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和服务型政府 [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的结合]

  湖南省以省政府规章形式,颁布了《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这部地方立法无论是在服务型政府建设方面,还是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都具有制度创新的意义。从法律上来看,有以下几点值得肯定:
  第一,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在此之前的服务型政府建设,都是停留在行政政策和行政措施层面。湖南省把这些目标和内容纳入法治化轨道,确实是一大创举。这对于推行服务型政府建设,增加了法的硬性约束。
  第二,政府服务职能法治化。《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在立法上确定了政府的服务职能。服务,成为了政府的法定职责和人民群众的法定权利。这些规定具有了法律上的意义和效力,意味着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有了法律上的硬性约束。
  第三,服务内容法定化。《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具体规定了政府服务的主要内容。并且进一步划分了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这些规定在法律上,意味着湖南省的各级政府机关的公共服务内容和事项,被立法确定了下来,从法律上解决了政府服务内容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问题。
  第四,服务平台的法治化。《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中明确了服务平台的种类有:电子政务平台、政务服务平台、社区服务平台、社会求助服务平台。这些规定,不仅意味着管理和资源的整合,还在于平台建设的法定化和平台服务的法定化,强化了政府建设服务平台的法定职责,以及提供平台服务的法定形式。
  第五,服务保障的法治化。《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规定了三类保障:一是财政保障(钱),二是组织保障(人),三是监督责任保障(责)。将这三类保障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意味着各级政府必须受到这些“条条框框”的限制,不能对公共服务和管理服务随心所欲,更不能对其不管不顾。
  《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是服务型政府建设法治化提升的成就,这开了一个很好的头。但好的开头,更需要好的实施和好的结果。对此,我认为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保障措施的使用,应当增加配套规定和具体实施方案。也就是说,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在审议安排的工作计划时,需要将服务任务、方式、内容、目标、措施、路径等纳入工作议程,具体化落实。否则,保障措施也难以落实。所以,贯彻实施政府服务规定,是一个更为艰巨的任务目标。就责任追究来看,行政内部责任追究较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这些服务对象启动责任追究的方式、程序等具体规定偏少,这也为该地方立法的有效实施增加了一些不确定性,应当引起我们冷静的思考和重点的关注,更应当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打补丁”,使这个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更加有效。(杨小军)
  (摘自5月21日《法制日报》。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