越南2020年实现普选 党内选举的民主性考量

     党内选举是衡量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近年来,一些基层党组织在党内选举的方式方法上实现了一定的创新和突破,其核心要义是增加选举工作透明度,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完善党内权力约束制衡机制,注重落实党员和党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这是符合当前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发展方向的。但必须看到党内选举的创新和突破,不能完全照搬西方政党内部的竞选模式。
  衡量选举是不是民主,是不是成功,不仅要看形式,更要看实质,主要看选出的领导人是否真正能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选举的结果是否有利于一个地区的改革发展,是否有利于带动干部队伍为民谋事和促进当地社会的稳定。
  
  关于党代表的推选产生
  
  目前地方党代会代表的产生一般都要经过“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程序,并且规定了女党员、少数民族党员代表所占比例,专业技术人员和先进模范不少于25%等。应当说,代表的结构性、层次性、广泛性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但随着扩大党内民主的需要,对于代表的推选工作,目前主要有以下争议点:
  一是希望进一步降低代表中领导干部所占比重。有的提出,党代表主要应由没有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普通党员构成,形成专职党代表队伍,从而能够比较超脱地行使权力、发挥作用。应该说,适当提高代表中社会各阶层普通党员所占比重,对于扩大党内民主、集合各方面的意愿,是有必要的。但是党员领导干部所占比例也并非降得越低越好。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党的领导干部在各个岗位、各个层面的实际工作运行中获知了很多与工作职务有关的信息,这是一笔宝贵的参政议政资源,由他们作为代表来讨论决定党的重大事务,具有更大的发言权、话语权。而纯粹单一的民间代表、无职代表、普通代表由于自身素质、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加之受地缘、感情、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实际上参与议决能力还有较大差距。这也是目前党内选举实践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代表中的比例结构调整必须从实际出发,不能简单采取此消彼长的极端做法。
  二是希望大力推广通过竞选产生党代表的方式,并且要求未获得足够党员提名的不能作为党代表的候选人。有的还提出,为提高选举工作效率,还可采取直接差额选举方式。目前一些地方通过采取组织推荐、党员群众联名推荐和党员自荐等方式,产生各个结构层次的党代表初步候选人。应该说,这些措施都是可行、可控的,可以在一定范围、一定层面积极推开。但是作为执政党,选举党代表必须体现一定的比例结构要求,而且必须坚持在党的各级组织的坚强领导下有序开展,不能采取完全的自由竞争、自由选举方式,否则就很难实现这样的比例结构要求。
  
  关于领导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能否提出合适的候选人是实现党委意图和党员意愿相统一的关键所在。从现行选举制度的具体规程来看,对候选人提名权的规定比较笼统。对如何提名、酝酿过程中如何操作、征求意见面应达到多少、应采取哪种方式进行征求意见等都没有明确规定。
  今后,在完善组织提名候选人方式的基础上,可实行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联合提名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人数要达到最低限额要求,并经同级党委严格把关,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为候选人提交大会选举。大会选举时,无论是代表联合提名产生的候选人还是组织直接提名的候选人均为同等资格,候选人一旦经代表投票选举都应视为是成功的选举。目前一些地方在乡镇这个层面,普遍采取“公推公选”方式产生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这种做法得到广大党员群众的拥护支持,实际效果较好,应当积极推广。
  无论是组织提名还是代表提名,都要符合条件,有足够的民意支持。组织提名的必须经过民主测评、民主考核,代表提名的也要经过组织把关、资格审查。
  
  关于党内选举的方式选择
  
  从党的组织法规来看,无论是直接选举、间接选举,还是差额选举、等额选举,都是党内选举的有效合法形式。目前党代会的选举一般是分层次逐级进行的,即由党代会代表选举产生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再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选举一般都遵循过半原则。目前的争议有两个方面:
  一是要求进一步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认为“没有差额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没有竞选的差额,不是真正的差额”,要求取消差额预选、等额选举,全部实行直接差额选举;还提出对党委书记、副书记也要实行差额选举,并且对差额人选不作具体要求,从而消除“陪选”现象。
  实行差额选举能使被选举人之间形成相应的竞争,为代表提供了选择的余地,但并非差额比例越大越好。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差额比例过大,反而可能造成一些候选人不能过半出线,不得不进行重新选举,甚至多次反复。因此,必须对差额选举实现有序调控,掌握控制在一定的幅度范围内。为保证党的人事安排格局和执政意图的顺利实现,目前在地方党委换届选举中还不宜对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可对县以下基层党委的书记和副书记试行差额选举。各级党组织委员的选举也可逐步由预选差额向正式直接差额选举过渡。
  二是要求积极探索试行直接选举。目前在党内选举上一般采用间接选举方式,的确存在选举权逐级上交、代表发挥作用层层缩小的状况。但鉴于目前我国的民主发展成熟度还不够,在党内全面推行直接选举的条件还不具备,主要还是应当局限在县(市、区)以下范围进行试点。
  
  关于选举工作的信息披露
  
  目前我党的干部选任制度采取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形式和方法,经过层层遴选、反复比较,可以说是已经比较充分地发扬了民主。但由于我党多年形成的组织人事安排方案的神秘性,换届政策和组织意图对外公布不够透明,导致广大党员群众对换届考察等前期大量的基础工作了解知晓不够。
  虽然党内选举条例规定:“代表大会主席团、选举单位党组织应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却缺乏规范的形式和内容界定,特别是缺乏一套完整的候选人介绍制度。今后应当着力改进对候选人的介绍宣传方式,除本人简历外,应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考察情况。同时,还要鼓励和支持候选人与代表的正常接触。
  允许进行适当宣传,就要正确对待“拉选票”行为。对于少数人直接以钱财开道的拉票贿选行为,必须严肃查处。但相对于贿选而言,更普遍的拉票还是以人情、私交为纽带,以电话、短信、见面打招呼为手段进行游说。应当由组织上出面搭建竞争平台,如组织公开演讲,在规定的时间和场合张贴个人施政计划等。这样,采取“堵后门、开前门”的办法,让干部有公开争取群众认可的机会,使拉票行为可控、可信、可监督。
  
  关于选举工作的监督机制
  
  在党内选举中,目前还没有独立于选举工作的监督机构和专门力量对选举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党代会主席团是负责选举的机构,同时又是选举的监督机构,实际上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于起到监督作用。同时,同级组织、纪检机关又不便于对同级党委选举实施监督。有鉴于此,应当建立健全党内选举的监督机制,保证党内选举沿着民主、健康、有序的轨道运行。
  一是设立选举工作监督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一般应由上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和部分党代表三方人员共同组成。其职责是对选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对选举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有权进行调查处理,对选举过程、选举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有权监督确认。
  二是建立党内选举工作公示制度和质询制度。公示的内容应侧重于党内选举工作的程序及法规依据,其中要以候选人的推荐、提名、酝酿和选举等关键环节为重点。党内选举工作质询所适用的行为主要是选举组织机构违反选举合法程序的行为,选举主持机构要负责任地对选举人提出的质询案给予答复。
  三是强化党内选举违规行为责任惩诫制度。要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干扰、阻挠、破坏选举行为的责任追究和惩罚制度,确保党内选举工作的健康发展。应建立罢免制,以便对委托权力运行不良后果及时进行校正。还要健全党员举报制度,对党员举报反映的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