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贪腐官吏子孙禁做官 汉朝官吏的贪污受贿犯罪活动种类愈加繁多,大致有受财枉法、监守自盗、挪用公款公物、卖官鬻爵等。法律对贪污受贿的官吏往往处以重刑,包括免官、禁锢、徒刑直至弃市。禁锢指子孙禁止做官,这种禁止往往能沿袭三代。而弃市则指判处死刑。
宋朝:连坐制累及上司和子孙
宋朝对贪污犯罪沿用了唐朝的大部分规定,同时在有些方面加重了量刑。并且对犯罪官吏实行连坐制,即一个官员犯贪污罪,其上司和曾举荐过他的官员都要受到处罚,有时甚至要影响子孙的仕途。
明朝:严刑峻法惩治污吏
明太祖朱元璋执政后对贪官污吏的惩治较唐宋更严、更彻底,制定了一系列严刑峻法,重典治吏,严惩污吏。处罚原则主要有:对情节严重的处以斩刑、绞刑;实行严厉的经济制裁;罢免官职,永不录用。
这些规定主要集中在《大明律》中:监守自盗(贪污),满40贯即处绞刑;贪赃枉法,满80贯处绞刑;贪赃不枉法,满120贯杖责100下,流放3000里。
清朝:一旦被举报
革职抄家再处罚
清代的基本法律《大清律例》以明代的《大明律》为蓝本,也规定了官吏监守自盗和受赃(受贿)等罪。清朝官员贪污,只要被参奏,首先就是被革职,查出端倪之后就被抄家即没收所有家产,然后再根据查实的犯罪情节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此外,对于贪污但涉案不深的官吏则可采取行政处罚,包括革职、停止提升、经济赔偿等。
民国:刑罚方式文明化肉刑变徒刑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后,对贪污腐败者的刑罚逐渐取消了过去的笞、杖等肉刑,改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更为文明的刑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