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应是个饱含温馨和睦的空间,当家庭成员被自己最亲密的家人施以暴力侵犯时,不论是主动施暴一方,还是在恐惧中遭受暴力的一方,在幸福与安宁失控的同时,都将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常年被家暴,诉讼成被告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婚姻家庭法庭,是这个法院专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庭。每个工作日,这里都会受理各种各样的离婚案件,而在这些离婚案件中,因常年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并不占少数。
该法庭庭长何亚辉回忆,她曾经受理的一起家庭暴力案件,其情节令其难以想象。“当事人双方在90年代结婚,在审理案件时得知,这个家庭的妻子已经遭受了近20年的家庭暴力,而她却是以被告的身份出庭的。她虽然长期被家庭暴力虐待,但是她并没有提出离婚,是丈夫在主动提出离婚之后,她来应诉的。这是我非常吃惊的。”
在受害者的民事答辩状中,更是记载了婚后十几年的血泪过程:“终日的打骂已麻醉了神经,好像挨打成了生活的一部分,也不知道该如何反抗了。就这样跟儿子在惶恐中生活了十几年,直到丈夫将自己告上法庭。”
何亚辉说,经审理发现,引发矛盾的全是鸡毛蒜皮的琐事,有时甚至要动刀子、动剪子。家庭暴力的本质就是对人权的一种侵犯。
即便如此,在丈夫失业后,她还要出去打工挣钱,将所有收入都交由丈夫支配,她只希望丈夫能少打她几次。为了年少的儿子,她不愿选择离婚。
虽然法院最终依据病历等有效证据,判决施暴方给予她2万元的过错赔偿金,使她在这场离婚官司中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但在长达十几年家庭暴力的摧残下,她和儿子所遭受的精神和心理上的伤痛是难以弥补的。
家暴类型呈现多样化
家庭暴力的概念是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后正式进入公众视线的。不少国家已经或正在采取立法手段,希望根治这一全球问题。
全国妇联妇女权益部部长蒋月娥曾对媒体说: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投诉量和种类均呈现较高增长态势,比如长期拒绝与配偶过性生活、长期讽刺、挖苦、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非常容易让受暴力一方患上精神疾病。
还有一种家庭暴力形式叫做经济封锁。北京的杨女士因为无法忍受丈夫的经济封锁而起诉离婚。据她说,她每花一分钱都需丈夫批准,法院最终支持了她的离婚请求。
家暴认识有误区
人们一般认为,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农村,且在低文化层次的人群中。这种观念并不正确。据相关资料显示,家庭暴力在不同地区和人群中普遍存在,与受教育程度高低、经济是否发达没有必然联系。而且有研究显示,近年来家庭暴力正呈现出向城市及高学历家庭蔓延的趋势,而且高学历的家庭暴力更加隐蔽化。
有人不禁要问,既然遭受家庭暴力,为什么不想办法摆脱?据记者调查得知,很多受害者不是不想摆脱暴力,而是因为她们缺乏外界的支持,担心在求助时还可能受到二次伤害。
还有一项对女性所做的调查显示,80%的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后不会向警方报案。原因可能是念及旧情,不愿暴露施暴者,害怕造成其坐牢,还有一项原因是害怕施暴者报复。对施暴者的姑息忍让,容易造成暴力助长和循环。正是由于受害者有这样那样的顾虑,久而久之就暴力就被他们看成生活的一部分,渐渐就变得“正常化”了。
拯救家暴阴影下的儿童
在针对妇女的家暴行为愈发突出时,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被很多人忽视。有研究表明,在暴力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发生自杀现象的可能性要高出正常家庭的6倍;犯罪机会要高出74倍;吸毒、酗酒要高出50倍;长大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要比其他人大。
在一项关于维多利亚儿童保护部门的报告显示,发生家庭暴力时,有48%的儿童也在场。而澳大利亚的研究发现,“目睹家长的家庭暴力,是年轻人在自己的亲密关系中成为暴力行凶者最强的预警。”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
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我国大约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
“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和反家庭暴力法律的空白,使警方对家庭暴力的报警或视而不见,或无能为力。起诉离婚,往往又拿不出被家庭暴力的充分证据。同家庭暴力抗争,往往会招来更严重的家庭暴力,且大量家庭暴力事件再次引发升级,不是受害人受到更严重的伤害,就是受害人忍无可忍,以暴力终结暴力,由受害人变成施害人。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著名法学家李明舜认为,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救助制度尚未建立,对受害者进行救助,虽然法律规定由其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给予劝阻,但操作性差,具体责任不明确,各个机构之间也没有建立互动的合作机制,也没有相应的措施对受害者进行心理矫治。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89个国家专门针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立法,我国反家庭暴力所面临的问题,也亟需通过制定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来解决。使反家庭暴力走向更加严谨的法制化。
生命和鲜血的代价警示社会,任何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宽容,都是对生命尊严的漠视和亵渎。
反家暴法将为受害方“撑腰”
全国妇联相关负责人在今年两会期间透露,第一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已经起草完成。在此次《草案》中,第一次把同居关系列入了适用范围。全国妇联解释道,家庭暴力的本质是控制权,共在一个家庭,同居一家,无论什么关系遭遇暴力都可适用这个范围。
同时《草案》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区建设;要求社区设立相应的庇护机构,建立受虐妇女庇护场所。对遭到家暴离家出走,迫切需要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的人提供帮助。
《草案》的起草者之一,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认为,起草反家庭暴力法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有几点明显的不足:
首先,处理家庭暴力的法律没有形成国家干预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干预机制;其次,明确涉及家庭暴力的内容散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九条规定当中,且多属于宣示性条款,甚至没有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公安、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不统一,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最后,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只有对施暴者的制裁,没有预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人的措施,尤其是对正在进行的暴力或者持续发生的暴力无法及时、有效的干预。
防止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不仅要建立包括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及相关的联动机制,从社会观念层面,也需积极倡导两性平等,相互尊重的和谐理念;从文化角度,形成反对家庭暴力,鄙视施暴者的文化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