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正国际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 [艺术品拍卖:繁荣背后的隐忧]

  从去年最后一次中国嘉德四季拍卖活动传出消息,拍卖总成交额达1.1亿元人民币,其中陶瓷艺术品拍卖额达2836万元,创了近3年来的最高,这再一次显示出当前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的红火。最近,笔者在采访有关业内人士时也发现,尽管目前艺术品收藏在国人中日趋热门,但由于我国艺术品拍卖还处于初级阶段,伴随着拍卖市场的迅速发展,也常有种种不良现象爆出。
  
  真伪鉴定:乱花渐欲迷人眼
  
  拍卖市场的繁荣根植于收藏的兴盛。中国现在有7000万人搞收藏,这是一支庞大的队伍。从投资的角度看,艺术品是有价值的。然而,很多藏友感到最困惑的是,究竟什么是艺术品的价值?怎样鉴定艺术品的价值?
  中国收藏家协会民间艺术品收藏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孙欣介绍,以古代艺术品来说,一般它的价值由四种价值构成:即艺术品的文化历史价值、科技工艺价值、艺术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其中科技工艺价值是最易混淆的。如古陶瓷釉面的制做,现代工艺和传统工艺是不一样的。字画也一样,唐代宣纸的材质、色彩、印章及颜色成份,是不可复制的。而经济价值是前三个价值的综合体现。艺术品不是年代越久越好越值钱,还要看它是否稀缺,收藏者是否喜欢。
  作为一名多年收藏中国古陶艺术品的行家,孙欣认为鉴定艺术品要从4个方面入手:辨真伪、断年代、定窖口(指古陶瓷)、评价值。其中最重要的是辨真伪,这也是最令消费者吃不准、容易上当受骗的一环。他说,这是因为艺术品都具有社会和自然双重属性,自然属性借助科技手段鉴定更为可靠,而社会属性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内涵,需要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考古等各方面知识和经验。
  “现在古代艺术品的仿制技术很高,有些只能借助科学仪器分辨真假。”孙欣说:“现在有的电视鉴宝节目,判断一件古艺术品的真假,全凭专家说了算,我认为这种市场导向对消费者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不正确的。”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科鉴与目鉴都很难避免偏差,目前鉴定市场混乱,新规则正在建立,旧标准仍在使用,收藏者不知什么是鉴定标准,科鉴又受限于条件,所以目鉴作用被放大,退休专家由此成了市场香饽饽。
  
  利欲熏心:专家度钱定宝价
  
  据了解,由于在职的鉴定专家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目前真正活跃在各拍卖场所的大多是已退休的专家,形成退休专家到处走穴、四处鉴定的现象。
  前一段时间,中国收藏家协会在北京为藏友举办了一次鉴宝活动。一对远道而来的年老夫妇拿着心爱古陶瓷,交了100元钱排了很长的队请想一位退休专家“掌眼”。没想到离专家还1米多远,专家就对他们说“别拿了,你这个不对”,把老人打发走了。老人说:“我们排了半天的队,专家上上手也好啊,连看都不看就说不对。”还有些人打着“专家”的旗号,一心向“钱”,随意鉴定,甚至指鹿为马。对此现象,业内流传着“专家说你对你就对不对也对,专家说你不对你就不对对也不对”的对联,横批是“其奈我何”。
  据了解,一般收藏爱好者如果想请专家鉴宝,需交50或100元的费用。如果想再请专家为自己的藏品出一份鉴定书,就需再交一两千元不等。孙欣对专家做有偿鉴定持强烈质疑。据他说在一次请专家为藏友鉴宝活动时,一位藏友拿出自己的宝物给专家看,专家看了摇头说:“你这个是假的。”当这位藏友表示愿出1500元请专家给出个鉴定时,专家马上说:“你再让我看看。啊!你这个能值50万!”
  有些拍卖公司都有自己的鉴定队伍,作为拍卖公司内部的员工,其鉴定结果的真实性让人怀疑。如果这次征集的拍品多,通常鉴定的可靠性大些;如果征集得少,尤其是一些新成立的拍卖公司,在艺术品资源竞争日渐激烈的当前,他们对艺术品的把关便会大大降低。一位拍卖公司老总与某媒体记者毫不讳言:“早些年,我们这个圈子里的人会为得到真品而雀跃不已,也会为了拍品是不是真品而争得面红耳赤。但现在在利益的驱动下,大家心照不宣的是,不就是卷钱吗?”
  至于这样做带来的恶性后果是什么,拍卖公司及相关业内人士是心知肚明的。有人坦承: “不这么做,我们就会在这个行业激烈的竞争中被迫退出市场。”不少人把当前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比作中国股市:在疯狂时期,谁都是赢家,但当泡沫破灭时,最后倒霉的是真正出于收藏和投资目的的藏家,包括中小投资者和一些高端人群。
  至于艺术品鉴定到底有多少真实性,则更如雾里看花。即使是以往最令人信服的专家或知名人士的话,也不如以前那样令人深信不疑。不可否认的是,确有一些拍卖公司为了树立自己品牌,有时会送一些拍品请与自己关系比较密切的某些知名专家看,专家或碍于情面或利益关系,通常就会点头放行,题跋、开具鉴定证书并非不可能。
  不可否认,在商品大潮的冲击下,专家队伍良莠不齐。道德好、业务精的专家能引人步入正路;业务精,道德不好的专家能引人误入歧途;而业务不精、心术不正的所谓“专家”,则是搅乱市场秩序的“地雷”,需要及时“排除”。
  
  利益链条:拍卖市场有猫腻
  
  事实上,艺术品真假鉴定的混乱并不仅存在收藏环节,即使到了拍卖行,消费者对拍品也不能放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61条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一位有16年收藏中国书画经历的业内人士说:“这就好比去专卖店买东西,可店家却要顾客自己判定卖的商品到底是真品还是仿货,没道理!”
  孙欣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拍卖行、收藏者、专家、消费者等存在一个利益链条。在《文物法》和《拍卖法》不够健全、监管严重不到位的情况下,不仅鉴定有假,拍卖中出现各种不良现象也有越来越泛滥之势。为了自身利益,有些拍卖公司践踏基本商业规则的事常有发生,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一是自收自拍或自买自卖。拍卖公司的性质其实就是中介,《拍卖法》法规定文物购销企业不能够进行文物购销和文物拍卖。但在目前的拍卖公司当中,有不少文物企业参与拍卖经营。有的文物商店为了改善自己的经营状况,在拍卖公司悄悄持有股份,转移国有资产,虽然不参与经营,但到年底时分红。
  还有的画廊想要炒高某位由他代理的画家的作品,就会将一幅在画廊挂牌10万元的画拍到60万元,实际上是画廊自己举牌买下,买回后再在画廊内高调挂出,此时标价就不是以前的10万元,而是拍卖价66万元了。如有人质疑,则有拍卖公司的发票为证。有的画廊将自己底价10多万元的油画哄抬到上百万元,如果有人举牌就出手,成交后却不去交割,就算损失几万元的定金,但这幅得到市场最新认可度的油画已大大提高了知名度。
  二是假拍造势。为了使总成交额好看,一些拍卖公司通常会联手买家和卖家将某一拍品的价格和佣金事先商量好。待到拍卖时,通常都会将竞拍价竞得很高,事实上,这件拍品还是按原来商定的价格来成交的。还有的拍卖公司为了达成高额的成交或是炫耀自己的拍品征集能力,通常会给点 “出场费”,从藏家借到一些重要的拍品前来捧场,事实上这件拍品并不会成交。
  三是不管艺术品真假都上拍卖图录。因为只要上了拍卖图录,拍卖公司就能拿到1000元左右的手续费,不管这件物品是否会流拍,反正拍卖公司不亏就行。有的拍卖公司与鉴定专家联手诱骗买家,遇到征集的拍品多时,鉴定的可靠性就大些;如果艺术品征集的少,在艺术品资源竞争日渐激烈的当下,拍卖公司对艺术品的把关便会大大降低。
  四是利用拍卖贿赂或洗黑钱。行贿者通常将一件赝品或是并不知名的艺术家的作品送给受贿人,然后由受贿人将该作品拿到拍卖会上拍卖,贿赂人再以与该艺术品价值极不相称的高价举牌将该作品买回去,进而完成贿赂的目的。
  2007年年年初,一家新成立的拍卖企业以6116万元人民币的成交价卖出了徽宗皇帝的一幅画品,买主为上海的一位收藏者,他仅向拍卖企业汇出了1500万元人民币的汇票,有人对该画是否为真迹提出了质疑。业内人士分析,如果一件被证明是赝品的古代艺术品仍旧可以被成功拍卖,拍卖过程很可能涉及不法交易,比如洗黑钱或者商业欺诈。通过拍卖这个环节,不法分子可以迅速安全地转移巨额非法资金。此外,他们还可通过虚抬成交价格的拍品,作为从银行获得高额贷款的抵押物。
  拍卖公司存在的种种问题,使收藏界很多人有宝也不愿去拍卖公司,而是和朋友们私下里交易。由于没有了收藏爱好者的支持和买家的需求,拍卖公司失去了人心也失去了市场,近年许多中小拍卖企业成立不久就纷纷倒闭。
  业内人士指出,拍卖公司应是收藏艺术品的高端市场,但由于人员素质低下,管理混乱,操作不规范,导致、原创者、收藏者和消费者对拍卖公司极不信任,于是艺术品私下交易、收藏者或原创者与买家直接打交道的现象层出不穷。结果是,艺术品流入市场后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它们的真迹身份,买方从原创者那里直接购买的艺术品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手里的就是真迹。到头来,还是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造成市场秩序恶性循环。
  
  声声呼唤:规范有序是王道
  
  对拍卖场爆出的种种不良现象,许多业内人士深感忧虑和不安,认为已经触及到了拍卖业赖以生存的根本,如果不尽快扭转这种不良现象,将会使本来就不成熟的拍卖市场陷入巨大的危机中。
  我国《拍卖法》规定,成立一家拍卖公司,必须要有两名拍卖师。但是,关于取得拍卖师资格的规定,又要求必须具备两年以上的拍卖工作经验。这种矛盾的规定,使全国的拍卖师变成一种紧缺资源。这样的现状,造成了很多新成立的拍卖公司,采取一种假调的方式,通过某些关系,从一些比较成熟的拍卖公司调一两个拍卖师过来,使得自己的拍卖公司能够成立。这个折中的办法造成的结果是,拍卖师的队伍难以得到健康的发展,一些中小拍卖公司也缺乏正常运行所需要的条件,这也是造成目前拍卖市场比较混乱的原因。
  针对鉴定做出的错误鉴定,如果因为专家自身水平的局限所致,可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因为收取了某种额外好处故意做出虚假鉴定,造成消费者重大损失的,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浙江省美协名誉主席肖峰认为,政府部门亟须立法以规范艺术品市场,同时要从政府立法、行业行规、人才培养教育等方面加以引导,对拍卖公司要进行清理、洗牌。
  民间艺术品收藏委员会副主任孙欣建议,在鉴定艺术品、文物等方面,应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真伪鉴别机制,使不具备条件的拍卖公司出局。同时,政府部门对行业内的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加强监管,把害群之马从这个行业清除出去。
  也有专家认为,对于拍卖公司的虚假宣传,工商管理部门的处罚与虚假宣传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相比,还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从某种角度而言,拍卖行业也应该建立行业监督机构,加强行业自律,把虚假宣传的拍卖公司公之于众,让其失去市场生存空间。
  相关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拍卖当事人的规定如下: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004-8-28)
  编辑/冯 岚 ffee@vip.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