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力量究竟是一种什么力量?公司是如何进入近代中国的?“洋务运动”后中国第一波“公司热”因何偃旗息鼓?公司到中国为何会出现“水土不服”?中国企业的公司化和现代化还需要克服哪些障碍?“国进民退”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为什么说必须建立一个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
20世纪初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哥伦比亚大学
校长巴特勒(Nicholas Murray Butler)是这样总结“公司”制度的意义的,他说,“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近代人类历史中一项最重要的发明;如果没有它,连蒸汽机、电力技术发明的重要性也得大打折扣。”其实,比他还早的中国晚清改良主义思想家薛福成就在《论公司不举之病》中这样评论公司的重要性:
“西洋诸国,开物成务,往往有萃千万人之力,而尚虞其薄且弱者,则合通国之力以为之。于是有鸠集公司之一法。官绅商民,各随贫富为买股多寡。利害相共,故人无异心,上下相维,故举无败事。由是纠众智以为智,众能以为能,众财以为财。其端始于工商,其究可赞造化。尽其能事,移山可也,填海可也,驱驾风电、制御水火,亦可也。……西洋诸国,所以横绝四海,莫之能御者,其不以此也哉?”
薛福成认识到,西方之所以强大,在于他们有汇集大量资本、“集中力量办大事”、分散创业风险的方式,也即公司。薛福成不仅对公司的力量进行了形象而准确的描述,而且将公司的作用与国家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他曾说道,“公司不举,则工商之业无一能振;工商之业不振,则中国终不可以富,不可以强。”
公司力量之源
既然股份有限公司的力量这么大,那么它力量的源泉在何处?现代公司可以理解为:不同的利益主体依照契约关系,根据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所自愿组成的金融共同体,或说是众多契约关系的集合体,是基于非人格化法律的人造组织体。与传统的家族企业相比,现代公司最为重要的特征在于其显性契约关系,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从自然人的属性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与自然人平等的独立人格,独立人格又呼唤出有限责任,其能力和生命力可以远超任何自然人。
从历史的角度看,早期公司的出现与海外贸易息息相关,而海外贸易的特殊经营模式和高风险性决定了投资人仅能承担有限责任,否则出资人无法出资。发展到近现代,任何公司都有投融资的内在要求,而有限责任是保证这一要求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试想:如果出资人的责任是无限的,如果责任是一代代往下传的,有几个人还敢冒险投资、做外部被动出资人?独立的法人人格、有限的责任承担使得公司具有了旺盛的生命力,能在极为广泛的范围融资发展,较之传统的家族企业则可以更为有效地积累和创造财富。这就是公司的力量之源。
现代公司出现在工业革命之前的16、17世纪,但只有到工业革命前后才真正全面发展,并加速了工业革命的进程。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关系。可以说,我们今天熟悉的现代公司是工业革命的产物,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工业革命带来的规模化生产、规模化商业,现代公司所带来的广泛集资与广泛分摊风险的优势,可能像机关枪打蚂蚁得不偿失,用不着;而如果没有现代公司的融资与风险分摊优势,工业革命的进程又会大打折扣,说不定到现在还没有出现。
但是,处在工业革命时代之前的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股份公司,尤其是证券交易表现出强烈的怀疑态度,原因在于其所处的特定历史背景。在斯密于18世纪写书的期间,英国刚刚经历了1720年的南海股市泡沫危机,公众自然将股份公司与泡沫经济相提并论,并且普遍产生了一定的抵触情绪。斯密生前没有想到,股份有限制度和资本市场给后来的美国乃至世界带来了长久的繁荣。
关于这种认知上的局限,19世纪的学者也雷同,他们在那时也无法正确评价公司制度与相应资本市场的总体利弊,因为现代公司的生命力只有到了20世纪,特别是近30年,才完全展示出来。20世纪之前的先哲难以正确评价基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市场,他们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利弊评价也难以全面客观。
1929-1933年的大萧条对于现代公司,尤其对股票市场是一个里程碑。1929年美国股市泡沫到达顶峰后突然崩盘,公众开始质疑“股灾”的背后推手,像19世纪的学者那样怀疑资本市场的正面作用。美国国会调查的结果虽然没有找出“股灾”责任承担者,但却造就了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由此形成了影响至今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
这一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制度安排就是对上市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关于公司财务报表、上市交易等重大事项的披露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也确保了上市公司的审慎经营。因此,正是大危机带来了公众对上市公司的重新审视,也催生了美国现代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奠定了计算机时代、互联网时代所要求的现代公司架构,尽管这是一个伴随着大量法律与文化冲突的痛苦过程。不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两部法案是重新定义了公司制度、证券交易的规则,但并不是让政府的手插进民间经济事务的决策之中,不是由政府去干预经济。制定和维护规则是政府该做的,但这不等于政府代替企业、代替民间私权利。
公司在中国的“水土不服”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优势自不用多说,可是,这一制度引入中国之后的经历又如何?
继轮船招商局于1872年成立之后,“仿西国公司之例”成为一种新潮,形成了一股“公司热”,很快出现了仁和保险公司、开平煤矿、上海电报局、机器织布局、平泉铜矿等十余家公司企业,以至于到1882年酝酿成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股市泡沫以及紧随而至的现代金融危机。
我们还是看看中国晚清改良主义思想家薛福成在《论公司不举之病》中的总结,他评论道:
“中国地博物阜,迥异诸国。前此善通有无者,有徽商,有晋商,有秦商,皆以忠实为体,勤俭为用,亦颇能创树规模,相嬗不变者数世;而于积寡为多,化小为大之术尚阙焉。迩者中外通商,颇仿西洋纠股之法,其经理获效者,则有轮船招商局,有水陆电报局,有开平煤矿局,有漠河金矿局。然较外洋公司之大者,不过什百之一耳。气不厚,势不雄,力不坚,未由转移全局。曩者沪上群商,亦尝汲汲以公司为徽志矣,贸然相招,孤注一掷,应手立败,甚且乾没人财,为饮博声妓之资,置本计于不顾,使天下之有余财者,相率以公司为畏途。……中国公司所以无一举者,众志漓,章程舛,禁约弛,筹划疏也。四者俱不如人,由于风气之不开,风气不开,由于朝廷上之精神不注。”
薛福成跟同时期的知识分子一样,固然对公司制度在西方实际运作中的表现言过其实,因为即使到今天也并非没有西方公司出现欺诈的行为,否则就不会有金融危机了。
但是,薛福成的论述中谈到了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水土不服”。为什么会“水土不服”?这当然有深层的制度原因。
第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特点是“有限责任”,而是否能够真正保证“有限责任”,不只是一个书面规定就能实现的制度安排,还得看相配的司法是否到位。正因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公司律》是1904年的事情,当初的轮船招商局、上海机器织布局等所谓的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是没有法律支持的空中楼阁。甚至到今天的中国,“有限责任”也并不是一个可以自然假定能享受到的制度保障。
第二,与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相配的是方方面面处理契约的诚信和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架构。这里涉及几方面的契约关系:一是不同股东之间的约定;二是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约定;三是公司跟其交易客户之间的约定。为了协调这些不同的契约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就必须有相配的民法、合同法、商法执行架构。如果没有这些架构,所有那些关于有限责任、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约定都是没有意义、没有真实内容的。而支持这些交易契约关系的法治架构又恰恰是传统中国所不具备的,所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水土不服”是必然的结果。
儒家文化对公司发展的制约
为什么中国没有支持股份有限公司的法治架构呢?在文化层面上,这涉及儒家的主张,涉及儒家重视血缘关系但轻视超越血缘网络的诚信架构建设。
也就是说,虽然那些经典文化经常涉及社会广泛诚信的议题,但由于儒家传统对血缘体系的过多偏重,使超越血缘、支持陌生人之间信用交易的制度架构没有机会发展。
儒家的成功之处在于,在农业社会生产能力的局限下,人们的确能在经济交易和感情交流方面依赖家庭、家族。儒家文化体系让以农为主的中国社会存在了两千多年,它最适合农业社会。
但问题也出在此,因为当家庭、家族几乎是每个人唯一能依赖的经济互助、感情交易场所的时候,会让人们相信只有亲情、血缘关系才可靠,只和有血缘关系的人做跨时空的交易,即使创办企业也只在家族内集资。
我们说儒家文化抑商,其实这是儒家只认血缘亲情、排斥“家”之外的经济交易的一种社会哲学表现:一般的“商人”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怎么可以相信他?既然对没有血缘关系的商人都不信任,不能跟他们做交换,这就又逼着人们越发靠“家”了,抑商反过来又强化了个人对“家”的依赖,没有别的路可走。
儒家文化长期主导中国社会必然会有两种后果。第一,相对于家族而言的外部市场难以有发展的机会。
第二,由于陌生人间的市场交易、利益交换机会有限,在这样的社会里,就没机会摸索发展出一套解决商业纠纷、执行并保护契约权益的外部制度架构,合同法、商法以及相关司法架构就无生长的土壤,没有机会发展。
但是,超越家法宗法、不认人情的法律体系,偏偏又是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所需要的,无论是“有限责任”,还是方方面面的委托代理契约,其特点是超越血缘、超越亲情的非人格化契约交易,没有相配法律制度的保障,这些交易内容就没有意义。所以,过分地依赖“家”实现经济交易、感情交易的后果是人们很难相信血缘之外的关系,市场和商法、民法就没机会发展。于是,就有了薛福成描述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水土不服。
中国企业的公司化及现代化
1930年曾经有一位日本经济学家说,中国没有公司,只有工厂。我以前说,中国有财富,但即使到上世纪80年代也没有多少资本。到今天,中国的情况已经很不一样了,许多财富已被资本化,资本供给旺盛,股份有限公司有近千万家,注册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不是新闻,也不容易引起任何人的注意。但是,就在130多年前的1872年11月,轮船招商局在上海成立时,作为第一家华商现代公司,那可是一件历史性事件。那件事除了标志着 “中国人从此有了自己的蒸汽轮船了”,更重要的价值是它开启了中国企业组织或者说商业组织现代化的历程,开启了资本化的进程。这一历程是中国经济崛起、工业技术现代化的基础,也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晴雨表。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企业的公司化、股份化进程取得了很大成就。譬如,四大国有银行上市,意义深远。因为经营业绩的依法披露,使得出资人、经营者都受到相应的约束,最终提升了银行和市场的效率。但国有企业改革还任重道远。
国有企业改革最为核心的问题在于国家从经营领域的退出,在于还产于民。从这一点来看,中国的国企改革还应该进一步深化。当然,关键问题还是在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只有“民进国退”,才能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才能启动国内市场,才能提升经济效益,也才能最终建设成基于法治的市场经济。
是“国进民退”还是“国退民进”,其背后所反映的是经济自由度和创业自由度的高低。现在在中国,银行、电信、石油、能源等等行业,民企还是不能进入,民营企业家没有办法进入到这些行业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尽管现在有一点变化,但是这种变化并没有改变主旋律。这就是一种赤裸裸的经济不自由、创业不自由。
有一些学者认为,只要是市场经济,就不存在国企、民企、私人企业的差别,因为整个经济只要是按照市场的供求关系、按照价格来决定资源配置的话,国企可以竞争,民企可以竞争,私人也可以竞争。但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吗?如果你是国企,那么你进入任何一个行业,之前或者是之后,你的地位就超越和凌驾于其他企业,是国家的“亲儿子”,如果是民企,你就不太可能跟它享受同样的权利。
中国企业组织或者说商业组织的现代化最终离不开宪政改革,没有宪政改革就难有真正的法治,而没有真正的法治,就难有真正的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支撑现代公司的契约集合体只能是空中楼阁。
(9月27日《经济观察报》,作者为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大标题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