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
1.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注意】支付结算是一种转账结算。
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2.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3)支付结算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分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
(4)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例题2唠选题】在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机构角色的是( )。
A.个体工商户
B.单位
C.个人
D.银行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支付结算的特征。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注意】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准确区分。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办理支付结算必须按统一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做到数字正确、要素齐全、不错不漏、字迹清晰,防止涂改。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变造伪造。
(1)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提示】“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五)支付结算凭证填写的要求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1)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2)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提示1】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提示2】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 (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小写金额数字不得连写分辩不清。
6.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的,中文大写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