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布斯》说中国百姓的税负比美国还“痛”,很多人不服,某部委领导不就“痛斥”了吗?其实轻与重是相对的,不公平的税负对于勉强交纳它的人来说就是过重。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涉及公民私有财产的增减,更要做到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否则将直接给纳税人造成沉重负担。
2009年4月15日,美国民众在数百城市分别举行抗议游行,表达对政府税收政策以及奥巴马巨额财政预算计划的不满。
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分为综合制和分类制,也有把两者结合起来的。综合税制的特点是把纳税人在一年之内的各种来源的所得汇总起来加以计算,税基宽绰,最高边际税率没有必要定得很高,算出的结果能够真实反映一个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而分类所得税制,就是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按其所得的不同来源,将其分为不同类别的所得,对每一类所得按照单独的税率分别计征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制计征简便,易于控制源泉,征收管理水平和效率较低的政府比较喜欢它,缺点是不大容易体现公平原则。至目前为止,中美两国各实行其中的一种,美先中后。
老美的计算劲儿
美国的综合税制关键所在是基础税基和应税所得的确定,其计算过程相当复杂。第一步,对个人全部所得进行调整,即排除掉法律规定的不属于课税范围的项目,得出毛所得;第二步,减去交易或经营费用、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亏扣除(最多减3000元)以及其他允许扣除的项目,得出调整后的毛所得;第三步,扣除个人和被抚养者的宽免部分以及税法上规定的项目,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四步,把应纳税所得额纳入累进税率表中,看它适应哪一级税率。如此这般计算出来的结果,就是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然而事情还没有完,美国税法还为特定阶层的纳税人设立了税收抵免优惠,可以直接从应纳税额中减去。这样七扣八扣步步算下来很是麻烦,但由于该扣除的都一笔笔扣除掉了,也就显得比较公平合理。
早就听说老美做事,凡涉及个人财产权的事儿决不含糊,一个小数点一个小数点地抠,征纳双方皆如此,这一点在计算个人宽免和扣除额时体现得再清楚不过。
美国税法规定,纳税人除了本人享受的宽免之外,还可以为每个符合条件的被抚养者扣除宽免,额度与纳税者本人相同,例如照顾孩子和被抚养者抵免。
美国税法还规定,凡与个人工作有关的费用支出,如雇主未予补偿的差旅费、投资咨询费、工会会费、与受雇有关的教育费、制服费、专业期刊订阅费、税务顾问及律师、会计费、搬家费,甚至雇请牧师的费用、赌博费(以赌博收入为限)等,都包括在可以扣除的项目之内。当纳税人向教会、教育、科学、文化等机构和其他非营利组织捐赠时,只要不超过纳税人调整后毛所得的50%,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从事捐献所发生的电话、邮寄、停车等费,都可以作为减项。当纳税人遭遇灾害,如车祸、失窃、抢劫、火灾、风暴等偶然的和未能预料的损失,都准予扣除。
最能说明问题的是医疗费用扣除,纳税者本人及其配偶、被抚养者等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扣除,通常看病的大部分费用――诊治费、手术费、验光配镜费、药剂药品费、住院费、保健和事故保险费等等都列在其中。而且没有时间限制。我的一个朋友在美国刚刚参加医疗保险就查出乳腺癌,住院动手术直到痊愈,只花了一点挂号费。此外,纳税人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投资利息支出在一定范围内也是可以扣除的。
应该说,规定这些扣除的目的主要是追求税收的公平,例如勤劳所得抵免就是为了减轻低收入者的负担。值得注意的是,勤劳所得抵免是返还性的,即使纳税人没有达到纳税标准,也可以拿到一笔相当于该项抵免额的退税,相当于一种负所得税。不能不承认,由纳税人民意代表审定、推行的个税制度为本群体想得真够周到。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不是一个,而是四个,分别适用于单身个人、户主、联合申报的已婚者以及单独申报的已婚者,实行六级超额累进,最高边际税率为3。这是一种相对合理的税级和税率设计。
美国个税是按家庭、按年度计算征收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款额度是由自己核定的,每年一次。由于制度比较成熟,税收机关征税方便,征收成本低,征税面广。
美国个税在征收时还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采用了“指数化”的方法,即每年根据物价指数调整一次标准扣除额、个人宽免额以及累进税率的边际级距。如果物价上涨剧烈,扣除额等会随之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也就是说,当经济发生波动时,美国政府首先考虑的不是如何保住自己的财政收入,而是稳定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保护纳税人的利益。
中国个税还待完善
个税在我国发展很快,许多地方已经成为继营业税之后的第二大税种,但在这个税种的税制结构的完善上,十几年来却一直进步不大。若拿中美两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作比较,肯定对我们不利:我们实行的不是综合所得税制,而是分类所得税制,将纳税人所得分成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11个类别,相当于我们有11种个人所得税。由于分类税制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真实应纳税所得的水平,容易造成应税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缴税或少缴税,而应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多缴税的现象。
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常识是:第一,不能征及属于公民为维持个人基本生活所必需支出的部分;第二,应考虑公民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因素;第三,好的个人所得税,客观上有调节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水平的功用。显然,这几方面美国人干得都不错,那么细致认真地设计宽免额和扣除标准,就是不使贫弱者多纳税,也只有这样,才有追求社会公平的可能性。
我国个税虽实行了三十多年,它的主要功能仍是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公平不是它主要的价值取向,因此对收入分配的作用基本上为零,甚至起反向的作用。据对五个省的社会调查,高收入者所承担的税负与其收入水平完全不匹配。对这部分人,个税不仅没有缩小整体收入差距,反而起了拉大这个差距的作用。
在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巨大差异,而个税的“起征点”(即免征额),是不分中部西部、不论哪个“线”的城市,标准是完全一样的。2000元收入在中西部一些地方或许可以成为高收入者,在北京、上海这样的超大城市,也就是将就着解决个温饱,它们之间的免征额怎么能完全相同呢?这个账连小学生也算不过来。
免征额标准其实是个税改革中最简单的问题,在我们这里却变得复杂。我国实行的是总收入减去固定的扣除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办法,标准规定得过于粗略简单。纳税人赡养人口、子女抚养及教育、医疗费用、住房购置费用等因素统统未予考虑,也没有按最低生活水平线抵扣个人所得税。这些大头费用,过去很多都是由政府承担的,现在都转由个人承担了,那么,政府就应当把这笔钱留给个人,在税前予以扣除。可是,我们没有这样做。以住房改革为例,由于政府取消了福利分房政策,居民就需要支付一笔数额相当大的费用来购买住房,可是人们的这项消费支出并没有被计入免征额之内。
税负轻重是比较出来的
《福布斯》说中国百姓的税负比美国还“痛”,很多人不服,某部委领导不就“痛斥”了吗?其实轻与重是相对的,不公平的税负对于勉强交纳它的人来说就是过重。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涉及公民私有财产的增减,更要做到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否则将直接给纳税人造成沉重负担。因为在各税种里,个税属于直接税,不比增值税、营业税之类的间接税,商家是可以通过抬高价格而间接转嫁给最终消费者的。
中国个税税负是轻是重,我们自己也有统计。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新闻中心曾就个人所得税问题联合开展一项调查。在3698名参与者中,有97%的人认为目前的个税税负过重,“起征点”过低,还有同等比例的人期待能尽快将其调高。民意汹涌,今日更甚,“痛斥”还有什么意义呢?
目前个人所得税之重已成街头巷尾人们热议的话题,笔者近日参加会议,学者们在抱怨税重的声儿也不小。因此觉得有必要善意提醒决策者一下:通胀条件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如税率、扣除额等不要保持在固定的水平上一成不变,因为有的家庭可能不得不用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支出来纳税,会导致难以预料的后果。这是有前车之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