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创业促进体系及对中国的启示]德国教育体系

  新创企业和创新企业是经济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已成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速经济复兴、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动力。据统计,占德国企业总数99.7%的338万家中小企业营业税占整个德国企业界的99.3%,提供了约70%的就业机会和82%的培训机会。德国中小企业的繁荣关键在于其创业活动的踊跃,这同德国比较完善的中小企业创业促进体系密切相关。从目前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看,人们的创业热情很高。全球创业观察(GEM)调查表明,2007年中国全员创业指数为16.4%。但是,与高涨的创业热情相比,中国的创业环境还存在着很多不足。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经济面临衰退,中国出口和投资减少,外部需求萎缩,企业缩减生产、大批裁员。要想从根本上破解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化威胁为机会,增强经济竞争优势和吸纳就业能力,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就必须建设好创业促进体系,提高创业能力。认真研究德国的创业促进体系,对加强全民创业环境建设,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德国创业促进体系特点
  
  创业的发生与发展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只有具备一定的要素,才能把早期创业活动更多地转化为具有一定生命周期的新企业。影响中小企业创办的因素主要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及创业环境。据统计,德国每年建立的新企业大约有45万家,关闭大约34万家,有11万余家企业在竞争中扎下了根,其中大部分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之所以在德国兴旺发达,不仅同德国人具有敢于创业的竞争意识相关,也是德国政府重视改善中小企业创业环境的结果。
  1、支持创业的机构与法规。德国政府设有联邦卡特尔局和托拉斯局,禁止大企业的合并和对中小企业的兼并,检查监督大企业是否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采取压价或提价等不正当手段打击限制中小企业。此外,德国政府的经济技术部、财政部都下设专门负责中小企业事务的机构,经济部还在波恩设有中小企业研究所。各州政府、德国行业协会、工商会也都设有专门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促进部门,在欧盟和驻外使团内也设有中小企业促进机构。
  在德国,法律已成为服务中小企业的调节器,成为发展中小企业的总纲和基石。德国的民商立法、经济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比较健全完善,不同时期制定的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反对限制竞争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不仅为中小企业的行为提供了基本规范,而且在创立公平竞争机制、优化中小企业外部环境方面,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广阔的法律空间。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德国制定了《改善地区经济结构法》、《落后地区振兴政策》、《改革中小企业结构的基本纲领》、《中小企业组织原则》、《反对限制竞争法》、《反垄断法》及《关于提高中小企业的行动计划》等法律,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1974年以后,各州市还根据自主立法权相继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增加就业法》等。这些立法构成了德国发展中小企业的主要法律依据,规范了中小企业产业竞争的新秩序,营造了鼓励中小企业创业的发展环境。
  2、支持创业的财税支持政策。从1984年开始,德国政府就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优惠条款,特别是对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规定在落后地区新建企业可以免交营业税5年;新建企业所消耗的动产投资免征50%所得税;中小企业盈利用于再投资的部分免交财产税。1994年德国政府将中小企业交纳营业税起征点从2.5万马克提高到3.25万马克;在1998年实施的德国联邦政府税收改革中,将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从1998年的25.9%逐步降低到2005年的15%,同时基本免税额从1998年的6322欧元提高到2005年的7664欧元。
  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实施就业补贴政策。德国政府曾规定,凡失业者创办中小企业,给予2万马克的资助,每招收1名失业者再资助2万马克。德国各地都有政府部门开办的为当地中小企业培训徒工、对中小企业职工进行知识更新或改行培训的职业教育中心,经费由政府拨款补贴,中小企业只需为自己职工出部分培训费。
  3、支持创业的融资政策。为解决自主创业人员和现有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问题,德国实施了以贴息贷款为主形式多样的金融扶持手段,主要有贷款、投资补贴、贴息和担保。联邦政府主要通过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和德国平衡两大政策性银行牵头实施扶持中小企业融资。在各州,还有储蓄银行和建设银行两个政策性银行,围绕本州的实际,制订了许多鼓励和扶持创办中小企业的政策。目前,德国共有2―3万家可资助中小企业创业者的银行机构,而且申请手续非常简单。凡是个人或团体创办小企业,只要自有资金不少于投资总额的10%,就可向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和德国平衡银行申请30%的创业援助资金。创业援助贷款一般为10―20年期,年息低于市场一般水平,前两年可以不付利息,前10年可以不还本金,此项贷款由国家担保。对增加就业岗位、贷款份额占投资额75%的中小企业,给予占投资额10%的补贴,还款期为8年。德国为新创企业设立了创新基金(ERP),凡新办企业自有资金不足者,可以得到ERP计划的自有资金证明,凭证明到复兴或平衡银行贷款,进行创业实践。如发生风险,政府ERP承担80%风险,银行承担20%。此外,德国在提供促进贷款时遵循“主办银行原则”,即企业获取促进贷款的申请必须由其往来银行提出,由该往来银行从促进银行得到资金,再把资金转交给创业人员或小企业主。
  4、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几十年的不断完善,德国形成了纵向与横向交错的,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系统且高效服务的组织机构框架。如德国联邦经济和贸易管理局(BAFA)负责开展对中小企业的新创、经营、环保事务,对新创企业和业主经理进行培训,帮助中小企业参加展览会;德国经济发展和培训基金会(SEQUA)在海外为德国企业寻找合作伙伴;德国联邦外贸信息处负责收集世界经济信息,促进联邦中小企业贸易出口。德国还设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工商联合会和行业协会,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德国政府规定,所有企业都要加入工商联合会并交纳会费。德国还建立了300余家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中心,为创业者提供办公场所,收取低廉的租金和管理费用。
  5、创业文化的培养。在德国,从中小学到大学,再到企业,各个层面均有旨在传授创业知识、激发人们创业精神的相关课程和促进高校学生和毕业生再度创业的促进项目。德国政府把提高全体劳动者的素质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职业学校遍布全国,设置的专业达380多个。职业教育经费主要由联邦、州政府及企业分别承担。双轨制职业教育十分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由学校和企业分工协作分别制定双轨制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学生既是公立职业学校的学生,又是工厂的徒工。职业学校的教学是在服从企业培训要求的前提下进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中毕业生,为在上大学之前获得一定的职业经历和经验,接受双轨制职业培训。
  
  激励中国全民创业的对策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据统计,截至2007年6月底,中国中小企业数量已达到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量的99.8%。中小企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中国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创业差距较大。融资难、人才短缺、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完善等依然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创业对经济复兴、革新和经济增长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更要调动全社会资源,积极营造创业环境,推动创业活动的发展,振兴中国经济。可以借鉴德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及发展经验,从政府、创业者和社会三个角度制定激励中国全民创业的对策。
  1、优化创业法制环境。各级地方政府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确保已经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在国家颁布的有关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创立与发展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中小企业创办及发展的具体需要,及时制定扶持创业的专项法规和具体措施,为全社会的创业活动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完善市场经济法制环境,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要致力于建立民主公正的法制环境,加快清理、修改各种歧视和不利于创业的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构建公平竞争的平台。
  2、建立创业教育体系。教育与培训是创业活动得以开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创业者将潜在商业机会转变为现实的能力基础。首先,政府要加强社会创业者培训教育,可以在省、市、县成立创业培训中心,免费为创业者提供市场信息、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策划、创业培训等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次,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创业教育。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应建立一套科学的创业教育教学研究体系,设立高校创业中心、创业教育研究会等机构,积极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将被动的就业观念转变为主动的创业观念。此外,要在中小学教育中渗透对创业精神的培育,培养青少年的创业意识和基本技能。
  3、加大创业金融支持力度。首先,继续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各级地方政府要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支持民营中小企业的创办;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设立风险投资贷款担保基金,降低金融机构对民营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
  其次,扩大间接融资渠道。加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综合改革步伐,建立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体系;进一步引导银行放宽企业融资的准入条件,融通创业资金;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商业性担保公司、担保机构的作用,构建多层次的全民创业担保体系。
  再次,发展直接融资渠道。尽快建立以创业板为主导,覆盖风险投资市场、公司债券市场、二级市场的多层次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逐步建立中小企业上市育成体系,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融资渠道。
  4、提供创业财税优惠。进一步清理、规范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实行有利的特别优惠政策,降低中小企业营业税起征点,实行特殊的固定资产折旧率,降低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为自创企业的失业者提供启动资金,为接收就业人员的企业提供补贴,加大对创办企业的激励力度;对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公益性事业,要通过收费补偿机制和财政补贴,吸引中小企业进入;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或地方科委、专家组评估确属技术先进的、处于创业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创新领域的中小企业,给予相当于投资额一定比例的津贴或补助。
  5、加强企业孵卵机制建设。企业孵化器唯一的服务对象是在孵的小型企业,是以发现创业者的潜在价值、培育创业企业的市场价值、实现孵化器自身的增值为目的的培育企业创造价值的商业模式。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资源优势和产业发展优势,采取政府扶持,服务机构组织协调管理,社会力量参与,以大学、科研院所为依托,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小企业孵化园和创业基地为载体,搭建各种所需公共服务平台。特别是要充分发挥研究型大学在创办企业与发展地方经济中应有的作用,形成以研究型大学为中心的产业带,建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将发明商业化,促进创业。
  6、完善创业服务中介组织建设。政府应动员更多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服务。形成“政府――市场中介组织――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关系链,使市场中介组织处于核心地位,针对企业创办、运作过程中前、中、后不同时期特殊要求来开展有效服务。为此,一方面要加快建立专门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服务的中介组织机构,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逐步形成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必要的激励、约束、测评、竞争机制,发挥政府财政资金对公共服务的引导扶持作用,拓宽现有的中介组织的服务范围。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财税会计服务、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生产协作服务、经营管理与产品销售服务及政策法律服务等全方位的创业服务。在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中,要注意促进中介组织机构法制化、系统网络化运作。
  (本文由吉林大学“985工程”项目“经济分析与预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吉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问题研究” 资助。)
  (作者系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文博英)
  
  参考文献:
  [1]高建、蒋彦福、李习保、程源:《全球创业观察中国报告(2005)》,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
  [2]李志能、郁义鸿、Robert D. Hisrich:《创业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
  [3]郑春荣:《中小企业: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支柱》,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