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平:维护基层民主,国家权力不可缺位

  

  中共中央政治局28日召开会议,研究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会议强调,要健全制度、规范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我认为这次会议开得很及时,也很有针对性。2004年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有一个特点,即新当选村委会成员中富人比例明显增加。富人当村官是农村发展中社会结构变化的重要信号。

  

  富人争当村官而且经过合法选举程序当选,这种现象有深刻内涵,反映了农村社会的整合机制多元化,标志着村委会干部类型正在由道德权威型向经济能人型转变。在村民选择的意义上看,这是市场经济下农村社会发展的一个方向。

  

  在肯定富人有资格当选,村民有权利也有识别能力选富人的前提下,要特别注意两种倾向:一种涉及富人的当选动机。以富民为当选目标是高尚的,与自己企业发展赢利和村民收入增长、就业机会增多结合起来,即使说不上高尚也是正当的。如果当选目标只是为了给自己牟取利益,不顾甚至损害村民的利益,这就需要警惕,需要及时、有效制止。当然,我们不能因为只是怀疑富人的当选动机就阻止富人参选和当选,也不能因富人当选合乎程序,就否定民主监督的必要性。如果说村委会民主决定的是村内事务,村委会建设中的民主能否实现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需要政府有效的管理。

  

  第二种倾向就是要注意富人当选村官后的行为,要特别注意农村社区管理中的三种违规类型。第一种违规就是富人当选后结党营私,肥了小团伙,损害大多数村民的合法权益,或者通过村委会或者村民大会的民主表决形式侵犯少数村民的合法权益,即使是多数村民表决同意,也不能认为就是具备了合法性,可以剥夺少数村民的合法权益。第二种违规类型能够给大多数村民带来收益增长,但是以社区公共资源的破坏为代价,危及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如开山取石、毁地烧砖、毁坏森林等。

  

  第三种违规类型是不损害社区的自然资源,也可以带来社区总福利增长,但是以国家即全民利益的重大损坏为代价,如拦河夺水、凿管偷油等。第一种类型的表现形式可能是贿选,后两种类型有可能在一个短时间内的村委会选举中获得多数村民的支持和投票。但是,这三种都属于违纪违法行为,已经超出了村民自治管理事务的范畴。这也需要地方政府的有效管理,特别要制裁那些以“法不责众”为借口的组织者和最大受益团伙。

  

  地方政府如果在村委会建设程序的合法上放任自流,实际上是一种公共管理缺位,经济增长也不能以侵犯法律的公正原则为代价。农村发展包括了经济增长和社会公正两个方面,在村民自治中投票表决的是村民,维护这种程序合法性和保护这种程序的有效性则是政府的职责,二者不可偏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