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一个人迅速成长,就要不断地赋予超过能力以外的工作,不断地刺激学习曲线。只要潜力够,学习的拼搏精神够,每一阶段的挑战对这一群新中国的精英,不是问题。
自行纳税申报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在我国也具有必要性,但操作起来难度很大。
目前税务机关对自行申报纳税虽然做了一些宣传,但时间短,形式单一,不够深入。一些纳税人由于不了解税法规定,或对自行纳税申报不够重视,认为其收入已经如实纳税,没有逃税,不必再申报。同时,一些高收入者对自己的年收入记录不全,不知道是否达到了申报数额,不申报;另外,非工薪收入者因多数收入无据可查,为少交税隐瞒收入,不申报。结果老实人申报,不老实人瞒报。
另外,规定中有关“所得”之类的表述容易引起误解,一是把“所得”等同于“收入”。其实“收入”和“所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收入”减去费用才是“所得”,把“收入”等同于“所得”容易造成理解和执行中的混乱;二是计算口径不一致,有的项目以所得作为“所得”,有的项目则以收入作为“所得”,自然给人们的理解造成困难。
根据有关规定,所有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不管是否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到税务机关进行过申报,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都要再向税务部门自行办理申报。还要重复计算和申报,并填写各种表格,既加大征税成本,又增加纳税费用,加重纳税人的负担。而且由于“申报是申报,缴纳是缴纳”,有些项目申报与纳税无关。如股票转让所得不用交所得税,不用交税的项目也要申报,加上炒股计算盈亏复杂,可能引起纳税人不满,从而对申报产生抵触情绪。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公民对纳税的理解是“不患高而患不平”,一个公平的纳税制度才会驱使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在我国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相差悬殊。只看收入,不看费用,且全国“一刀切”的做法,必然造成地区间的不公平。
目前税务机关能监控的主要是单位代扣代缴税款的员工,而真正的富豪由于很少通过单位工资取得收入,因而难以监控。这样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自然将监控的对象对准白领阶层,而真正应该严格纳税监控的富豪,则在监控之外。这样的情形之下,个人所得税的调控作用是得不到有效的发挥的。
要做好高收入者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完善申报制度。对税法没有纳入征税所得的项目,不列入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应改变申报与纳税无关的做法;同时明确将“年所得”解释为同一纳税人在一年内取得的“应纳税所得”,而非包括费用在内的总收入。
完善纳税档案管理,建立纳税人登记号制度,也是做好申报纳税工作的重要一环。目前采用身份证号申报纳税的办法不利于纳税人自觉申报。目前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标明了持证人的出生年月,用身份证号码申报纳税,会影响到个人隐私。设立纳税人编码,每个纳税人只有一个编码,这个编码可以和社会保险号统一起来广泛使用,持证人从事各项活动的收入,都在其编码下反映,从而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各项收入。
国家还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建立雇主与雇员的双向申报制度,对一定时期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和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各自单独向税务机关申报,对隐瞒不报者给予处罚。通过双向申报制度,在雇主与雇员之间建立起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促使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减少税收流失。
为更方便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还可以建立网络申报、邮寄申报、窗口申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满足不同申报人的需要。对高收入人员比较多的单位,税务机关应派人到单位做好申报的协调工作,为申报者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促进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还需要金融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搞好配套改革。其中重要的是严格金融活动实名制和改革现金管理制度,减少现金流通。在商品买卖中广泛采用银行转帐、支票付账、信用卡结账方式,禁止大额现金交易。这样,才能有效掌握纳税人的收入状况,加强税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