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60年代纽约。 一个房东发现自己的一位房客有点问题,那个漂亮的女郎似乎没有什么固定的工作,但又天天衣着华丽,出手阔绰,而且还经常带不同的陌生男人回家。
“难道是……”这位房东不喜欢自己的房子里住着一个妓女,又不愿意直接赶她走,那样不但要退还租金,还会让人们都知道这里住过妓女,影响将来的生意。终于,他眉头一皱,计上心来。
第二天,他趁女郎不在家的时候,在房间里安装了偷窥和录像设备,录下了女郎在房内做的事情,又偷偷把门锁换掉。就这样,房东就神不知鬼不觉地把女郎的房间“查封”了。
等到女郎回家发现钥匙打不开门锁时,房东就拿着准备好的录像带,要求女郎收拾东西走人。
女郎一纸诉状把房东告上了法庭。一个安分守己的公民和一个劣迹斑斑的公民,就此对簿公堂。
法官在审理后作出判决:房东未经租户同意私自改换门锁,违反了当事人之间的契约,侵犯了女郎的合法权利,属于违约行为;房东也不可以变相驱逐女郎,在女郎的租期未满之前,她可以继续住在那里。
面对败诉的判决,房东不服,问:“我所做的一切都是针对一个违法的人啊!难道法律要保护一个坏人吗?”
法官低头思考了一会儿,回答道:“先生,你要知道,法律就像阳光一样,照耀好人,同样也照耀坏人。
编辑 王巧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