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可以拯救道德滑坡吗 滑坡的道德:该拿什么拯救你

  2011年9月6日, 卫生部公布《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此举立刻在媒体上引起一片哗然。   质疑的焦点是:扶跌倒老人方面,中国社会缺的是“道德指南”和“司法指南”,而不是“技术指南”。3天后,卫生部回应,这个“指南”是技术而不是伦理问题,且与诸如天津许云鹤案等“扶老人反被诬为肇事者”的近期社会热点事件无关。
  在特定的语境中,卫生部当然是无辜的,它只能做它该做的事情,此外,它既无能力,似乎也无相应的义务。公众讥笑它,不过是这一社会心理的折射――面对道德危机,人们充满了焦虑和愤懑,但又无能为力。
  这一点非常清楚:不要说“技术指南”,就是有对“扶老人”的见义勇为奖励,或者通过公益诉讼把恩将仇报的“南京徐老太”之流送上法庭,都不一定能消除“防火防盗防跌倒老人”这一社会问题的痛点。道德危机是系统性的,是积久成疾的社会“病”。
  
  社会发展需要道德来买单吗
  当一个社会在讨论“你会不会或敢不敢去扶一个跌倒老人”时,情况相当让人沮丧。对于一个民族来说,这多么悲哀。
  似乎在世界的现代化史上有这么一条规律,就是当一个社会从传统向现代剧烈转型时,总会出现一长段时间的社会结构紊乱状态,与之相伴随的,就是无序化现象,比如道德沦丧,精神堕落,人性溃败。17世纪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把一个人没有道德称之为精神上有病,社会其实也是如此,一个道德问题频出的社会,也即是病态的表现。
  从17世纪开始,一直到20世纪初,西方在漫长的现代化历程中,也曾经被社会道德败坏所困扰。现代化,就是对传统的一种“解构”,不断地质疑和抛弃传统的东西,它必然要动摇到原来用来整合人心、约束人行为的各种道德观念。这样,社会结构的变迁,就容易瓦解既往道德观念的秩序。不幸的是,一个人的心理结构是和他所在的社会结构结合在一起的。一旦社会剧烈变迁,他的心理结构就风雨飘摇了。
  基于此,德国社会学家米歇尔•鲍曼曾经提出过一个命题:要维护一个社会政治、法律、经济制度的运作,就要支付相应的道德成本――就是说,要用道德资源的消耗来买单。
  其潜在的逻辑是:一个社会的转型越剧烈,要消耗的道德资源就越多。米歇尔•鲍曼以西方现代化的进程为例,指出这一进程曾经消耗了从中世纪以来积累下来的以宗教为背景的道德资源。所以,当初西方的道德倒退,实在不比现在的中国好多少。
  不过,西方的社会秩序之所以没有崩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西方社会的政治、法律、经济制度的运作,本身也生产新的道德资源。它形成了一种反馈。
  我们呢?事实上,中国的现代化更为快速,社会结构变迁更剧烈,以致“社会失范”得到了放大。从理论上讲,需要消耗的道德资源当然就要多得多。但遗憾的是,尽管多年来我们一直倡导社会美德,但在官德和权力大面积失范的情况下,生产不了多少道德资源;而多年来,我们对传统道德资源的破坏性消耗,却是灾难性的。
  没有多少道德资源可以消耗,以致当一个人做出道德行为的选择时,只能从良心那儿得到支持,还充满了不可预知的风险,这就是“扶不扶老人”的深刻背景。
  
  道德义务没有讨价还价
  扶一个跌倒在街头的老人,出自于一种人性本能。一个人听从的其实只是内心的命令。用德国哲学家康德的话说,这是一种“心中的道德律”的召唤。
  非要有理论依据的话,就是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讲的,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一种“自然义务”,从消极层面说,他不应该去害别人;从积极的层面上,在能力许可并且自己也不需要付出多大代价的情况下,他应该去帮助一个处于危难中的人。
  人类组成社会一起生活,如果大家都不讲道德,是很难过下去的。原因是,在自然面前和人生的种种不确定性面前,每个人其实都是弱者,都需要得到他人的帮助,至少是不对自己的安全、利益等构成威胁。如果你不扶一个跌倒的老人,那么,这在逻辑上相当于一种“自杀”,因为你也会老;如果你无法预知他人有道德,那么,你无论做什么,都随时要防备有人害你,这会导致精神高度紧张,甚至崩溃。
  社会的健康发展要靠法律的约束,但仅仅依靠法律是不现实的,因为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整个道德体系中必须用来进行强制的那一部分。情况很明显,一个没有道德约束的社会,即使不堕落到那种“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的野蛮状态,至少也让一个社会陷入病态。而这样的一个社会,每个人过得其实都相当痛苦。
  正是基于此,在千百年来的道德实践中,很多道德观念,无论是根据人性的“自然反应”提炼出来的道德原则,还是为维护良好社会秩序而制订出来的道德规范,都会慢慢地通过社会化而变成一个人的自我,让他以此来自我认同。用精神分析大师弗洛伊德的话讲,就是构成了一个人的“超我”。道德如果不是让人自己管自己,那肯定是没有多少用的。
  这一点决定了,如果一个人不讲道德,他会有一种扼杀自我的痛苦感觉,在心理上和精神上都变得畸形。他感觉到自己所负有的道德义务,已不再是对别人的义务,而是对自己内心的义务。用通俗的话讲,就是一个人在做好事时,往往会说“不做对不住自己的良心”。
  而道德义务就相当于对一个人发布一种命令,它的典型格式是“你应该如何如何”。也就是说,没有什么讨价还价,没有什么理性的盘算,不需要考虑一个人要扶的这个老人认识不认识。考虑到这一点的话,它就已经变味了。
  如果在行动之前,还考虑到扶这个跌倒的老人,是否要承担巨大的风险,比如被她“讹诈”,而且法官的判决也有利于“讹诈”者,那这一道德问题就彻底异化。它不再与个体的道德选择有关,而是与社会是否适合道德生存有关。
  
  官德倒退和市场思维的解构
  种种迹像似乎已经表明,一个急剧变迁中的社会,道德的空间会被极大压缩。
  由于能够内化成一个人的自我,从表面上看,道德观念的力量是相当强大的,因为它就是人心。但只有在一个静态的、有稳定秩序的社会,它才不显得弱势。如果社会受到新的思维方式、体制、观念的冲击,道德往往不堪一击。
  原因在于,道德需要一个能够使它很好地发挥功能的环境。得不到制度、法律、社会这些环境的支持,或者甚至被这些环境所“解构”,它就只能一败涂地。而反过来,它又会加剧这些环境的恶化。
  官德的倒退对道德的“解构”是一个恶劣的背景。好的官员作风,本身应该成为一种美德,成为公民的道德引领。但不时曝出的腐败,公权力的滥用,皆对社会的道德危机起到了一个坏的“带头作用”。
  而市场思维的过度扩大也对道德构成了“解构”。道德思维就是不考虑“这样做对我有利还是无利”,而市场思维恰恰以这种思维去看待一切。按照市场思维,雷锋并不能得到理解。不仅如此,其它的任何道德行为,都被还原成一种“交易”。一个社会长期养成这种思维,不仅怀疑、鄙视道德,还阻止了一个人作出道德选择的脚步,因为这样做除了“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外,一个人的确得不到,甚至还要损失什么。其结果,就是社会变得冷漠,而“慈善秀”之类以道德名义进行的交易倒是大行其道。
  在阻止人们作出道德选择方面,法律的判决则是最直接、最致命的。一项法律判决,必须接受道德正当性的检验,它更不能造成瓦解社会道德的后果。
  而非常不幸,从2007年的南京彭宇案到前段时间的天津许云鹤案,法官在判决时,其推理既不考虑判决的道德后果,同时也不顾逻辑错误。无论如何变换词语,直白的表达是“不是你撞的你怎么会去扶她?”在这里,已经完全假定了人们不会有道德。这种“法律思维”,其实是没有道德的市场思维在法官头脑中的折射。
  一种道德行为,在满足人们“对得起自己的良心”的自我认同时,本就让人失去一些东西,至少是时间精力。而如果法律判决告诉他,他的道德行为有可能还要承受巨大的代价,从而充满了风险,那么,他一定不会去做。
  在道德焦虑中,人们普遍希望最高法出来进行司法解释,避免彭宇案一再发生,避免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的情境一再出现,从而以法律来挽救道德。这确实有必要,但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已。毕竟,现在的道德危机已经到了“每个人可能在道德上相互为敌”的地步。最需要做的,是让官员在权力行使上作出道德示范,以此作出挽救社会道德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