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10年“两会”期间,有关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合理制订个税起征点十分重要,但简单提高起征点却无助于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要切实减轻低收入阶层的负担、调节收入分配、构建和谐社会不能只瞄准起征点,而是应该探索更为合理的征收个人所得税制的方法和措施。本文即从单纯提高起征点的弊端这一角度,阐述我国个税制度人性化发展的一些构想。
[关键词]个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制 人性化 调节收入分配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09(2010)07-0118-03
近阶段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否需要提高的话题非常热门。全国政协会议上,多位委员在提案或发言中呼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了更好地发挥个税在促进社会公平、调节收入分配格局、拉动内需等方面的作用,应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或5000元,甚至8000元。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真的能够如我们通常所认为的“大为减轻广大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负,调节收入分配”吗??
一、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对调节收入分配作用不大?
(一)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动了工薪阶层的奶酪
国家征收个税主要有两个功能,一是增加财政收入,二是调节贫富差距。据国家税收统计,2005年全国个税完成2093亿,2006年完成2452亿,2007年完成3182亿,2008年完成3697亿,2009年完成3944亿,可见个税逐年大幅递增,使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大幅提高,前一个功能已经实现了。但是,个税作为一种“公平税”在调节贫富差距、科学二次分配方面的功能并没有充分实现。我们知道,我国65%的个人所得税来源于工薪阶层,恰恰相反,美国个人所得税60%来源于年收入10万以上人群。我国个税收入中大部分来源于普通工薪阶层,导致一方面国家税收大幅增长,而普通居民收入增长缓慢,生活压力增大。
(二)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利益给了高收入群体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之后,国家财政收入每年减少300亿元,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人数的比例也将由50%左右降至30%左右,对工薪阶层来说,这应该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然而,由于我国个税实行的是9级累进税率,一个月收入1800元的人,起征点调整带给他的好处是每月少交10元;而一个月收入2000元的人,所能得到的好处是20元;一个月收入2500元的人,所能得到的好处是40元;依此类推,高收入者最高能获得的好处是每月少交180元。由此来看,国家损失的300亿税收中,大部分反馈给了高收入者,而且收入越高者占的便宜也就越大,这显然是和税收平衡贫富的初衷背道而驰的。
(三)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个税征收的社会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社会作用之一,是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国家强制力来缩小贫富差距。根据统计,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一般为30%―50%,发展中国家也达到8%―12%。而2008年,中国这一比重仍不过6?8%。中国的个税收入所占税收总收入比重显然偏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副院长、教授庞凤喜认为,个人所得税本应该有效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对经济起到“自动稳定器”的作用,但由于其占财政收入和GDP比重的偏低,“从税制结构上就严重制约了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这证明,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不能改变个税所占税收比重,个税征收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四)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无法适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生活基本费用支出相差很大,在中西部地区2500元可能是高收入,但在北京、上海,月收入10000元的“富人”,可能买不到一平方米住宅。尤其是我国社会保障系统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无法适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见,紧紧把目光盯在提高个税起征点上不但没有社会意义,反而适得其反。要真正实现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笔者认为,应着眼于我国个税制度的完善,让个税制度更人性化。?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人性化的构想?
(一)制定合理的个税起征点
1?个税起征点的制定不宜“一刀切”
我国现行的个税基本上是根据个人的工资收入“一刀切”,只设立一个冷冰冰的起征点,而且这个起征点完全由政府设定,显得不够人性化。即便是收入相同,由于每个人的家庭负担并不一样,起征点的设定应该要根据地区物价水平、家庭总收入、供养人口等家庭状况来通盘考虑。
2?个税起征点要有可调整的幅度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划定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幅度,而不是具体规定起征点数额,最好能按照CPI、居民收入、消费支出等变化测算出个税起征点,简单地说就是做到“收入越高起征点越低”。在美国,税法实行的是“起征点分段扣减法”。也就是说,当个人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以后,“起征点”会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而按一定比例降低;当收入高到一定程度后,个人“起征点”将全部取消,也就是说,他收入的每一分钱都要纳税。这样可避免出现高收入者从高“起征点”中受益的现象,也使得税收的公平原则得到充足的体现。
3?设置个税免税额
西方国家的个税制度有许多人性化与合理化的设置,最值得提倡的就是免税额的设定。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收入并不会立即成为个人纳税的依据,首先必须在其中扣除用于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费用,这就是免税额。在免税额当中,甚至还包括个人为再就业而继续进修的费用。
(二)健全个人征信系统
我国没有一个统一完整的个人征信系统,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往往只能征收工薪收入,而其他收入由于无法监控而难以征收。因此,我国要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真正落到实处,必须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征信系统,收集每个公民的信息:一是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学历、稳定性和就业状况);二是个人的财产信息(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其他还有个人房产信息、个人学历信息、个人婚姻状况、个人就业信息等等。
(三)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其优点是税制简单,计算方便,适应于税务机关征管能力较弱,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现状。但是,它存在的弊端很多,特别是费用扣除不合理,纳税人应税项目越多,得到的费用扣除也就越多,不能准确地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总体负担能力来实行量能课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并且一些应税项目不易划清,导致税款流失严重,弱化了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综合所得税制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总体负担能力,较好地体现了量能课税的原则。但是,这种税制管理难度大,管理成本高,需要具备较先进的征管技术,尤其是需要普遍采用计算机对个人收入进行监控和管理,我国现阶段尚不完全具备这些征收管理条件。实行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是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这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还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征税原则。
(四)修改税率
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参考美国及世界其他各国的所得税税率,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税率级次可削减为3―4级,最多不能超过5级,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
(五)完善征管系统,从根本上提高征管水平
从根本上提高征管水平,离不开强大发达的信息网络。在加大日常征收执法力度的基础上,要完善征管办法,健全征管制度,建立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即个人收入银行监控系统、个人纳税申报管理系统、代扣代缴申报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交叉稽核系统、个人税收违法发布与查询系统。以完善的监管网络让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减少偷逃税现象。
(六)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在美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整个联邦税收收入的45%左右,是对财政收入贡献最大的税种,承担着调节贫富差距和稳定经济运行的功能。这与美国严厉的处罚和约束机制密不可分。美国对偷逃税行为的惩罚较为严厉,对于纳税人的错误申报,如果是因为计算错误或者税法发生变化,一般不予以处罚,只要求纳税人改正;对于故意偷税的纳税人,则予以严惩。对于偷税数额小的案件,一般只是罚款;对于偷税数额大的案件,则要提起诉讼。偷税罪名一旦成立,偷税者除要缴纳数倍于应纳税款的巨额罚款外,还可能被判刑入狱。美国每年因偷逃个人所得税而被起诉的案件大约5000件,税务机关的胜诉率在97%左右。除了经济上的惩罚和诉讼外,美国还将偷税行为记录在个人的信誉档案中,以备信息相关者查询。信誉的污点将使纳税人在向银行贷款、就业、与他人进行交易时困难重重。因此,美国纳税人偷税的边际成本非常高,这从客观上有效地防止了偷税行为的发生。总之,盲目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不能从根本上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只有在个税制度上解决了公平问题,才能实现其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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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0年6月3日
?[作者简介]黄灵鸿:玉林财经学校助教。张钧:玉林财苑高中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