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 网络舆情与言论自由之浅见

  【摘要】自由传播权作为表达权的衍生,是公民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权利,而政府对于公民以及媒介的言论管制只有在确有必要,并且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情况,才能酌情对一些传播活动进行规劝,否则任何的限制措施都是不合理,不应该的。政府与媒介以及公民个人不应该是层级差序关系,而是信息交互式传播中的平等关系。本文藉由近年网络引发的若干事件,认为网络舆情具有吸纳民意,有利于制度内的政策与网络舆论达成互动。
  【关键词】网络舆情 表达权 自由传播
  
  自由传播权作为表达权的衍生,是公民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互联网在传播环境发生历史性变化的背景下,成为“政府倾听民意新渠道,民众表达意愿新手段”。2010年4月12日,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发布了《2010年第一季度地方应对网络舆情能力排行榜》,对地方党政机关应对舆情热点事件的得失进行评价。其中,四川巴中“全裸”乡政府在信息透明度、政府公信力等指标上一枝独秀,进入总体较为得体的蓝色区域,而贵州安顺警察枪击致死案、山西问题疫苗事件则被判定为应对严重失当,被亮起“红色警报”。
  一、因言获罪与自由表达
  网上发帖,却被公安机关关进了看守所,2009年2月,河南灵宝人王帅,身在上海因发帖称灵宝市“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被灵宝、上海两地警察实行了“跨省追捕”,并且因“诽谤罪”被警方拘留了8天。而同一年的8月21日,湖北鄂州市人熊忠俊因在网上发帖称杭州“5?27”交通肇事案的出庭被告胡斌是替身,被湖北和浙江两省公安机关跨省追捕,湖北鄂州市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诽谤”或“造谣”的行为本无可厚非,但网络发帖人所反映的问题“不实”就要“因言获罪”吗?何谓“谣言”,我国法律中对其的定义至今依然存在着较大的主观解释的空间。这种对公民言论表达行为的规范性界定的缺失,很容易侵害到公民质疑、发表言论的正当权利。于是,很多以“造谣”“谣言”的罪名来扼杀或者妨害言论自由的事情会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因为网络世界的虚拟性,信息真假本来就靠自行判断的。“熊忠俊案”的实际结果是谣言不仅没有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通过他的质疑和官方的澄清,反而消除了大家心中的疑惑,也让网民重拾了对司法的信心。这正是言论自由的终极目的――让真理愈辩愈明。
  二、网络舆情――社会情绪释放
  在一个错综复杂的多元化的现代社会里,公民之间的团结也许不能再由一种具有实体性的价值共识来维系,但基于信息和理性的平等、自由的对话与讨论前提下的公共决策的程序,将有可能使公民“持续的同意”成为社会稳定的核心纽带。①社会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而对于这些矛盾和冲突,社会主体会产生一些不满情绪,如果长期得不到释放,使这种情绪不断堆积,便会产生许多社会问题。
  我们的社会早已进入一种“媒介化社会”,政治的生存方式和运作逻辑都受到传媒的约束和牵制,可以说,“政治媒体化”已成为一种时代特征。互联网已经全方位地参与到个体与社会的媒介化建构当中,并逐渐成为当今推动媒介化社会建构的核心动力,成为“政府倾听民意新渠道,民众表达意愿新手段”。
  网民们往往用一些言之凿凿的标题,只是想引起网友的注意,设计一个关注的议程。诚然,网络谣言的负面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当遏制恶意的谣言与保护言论自由发生冲突时,最为合理并且合宜的处理方式是权衡利弊,即“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较取其轻”,借鉴美国司法实践中处理诽谤问题与言论自由的“平衡原则”。熊忠俊在发帖质疑政府部门时,他的身份是“公民”,而不是在事件处理过程中被称作的“无业人员”,无论他所从事的职业和社会地位,他针对政府提出的质疑,都是一个公民在行使宪法赋予他的言论自由权利。
  有研究者指出,政府和媒介并不应该是垂直领导的层级关系,而是彼此有所互动,交互传播的平等关系。表达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宪法》将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的自由传播的权利赋予公民,包括言论、出版以及表达权等。媒介是专门从事信息传播的主体,也拥有其法定的职业权利。“自由传播为原则,限制传播为例外”,除非一些极其特殊的领域与情况,公民和媒体的传播活动应该得到最大程度的包容而不是限制。在这一点上,法律应该给予更加明确的界定和保障。②
  三、如何面对网络舆情
  2009年10月,世界媒体峰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中国已经逐渐纳入并且融入了世界交往的体系,中国的举动与世界相关联,在全球化信息化的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完全独立于世界体系之外;在技术层面上,中国也已经进入了信息化社会,对信息进行封闭已经是不可能,不明智的了。
  坚持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则。被亮起“红色警报”的贵州安顺警察枪击致死案、山西问题疫苗事件,有关政府和领导干部的应对方式是失当的。这些不成功的政府危机公关案例,不同程度上提醒了有关部门,面对社会信息传播渠道多元化,公众意见表达互动化的新形势下,怎样处理应对才能更好地达到预期的效果。对网络舆论被动应对或过分强调依靠应对技巧来应对舆情,并无益于社会深层次问题的解决。
  当一种声音形成了一股舆论的浪潮,无论其是否具有真实性、可靠性,是否值得怀疑,一旦给人形成了深刻的第一印象,再强制性地用另一种截然相反的说辞去覆盖它、否定它,这样的应对已经处于被动的地位了。
  2009年成都公交车燃烧事件的整个处理过程中,成都市政府的快速反应能力给人留下深刻印象。成都市方面的一位负责人这样说道,我们不和谁进行比较,快速公开有效信息,让民众获得最大的知情权,其实这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一句话,道出了关键。成功的政府危机公关,核心就是信息的透明和畅通。
  通过网络这个平台,每个公民都能成为信息传播和意见表达的主体,每个公民都拥有信息传播的渠道和手段。应对突发事件中网络上各种喧哗声音,政府和新闻媒体除了积极主动地发布真实透明的信息之外,更要认真搜集和研判这些良莠不齐的舆情信息,对其一一作出回应,以把握信息发布的主动权,打消公众的疑问。而因事件敏感或事件突然,采取不回应,不公布,甚至为了遏制某种声音而采取惩罚举措,不但不能缓和事态,更会激化矛盾,也与政府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一精神相背离。
  在自由宽容的网络舆情氛围下,正确与错误的言论,真实与虚假的信息,会进行自由的论战与博弈。每一个怀有公共意识的理性公民,会做出自己的判断,政府尤其是宣传部门所要做的则是快速而准确的搜集和研判,及时公布真实的信息,始终处于正义公正的立场。同时,传统媒体对网络意见的适当报道,也会影响网络舆情,成为权威引导的外在力量。■
  
  参考文献
  ①刘保华,《什么是网络问政的最后一公里问题》,http://epaper.省略/zgjsjb/html/2010-04/19/content_23103.html
  ②陈力丹,《2009年我国的新闻传播学研究》,《国际新闻界》,2009(12)
  (作者:安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08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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