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破产法的两个会议同时举行,基调迥异
── 第16次人大常委会多数意见:出台时机不成熟
── 请许涤新上书胡yaobang,抢救破产法
1986年6月16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第16次会议在北京隆重举行。它在我心目中之所以显得特别隆重,是因为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列入会议议程。这标志着世人瞩目的破产法立法进入了关键时刻。
无巧不成书,几乎与此同时,6月15至1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和沈阳市人民政府联合召开的“企业破产倒闭理论与实践”讨论会在沈阳举行。
两会同时举行,我该作何选择呢?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惯例,常委委员无论对法律草案有什么问题,都不会将起草的执笔者召到会场进行质询。而执笔者(除非其本人也是人大常委委员)也没有资格出席会议,甚至无权列席。因此,我是否在北京,对人大审议破产法,关系不大。左右权衡,我还是决定置身于沈阳的研讨会,同时遥遥注视着北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
这次沈阳会议是1949年以来中国大陆召开的第一次专门研究破产问题的大会。全国各地对破产法感兴趣的专家、学者、企业家、法官和政府工作人员200多人聚集沈阳,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出席人员还多。会上除了我的《谈谈企业破产法》人手一册,还收到论文近200篇。会内交流,会后又在各个报刊陆续发表,形成了我国破产法舆论的一次高潮。绝大多数与会者认为,破产法不仅必要而且可行,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应尽快颁布。沈阳会议的这一基调及其传播所造成的广泛影响,对于推动破产法在当年出台,显然发挥了重要作用。
沈阳会议一结束,我就匆匆赶回北京,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的动态。一位朋友告诉我,她的领导在机关全体大会上声色俱厉地说:“北京这儿最高立法机关正在审议破产法,多数意见认为破产法出台时机不成熟;
而沈阳那边却同时在开一个什么民间讨论会,说破产法出台时机已经成熟,应当尽快颁布。这关里关外、一南一北,调子截然相反,岂不是要跟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庭抗礼、唱对台戏吗!”
我听罢淡淡一笑:“咱们不是经常讲,执政党最怕听不到不同的声音吗?在破产法问题上,人大常委会内部有不同意见,社会上也有不同意见,这是很正常的嘛。北京审议破产法的时侯,为什么沈阳就不能开会研究破产法呢?沈阳会议的意见可以提供给全国人大常委参考,人大常委的发言也可以供我们这些对破产法有兴趣的公民参考嘛。”
那么对于颁布破产法,人大常委发言者中究竟有多少人赞成、多少人反对,他们各持什么具体理由呢?这个问题可无法在当时公开的报刊资料上找到答案。在此关键时刻,国务院办公厅工作环境的“地理优势”再次帮了我大忙。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常委会议期间印发《快报》,每半天一期。对会议发言情况作完全白描式的报导。上午的会议内容,下午就原汁原味地载入《快报》;
下午的内容,第二天上午便反映在《快报》中了。这种《快报》的内容并不是什么机密,其特点就是来得快,当时在国务院一般只送正副总理和国务委员。我作为破产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经过争取,也看到了《快报》。后来在第17次、第18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破产法期间,我也通过这个渠道得以了解进展情况。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分组会上,委员们对《企业破产法(草案)》 进行了初步审议,有51人发表了意见。普遍认为,实行破产制度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有利于促进竞争,实现优胜劣汰,解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制定企业破产法是很必要的。至于破产法应于何时出台,则有严重分歧。主要意见如下:
(一)有些委员主张尽快通过企业破产法。
爱新觉罗.溥杰委员和薛焰同志(广东)提出,“关、停、并、转”只是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采取的行政措施,光靠行政命令关、停是不够的。广东的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多,急需制定破产法。建议抓紧修改,早日出台。许涤新委员说,企业破产法是非有不可的,它对于国家财产的保护有重要意义。我拥护本法,应尽快颁布。李贵委员提出,破产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破产,符合经济活动中相互竞争的规律,建议尽早通过颁布,以利于推进改革。廖海光委员说,破产法还是要搞得快一点,不能迟了。由于草案措辞比较稳重,估计实行起来问题不大。叶飞副委员长、刘东生、伍觉天委员也赞成尽快通过企业破产法。
(二)大多数发言者不赞成现在制定企业破产法
杨、李、胡等委员和四川、浙江列席代表提出,在企业自主权问题尚未解决,国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内外不合理因素制约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让企业干部、职工承担破产责任不公平,实施破产法的条件不成熟。孙委员提出,影响企业盈亏的因素很复杂,企业的管理水平固然是一个重要因素,但在价格未理顺、市场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亏损原因往往不在企业内部,实施破产法难度很大,即使实施也难以收到预想的效果。古委员认为,实行破产法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具体讲就是经济体制改革。因此,至少要到经济体制改革大体就绪的时候才能实行破产法。莫委员提出,一些企业亏损是因为原材料涨价消化不了。但是提了价,消费者又受不了。什么时候通过破产法,要慎重。黄、张两委员认为,马上实行企业破产法,有可能造成社会不安定,弊多利少。
钱、刘、沈、杨、吴、古、胡、孙、李、苏、黄等委员提出,实施破产法需要有相应配套的法律,如国营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一些重要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就单独实施破产法,孤军冒进,难以行得通。古、裘两委员提出,国营公司到底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究竟有多少固定资产和多少周转资金是可以破的产?应当先制定公司法,对这些问题加以明确,然后再制定破产法。
还有一些同志提出问题:社会主义的破产法与资本主义的破产法应当有什么区别?我国的破产法要具有哪些反映我国实际情况的特点?这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草案还不够完善、不够成熟,需要研究修改。刘委员建议对这个法要研究、研究、再研究,留待明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再审议通过。
有些委员建议先制定暂行条例。程、马、刘、邓、周等委员提出,现在制定破产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建议由国务院先制定条例,选择一些地区结合经济体制改革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有了整套办法以后再立法。天津的列席代表建议国务院先搞些行政法规,作些试验,摸索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再正式交人大制定企业破产法。
还有的委员认为,是否制定破产法这本身就值得研究。李委员提出,社会主义企业为什么要破产?办得不好的企业可以整顿,也可以关停并转,破产不是积极的办法。杨委员认为,我们的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称“破产”不适当。宋委员说,借鉴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破产法,是否符合我国国情?我认为在我国恐怕行不通。我们是国营企业占主导地位,宣布其破产,对改善企业经营能有什么刺激作用?陶委员认为,破产法这个名称值得商榷,它会损害社会主义国家的形象,大家一听到“破产”心里就很反感,容易造成社会上的不安定,起不到激发职工积极性的作用,可否改用 “企业调整法”。林委员建议制定一个“兴产法”。
有的人大常委委员十分激动地说“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企业是社会主义企业,社会主义的企业就是欣欣向荣的嘛,怎么能破产呢?这是哪个秀才关在房间里想出来的,谁提企业破产问题,应当追究他的个人责任!”
据统计,第16次人大常委会51名发言者中,赞成通过破产法的只有10人,其中列席代表1人;
反对通过此法的有41人,其中列席代表6人。而在发言的44名常委委员中,赞成的只有9人,反对的为35人。反对意见约占80%。所以说,这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制定破产法的基调实际上就是“不!”。这可是“橡皮图章”有史以来的第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