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_完善个人所得税立法

  随着股票期权二级市场在我国的推出,未来推行股票期权的企业会越来越多,由此引发许多相关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就我国现行税制中股票期权的税务处理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我国现行的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税务处理存在的问题
  1.股票期权转让与一般股票转让税收处理办法不统一,有失公平。按照 (1994)财税字040号文件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文已被延续执行两次。到现在为止,税务局实际上对国内一般的A股、B股的转让所得还未征收个人所得税,仅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上述股票转让个人所得免税仅适用于国内企业发行的股票。然而,如果该股票通过股票期权认购获得,个人须就转让价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就使得股票期权的转让所得和一般的股票转让所得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影响税法公平。
  2.对股票期权没有按激励型与非激励型实施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对股票期权没有按激励型与非激励型进行划分,激励型股票期权是一国政府鼓励企业使用股权激励的一种措施,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这一问题上,没有体现出激励政策,缺乏对股份制企业这种长期激励制度的税收优惠。
  3.经理人员行权时缴纳高比例的个人所得税,也大大降低了股票期权制度激励力度。经理人员行权时,因属于该个人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所以与当月工资合并,按5%-4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税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会使纳税人承担较高税负,尤其是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摊,分摊期限过短,不利于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发挥。
  
  规范和完善中国股票期权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将股票期权划分激励型股票期权和非法定型股票期权。1.需制定激励型股票期权的法定条件:(1)只有公司雇员才能赠予激励型股票期权;(2)雇员必须自行权日之后持有股票1年,并要满足自赠予日之后2年的条件;(3)限定每年每人可以行使激励型股票期权的最高限额等等。2.对两种类型实施不同的税收待遇。在符合条件的激励型股票期权行权时,行权日股票市场价与行权价的差价,按较低税率(20%)纳税,并且要延迟到出售期权股票时与资本增值收益一并纳税。如果股票期权获得者行权日之后超过规定时间再出售股票(即高级管理人员出售股票时距赠予日已有2年,同时距行权日已有1年),则行权价格与市场 价格的差价,也按较低税率(20%)纳税。
  二、有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确定。由于我国股份公司的股票期权主要赠予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阶层,并以较低的行权价作为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因此,这些股票期权的行权人理所当然是纳税人。对于扣缴义务人,由于我国目前国民纳税的意识不高,为了从税源上堵塞税款流失的漏洞,对股票期权所得应以实行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若公司没有履行扣款义务,则视为授权公司为雇员承担全部税收责任,这样有利于增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意识,确保税款安全。
  三、纳税所得的确定。从理论上讲,股份公司在实施股票期权制度时,在赠予日,虽然股份公司给予了经理人员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但此时,因经理人员未真正实现所得且不拥有支配权,无论从国际惯例还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均不应该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但在行权日,由于经理人员以较低的行权价将所得的股票期权在证券市场上买卖,此时,经理人员因行权拥有实际收入,并且个人拥有支配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对所得的确定原则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应把其行权价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差额,调整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此外,经理人员因持有股票而获得股份公司的股息、红利应作为应税所得。经理人员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已获得的股票期权,其成交金额应作为交易印花税的应税所得。
  四、纳税义务日的确定。原则上,个人所得税法以所得实现日或所得凭证取得日作为纳税义务日。由于股票期权是一种不确定性的所得,其纳税义务日的确定应符合股票期权的现实情况:在赠予日,被赠予人并没有真正拥有股票期权的所有权,不符合纳税义务日的条件;行权期作为一个时间段,显然也不符合作为纳税义务日的条件。在实际行权日,行权人只要在行权的同时出售期权股票,就会因为行权而取得了实际收益。行权者之所以没有出售该期权股票,是希望股票投资获得其他收益,如股票股利、差价收益等,故以此作为纳税义务日是我国最佳的现实选择,并且与对股票期权进行会计反映的时机相吻合。
  五、税率的确定。在股票期权的征税税率的确定上,目前我国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45%。考虑到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个人取得的所得往往较多,相对应适用税率也较高,个人要拿出一大笔现金缴纳税款有一定困难。为减轻其负担,也体现对我国股份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适当照顾,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将其收入按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数加当月发放工资数额为基数,再寻找适用税率。如果修订税法,则应按调整的税率和级距以及有关规定计算纳税。在修订的过程中,不妨借鉴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考虑给予行权人一定的税收优惠,尤其是对真正的激励型股票期权,应适当降低纳税税率,以利差的20%税率为宜。
  六、所得的计税方法。考虑到股票期权收益一次性数额较大,经理人员在行权日纳税有困难,建议自行权日所在月份起分为6个月或12个月将其收益分摊到各月工薪中进行计算纳税。这样,既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又适当照顾了我国股份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灵活性与积极性。
  七、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股份公司应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及根据我国开展股票期权制度的试点的现状,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经理人员持有股票期权已征收了个人所得税,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股份公司理应将行权收益进行税收抵扣,即可以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这样有利于提高股份制企业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积极性,以对传统的薪酬制度进行重大的改革,充分发挥经理人员的才能,激励经理人员经营行为的长期化,以便更好地推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具体办法可借鉴美国的做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雇员,行权收益按资本增值收益纳税的情况下,公司不能对该行权收益进行税收抵扣,即不能从公司所得税基中扣除。没有受到税收优惠待遇的雇员,行权收入按普通收入纳税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对该行权进行税收抵扣,即可以从公司所得税基中扣除。
  (摘编自《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作者单位:吉林工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