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毒跑道”案谈企业社会责任
2016年4月全国范围内的部分幼儿园、小学学校的学生普遍出现发烧、流鼻血、头晕、过敏等症状,更甚出现白血病的学生,引起学生家长的恐慌,同时学生家长发现出现这些症状的幼儿园、小学校的塑胶跑道有刺激性味道,不禁怀疑孩子们出现这些症状是否与幼儿园、小学校的塑胶跑道有关。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第一时间介入并关注塑胶跑道,并将此事件定为“塑胶跑道事件”。中国绿发会积极联系事发学校的学生家长收集相关证据并通过举办研讨会、向出现此事件的学校发函、提起公益诉讼等措施以推动塑胶跑道事件的解决。
2016年6月21日,中国绿发会针对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就塑胶跑道事件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拆除有问题的塑胶跑道、并对塑胶跑道污染的土壤和大气进行修复、赔偿损失等诉求,中国绿发会于2016年7月21日接到该案件予以受理通知书。
该案件由于被告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的积极配合,期间经过中国绿发会的工作人员对该案件的调查核实,直至2017年4月10日“毒跑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调解方式正式结案。塑胶跑道事件落下帷幕。
这是针对塑胶跑道事件提起的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是通过司法途径促进解决校园塑胶跑道污染问题、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的环境公益诉讼。
中国绿发会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试图以司法形式促使这个问题的解决。递交诉状仅仅是一个开始,中国绿发会试图追究学校和施工方的责任,但仅仅是施工方和学校的责任吗?难道标准的发布者就没有责任吗?标准未注明适用范围是疏忽大意还是有意为之?标准在小范围内制定是为了公共利益,还是与这些单位的利益有关系?
通过塑胶跑道事件,我们不难发现企业责任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这些事发学校的塑胶跑道符合国家标准但是对学生的健康以及周围环境仍然产生了危害;同时这也反映出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标准时存在疏漏。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企业不仅要对赢利负责,而且要对环境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一语在20世纪30年代到20世纪60年代之间引发了越来越多的争议,其中最集中和最有影响力的争议主要有两次,即20世纪30至50年代Berle与Dodd关于管理者受托责任的论战以及20世纪60年代Berle与Manne关于现代公司作用的论战。
Berle与Dodd关于企业受托责任的讨论与其说是争论不如说是应和,他们的观点在根本上其实是一致的,都认同现代企业是一个负有社会责任的社会组织,管理者负有宽泛的受托责任,他们分歧的焦点只是在于现实中是否缺乏一个使得现代企业及其受托人承担社会责任的机制,Berle担心管理者的权力不受约束而提出用股东的权力来限制管理者。他们的讨论延续了20多年,期间两位学者的观点发生了有趣的变化,直至1954年以Berle完全赞同Dodd的观点,认同企业社会责任以及管理者宽泛的受托责任结束。
从表面来看,Berle和Dodd在上个世纪30年代开始的这场讨论是在法律层面上探讨管理者的受托责任。但他们所讨论的问题的本质却是现代企业及其管理者在社会中的作用,即企业究竟是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私人企业还是一个社会组织?现代企业中作为受托人的管理者是受托于股东还是受托于整个公司?所以他们的争论实际上是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即企业和作为其受托人的管理者是只要承担对股东的责任还是要承担对企业中的所有利益要求人的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对谁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
进入20世纪60年代,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并没有因为Berle和Dodd的相互调和而划上句号,却是继续走向深入。与Berle和Dodd自20世纪30年代起到50年代结束的讨论相比,Berle和Manne在20世纪60年代的这场争论有着本质不同。一是问题的焦点不同。Berle和Dodd的讨论针对的是管理者的受托责任,而Berle和Manne的争论是以古典自由市场理论为基础的传统的企业理论与现代企业理论之争,问题更为尖锐;二是基本的立场不同。Berle和Dodd的根本出发点都是认同企业是一种社会组织,利润最大化不是企业唯一的目标。而 Manne则是站在截然相反的立场上,认为企业只是一种经济组织,强调企业社会责任会危及自由市场经济。所以两场争论的结果也大不相同。
Berle和Dodd不仅在后来惺惺相惜,先后公开表示接受对方的观点,而且就是在讨论过程中也是彬彬有礼,措辞温和。主要的原因在于他们在根本上都是赞同现代企业作为一种社会机构要承担社会责任,管理者是整个企业的受托人,不仅要对股东的利益负责,也要对企业其他的要求者负责。反观Berle和Manne的争论,立场截然不同,观点针锋相对,甚至两位学者的言辞之间也充满了火药味,最后无法达成共识也在情理之中。
兩场论战之后,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争论仍在继续,只是没有再出现这样的应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正是由于这样的论战,使更多的人了解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为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走出书斋,在普通大众中的普及奠定了坚实基础。
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月7日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81条指出,“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在第86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随着全球和我国的经济发展,环境日益恶化,特别是大气、水、海洋的污染日益严重。野生动植物的生存面临危机,森林与矿产过度开采,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很大威胁,环境问题成了经济发展的瓶颈。为了人类的生存和经济持续发展,企业一定要担当起保护环境维护自然和谐的重任。
(责任编辑 姜懿翀)
作者单位系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