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严重的犯罪行为,最庄严的审判莫过于来自国际社会的审判,而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刑事审判进入国际领域虽然最大限度彰显了公平及正义,却也多少暴露了人类社会和主权国家在法治进程中面临的种种困境和无奈。
去年底今年初,西亚北非相继发生政治动荡,反对派的行动风起云涌,当政领导人的政权或迅速瓦解,或岌岌可危。埃及前总统穆巴拉克及其两个儿子已经被埃及警方拘押。3月29日,英国外交大臣威廉?黑格在呼吁将卡扎菲送上国际刑事法院进行审判时强调,“像那些犯罪的人一样”,卡扎菲须接受审判,并且是面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5月16日,国际刑事法院对利比亚政府八名高官发布逮捕令,包括卡扎菲本人、卡扎菲之子赛义夫以及情报机构负责人萨诺斯等人。国际刑事法院这次起诉卡扎菲的行动速度之快,历史罕见,首次在一场冲突还在进行过程中就开始对其展开调查。此外,西非的科特迪瓦前总统巴博已经被支持瓦塔拉的部队所控制……迷乱的政治变局中,人们在关注动荡国家普通民众的安危时,也将目光投向这些政治人物的未来命运。可以肯定的是,这些当初叱咤风云的人物,已经不再掌握自己的命运。
五年前,前南联盟总统米洛舍维奇和伊拉克总统萨达姆曾在不同的背景下、不同的法庭中接受审判。如今,针对卡扎菲们的审判又将会如何?
对严重的犯罪行为,最庄严的审判莫过于来自国际社会的审判,而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刑事审判进入国际领域虽然最大限度彰显了公平及正义,却也多少暴露了人类社会和主权国家在法治进程中面临的种种困境和无奈。而国际刑事审判的发展历程表明,实现对某一个人的国际刑事审判,也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发源: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
人类社会的法制史,也是一部惩恶扬善的历史。对坏人进行惩处,对好人进行保护,是刑事法律最原始、最自然的逻辑。然而,面对很多犯罪行为,国内的刑法却显示出种种局限和无能:首先就是发生在不在任何国家管辖之下的犯罪行为,例如公海上的海盗,给国家管辖制造了一定的混乱;主权国家进行的侵略和非法干涉,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也几乎摧残和吞噬了人类社会几千年的文明;国家领导人的犯罪,例如实行种族屠杀或种族灭绝,通常因为领导人在任期内的特殊地位,而使其逍遥法外……作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最后一关,国际刑事审判就是在这样的国际关系中产生的。
国际刑事审判的实践源于二战之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苏、英于1943年11月1日签订《莫斯科宣言》,宣称对在战争中犯下暴行的德国军官、人员和纳粹党员,解回其犯罪所在国审判,对于主要战犯,将按同盟国政府的共同决定加以审判。1945年8月8日,战胜国在伦敦签订《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成立了纽伦堡军事法庭,随后对戈林等战犯进行了审判。最后,纽伦堡军事法庭判决18人有罪,两人被定为反人类罪,两人被定为战争罪,14人被定为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设在东京。1946年5月至1948年11月对东条英机等28名日本主要战犯进行了审判,其中东条英机等七名战犯因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被判处死刑,16名战犯被判处无期徒刑,两名战犯被判有期徒刑。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开启了国际社会刑事审判犯罪嫌疑人的先例。但其设立的主体是二战的战胜国,而非所有参与冲突的国际社会的成员。这是一场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审判,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都来自战胜国,审判的过程痛快淋漓,毫无疑问,两场审判都伸张了正义,但在程序正义上却受到了一些质疑。
演变:特设国际刑事法庭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后,人们似乎找回了一些处理疑难犯罪案件的信心和办法,尤其是国际审判的公开审判模式,其所造成的国际影响是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庭无法比拟的。国际审判不仅通过司法主持了正义,更为重要的是,它也使全世界的人们真实地、全面地看到了正义的主持。此后的若干年,随着国际合作的深入,国际刑法和人权法的发展,按照《联合国宪章》第六章和第七章的授权,联合国安理会创新发展了纽伦堡和东京审判的成果,通过决议,陆续特设了若干国际刑事法庭,对发生在特定地区的国际罪行进行审判和处罚。
1991年,前南斯拉夫境内爆发了大规模的种族武装冲突。在安理会827号决议下,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于1993年5月成立,设在荷兰海牙,审判发生在前南斯拉夫境内的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按照《前南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前南刑庭管辖的罪行包括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行为、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前南刑庭只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而不追究团体或国家的法律责任。自第一名被告于1995年4月被移交以来,前南刑庭共起诉了约170人,有近40人在押。被检控的嫌犯包括前南联盟总统米洛舍维奇、塞尔维亚前总统米卢蒂诺维奇、波黑塞族前领导人卡拉季奇,以及波黑塞军前总司令姆拉迪奇等。该法庭对米洛舍维奇的审判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而米洛舍维奇于2006年3月在海牙监狱中的神秘去世,也使前南国际法庭的声誉受到了一定影响。
1994年4月到7月,卢旺达发生种族大屠杀,有80万左右的人被杀死。卢旺达政府为求民族和解,主动要求联合国安理会成立国际刑事法庭以审理其境内的严重罪行。1994年11月8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955号决议。1995年,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得以正式建立,庭址在坦桑尼亚的阿鲁沙小镇。
这些特设刑事法庭采取了类似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那样的临时性法庭模式,法庭的审判任务完成之日,也就是法庭解散之时。而与纽伦堡和东京审判不同的是,特设刑事法庭是在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基础上成立的,作为国际审判,后者的审判形式似乎更加完善。然而,自成立以来,这两个特设法庭由于审判进展缓慢而且费用高昂,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一些批评。
除了较为著名的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外,联合国安理会还通过决议设立了其他一些特别刑事法庭,例如东帝汶、塞拉利昂、柬埔寨国际(特别)刑事法庭等。
发展:国际刑事法院
特设刑事法庭虽然可以通过安理会决议建立,然而,作为临时性机构,仍然解决不了一些国家长期的需求。1989年,时任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总理的罗宾逊提出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建议,当时的想法主要是用来处理非法毒品交易。这一提议得到不少国家的响应,国际社会开始起草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规约。1998年7月18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通过。2002年,在《罗马规约》生效的当天,设在荷兰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宣布成立,其主要功能转为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
成立不足10年的国际刑事法院已做了几件让全世界瞠目的事情:一是逮捕并审判了刚果(金)前副总统让?皮埃尔?本巴;二是三番两次大张旗鼓地向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出逮捕令;三是宣称将对朝鲜展开战争罪调查,以评估延坪岛炮袭和“天安舰”事件中是否存在战争罪行。
国际刑事法院的最新动作,是针对利比亚领导人和科特迪瓦前领导人。5月3日,检察官奥坎普宣布,有确凿证据证明利比亚境内有人犯下反人类罪,包括下令枪杀示威者、集体逮捕和惩罚等五项罪名,卡扎菲及其儿子都出现在被指控的名单中。由于利比亚并非《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卡扎菲必须依赖联合国安理会来实现。而被逮捕的科特迪瓦前总统巴博,则很可能在科特迪瓦新总统瓦塔拉的安排下,接受来自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目前,国际刑事法院针对该国的一项初步调查已经展开,以搞清科特迪瓦冲突中是否有人犯下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根据《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展开起诉有三个机制:一是联合国安理会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罪行调查和起诉,而安理会的这一要求可以针对所有国家,无论其是否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二是缔约国可以提出案件要求国际刑事法院调查起诉;三是检察长自行调查,这被称为检察官的“自动管辖权”。显然,国际刑事法院对卡扎菲和巴希尔的指控主要依赖的是第一个机制。而第三个机制允许检察官可以根据个人、非政府组织或其他机构提供的资料主动提起犯罪调查,遭到不少国家的反对和质疑,其中包括缺席国际刑事法院的中国、美国和俄罗斯三大常任理事国。
苏丹总统巴希尔是世界上第一个被国际刑事法院下令逮捕的在任总统,由于苏丹同样并非《罗马规约》缔约国,因此,国际媒体曾一度质疑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然而,联合国安理会曾于2005年3月出台1593号决议,决定将自2002年7月1日以来达尔富尔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这也许是国际刑事法院丝毫不理会当事国感受,强行发布逮捕令的缘由。不管该逮捕令能不能执行,都已经对国际社会和国际法规则形成了某种冲击。
国际刑事法院是依据国际条约建立的常设性审判机构,这一点不同于以往的临时法庭。它与联合国关系虽然很密切,但又不从属联合国。同时,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有根本性的不同,后者作为联合国的六大核心机构之一,主要处理国与国之间的领土、海洋、条约履行等国际争端。
另一个通道:国内特别法庭
对一些敏感人物的审判,既可能通过国际刑事审判实现,也可能通过国内法庭制裁。关键看当时国际、国内的环境和状况而定。例如同样涉嫌种族灭绝和屠杀等罪行的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接受的就是来自国内特设法庭的审判。为国际社会所深恶痛绝的索马里海盗,更是先后由美国、荷兰、韩国、肯尼亚等不同国家的国内法庭进行了审判。而埃及前领导人穆巴拉克,从目前所显示的信息来看,面临的很可能将是国内的军事法庭或特别法庭的审判。当然,对这些人物的审判,即使通过国内法庭进行,所引起的国际关注并不亚于国际审判。
目前美国处理其所抓获的9.11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采取的也是国内审判这种途径,或者要求引渡这些犯罪嫌疑人到美国本土或者押至关塔那摩基地进行军事审判和处理。假如本?拉登被活捉的话,较大的可能性也会采取国内审判这种模式。但对其进行审判,会带来一系列后续的成本以及不确定性问题,例如,与巴基斯坦的协调关系,本?拉登的法庭辩护和爆料,审判和处罚的国际影响以及合法性问题,人权组织的干预和影响,“基地”组织的抗议和反扑等。而击毙拉登,一切正常的司法审判都将不需要。显然,对于美国而言,这是性价比最高的一种选择。
只要主权国家有足够的审判意愿和审判能力,在国内框架下实现对国际罪行的管辖并无障碍。首先,国际罪行,不仅为国际法所禁止,同样也为各国国内法所禁止,因此,国际罪行通常可以在国内法中找到相应的处理依据。第二,国际社会对国际罪行早已建立起普遍管辖权,任何一个国家境内如有涉嫌犯罪分子,都可以进行处置。第三,国际罪行虽为国际法禁止,但其往往发生在一国国内,从犯罪取证、调查、抓捕、收监等各个角度看,国内管辖往往具有更大的优越性,与国际审判比较起来,更加便利。
国际刑事审判及其他
国际刑事审判中,法官是关键人物。不同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对法官资格的要求有所不同。如纽伦堡法庭与东京法庭,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战胜国所建立的军事法庭,法官都是由战胜国任命的,《纽伦堡宪章》与《东京宪章》中均没有对法官的资格作出具体的规定。法官的资格主要是由任命的国家自行掌握。
《前南国际刑庭规约》第13条与《卢旺达国际刑庭规约》第12条都明确规定:“法官应品德高尚、公正、正直,并应具备在其本国担任最高司法职务所需的资格。各分庭的整体组成应适当顾及法官在刑法、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方面的经验。”值得注意的是,在前南国际刑庭中约有1/3的法官以前并不是专业法官,联合国认为,这样可以保证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中汇入更多的国际政治、外交与社会经验,以防止法院的过度专业化。这两个法庭法官的产生是在联合国的框架中进行的,采用的都是选举方式。
在国际审判历史中,前南国际刑庭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设立上诉庭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这是对国际刑事审判制度的重大发展,是国际刑事司法体系的一大进步。它避免了纽伦堡法庭与东京法庭只设立一审程序的尴尬。后来的《卢旺达国际刑庭规约》与《罗马规约》等也都规定了上诉与复审程序。
公开审判是被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法官应该遵循和予以保障的诉讼原则。国际刑事审判十分注重这一点,只有在出于保护证人隐私的情况下,此项权利经法官批准才能得以减免。审判中所出示的所有的文件、审判纪录和法庭的所有决定,保密部分除外,都向公众公开,任何人都可以获取。公众不但可以旁听审判的全部过程,而且法庭内还设有摄像机,并通过电视和电脑网络向全世界转播。
有趣的是,在前南国际刑庭的赛利比奇案中,被告律师提出该案的主审法官卡利比?怀特先生“在审判的绝大多数时间内睡觉”,严重损害了被告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被告并就此提出了上诉。被告律师向上诉庭出示了审判时的录像、媒体对这一事件的报道等证据。在庭上放映的录像表明,在一段时间内,卡利比?怀特法官的确并非十分清醒,他曾进入睡眠状态达30分钟左右,而且还能听到打呼噜的声音。但是,上诉庭最后认为,这短暂的法官“缺失”并不影响整个案件的公正判决,从而驳回了被告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