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严重人格障碍犯罪人的刑事政策完善
摘 要:人格障碍是指明显异常且根深蒂固的行为方式。患有严重人格障碍的人因其人格的缺陷障碍,较常人有更大的危险性易成为恶性暴力犯罪的犯罪人。由于未达到刑法中精神病患者的认定标准,既不能适用《刑法》中关于精神病人的规定,在现行刑事政策中又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所以对该类犯罪人所适用的刑事政策应根据时代和科技的发展及时调整与完善。
关键词:严重人格障碍;犯罪;刑事政策;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41-01
作者简介:陈洁(1996-),女,江苏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犯罪心理学。
一、严重人格障碍犯罪人的特质
确诊为严重人格障碍的犯罪人,即为患有“介于正常人格与精神病(即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之间的严重的人格适应缺陷”的犯罪人。“介于正常人格与精神病之间”意味着这类犯罪人在现有的科技水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标准下无法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即无法直接适用有关精神病人的相关政策和法条;“严重的人格缺陷”意味着他们的行为方式和思想观念表现异常,常伴随着负面的精神病态心理,如高度的自我主义、缺乏同情心、做事不计后果,正因为如此,这类行为人容易成为恶性暴力犯罪的犯罪人。根据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因为此类犯罪人所犯罪行常为,但是且其心理疾患与其暴力犯罪行为又具有直接的关系。
二、现行有关刑事政策的制定与适用
根据我国当前实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事先精心预谋、策划犯罪的被告人,惯犯等要依法从严惩处。精神病态犯罪人难以控制的反社会行为,道德弱智、损人利己等表现,使他们很容易成为侵财类犯罪的惯犯;而他们高度的自我中心行为主义,使得这类犯罪人往往会因为琐事纠纷就实施极端暴力行为,“杨某袭警案”中仅因与执法的警察产生了纠纷,杨某便在精心准备后持刀在公安大楼里报复砍杀警员,属于典型的社会危险性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人。综上所述,在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确诊为精神病态/严重人格障碍的犯罪人绝大多数都属于需要严惩不贷的罪犯,司法实践中,这类犯罪人也确实大都被处以严刑甚至极刑。有鉴于此,对于这类犯罪人的刑事处遇我将以较为抽象的法理学和理论学为基础阐述。
因为严重人格障碍的犯罪人所具有的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将是长期存在且在现有科技水平下无法得到治本矫治的,对这类犯罪人的无限期隔离已经成了许多国家所采用的应对措施,一方面以强制医疗为由将已明显暴露出精神病态/严重人格障碍的人送入戒备森严的精神病院予以隔离,另一方面对于已被追诉的该类犯罪人,通过判处终身监禁的方式将他们永远与正常社会相隔离。
前者,在法理学上遵从了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主张,即牺牲极少数人的利益以维护绝大多数人的权益,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但也应明确强制医疗的标准:已经明显表现出精神病态+犯罪迫在眉睫+犯罪涉及严重暴力。先发制人地打击已广泛投入于反恐行动中,在对上述需要强制医疗的人的侦查、识别和行动措施可以参考借鉴对恐怖分子的打击活动,具备较高的现实可行性。不过“强制医疗”的监督必须非常严格,作为严厉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适用、监督和救济措施也必须到位,既要借鉴吸收反恐和国外有益经验,强化对上述人的甄别与风险评估,又要吸取劳教制度或苏联“政治精神病院”的教训,绝不能以强制医疗为名肆意侵犯公民的自由。剥夺个别人的自由来维护绝大多数人的权益本身就是万不得已之举,因而在适用和执行上要慎之又慎。
后者,对精神病态犯罪人在严重暴力犯罪后的终身监禁是以隔离代惩罚的突出体现。这在许多国家已经有了相当长时间的使用经验。通过终身监禁,不但可以使犯罪人长期远离社会,不再对社会和他人产生威胁,还可以让专家针对他们每个人的情况进行大量科学研究分析并不断制定和改进为他们量身定制的矫治方案。在戒备森严的监狱中,即便是最为暴力残虐的精神病态者也无法再制造出多大的破坏,在物理上彻底剥夺了他们的再犯可能性,从而达到了理想的预防效果,保护了社会和他人的权益。伴随着犯罪人数十年的监禁,社会的科技进步也是飞速的,许多在他们入狱时无法诊断或矫治的精神病态、人格障碍,很可能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能够通过高科技方式予以矫治。与此同时,通过以这些犯罪人为样本所做的科学研究毫无疑问也会大大促进犯罪心理学的发展,这些犯罪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通过他们自身提供科学研究材料而对他们犯下的罪行进行补偿,一举两得。
三、未来相关刑事政策的调整与完善
总而言之,在现实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严厉打击下,在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下,对精神病态者的隔离应该成为最为合适的选择,隔离由以预防为主先发制人的强制医疗,和以矫治为主的终身监禁为两个主要措施,在严格的依法监督下,我想这恐怕是“数害相衡取其轻”下的最佳产物了。
[ 参 考 文 献 ]
[1]唐树华,张小虎.犯罪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53.
[2]王牧,赵宝成.“刑事政策”应当是什么?——刑事政策概念解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2):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