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失范、不合理、得不到执行,是社会产生戾气的重要原因。戾气带来了个人弑弱报复社会的极端行为,并得到了部分舆论的同情、认同、支持和欢呼。要化解社会戾气。责任主要在于政府和强势阶层,压力维稳效果堪忧,应该从规则建设入手。
4月28日上午9时,南平惨案凶手郑民生被执行死刑,杀人者亦被杀矣,但这并不是故事的最终结局。潘多拉的魔盒已被打开,社会上迅速发生了数起“模仿杀童”案。6小时后广东雷州,29日江苏泰兴,30日山东潍坊。这些事件让社会各界人士惊愕、痛心、愤慨,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杀童血案是社会戾气的表现
弱者用屠杀更弱者的方式报复社会或者社会强势阶层,不论出于何因,都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的最终体现,是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最后结果,而这并不是一个正常社会所应遵循的规则。借无辜者的鲜血发出自己的诉求,假刀砍幼小孩童完成自我“实现”,体现出了“戾”这个字的多重含义:它是“乖张”的脾气、“凶暴”的性格,是对道德的“弯曲”,它“违反”了法律、“违逆”了天条,因此是一种“罪过”。所以说,杀童只是暴戾之花结出的罪恶之果,是社会戾气的表现。
而这种戾气还表现在杀童案的部分舆论中。即坚持郑民生们是社会不公的产物,杀童血案中社会责任大于个人责任,过多谴责其个人于事无补。更有人将杀童视为“弱者”的无奈反抗,因为想杀贪官也找不到啊;有人认为官家和富家的孩子并非无辜,而是一出生即有“原罪”,因为他享有父辈依靠特权占有的更多社会资源,本就抢占了平民们的权益,因此就得承受更大的社会风险;有人认为在别无其它有效表达途径和维权渠道时,以血还血符合“自然的法则”,而讲法律是书生意气,讲人性是妇人之仁。这些意见,在笔者看来也是社会戾气的表现之一。
原因很简单。首先没有证据表明受害的孩子都是确凿无疑的官二代、富二代,在此前提下将杀童毋庸置疑地解读为反抗强势阶层,无论对错,本身是一种情绪化的社会心理的体现。再说,即使是官家富家子弟,也不见得会将“原罪”背负一生。共产党早期的领导人,有几个是真正出身于贫困家庭?其次,与杨佳案不同,郑民生案体现的并非“我们与你们”的对立,而是“我与你们”的对立。心理学解释为反社会人格障碍(这并不属于精神病),犯罪学家解释为传染性犯罪,笔者认为都是比较有说服力的。轻易地用斗争哲学来解读,大约是喝下的狼奶还没消化完全。再次,赞美暴力、欢呼流血才能带来进步,有慷他人鲜血之慨的嫌疑。有谁愿意自己的孩子被滥杀,或者愿意自己去以身试法丢掉性命?这种暴戾之气若传染弥漫开来,将会带来可怕的后果。
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个人弑弱报复社会案件的增多,将使社会中的普通人都陷于成为无辜受害者的恐惧之中。不妨设想一下,如果个人极端行为难以控制,带来的治安混乱甚至社会动荡,“遭报应”的不必然是“贪官”或“权势阶层”,平民也会不可避免地成为受害者,弱势阶层因为占有的社会资源较少,甚至受害更深。即所谓“覆巢之下,焉有完卵”。
而滥杀无辜这种挑战人性底线的行为若得到谅解,流血才能带来社会进步这种观念若得到固化,信奉以恶制恶成了大多数人的选择,这只能消解社会正常化的思想基础和伦理根源。凭借仇恨和暴力,就能建设一个更美好的社会吗?以恨为起点的正义,结局并不一定邪恶,只要在正义实现之后懂得宽恕与和解:但以恨为终点的正义,收获的只能是对立、压迫以及新一轮的仇恨。我们对此不是没有教训。对此,笔者的一贯观点是,社会的进步需要理性和智慧,因恐惧产生的仇恨,只会让你恐惧的东西提前来临。
所以,因后果堪忧,无论是引发杀童案的戾气,还是某些评论中表现出的戾气,笔者认为都急需化解。
压力维稳难以化解社会戾气
要想化解社会戾气,首先得探究其产生的原因何在。在笔者看来,这是因为强势阶层掠夺社会,政府在分配政策、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等方面存在不足,弱势群体的权益受损而缺乏表达渠道和维权途径。它是社会不公的“反应性”的产物,并非主动生成。因此要化解戾气,只对弱势阶层提要求效果很有限,毕竟他们占有的社会资源有限,对化解社会戾气可做的有限,处于他们的境地,说实话可能这样做的动机也有限。
而精英们也好,强势阶层也罢,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它必须对整个社会包括弱势群体承担责任,如果仅对自己负责,就没有理由来一味指责弱势者的反抗,哪怕某些“报复”本身是非正义的。作为政府,更要对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负责,对民族的现在和未来负责。因此,要化解社会戾气,首先要对政府、对强势阶层提要求,归根结底,政府或强势阶层要在消解社会戾气中尽最主要的责任。
当然,针对社会戾气引发的个体极端事件,政府也迅速地采取了种种应对措施。但可惜基本上还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杀孩子了,就往学校派警察、保安,对凶手可采取一切手段;奥运会出现过因对社会不满杀害外国人以“制造影响”的案件,世博会就更加加强安保工作;等等。实际上,这还是“压力维稳”思路的典型体现,以压制矛盾、不让矛盾爆发为导向,而非努力从源头上解决矛盾。即重视事后处理胜过源头预防,注重处置技术而忽略根本原因。
是的,40天内发生5起杀童案,有孩子的人很难完全没有担心、焦虑和恐惧。而在安全受到威胁时,人们往往希望有个强大的政府,并愿意在个人自由和权利方面做出让步,因此短期内会支持这种维稳方式。比如,有些地方开始在学校附近排查对社会不满者并加以“控制”,也没有舆论表示异议。但这样发展下去,是否有成为“警察国家”之忧?媒体为防止犯罪传染而降低报道力度的“专业技术”考量,会不会被有关部门用来作为限制公众知情权的借口?公权会不会借“稳定”之名而更多侵犯个人的权利?个人弑弱报复社会带来政府对社会的严密控制,严密控制可能因伤害失败者的尊严、侵犯公民知情权而更加激发其对社会的不满。这种不良循环,对防止极端事件、建设和谐社会并没有任何好处。
而面对个体极端事件,维稳真的维得过来吗?有网友在评论时引用了《孙子兵法》中的话,“备左则右寡,备右则左寡,备前则后寡,备后则前寡,无所不备则无所不寡”!确实是这个道理,个人报复社会,方式可以有很多种,大约是防不胜防。即使光拿杀童案举例,重点学校、贵族学校的安保条件肯定要好于普通学校、打工子弟学校,如果以后的郑民生们,连富二代官二代都杀不了,屠刀只能挥向弱势群体的孩子,社会戾气大约会愈演愈烈吧。
退一步说,即使社会全面防备、维稳维得过来,高额的维稳成本也将使社会不堪重负,甚至影响到正常的经济发展。所以笔者认为,压力维稳对化解社会戾气、预防杀童案或类似事件的效果有限。
政府的责任:用规则来化解社会戾气
政府对化解社会戾气责无旁贷,而压力维稳又效果有限。那该怎么办?当然应该从源头化解社会矛盾。对此笔者建议从规则建设人手,原因如下。
第一,戾气的产生、个体极端事件的发生都与社会规则失守有关。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各级政府和一些强势集团对规则的破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引起了民众的维权抗争。间接的表现是规则失守,导致政府的公信力丧失,民怨沸腾,引发了多起社会泄愤事件和个体的泄愤性暴力。拿郑民生来说,作为一个具备专业技能、长期供职于正规医院的医生,他凭借工资收入却买不起一套房,甚至没有希望,这不能不说我们的社会利益分配规则存在不足。作为一个医术、医德都不错的医生,他却因不善于搞潜规则、拉关系而被边缘化。遵守规则不能得利,失望之下产生怨气直至戾气,最后带来对社会的不满和报复。
第二,政府(广义)有责任提供规则并保证其成为社会普遍的行为规范。现代社会要求规则的公平、公正性,这需要有充分的民意表达,需要博弈,但现实中必须承认我们的政府一直对此处于主导的作用。因此,政府必须要制订合理的规则,并使其获得严格的执行。郑民生案中,他曾经想个人开业而未获得批准,这完全是由于其个人原因,还是执业规则存在不合理性?都有讨论的余地。若政府能制订合理的规则,在依法行政下让“权”失去威力,在完善的市场规则下让“钱”来得合法合理,社会中的仇官、仇富心态就不会如此严重,就不会有滋生戾气的土壤。
第三,规则必须以公权与私权的适当划分、各就其位为基础,政府更要首先遵守规则。现实中,社会戾气的产生,很多与政府不守规则有关,甚至是公权暴力化的产物。当房屋拆迁的时候,被拆迁的民众拿出了宪法,拆迁人员却可以随意藐视宪法,任意践踏民众的基本权利,甚至强拆、无视自焚、活埋、动枪。公权的暴戾带来了社会的有样学样。杀童案中,泰兴案的细节尽管还未完全披露,但有传言说凶手的动机就与拆迁不公有关。要化解这种戾气,只能从政府首先不要暴戾开始。
因此,就当前的中国而言,公平公正规则的主要内容就是限制公权对私权的侵犯,限制强势集团对社会弱势民众的掠夺。要让他们坚守法律,在法律的范围内行动,用法律来解决社会纠纷,用法律来制定我们社会未来的蓝图。
“公民参与”推动规则建设
那么,怎样才能建立合理规则并让政府遵守规则呢?政府是否有可能或有多大可能自我调整?根据笔者对湖南农民抗税事件的调查和研究,中国的政治改变并不一定来自中央政治理念的主动改变,不是由于领导人的爱民或者亲民,而主要是来自于社会压力。在我看来,在规则建设这个问题上,社会压力的形成离不开每个公民的努力。只有通过广泛的公民参与,通过在一个个具体事件中用行动来逐步争取宪法权利,才能最终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
公民参与是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通过博弈形成合理规则的重要基础。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等制度化参与方式中,已有更多代表发出了公民的声音,而不再是表决机器。非制度化参与,即不符合制度和程序的公民参与,主要包括消极抵制和积极抗议两种形式。重庆钉子户吴萍的抗争、厦门PX事件中人民的散步、各类NcO组织的兴起、网络上人肉搜索贪官等,都是公民非制度化参与的表现形式,也都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的点滴前行。更有知名媒体人提出“关注就是力量、围观改变中国”,点明了在公众舆论场合中,围观能够形成的压力,指出了每个公民都是可以靠自己的参与,对社会进步有所作为。
而信息技术的发展,更是给公民通过网络进行政治参与创造了条件。由于网络的交互性、传受一体化、快捷性等传播特点,某一事件发生后,通过网络传播,可以迅速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进而引起更多的社会成员参与现实中的群体行动。或者虽然主要局限于网络之中,但由于参与者众,并最终迫使公权机关和当事人不得不采取某些社会行动,而成为了所谓的“网络群体性事件”。
因此,对于公民来说,除了挥洒戾气之外,并非无可作为。如果没有在宪法框架下为争取公民权利努力过,又哪来资格欢呼别人的鲜血给执政者带来压力?暴力斗争并非社会进步的唯一有效途径,毕竟人类社会中有过甘地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中国文化中也产生过台湾社会的改良。公民参与推动社会规则合理化,才是我们每个人可以为社会进步而做的,将自己定位为“旁观者”并放任戾气,是不可取的。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