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群众路线未必合乎人民利益

  

  上周我与何兵先生发生一场争论。对于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乃至最高法院院长要求法官脱下法袍,我表示反对。何兵先生对我大加挞伐,大力支持群众路线。网友们的态度倒很鲜明,大多支持何兵教授。其立论点是:穿不穿法袍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官能否公正司法。

  说实在话,我不会愚蠢到以为,一个人只要穿上了法袍,就可以公正地审理案件。就事论事,法官是否穿法袍,一点也不重要。但在法袍的背后,有一套完整的司法独立、司法职业化的逻辑。而今天,法官管理层要求法官脱下法袍,其背后同样有一整套逻辑,那就是背对司法职业职业化而行。因此,法袍之争的关键是,司法究竟要向那个方向变?哪个变革是真正的司法体制改革?如果司法的最高价值是公正,那判断真假改革的唯一标准就是它能否推动司法公正、减少司法腐败,使司法体系更有效率向社会输送正义,而不是本身成为不正义之源。我根据理论与各国经验相信,只有推动司法独立才能达到这个目标。司法独立必须以司法职业化为基础,法袍也是其中一个小小的制度安排。

  但说实在话,在今天这样充满反智倾向的社会气氛下,人们很难相信,司法职业化、维护法官的尊严有助于司法公正。相反,反对职业化者所标举的“群众路线”口号,对大众倒是很有吸引力。

  在司法领域使用“群众路线”这样含混的概念,本身就表明反智的倾向,标志着这个时代严重的语言贫乏症,与理性匮乏症。笔者一直试图搞清“群众路线”的具体所指,终究未得要领。比如,陪审团制度算不算群众路线?但其鼓吹者无人提及此事。由非专业法官在社区自己审理琐碎案件算不算群众路线?其鼓吹者同样无人提及。看过来看过去,高调其事的群众路线,不过就是司法便民的宏大口号,法官脱下法袍深入田间地头的热闹场景,以及法官热衷调解、拒绝判决的离奇做法。

  这样的司法模式真的能够解决民众、法学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已经无法忍受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吗?无人深思。反正,因有“群众”二字,群众似乎已经很高兴了。而支持这口号的学界人士,似乎也已占据了道德的制高点。至于司法管理层,也显得非常聪明:群众路线的口号直击群众的情感之弦。不管能不能解决问题,在这个反智、反精英的社会气氛中,群众路线起码摆足了解决问题状的姿态,至少比司法职业化更像在解决问题。

  在我看来,这恰恰是司法、法学、乃至政治领域的精英失职之表现。

  任何社会都会有社会问题,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也总会引起民众强烈反响。民众会强烈地希望解决这些问题。此即是民意。今天,大众对于司法,已经形成一种要求进行彻底变革的强烈民意。

  但是,民众未必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不满是一种情绪、情感,人人都可具有,尤其是生活于社会底层者,因为生活中的不幸更多,所以其不满情绪可能更为强烈。但找到解决问题、化解不满的办法,却需要依靠知识、经验、见识,总之,需要依靠理性。解决问题的呼声不难发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却需要深思熟虑。理性地思考、寻找解决问题的正确办法,正是精英的责任所在。

  这样的办法经常不是那么显而易见的。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是:迂回(round-about)生产。这是现代经济的根本特征。人们不是把挣来的每一块钱都全部用于满足当下的愿望,而是把本来可以用于当下消费的资源节约下来,转作资本,用以投资,以期未来获得收益。投资会使经济结构越来越复杂,从物质生产,到技术研发,再到复杂的金融产品。看起来与人们的直接需要无关,但正是靠了这些迂回的生产结构,现代市场生产财富的效率不断提高。

  这些制度只能由相关领域的企业家创造、发展,因为它超出了普通消费者的理解能力。一直有人说,应当拒绝这种分工太复杂、太专业的资本主义体系,仅仅为了满足个人直接消费而组织生产。计划经济就是这样一种努力,它或许可算是经济领域的群众路线,但结果如何?

  类似地,在社会、政治等领域,解决问题的办法也经常是迂回的。看起来直截了当的办法未必奏效。以司法来说,面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大多数人不假思索就会提出,强化对法官的案件审理过程的直接监督。近些年来,人们提出了很多诸如此类的设想:让检察官监督法官,让人大代表进行个案监督,让政府领导直接监督法官,让法院院长在个案中监督办案法官,由审判委员会替代法官作出判决,或者鼓励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向纪检部门举报。人们觉得,用这些直截了当的办法看住法官,法官就不能不公了,不敢腐败了。

  事实早就证明,这些看起来直截了当的办法根本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让问题变得更严重。现在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本来就是因为这种扭曲的监督、控制造成的。就是因为法院内外部管理的高度行政化,才导致法官行为扭曲。大部分最严重的司法不公,都是政府负责人、法院领导给法官施加影响造成的。人们想当然地提出来的众多办法,都存在着倒因为果的毛病。

  应当承认,认识这其中正确的因果链条是比较困难的。因为社会太复杂了。但是,洞悉这一因果链条,据此设计合理的制度,恰恰是精英的责任所系。在一个合理的社会分工体系中,学术、政治、司法等领域的精英本来就应当针对民众最关注的社会现象,不被直截了当的方案所迷惑,深思理性的解决之道,设计出可以有效运转的良性制度。

  美国的政治与司法精英设计和坚守司法审查制度,就生动地体现了这种责任意识。民主就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这已成常识。据此,人民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当然有权制定任何法律。司法审查制度却有悖于这一常识。因而一直到今天,不少人还是大为不解:非民选的法官凭什么宣布民选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无效?这岂不是直接践踏人民主权原则?

  美国制宪者、尤其是《联邦党人文集》却讲出另一套道理。人民当然享有主权,但是,构成人民的具体的人的道德与理性都不可能完美,他们的意见未必正确,他们选举的代表制定的法律未必完备。因此,需要分权制衡,也需要有另外一个机构,更多地依凭理性、依凭一些较为普遍、永久的价值,对主要基于民意和短期利益考虑而制定的法律进行审查。如此种种制度安排看似限制人民及其代表,结果反而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的长远、根本利益。非民选的法官看起来在悖逆民意,反而是人民维护和增进自己权利、利益的一件工具。历史也确实证明了这一点。有了司法审查制度,美国就彻底终结了秩序被整体颠覆的危险。

  今日中国的精英,不论身在何界,似乎缺乏这样的洞察力、远见与审慎。有些人,身在精英之位,却随波逐流,甚至比大众更加肤浅,比如,两会上某些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与人们酒后饭余的闲扯一般水平。司法领域目前的政策混乱,同样是精英懒于思考、怯于变革的结果。回首过去三十年,中国发生很大变化,但在大部分时期,制度变革始终缺乏想象力,缺乏方向感,缺乏深思熟虑的制度设计与建构。也因此,转型进行了三十年,还在转型过程中。精英的失职正是改革已经三十年、越改民众越不满的根源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