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上理解WTO的基本原则] 牢牢把握基本原则,总体要求

  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首先要认真学习并熟悉WTO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则,抓紧培养和造就一支精通国际经济和法律的人才队伍。同年11月,国务委员吴仪要求各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快快把WTO搞明白了”。而要弄懂WTO,首先便要弄清楚WTO的基本原则;为弄清楚WTO的基本原则,除了准确理解基本原则本身的内容外,还要注意避免以下三种倾向:一是脱离WTO的宗旨与目标谈基本原则,二是离开WTO的总体框架来理解基本原则,三是孤立地谈各个基本原则,忽视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
  
  宗旨、目标及实现途径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下称《协定》)在序言中明确地阐述了WTO的宗旨、目标以及实现的途径。与GATT比较,WTO的宗旨和目标都更加全面与明确。在“宗旨”方面,它继承了GATT的一些基本说法,如认为成员方应本着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提高其实际收入水平和有效需求,来处理相互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同时又根据WTO成立时的情况,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要扩大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强调可持续发展目标;强调保护和维护环境;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成员在国际贸易增长中得到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份额。WTO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来巩固GATT为贸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的所有成果。《协定》还明确指出,实现上述宗旨和目标的途径是:通过互利安排,导致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大量减少以及国际贸易关系中歧视性待遇的取消。
  因此,WTO是把大量减少贸易壁垒和取消歧视性待遇同实现WTO的宗旨与目标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它是把通过在成员方之间实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原则以大量减少贸易壁垒与取消歧视性待遇,视为实现其宗旨和目标的途径和手段。WTO的法规和制度是WTO基本原则的体现。贯彻基本原则,目的是促进世界经济的繁荣、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充分就业。正因为WTO的基本原则是在具体的法规、制度中体现出来的,所以《协定》对此并无集中的专门论述。这也正是目前有关WTO的著述中对WTO到底有几条基本原则说法不一、对某些基本原则的概括也不一致的原因。但不管你认为WTO有多少条基本原则,也不管你如何概括它们,都离不开WTO的宗旨和目标。WTO的宗旨、目标和基本原则是三位一体、不可分割的。
  
  总体框架
  
  不能离开WTO的总体框架来理解它的基本原则。
  WTO的总体框架就是由WTO的各种规章、制度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统一的、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我们有时候把“贸易自由化”仅仅看作是WTO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建立一个完整的、统一的、永久性的国际多边贸易体制,同各成员方经济的对外开放与实行贸易自由化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贸易自由化并不意味着当前的WTO体制是理论意义上的自由贸易体制。贸易自由化是一个过程,是针对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各种贸易壁垒而言的,是WTO需要为之奋斗的目标。如果各成员方不互相减免关税、不逐步取消数量限制等贸易壁垒、在经济贸易交往中不废除各种歧视性待遇,那么有效的国际多边贸易体制就无法建立。
  WTO不同于GATT。GATT是一个临时协定,不具有法人地位,WTO是一个正式国际组织。每个成员方的入世协定都要经过该成员方立法机构的正式批准。建立WTO的法律框架意味着成员方必须按照承诺,废弃不符合WTO基本原则的各种规章和制度。否则,WTO体制不可能真正建立。而消除贸易壁垒、实行贸易自由化,最直接的结果就是鼓励和加强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说,WTO体制是鼓励竞争的体制。
  但是,话到这里并没有说完。WTO并不是一般地鼓励竞争。WTO鼓励的是公平的竞争、公正的竞争、公开的竞争。或者说,它要把消除各种贸易壁垒所激发起来的竞争纳入一定的轨道、一定的秩序,这就是WTO体制的轨道和秩序。WTO是管理当代国际贸易的体制,是对成员方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行为的一种制度性安排,核心就是管理与贸易有关的竞争,把竞争纳入比较健康的轨道。WTO的各项基本原则规定什么是允许做的,什么是不允许做的。所谓“例外条款”,就是原则上不允许做、但在特殊场合下目前还允许做的一些规定。这些都是为了给竞争制定规则和制度,使WTO框架下的竞争是公平合理的。在WTO看来,只有这样的竞争才能促进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才符合WTO的宗旨和目标。
  
  不能孤立地理解各项原则
  
  对于WTO的基本原则,首先要弄清楚它们各自的内容和要求,但又不能把它们割裂开来,孤立地来理解。
  拿互惠原则来说,它与其他基本原则就有紧密的联系。无论是最惠国待遇原则,还是国民待遇原则,或者是透明度原则,它们都是建立在互惠基础之上的。WTO成员方通过互相提供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以及其他非歧视待遇,使相互间的竞争能够在比较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互惠原则也有一些例外规定,但这种规定是针对互惠原则本身而言的。比如,发达成员在向发展中成员提供优惠时,不能指望从发展中成员那里得到同等的优惠。然而,对发展中成员的这种例外条款,并不等于说发展中成员可以不遵守WTO的基本原则、可以不向其他成员提供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
  再比如透明度原则。WTO实行透明度原则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减少其他成员方由于规章、制度不透明而蒙受的损失;二是防止成员方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这两条都和非歧视原则有关。前者是为了防止在自己的厂商(知道有关规章、制度内容)与其他成员方厂商(不知道有关规章、制度内容)之间形成歧视性待遇。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违背了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当然,由于透明度原则遵守得不好,无论是在其他成员方厂商还是在自己厂商中间,都可能有一部分知道了有关规章、制度的内容,而另一部分还不知道这些内容。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在不同成员方的厂商之间,那么它既违背了非歧视原则、又违背了最惠国待遇原则。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有透明度原则作为其实施的保障;反过来,透明度原则必须在各个不同的成员方之间、以及自己厂商与其他成员方厂商之间同等地实行,否则也会违背WTO的基本原则。
  在说到非歧视原则时,我们常说,这一原则“符合各国主权一律平等这一国际法的基本准则”,这是完全正确的。但如果把WTO的基本原则当作一个整体进行考察,这样说则并不完整。这是因为,WTO的基本原则要求,对不同的成员方固然应当平等对待,但对自己的不同厂商也不能搞歧视,在任何时候也不能搞地方主义和地方保护。中国入世后,要特别注意这一点。认真实施WTO的基本原则,既有利于建设世界的统一市场,也对本国统一市场的建设和完成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