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宁:人权的普遍性及其反调

  

  今年是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颁布五十周年。也正是在今年十月,中国政府签署了所有联合国人权公约中最具份量之一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自1949年以来,如果不包括曾经对人权发起过的那些极其强烈的声讨和批判的话,人权问题还从没有像现在这样引起中国朝野的共同关注。在世纪末的今天,人类已进入普遍人权的时代,中国作为最后一个大国正式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无疑标志着这个时代的全面到来。那么,什么是普遍的人权呢?人权,尤其是基本人权,是一种普遍的道德权利,是一切人在每时每地都享有的权利,是人作为人所理应享有的权利。普遍的人权,即凡是人都具有的权利。一个人,不论其与他人在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方面有何等的区别,都丝毫不影响他(她)拥有这些权利。只属于少数人才有的权利不是普遍的权利,而是特权。时至今日,普遍人权已成为现代文明生活的一个基本准则。对普遍人权的承认是区分文明社会与野蛮统治的重要标志。

  

  请设想一下,在没有普遍人权的时代,会顺理成章地发生些什么呢?司空见惯的现象之一便是,帝王为了后宫的安全,会把其所有男性"生活秘书"全部强行阉割,进而扭曲出"太监(奸)"人格。没有人会依据普遍人权的理念来质疑帝王灭绝人性的权力,去为受害者的悲惨遭遇申辩;
司空见惯的现象之二便是,帝王为了确保其政权稳定所进行的思想禁锢,大兴思想罪、言论罪、路线罪、文字狱,用牢狱和刽子手伺候任何敢于表达独立的(政治)见解的人。没有人会循着思想自由的原则来为他们辩护;
司空见惯的现象之三便是,帝王对于任何敢于以反对者的身份通过政治行动来参与政治的人和权力舞台之下的对头都可以扣之以"大逆"、"谋反"、"犯上"和"动乱"的罪名,枭首示众、满门抄斩,灭其九族而后快。没有人会引证普遍人权的原理,为公民以不同于当政者的身份和立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通过正当的选举程序、通过和平合法的更迭,问鼎国家最高政治权力的权利进行呼吁。人们麻木而无奈地听着、看着所有的人不成其为人的现实,承受着没有人权而遭受的悲惨的结局。正是人类自身,尤其是普通民众成为没有人权的最大受害者。

  

  普遍人权的时代,在人类付出了无穷的代价之后终于到来。然而,关于普遍人权,我们所听到的绝不仅仅是赞歌,同样也有形形色色的反调。也许,现在不会有人站出来直截了当地拒绝把人权作为人应该享有的相应权利的主张,普遍人权的理念和相关的国际法律也已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但是针对普遍人权的反调至今仍然绕梁不散。

  

  某些崇拜科学的人会断言,普遍人权的假说完全没有科学依据,经不起现代的经验科学的检验。事实上,人的权利和自由根本无法用科学的方法加以论证。不仅如此,科学的进步导致人们对自由和权利的本质和意义、甚至对人类的存在和人类的本质的追问。没有科学基础的价值观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吗?普遍人权的观念经得起科学的检验吗?如果经不起,我们还有必要接受普遍人权的观念吗?科学研究的进展,如生物工程、克隆技术、器官移植、人工智能等,正在改变人们对生命的看法。所以,在科学面前,人权的假说是非常可疑的,信奉科学与信奉人权是根本矛盾的。从科学里面实在是难以找到支持一成不变的普遍人权的证据。

  

  一些宗教原教旨主义者对普遍人权的诘难听起来也振振有辞:对普遍人权观的论证涉及到自明的超越性价值问题。如果普遍的人权观是建立在特定的宗教基础之上的,那么,其对其他宗教传统的说服力就受到限制。如果普遍人权观与任何宗教都毫无瓜葛,那么这些权利就不是不言自明的。1984年,伊朗的一位外交官指出,《世界人权宣言》所代表的不过是对犹太教-基督教传统的世俗的理解,因此,产生于基督教的普遍人权观不适用于信仰伊斯兰教的的伊斯兰社会。

  

  一位历史学者可能会用翔实的史料证明:在人类数十万年乃至上百万年历史中,人权的出现不过才有区区二百到三百年的历史。人类在历史上的绝大部分时间中根本不存在普遍的人权,因此人权虽然是人的普遍的权利,但绝不是从来就有的。所以在今天,人权是必需之物,还是多余之物,尚是未定之论,在历史上得不到证明。历史证据不足论者看不到普遍人权有任何必然性。

  

  普遍人权在国家主权至上论(人权内政论)者听起来一定很不入耳。在国家主权至上论者看来,若普遍人权大兴其道!普遍人权的要求真是荒唐透顶,大逆不道,居然把个人的权利摆在国家之上。普遍的人权建立在个人主义的理论基础之上。这种主义把个人看作是自治的存在,认为自治的个人的最大要求是享有免受国家干预的自由。普遍人权并不普遍,因为作为其理论基础的个人主义就是西方文化,尤其是盎格鲁萨克逊文化传统的产物。既然个人主义不是普遍的,作为其产物的普遍人权就不可能是普遍适用的,尤其是不适用于有悠久集体主义和国家至上传统的社会。国家至上论采行一种集体的立场,认为所谓的人权,首先是属于国家的集权,属于个体的个人权利只能居从属的地位。国家、社会的需要与义务优先于个人的自由;
社会与国家也不仅仅是个人的简单集合,社会与国家的需要理所当然地优先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因此与其说要弘扬普遍的个人权利,不如弘扬属于国家和政府的集体人权。人权问题虽然有其国际性的一面,但主要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特别是七十年代末以来,美国一直在强化推行其"所谓"的人权外交,因此,对普遍人权的强调不过是西方手中的一个砝码。普遍人权是西方国家奉行干涉第三世界国家内政的一个借口。结果,人权的口号变成西方国家进入发展中国家兜售其私货的特洛伊木马。同时,人权也成为西方国家惩罚其政治对手的一个道义上的利器。人权还成为国际政治斗争中的一个抵押品。因此,利用人权问题去达到强迫别国接受其意识形态的政治目的,这已经不是什么人权问题,而是干涉别国内政的强权政治的表现。

  

  对文化相对论者来说,普遍人权的主张如果不是强辞夺理的话,肯定也是一面之辞。这种观念本身是不具有普世性的西方文化的产物,因而其所主张的人权也不可能是普遍人权。有些哲学家认为,世界上从来不存在任何普世的东西,一切权利和价值都是由特定的文化观念来界定的,任何文化总是殊别性的。既然世界上不存在通行于一切文明的普世的文化,也就不存在普遍的人权。他们尤其反感普遍人权思想背后的个人主义幽灵,也同样反对个人主义把个人与国家和社会分离开来的作法。在西方,也许个人的权利是国家和社会的基础,但是,在非西方社会的文化传统中,个人的义务常常比个人的自由重要。是社会造就了个人,而不是个人优先于社会。人权不能与人的义务相分离,且不能被视作绝对的权利。不仅个人有权利和自由,国家作为一种集体,也有权利和自由,而且高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所以,这些人担心的是:"新的权利话语业已渗入到每一个家庭之后, "传统美德"缘何生存?"

  

  文化相对论者对普遍人权的质问是:在今天这个政治多极的、文化多元的世界,有什么可以称之为"普世的"东西存在吗?任何普遍性的东西难道不暗含着对世界的一元化的看法吗?难道不是在朝着一元化的方向塑造世界吗?难道人权,这个基本上是个西方的东西,一旦强加给东方,难道不会无视东方世界的社会、历史、文化和经济差异吗?一个挨饿受冻、衣衫褴褛的人难道不会为了一□食、一件衣放弃自己反对政府的权利吗?故他们的结论是:现代的(西方的)人权观只是正义观的一种,没有资格以自称"大写的历史"来代表无语境的、普世的权利和权利保护。

  

  一位洞穿了人权的阶级本质的阶级斗争论者则会毫不犹豫地指出:所谓的普遍人权不过是以资产阶级权利为内容的人权,都是资产阶级权利,而不是属于所有人的普遍人权。人权是历史和阶级的概念,从来没有抽象的人权。一本八十年代的教科书曾"义正辞严"地指出:资产阶级口口声声保护人权,可是在实际行动上,对国内时刻也没有放松对劳动人民基本人权的侵犯;
包藏祸心的资产阶级人权观,以财产权为一切权利的核心,以形式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总之,人权总是以阶级划线的,根本不存在超越于各阶级之上的普遍人权。谈所有人的普遍权利听起来像是在谈穷人与富人都有坐飞机头等舱或在立交桥下过夜的权利。与阶级斗争论联系在一起的是某种高调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认为,与其所追求的人间天堂相比较,所谓的普遍人权由于其作为资产阶级权利在本质上是落后的和腐朽的,不仅没有必要去追求,反而应彻底加以抛弃和消灭。

  

  新左派们会一眼就看出普遍人权的主张不过是西方列强在后殖民时代的新殖民主义阴谋。他们指出,联合国的建立和《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都是在西方列强的主导下进行的。宣言的观点与其说是普遍(适用)的,不如说是西方人强加给世界的。而且,即使在那个时候,多数第三世界国家仍然处于西方殖民统治之下。这种普适的人权观不过是戴着人权面具的道德沙文主义,是西方自我种族中心的偏见。因而,这些普遍的人权对非西方社会毫无疑义。普遍人权不过是西方老牌殖民主义取得通过武力征服没有得到的文化和道德霸权的工具,进而为确立其经济和政治霸权铺平道路。

  

  国情特殊论也许不会正面抵抗普遍人权,而是转而强调人权一定要与特定的经济和社会文化发达程度相适应。人权状况的发展受到各国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的状况有巨大的差异,故观察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该国的历史,不能脱离该国的国情;
衡量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不能按一个模式或某个国家和区域的情况来套。发展中国家消受不了人权,因为国家的最紧迫的任务是政权建设、经济发展,人权对于发展中国家是太奢侈的东西。对人的权利和自由作必要的限制是经济发展和政权的巩固所必需的。要等到把经济发展上去了,人民的文化素质提高了之后,才能把人权问题纳入议事日程。无论如何,发展经济须优先于人权保障。

  

  一些没有养成尊重人权传统的政治家们面对扑面而来的普遍人权,其反应通常是:"忧心忡忡";
一些有大事业情结的政治家们更是对普遍人权的"泛滥"顾虑重重,因为一旦赋予公民某些可以自由地批评征服和参与政治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极有可能被"滥用",就会为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注入巨大的不安定因素。其所招致的政治不安定,以及带来的对政权及其政策的"妄加批评",必将会对政府治理国家的"宏伟蓝图"和施政方略造成严重的妨碍。所以,持人权有碍安定论者完全不欢迎普遍人权时代的到来。

  

亚洲的文化传统是古老的,但亚洲价值论是"新鲜的",因为它是为了抵挡普遍人权而产生的。主张亚洲价值论者认为,由于亚洲国家信奉独特的亚洲价值和特殊的历史环境,亚洲人对民主与人权的理解根本不同于西方。在传统的亚洲价值中,国家高于个人,和谐高于纷争,等级高于选择,义务高于权利,服从高于自主。按照亚洲价值论,人的权利和尊严不重要,且必须服从国家,即服从统治者的需要,服从他们转移社会矛盾以维持自己专制统治的需要。按照亚洲价值观,人权算不了什么,对人权的侵犯也就不算什么了。既然个人与国家相比不重要,那么,针对每个个人的反人道行径也就不是什么罪行了。同样,按照亚洲价值,抗议印尼排华暴行是以人权的名义干涉他国内政,因而是违背亚洲价值的。(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奉行亚洲价值的国家通常认为,侵犯本国公民的人权是本国的内政,不容他国置喙。印尼的一位高官曾抨击中国借印尼华人事件干涉印尼内政,还说这些华人早已加入印尼国籍,不再是中国公民,怎样对待这些印尼籍华人是印尼的内政,他国不能干涉。

  

  对上述种种反调,普遍人权的捍卫者们当然有自己的回答。他们认为,人权作为普遍的权利在原则上和法律上的正当性是不容争辩、理所当然的。在人类所有的社会中,统治者总是用某些方式来对待被他们统治的人民,或王道,或霸道;
或仁慈,或残忍;
或公平,或专横。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各个国家还是把对本国人民的统治看作是统治者的纯粹个人事务,不容他人(国)指手划脚。这种看法和作法最终因纳粹的暴行而受到质疑,并在二战后被根本扭转。其标志便是联合国普遍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的颁布。国际人权法律在二十世纪得到迅速发展,成为人类历史上的一项重大成就。即使是世界上最专制的独裁者,也不敢公开地否定、剥夺一切人权。

  

  关于普遍人权的正当性是否需要科学依据,我们或许可以从一则印度曾经流传的关于牛奶的争论中得到一些启示。争论的焦点是谁更了解牛奶。有人说是科学家之一种的化学家,他们不用喝就可以分析出其中的成分,检测出其中的脂肪、蛋白质、钙、维生素等营养成分的准确含量和比例。有人认为是孩童,他们对牛奶一无所知,只知道要喝。从不会说话的婴幼儿到初识世事的儿童凭直觉就知道牛奶是个好东西。在牛奶的问题上,科学家有科学家的道理,但孩童比科学家更有发言权。因为,孩童饮用牛奶的历史远远早于科学家研究牛奶的历史。当初,第一个喝牛奶的孩子也并非是听取了科学家的意见。同样,许多理论家和官员可以头头是道地论证普遍人权如何不适用那些发展中国家。但是,在一些像印度和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或许祖上因文化和饮食传统的关系,没有喝牛奶的历史。但是这些国家的孩子们一旦喝过牛奶,在没有更好的流体食品(如母乳)的情况下,就不会放过下一次喝牛奶的机会,哪怕他们还不具备表述他们为何要喝牛奶的语言能力。若是科学家们想攒出几条"科学的"依据来强行论证喝牛奶是如何有碍健康,这样的理由大概俯拾皆是。面对这些"科学"的大道理,爱喝牛奶的孩童也一定无言以对。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人,像孩童对于牛奶一样最知道自己需要什么。他们中也许还有许多人没有尝过牛奶的美味,但绝对受够了饥肠辘辘的感觉;
他们也许没有享受过人权带来的好处,但却饱尝了没有人权的苦头。普遍人权之对于他们就像牛奶之对于孩童。科学的论证总是滞后的和无力的。牛奶是西方人开始饮用的,今天的东方人绝不会因为牛奶来自西方而拒绝饮用它;
普遍人权也是由西方人首先发现并确立的,东方人有理由因为其来自西方而拒绝享有吗?若是西方人不会因为火药和指南针是中国人发明而拒绝使用,那么中国人有理由拒绝享有起源于西方的普遍人权吗?拒绝普遍人权,就像拒绝牛奶一样,不仅是没有"科学"道理的,而且是对自身有害的。

  

  对人权的理解与对各种信仰的世俗理解是完全相容的。每种宗教都致力于追求某些特定的普遍价值如,正义、仁爱、真理等,尽管由于地理因素和文化传统的不同,对这些价值的解释也不尽相同。没有一种宗教传统、没有一种意识形态宣称它喜欢杀人或滥施酷刑,或奴役他人,或认为其使命就是残害无辜,追求不正义。各种宗教之间,在教义上也许是千差万别的,但对一些基本价值,如正义、人道、仁爱等的追求却是共同的。不仅从基督教,而且几乎从每一种宗教中都可以找到普遍适合于全人类的价值观,他们只有多寡的程度差异。因此,与基督教的联系更为密切的普遍人权同样也可以适用于具有其他宗教传统的社会。

  

  人权内政说能不能构成一个国家不尊重普遍人权的正当理由呢?其实,国际政治上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领域。不然,中国就无权对印尼迫害华人的事件表示关注和提出抗议。当你在阻止一个壮(恶)汉殴打他的妻子的时候,你是在捍卫他妻子的人权,还是在侵犯这个施暴者自认为作为一家之主理所当然享有的"主权"?普遍人权的观念正是对"谁拥有强权,谁就拥有正义的原则"的彻底否定。

  

  个人的优先与社会的至上之间的对立在很大程度上是虚构的。虽然群体的权利与个人的权利之间的冲突的确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冲突在一个个人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的国家每时每刻都在发生,更不意味着这两种冲突之间没有调和的余地,关键是要在集体的权力(利)和个人的权利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明确各自的"势力范围",保障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以文化多样性来否定人权的普遍性在理论上是没有说服力的,在实践上是代价惨重的。最奇怪的是,那些最卖力地用文化相对主义来抵抗普遍人权的人,往往又是其所处的本土文化的最大的摧残者。而且这些统治者高举文化相对主义旗帜的目的不是为了捍卫本族人民的福祉,而是要死守压迫本族人民的特权。

  

  不论文化相对主义者如何辩解,任何为强权横行、践踏人权提供合法性幌子的传统文化都应受到谴责。因为传统文化不能构成不尊重普遍人权的充分理由。事实上,没有一个国家,不受外来文化的影响,受外国文化影响越多的国家往往越发达。今天,还有谁会说佛教不合中国的文化传统?不论当初排佛的运动多么强大,佛教在今天已经成为中国文化传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把古希腊、罗马和基督教的因素,以不合英国固有传统的名义剔除出去,英美的文化传统还剩几许呢?今天,作为一个有固定内涵的西方文化,也是由不同地域的文化传统汇聚而成的。文化相对主义要求我们在今天仍然必须对本土的文化持绝对化的原教旨主义的态度,但今天我们还能为裹脚、蓄妾,为多妻制、为妇女的屈从地位,为帝王的独断专行、乃至残暴统治加以辩护吗?两千年前,奴隶制在东西方都普遍得到认可;
今天,即使是最彻底的文化相对主义者也不会理直气壮地为奴隶制辩护。这些都说明,一切文化都在变化,不论是东方文化,还是西方文化。而且历史也在变。而普遍人权正是迄今为止所找到的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最有效的工具。在人权得不到保护的地方,文化的多样性和文化遗产肯定要遭殃,经历过文革的人对这一道理应不难理解。

  

  意识形态差异论因认为自己的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先进而拒绝人权,国情特殊论则以承认自己落后而不配享受人权,从这种意义上讲,国情特殊论,是一种更加现实主义的态度,放弃了高调。普遍性并不意味着同一性。人权的普遍性并不要求所有的国家和社会都具有同一的文化、宗教和哲学观点,而是要在充分尊重不同文化和宗教传统基础上化解它们之间在普遍人权观上的重大冲突和对抗。普遍人权的根本基石反映的是涵盖一切民族、一切种族和一切个人的人类的共同本性,因此普遍人权的"普遍之处"正是在于这些权利是一切社会、一切种族中的一切个人的权利。当然,否认人类的共同本性的人,尤其是强调人类的本性在于阶级性的人,是完全不承认普遍人权的。实践告诉我们,他们更不准备去保障这些权利。人权并不是富人的权利,而是穷人的权利,穷人比富人更需要人权。同样,落后国家比先进国家更需要人权。历史上还没有出现过一个侵犯人权的国家由发展中国家跨入发达国家,由蒙昧状态进入现代文明的。

  

  五十年前的《世界人权宣言》宣称;
所有的人生而自由,并享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利,不论在何地,只要人权受到侵犯,各国都有充分的、正当的理由加以关注;
而衡量人权是否受到侵犯的标准则由国际社会来确定。有人可能会认为,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表达的只是价值观和理想,而不是法律上有约束力的规范,不过,联合国在通过这一宣言时,没有一个国家投否决票,也只有八个国家投了弃权票,而其中的多数条文后来已被纳入许多正式的国际协议和国内的宪法之中。因此,宣言是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绝不仅仅是西方国家一手制定的。事实上,有许多发展中国家参与了《宣言》的制定,其中有中国、印度、智利、古巴、黎巴嫩和巴拿马等国,加纳和尼日利亚等新兴独立国家也积极参加了联合国国际人权约法的制定。人权的原则已经在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宪法和法律中程度不同地得到了肯定。的确,联合国的世界人权普遍宣言并不是神圣的文本,而是各种政治力量和文化传统、意识形态讨价还价的产物。其实,不论推行人权外交的国家的动机如何,划分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的一个重要准绳就是人权的保障程度。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是一个国家由发展中国家进入发达国家的一个重要条件,除非这个国家为了压制人权而甘愿永远停留的不发达社会的行列。

生存权与普遍人权并不矛盾。经济落后、国情特殊都不能构成不尊重人权的理由。在普遍人权被剥夺的情形下,不可能有抽象地、孤立地存在的生存权。一个人在经济自由和财产权被剥夺或受到极大限制的条件下,他有可能通过自己的创造性的劳动来改进自己的生活条件吗?一个人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在形同虚设的情形下,他能像一个人那样尊严地活着吗?在没有对普遍人权的充分尊重的条件下,国家的发展,是政府、主管经济的官员和具有经济学家的身份的计划者们的事情,而不是人民自己的事情。

  

  同样,没有人权的生存是没有尊严的生存。人权的确是从吃早饭开始的、但绝不仅止于吃喝。有饭吃并不意味着自动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否则,监狱里的人的自由度最大,因为那里的饭虽算不上佳肴,但却是最有保障的。所以,生存权绝不意味着生活在监狱里的权利。没有自由和权利的生存无异于动物的生存。人的生存不是不要人权,而是需要更充分的人权。

  

  除非政府能完全代替人民去实现发展,否则,发展就需要通过人民自己的努力来实现,也就必须赋予民众以最充分的权利。人权的历史表明,在人权越受到践踏的地方,发展就越渺不可及。没有自由和权利就没有发展。人权不仅与发展的主题完全相容,而且是实现发展的前提条件。当然,没有发展,人权缺少充分的物质基础;
没有发展,人权更难以成为普遍的权利。因此全面的发展须使所有的人受益,因而也有助于人权的全面扩展。

  

  近二十年的中国历史表明,中国的发展与人权的扩展成正比,与人权的萎缩成反比。不是人权导致了不安定,妨碍了发展,而是对人权的践踏造成了不安定,阻碍了发展。不是发展之后才有人权,而是有了人权之后才更有发展。发展权论者主张国家的经济发展优先于人权,尤其是优先于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发展权论给人留下这种主张仅强调经济权利的印象。即便如此,若是真的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优先性,当然要尊重每个公民的财产权、经济自由和充分自由的市场经济。若一方面强调发展权,另一方面又不承认私有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同时又对公民的经济自由加以严厉的限制,这样的发展权肯定不是属于公民个人的发展权,因而也算不上是一种人权。发展不仅需要经济权利,而且没有理由排斥政治权利。一个社会有什么理由声称为了经济发展必须剥夺或者践踏公民的政治权利呢?没有政治权利的经济权利能持久吗?对人权的全面尊重不应是手段,而应是目的本身。

  

人权并不是仅仅让个人获得对抗国家的权利。人权的性质,并不像一些人理解的那样,是为了与国家和政府过不去,是为了在民众与政府之间挑起冲突,引起骚乱。正相反,人权的实现并不必然以对抗国家为前提,不仅仅要求国家合作,而同时也要求国家积极配合,(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主动采取行动充分保障人权。在个人与国家完全对立的地方,人权是不可能得到尊重的。因此,普遍人权的目的不是为了对抗国家,而是赋予了国家更积极的道德使命,使的国家的目的更为合理、正当。

  

  集各种反调之大成的"亚洲价值论"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否定普遍人权呢?"亚洲价值"要求个人的自由服从于国家的需要,服从于统治者的无条件的统治所需要的安定。然而,牺牲个人的自由和利益并不能带来真正的安定,反倒制造出真正的不安定因素,制造出受压迫的、并伺机肆虐的暴民。近几个月以来,印尼发生了严重的排华事件,华人的房屋遭到焚烧、财产遭到抢劫、华人妇女遭到凌辱。而这些暴行又得到了政府的纵容,罪犯得到包庇。为什么一个国家在光天化日之下会出现长达数月之久的大规模践踏人权的行径?其原因也许是多方面的。但是亚洲价值论对这些暴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印尼残暴华人的事件表明,苏哈托等人所谈的亚洲价值在政治上不过是亚洲人压迫亚洲人、践踏亚洲人的自由和权利、强奸和杀戮亚洲人的价值观和借口。一些人力图用亚洲价值来证明主张自由、人权、民主的价值观不适合亚洲社会。准确地说,自由民主不是不适合亚洲社会,而是不适合亚洲社会的一些统治者,尤其是不适合像苏哈托这样的独裁者。

  

  亚洲价值的核心就是安定与和谐高于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国家的权力绝对优先于个人的权利;
国家的安定绝对高于每个人的尊严。在亚洲价值中,最重要的不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是国家的安定。可是,为什么偏偏像印尼、缅甸这样坚持信奉亚洲价值的亚洲国家不能实现政治安定?苏哈托和许多东亚国家的统治集团都是靠家族和亲友的裙带关系来维持的,这种关系往往在当初能带来更多的和谐。在这种意义上,重视和谐是重视裙带关系的同义语。这样的裙带关系以和谐始,以背叛终。亚洲价值不过是以本土文化和经济发展的名义压制人权的一个当代西方人难以理解的"密码"。其实,这些观点在西方也曾长期流行过,看看洛克对费尔麦的批判便一目了然了。

  

  亚洲价值的鼓吹者认为亚洲价值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经济发展。如果说亚洲的繁荣需要亚洲价值的话,印尼、马来和越南的华人最能在经济方面体现亚洲价值。可是,印尼的统治者和当地人为什么不善待这些体现亚洲价值的华人?可见,苏哈托之流并不是真心拥护所谓的亚洲价值,不过是拿亚洲价值来遮盖自己的专制统治和对人权的践踏罢了。所以,在政治上,亚洲价值不过是亚洲人残忍地对待亚洲人的价值。亚洲价值不过是遮盖专制者胡作非为的烟幕。亚洲价值在经济方面也种下了不少恶果,如官商勾结、金权交易、贪污腐败、操纵市场、垄断经营、与民争利。腐败是东亚的政治之瘤,亚洲政治家所谈的亚洲价值实际上是滋养腐败毒瘤的价值。

  

  在东亚,能够实现安定的国家恰恰是那些采行代议民主制度和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国家。在西方,美国,英国这样的西方国家之所以能够长治久安,恰恰是因为他们在价值观念和制度安排上观念把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抬高到比安定与和谐更重要的地位。现实的情形是,越是让安定压倒包括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在内的一切,倒反而越难以实现安定;
相反,越是尊重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安定反而容易实现。所以,若是信奉亚洲价值的统治者们真的希望实现长治久安,唯一的途径就是高度尊重并有效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亚洲价值还特别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但这种生存权不是属于个人,而是属于国家和政府的。

  

  但是,从中国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谴责印尼迫害华人的作法来看,把人权看作是纯粹的内政不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因为印尼的华人正在为人权内政论付出代价,因为生存权只能是个人的生存权,而不能是专制统治的生存权,发展权只能是个人的发展权,而不能是专制者和暴民胡作非为的发展权。

  

  亚洲价值的发明,使那些试图抵挡自由主义、民主政治和普遍人权的人得到了最新式的古老武器,并用这个武器来压制国内的批评意见,怂恿反西方的狂热民族主义。而以西方学术前沿的名义出现的多元文化主义则在东亚国家为这类武器提供了设计原理,从而可以堂而皇之地以文化的特殊性来否定关于人和人性的基本价值(如自由、人权及其相应的制度设施)的普遍性和人权的普遍有效性。当人权的普遍有效性被否定之后,有些人就要付出失去权利、自由和尊严的代价。而印尼的华人正是这样不幸的一族。以亚洲的、国家为本位的社群主义和国家主义对抗西方的以个人为本位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而这里的社群不是国家之外的社群,而是国家股掌之间的社群。当国家的利益与社会及个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后者总是被"击得粉碎"。而所谓的国家利益,不过是改头换面的统治者的利益。

  

  按照一些东亚领导人所说的那样,不需要民主是亚洲的历史和传统,所以没有理由承认西方所鼓吹的普遍人权论。但是为什么在那么多的亚洲国家,人民都在为民主和人权奋斗、流血,而且越来越多的亚洲国家走上了民主的道路?由此看来,在一些地方,亚洲领导人与亚洲人民的价值观是完全不同的,甚至是根本冲突的,亚洲价值听起来更像是亚洲国家一些不喜欢人权与民主的领导人的价值观,而不是亚洲人民的价值观。

  

  在本世纪的前八十年,围绕人权的斗争是在两种意识形态之间展开的,一种意识形态不遗余力地鼓吹普遍的人权,另一种意识形态则完全拒绝前者所主张的普遍人权。具体地说,对普遍人权的主张,自由主义者大概会毫无保留地支持。保守的、或者说古典的自由主义者在肯定普遍人权理念的同时会对其中除基本权利之外的福利性权利有一些保留。随着后一种意识形态在本世纪后期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主张与反对普遍人权的斗争不再是在赤裸裸的意识形态之间展开,而在披着文化外衣的意识形态之间展开。这种斗争的特征之一就是相互指责对方的人权记录。

  

  的确,没有任何国家的人权情况是完美的。但这绝不意味着,世界上所有的国家的人权状况是同等完美,或是同等恶劣的。一个国家存在人权问题根本不能构成另一个国家拒绝改善本国的人权状况或是侵犯人权的理由,否则,必将导致践踏人权的竞赛。如果其所隐含的普遍主义被用来否定或掩盖多样性的现实,对人权理念的普遍承认就有可能是有害的。然而,联合国人权法律中不隐含像破四旧那类铲除文化传统的强制措施。这些法律承认各国人民保留自己文化传统的权利和自由,只要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不违背人道和人权的原则。例如,按照普遍人权的原则,帝王无权以保留文化传统和礼俗秩序的名义,对自己的"生活秘书"实施阉割。所以,多样性和文化传统不能为粗暴地侵犯人权的行径提供道义上的正当性。暗杀就是暗杀,打劫就是打劫,不论这些行径是发生在东方还是在西方。

  

  人的权利具有普遍性吗?对于这个问题,那些享受著作为人所拥有的权利的人们,以及那些虽是人,但却与人的权利咫尺天涯的人们,那些恐惧遭受非人待遇的人们,最知道答案,最知道有无普遍人权的甘与苦。读者朋友们,你们看呢?

  

  原载《开放时代》1998年11-12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