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梁康:心理现象的“内感知”与“内观察”

  

  

  引论

  

  哲学爱好者中很少有人看到以心理学家著称的弗兰茨·布伦塔诺对二十世纪哲学的巨大影响,这主要是因为这种影响如今大都是以潜隐的方式在起作用了。在上一个世纪末和本世纪初,于思想领域占主导地位的是心理学,就像今天在世纪之交的显赫学科是社会学或语言学一样。布伦塔诺首先被看作是心理学家、而且是学院心理学家,因而心理学的式微或许是阻碍他的学说思想发生社会影响的一个因素。但布伦塔诺的心理学定位看起来并没有妨碍他成为二十世纪哲学的“教导者”:在他的学生名单中不仅可以列上诸如施通普夫、马尔悌、迈农、胡塞尔、特瓦尔多夫斯基这样的名字——他们都可以说是以布伦塔诺的思想为出发点,甚至还可以算上弗洛伊德等等。不仅如此,布伦塔诺生前发表的少量著述也发挥着持续的效应,例如他早期的博士论文《论亚里士多德以来存在者的多重含义》(1862年)便对海德格尔的哲学生涯发挥过根本的影响,成为他“钻研哲学的拐杖” 。再如他的代表作《出自经验立场的心理学》(1874年)已经被证明是划时代的文献,它影响了以后几十年的心理学和认识论研究。而他的《论道德认识的起源》(1889年)则在价值-伦理的领域开辟了一个新的方向,因而在胡塞尔、舍勒、尼古拉·哈特曼等人的主要著作中都可以看到它留下明显的思想痕迹。除此之外,布伦塔诺还是极为出色的古代哲学史家和中世纪哲学史家,也是亚里士多德研究专家,更是一个新的哲学-心理学领域的开拓者。最后还可以指出的是,布伦塔诺的经验主义实在论观点还使他成为现代语言分析哲学的一位重要先驱人物。

   当然,布伦塔诺对二十世纪哲学的最主要影响是通过胡塞尔来完成的。这种影响首先是指在研究风格上的影响:它不仅决定了胡塞尔日后的哲学研究方向,而且也坚定了胡塞尔对哲学本身是一种严格的科学的信念。

而在研究内容和方向上,如上所述,布伦塔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纵使撇开他的所有其他功绩不论,今天人们已经很难想象,如果没有布伦塔诺以及他的意向性理论,二十世纪的现象学运动将会如何展开。胡塞尔本人曾一再说:“如果没有布伦塔诺,我就不会写出任何哲学文字。”

  

   1.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

  

  在现象学的突破性著作《逻辑研究》中,胡塞尔沿用了布伦塔诺和狄尔泰的术语而将他的现象学也称作“描述心理学”(deskriptive Psychologie) 。他尤其是对布伦塔诺所做的“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之划分评价很高。他甚至认为,“在描述心理学的类别划分中,没有什么比布伦塔诺在‘心理现象’的标题下所做的、并且被他用来进行著名的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之划分的分类更为奇特,并且在哲学方面更有意义的分类了。”

  

  这样一种分类与当时引起诸多关注的科学分类问题显然有直接的联系。在十九世纪自然科学急速发展的压力下,精神科学(或曰人文-社会科学)纷纷开始考虑自身与自然科学的关系问题。布伦塔诺对心理-物理现象的划分也与这种考虑有关。他认为,“我们的整个现象世界分为两大类,即物理现象和心理现象。” 前者是指“作为外感知对象的物理现象”,后者则是指“伴随其显现的感觉的心理现象”(《心理学》I,117)。在他看来,心理科学所讨论的是心理现象,自然科学所研究的是物理现象。根据这种立论,他把自己所从事的科学称作“关于心理现象的科学”。

  

  布伦塔诺的“现象”概念并不像一般所理解的那样是来自康德哲学,因为他坚定地反对一切类型的现象主义,无论是康德的现象主义,还是贝克莱或马赫的现象主义,即反对那种将经验对象看作是某个事物的显现(现象)的做法。布伦塔诺的“现象”概念更多是受英国和法国心理学的影响,尤其是受孔德的心理学的影响。这是布伦塔诺研究专家克劳斯(O. Kraus)的分析结果。他的这个分析立足于布伦塔诺于1896年的一个论述:“奥古斯特·孔德与实证哲学”。布伦塔诺在这里明确地指出:“在‘现象’这个表述上,我们不能像理解康德那样去理解孔德。如果我们把孔德的"phénomene"想象为一个康德的"jainomenon"(现象),一个在其身后以无法接近的方式隐蔽着nooumenon(本体)、隐蔽着物自体的现象,那我们就错了。” 布伦塔诺其所以运用“现象”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他看来,世界由事实组成,而所有的“事实”(这也是一个与孔德的“事实”(faits)相关的概念)都可以说是“现象的”(ph?nomenal),亦即对我显现出来的,或者说,“意向的”(intentional),即为我所意指的。

  

  我们先以“心理现象”为例。布伦塔诺解释说,“我们对心理现象的定义是:它们在自身中意向地包含着一个对象”(《心理学》I,125)。据此,心理现象在布伦塔诺看来或者本身是表象,或者以表象为基础。这里的“表象”不能被理解为“被表象的东西”,而是指“表象的行为本身”(《心理学》I,111)。它们自身含有意向对象的“内存在”(Inexistenz)。布伦塔诺也将心理现象的这个特征称之为“与一个内容的关系”、“向一个客体的朝向”或“内在的对象性”(《心理学》I,111)等等。于此我们便可以理解,为什么布伦塔诺以后也把心理现象称作“心理活动(T?tigkeit)” ,因为布伦塔诺的所谓“心理现象”,实际上与以后胡塞尔所说的“意识的意向内容”或“意向体验” 是基本一致的,更确切地说,它们与胡塞尔的“客体化的意识行为”以及建立在这些行为之上的行为相一致。它们是指表象、判断、认识、爱、恨、喜悦、悲伤等等这样一些心理活动。更一般地说,所有本身不是表象,又不以表象为基础的现象,都属于物理现象之列。

  

  此外,布伦塔诺所确定的“心理现象”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在于,除了意向实存之外,它们还具有现实的实存。这意味着,它们不仅可以在现象中被再现出来——也就是说,它们是意向的;
而且它们也可以在内感知中被现实地把握到——也就是说,它们是现实的。

这就使它们有可能在另一个意义上区别于“物理现象”,因为后者只能“意向地”或“现象地”实存(《心理学》I,129)。这里的“物理现象”,就是布伦塔诺所说的颜色、声音、气味、温暖等等实在的质性。这些质性在他看来并不具有现实的实存。它们本身不是表象,也不以表象为基础,而是往往作为内容被包含在表象之中。很显然,它们非常接近于以后胡塞尔所说的“感觉材料”或“意识的实项内容”。

  

  这样,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划分便得以完成。布伦塔诺在后期的文字中也将它们称作一个“心理活动”与一个“在感性空间中出现的物理现象”的区别 。它们两者的一个基本差异在于,“认识、喜悦、欲望〔心理现象〕是现实地存有的;
颜色、声音、温暖〔物理现象〕则只是现象地和意向地存有。”(《心理学》I,129)他举例论证说,“当我们听到一个舒适柔和的声音或一个尖厉的声音、一个和谐之音或一个不谐之音时,没有人会想去把声音等同于伴随着它的快感或痛感。但即使当切割、灼热或搔痒引起了一种痛感或快感时,我们也必须以同样的方式将一个作为外感知对象的物理现象与一个伴随它的显现的感觉的心理现象区分开来,尽管肤浅的观察者在这里会趋向于混同。”

  

  总的说来,布伦塔诺在对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各自特征的比较中主要指出了这样一些基本差异:1)心理现象或者是表象本身,或者以表象为其基础,而物理现象则意味着所有那些不在此列的现象;
2)物理现象至少大部分具有广延性,而心理现象则根本不具备广延性的特征;
3)心理现象可以真正地被感知到,因此具有直接的明见性,对物理现象的觉知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感知;
4)被感知到的心理现象虽然是杂多的,但对感知者来说却始终显现为是统一的,而物理现象的显现却并不以此方式进行;
5)心理现象可以既是“现象的”或“意向的”,也是“现实的”,而物理现象则只能是“现象的”或“意向的”。

  

  最后,除了以上几个区别以外,布伦塔诺认为心理现象有别于物理现象的最重要特征在于:心理现象自身具有“意向的”或“心智的(mental)的内实存”,而物理现象不具有这种“内实存”,甚至不具有任何类型的“实存”。

  

  2.“意向”概念的基本涵义:意识与对象的关系

  

  这里已经涉及到布伦塔诺哲学中的“意向”概念。这个概念以后通过胡塞尔现象学的极力宏扬而成为本世纪哲学最具影响力的一个专业术语。

  

  “意向的”一词在布伦塔诺的时代曾受到误解,被看作是与“意图”(Absicht)相同的概念,以致于布伦塔诺曾自认“或许不用这个概念会更好些”(《心理学》II,8,注2)。而在今天的哲学和社会学讨论中,布伦塔诺的这个术语已经通过对“意向性”(Intentionalit?t)这个较为抽象概念的使用 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澄清,尽管人们在日常用语中还继续在“意图”的意义上使用“意向”(Intention)。

在前面的引文中已经可以看到,布伦塔诺在某种程度上将“现象的”一词等同于“意向的”。因此无论是心理现象还是物理现象,都可以说是现象的,因而也都是意向的。这里的所谓“意向的”,无非是指显现出来的。从表象、判断、感情这些心理现象,到声音、气味、颜色这些物理现象,无一不是以某种方式显现着的。这个意义上的“意向”代表了布伦塔诺术语中的广义的“意向”概念。

  

  但真正得以流传下来并影响了整个现象学运动的“意向”概念是在布伦塔诺那里可以找到的狭义上的“意向”概念。

  

  如前所述,布伦塔诺把“意向的内实存”看作是心理现象的最基本特征。这个特征对他来说就意味着“对一个作为客体的某物的关系”(《心理学》I,137)。据此,狭义上的“意向的”也就大致相当于“客体的”概念。这个理解与布伦塔诺本人所从事的中世纪哲学史研究有关:他是从经院哲学家那里接受了“意向的”概念。布伦塔诺曾解释说,“经院哲学家们更多地不是使用‘意向的’,而是使用‘客体的’(objektiv)概念。实际上这里所关涉的是对心理活动者而言的客体,并且是这样一种客体,它在他的意识中是当下的,既可以作为单纯被思想的,也可以是作为被欲求的、被乞求的,或诸如此类的东西。我之所以偏好‘意向的’这个表述,是因为我觉得,若是将被思维的东西称之为被思维的‘客观存在的’,那么产生误解的危险会大得多,现代人通常用它来指称真实的存在者,以对立于‘单纯主观的显现’。”(《心理学》II,8,注2)这里可以看出,布伦塔诺所确定的这个意义上的“意向”,确切地说就是指含有客体的、指向客体的或与客体有关的,根据布伦塔诺的分析,这种特征只有表象行为以及所有那些以表象为基础的行为才会具有。由于物理现象只与对感性材料的感觉有关,因此还不属于表象的范畴——否则它就属于心理现象了——,因而它们不具有对客体的指向,也就不是“意向的”。这意味着,狭义上的、亦即真正意义上的“意向的”现象,就只有心理现象了。

  

  概括地说,在布伦塔诺的术语中,所有类型的现象都在广义上是意向的:显现出来的,但只有心理现象才在狭义上是意向的:指向客体的。

  

  在心理现象的范围内,布伦塔诺将它们的意向性分为三类:表象、判断和情感活动。它们都具有“意向的内存在方式”(《心理学》II,8-9,注2),也就是说,“心理现象与所有物理现象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在心理现象之中寓居着某种对象性的东西”(《心理学》II,32)。因此布伦塔诺可以声言,“没有一个心理现象不是关于某物的意识”(《心理学》I,143),而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布伦塔诺所说的意向性是指心理现象所独有的基本特征。

  

  布伦塔诺对心理现象的三分所依据的是亚里士多德对心理行为的两分:最宽泛意义上的“思维”(nouz)与“欲求”(orexiz)。前者是指较高层次的理智行为,如抽象、普遍判断和科学推论的构成,但也包括感知和想象、回忆与期待等等这类较低的意识活动(《心理学》II,(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8)。这个意义上的“思维”与布伦塔诺所划分的“表象”与“判断”的心理现象种类相符。

而后者,即“欲求”,则意味着所有的感情、本能等等行为,或者更简单地说,所有那些不属于第一类“思维”活动的心理现象。

  

  布伦塔诺在其哲学史的考察中指出,亚里士多德的这个划分在中世纪哲学中、甚至一直到近代哲学中还始终具有影响力(参阅:《心理学》II,9-20)。例如欧陆的沃尔夫哲学将心灵能力区分为较高的认识能力和较低的欲求能力;
英国休谟等人的哲学中则带有智慧能力和行为能力之分。只是自康德哲学之后,人的心灵能力才越来越普遍地被现代人 划分为三,因为康德在其心理学中将所有的心灵能力区分为认识、感情和意愿三个基本种类,或用洛采(H. Lotze)的话来说:“三个原能力(Urverm?gen)” 。

  

  布伦塔诺本人也将所有心理现象分为三类:表象、判断、感情。但他的这个划分地在两个方面有别于自康德以来的心理学对象分类:其一,布伦塔诺把康德主义心理学中第一个种类亦即认识一分为二;
其二,他把康德主义心理学中第二、三个种类亦即感情和意愿合二为一。对这两个变更,布伦塔诺在《出自经验立场的心理学》中分别以一章的篇幅加以说明。

  

  然而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问题之关键并不在于:究竟哪一种分类更为合理?是亚里士多德的还是康德的?抑或是布伦塔诺的?实际上,使布伦塔诺有别于亚里士多德和康德的心理现象分类的亮点并不在于他提出了一种不同的分类可能性,因为心理现象的各种分类可能在哲学史上已经比比皆是;
而是在于布伦塔诺依据了一个新的分类标准:对意向性的把握。确切地说,布伦塔诺认为,所有心理现象,即所有具有意向性、与客体发生关系的现象,它们其所以能够被分为三个类型,乃是因为心理现象的意向性可以分为三类,换言之,意识对同一个对象的指向可以有三种完全不同的方式。

  

  布伦塔诺所说的第一类心理现象“表象”,是指客体化的意识行为,即是说,每当有某物、某个对象或客体显现给我们时,我们便可以谈及“表象”。布伦塔诺将它看作是所有意向性中的最具奠基性的意向性,因为“心灵活动以某种方式所涉及的东西不可能是没有得到表象的”(《心理学》II,34)。而属第二类的心理现象“判断”则构成关于一个对象的完全不同的意识方式,它是对一个已有对象的肯定或否定、认之为真或认之为假。例如,“上帝”是一个表象的客体,而“上帝在”或“上帝不在”虽然关系到同一个客体,但却已经是不同判断的内容了,这里包含着肯定和否定的因素,而在表象中则缺少这些。最后,第三类心理现象“感情活动、兴趣、爱或恨”则涉及到所有那些不属于表象与判断的心理现象,它们构成另一种完全不同类型的意向性。布伦塔诺曾概括地将这个种类的意向性表述为:在最宽泛的意义上,一个对象在这里被爱或被恨,被认之为好或认之为坏。(《心理学》II,35-36)与判断相同,感情活动也奠基于表象之中,所以“被判断的东西无一不是已被表象的”,“被欲求的东西无一不是已被表象的”(《心理学》II,38)。实际上,表象在这里是理解意向性的关键。

  

  但我们在这里必须将布伦塔诺的分类说明撇开不论,而去着重关注一个与我们这里的研究课题密切相关的论点:布伦塔诺认为,对不同意向性的区分能力是建立在“内感知”的基础上。用他的话来说,“显然,内经验是有权对关于意向关系的相同与不同之争论做出判断的法官。”(《心理学》II,36)这里所说的“内经验”是与布伦塔诺在其他地方所说的“内感知”或“内意识”是基本相应的。

这正是我们这里的整个研究的主要着眼点。

  

  3.“外感知”的问题

  

  在上面的布伦塔诺引文中已经涉及到、并且在下面的讨论中还会进一步关系到布伦塔诺在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之划分上的另一个重要观点:心理现象意味着在内感知中被表象的并明见地被承认的现象;
而物理现象则只能作为外感知的内容或对象出现。简言之,心理现象是内感知的对象,物理现象是外感知的对象。

  

  在展开对内感知以及内观察的分析之前有必要指出,布伦塔诺关于心理现象-物理现象以及与此相关的内感知-外感知划分虽然具有启发性,但却并不是没有争议的。即使是对它大加赞赏的胡塞尔也认为,这种划分具有多义性并“给人造成迷惑”,它“至少在现象学上还有待论证” 。而克劳斯甚至认为,“这些表述引发了许多误解,毫无疑问,如果布伦塔诺避免使用这些表述会更好些。”

  

  我们将会看到,为什么这两对术语会引发如此多的争论?而且正是通过争论,许多以往没有显露出来的问题才获得了一定的澄清。

  

  “内感知”与“外感知”这对概念在布伦塔诺的哲学和心理学中是一对在认识论上极为中心的概念。如前所述,他用这对概念来分别定义对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感知。但严格地说,布伦塔诺并没有将“内感知-外感知”的划分坚持到底。他最终得出一个有悖的结论,这个结论可能是他的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之划分无法得到清晰的坚持,并引发后人诸多误解的主要原因。布伦塔诺的结论是:外感知“严格地说不是感知”,因为外在地被感知的现象“即便是通过间接论证的途径也无法表明自身是真实而现实的”(《心理学》I,128)。

  

  这里的问题在于,如果物理现象不是通过感知而显现,并且不具有直接的明见性,那么它们的显现应当属于那一类型呢?布伦塔诺在这个问题上有些犹疑不定。从物理现象的特征来看,它们作为感觉材料应当构成表象行为的基础,也就是说,没有物理现象,心理现象似乎是不可能的。一个没有任何感觉材料的客体也就意味着一个没有被意识到的客体。就此而论,物理现象与心理现象之间并不是一种并列的关系,而可以说是一种奠基的关系。布伦塔诺本人也曾表露过这方面的趋向。他在《出自经验立场的心理学》中曾把一个统一的心理现象总体划分为三个层次或三个部分:听、看、闻等等这类感觉行为(Empfindungsakt)、与它们同时进行的意愿、感情、思考等等行为,以及对所有这两种行为的内感知行为。(《心理学》I,137)

  

  布伦塔诺的这个分析本身并没有可以指责之处,但它显然会导致对他自己的心理现象-物理现象之划分的质疑。这主要是因为,这里的“感觉行为”完全可以被等同于物理现象:颜色、声音、气味、温暖虽然被称作“感觉”(Empfindung),但它们与布伦塔诺所说的“感觉行为”(Empfindungsakt)实际上别无二致:感觉和感觉行为只是关于感性材料或感觉材料的不同说法。这样一来,物理现象便成了心理现象的一部分,而所谓“外感知”的说法当然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至于“内感知”,它在布伦塔诺看来是“直接明见的”,也是“惟一可能的感知”,并且构成我们心理学和自然科学认识的“第一性的和不可或缺的源泉” 。对这个感知的基本性质,我们将在下一节中进行较为详细的说明,在这里我们所要强调的是布伦塔诺对“内感知”与“内观察”之间的根本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