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原因:自身素质与市场经济要求的深刻断裂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中,企业家通过“修身”提高自身素质,在众多的机会和诱惑面前,保持现代企业家应有的品格和清醒头脑,做到既要有对于事业的激情,又不受各种外来因素干扰,这是企业家做好企业、避免落入违法犯罪陷阱的基础。现实中,我国企业家队伍在这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第一,企业家普遍缺乏对企业目标和价值的正确认识。
美国管理学家柯林斯在研究企业“基业长青”的经验时,特别强调企业核心理念所发挥的作用,即确立和灌输核心价值观(本质的恒久的信念)和核心目标(高于赚钱的本质原因),并使之成为长期指导决策和激励员工的原则。
而我国企业家在这方面表现出较大的差距,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所作的《中国企业经营者成长与发展专题调查报告》,排在前4位的企业家最想实现的职业目标分别是:提高企业竞争力、被社会认可、实现理想、证明自己有价值。如德隆的唐万新,在谈到选择产业的标准时表现出的急功近利――“挣钱就是标准”。这些对企业目标和价值的认识,或者将手段当成目标而缺乏终极目标,或者单纯为了自己个人,与现代市场经济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家在为股东服务的同时,还应当为利益相关者服务的要求比较,存在着巨大差距,是导致企业家违法犯罪现象的重要基础。
第二,企业家对市场经济基本法则和法律的淡漠和轻视。
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道德经济,诚实信用、守法经营、回报社会是企业经营者应当遵循的基本法则,也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然而,正如《大败局》作者吴晓波所作的判断,“从整体而言,中国的企业家群体至今对市场道德秩序的建立及自律,缺乏最起码的自觉意识”,相当部分企业家对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和法律的认识十分淡漠和轻视。
同时,相关调查还表明,学历越高、年龄越低的企业家,在这方面的表现越突出。在对企业家信守诚诺、守法经营、回报社会等认同度及法治价值取向的调查中,呈现出学历越高、年龄越低得分越低的趋势。这种对于市场经济基本道德、法则和法律的淡漠和轻视,尤其是高学历和年轻化与这种淡漠和轻视相结合,往往导致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不择手段、不按规则出牌、千方百计钻法律的空子,是企业家违法犯罪的最直接原因。
第三,企业家前期的成功助长了其个人英雄主义。
成功的企业家往往对自己的素质和能力过分自信,过去的成就可以成为其继续前进的基石,也可以是障碍,它最终实际产生的作用,取决于企业家如何对待这些成功的一念之差。
事实上,违法犯罪的企业家往往是曾经取得辉煌成功的人,不能正确对待前期的成功,并由此助长了个人英雄主义,丧失了对市场秩序和规则的敬畏之心,最终导致他们在经营活动中千方百计地利用目前体制转换过程中存在的管理空档,以及法制不健全形成的灰色地带和空间,甚至肆无忌惮地冲撞市场经济的法律和道德的红线,必然难逃法网。
这种情况在民企中尤为突出。由于不少民营企业在初创时期主要依赖于企业家个人的决策和能力,因而个人英雄主义盛行。而这些企业家的早期创业活动,大都带有很强的机会主义色彩,靠玩政策打“擦边球”、甚至本身就是靠违法经营起家。个人英雄主义加上这种“成功”经验,往往诱发企业家违法犯罪。
重要原因:内外部环境因素转换的严重滞后
中国企业家协会会长陈锦华曾指出:政府和社会也要对企业家的倒下承担部分责任。企业家不是孤立存在的,其行为会受到环境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与之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法制的健全及人治向法治的转换、政企关系调整、市场体系完善等都还没有最终完成,因而使得企业的内外部环境不能有效地制约、甚至助长了企业家违法犯罪现象的产生。
首先,没有形成对经营者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
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并具体通过明晰产权主体和建立科学的产权制度、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来实现。然而,目前的企业制度改革,在建立科学的产权制度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企业家在推动企业和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其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力资本属性也日益彰显。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将不再满足于传统的劳动报酬收益,转而要求相应的资本收益。但在现时各类企业的产权制度中,基本上没有承认企业家的人力资本性质,从而导致企业家心理上的不平衡,埋下了产生其违法犯罪的隐患。
在权责明确方面,各种类型的企业、包括相对规范的上市公司,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都还很不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对经营者监督和制约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使企业家实际上处于软约束状态,所谓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普遍,为企业家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的行为方式主要取决于其自身素质,一旦其人力资本诉求没有得到满足的不平衡心理进一步发展,就可能不择手段,寻求不正当和非法的利益,这在国企尤其突出,主要表现通过职务挥霍、贪污、挪用公款、“59岁现象”等侵犯企业资产的行为。
其次,法制不健全、尤其是执法不力和人治向法治的转换不到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并导致各种潜规则盛行。
在企业外部环境中,法制环境本应是制约企业家违法犯罪行为最具权威和最有力的手段,通过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强有力的执法,可以有效地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震慑违法犯罪行为。但由于我国社会过去长期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环境下运行,行政权力和个人权威是主要的治理方式,使我国现代法治运行必需的公民法制观念、社会的法制文化、法治传统等社会基础十分薄弱,人治向法治的转换遭遇到极大的阻力。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法律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法律“白条”成为我国体制转换过程中普遍的现象,依法办事不仅不能使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反而常常成为“吃亏”的代名词,导致企业经营活动中各种不择手段的违法违规的潜规则盛行。
再次,政府与企业之间关系不顺和处置不当,可能导致和诱发了企业家违法犯罪。
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不能摆正自己与企业的关系,有的为自身的政绩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甚至不惜鼓动和支持企业家进行违法违规操作;有的滥用行政权力,通过向企业搞摊派、拉赞助等手段,为自身谋取非法利益,将企业是否顺从作为政府对其提供支持与否的标准,大搞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在行政权力仍高于法律权威的情况下,遭遇到这种不能摆正政府与企业关系、滥用行政权力的政府部门或领导人,企业家常常可能被动或被迫地从事某些违法犯罪活动。
江苏铁本公司和河北大午集团是这方面最典型的案例。轰动全国的江苏铁本公司违规建设钢铁项目,老板戴国芳的违法行为背后,就有当地政府为了政绩而鼓动、支持、甚至直接参与,致使公司从最初提出的项目占地2000亩扩大为5988亩,最终酿成侵犯农民利益、毁占耕地的违法行为。河北大午集团老总孙大午因抵制潜规则而不能通过银行的合法渠道获得贷款,被迫走上向民间集资的道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最后,社会舆论缺乏对企业家的全面、正确的评判标准和客观、公正的报道与评论,间接促成了企业家违法犯罪。
社会舆论反映了社会的价值取向和判断,对企业家的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但许多企业家把社会舆论作为不利因素,对媒体更是畏之如虎。这种情况的出现,与我国目前社会舆论缺乏对企业家的全面、正确的评判标准,以及媒体对企业家的某些不客观、不公正的报道与评论有关。
社会舆论对企业家行为优劣的评判标准,往往单纯着眼于其对企业的资产规模、市场占有率、赢利水平等经济指标的贡献,往往只重结果不重过程、单纯以成败论英雄,缺乏对企业家经营过程中的诚信、守法、社会责任等基本品质的全面考察,失去了社会舆论对企业家行为全面的反映、监督和正确引导作用,助长了不择手段、甚至违法经营的错误倾向。
其次,相当部分的媒体过分热衷于对企业家的炒作,而不是做全面客观、公正的报道与评论,影响了企业家对自己行为的正确判断。许多企业家将媒体视为一把“双刃剑”,既能将你推向高峰、又能将你抛入深渊,即所谓成也媒体、败也媒体。正是某些媒体的这种不负责任的炒作,削弱了其自身应有的舆论引导和监督职能,也使一些企业家迷失了自我判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