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问题是思想史上永恒的问题。一类思想家力图确立某种道德观念的绝对性、客观性和普遍有效性,从古代的柏拉图到近代的康德,再到当代的哈贝马斯皆为这一派代表,他们基本上被称为“哲学家”或“伦理学家”;
而另一类思想家则试图站在道德“之外”看道德,分析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性观念,它产生的环境、条件,它与个人生活的关系,它对个人心理的影响。这些人以卡尔·马克思、马克斯·韦伯、涂尔干、弗洛伊德、米德(George H.Mead)等为代表,他们基本上被称为“社会学家”或“心理学家”。
第二类思想家的基本观点可以用涂尔干的一段话作概括:“实证主义社会学一直被指责为崇拜和迷信事实而对观念无动于衷,这样的指责是不公正的。那些主要的社会现象,包括宗教、道德、法律、经济、美学,都是价值系统,所以都是观念。这些观念是社会学的一个研究领域。社会学只作为一门科学去处理这些观念。社会学并不去构建观念,相反,社会学只把这些观念作为一种事实接受下来,作为研究的客观对象,然后试图去分析和解释这些观念。······,如果说对于社会学家而言,这个任务是可能被完成的,那是因为社会已经提供了客观分析和解释这些观念的条件和线索。”⑴
本文试图根据西方几位重要社会学家的论述,特别是涂尔干的有关理论,理解、阐释社会规范性观念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在利益、倾向、行动、态度、情感等方面的关系。
一、人需要或无法脱离社会,社会规范性观念正从社会交往和社会意见中产生
人为了自身需要而无法脱离社会。人从一开始就是社会性群居动物,而且代代相传。我们说着主要不是我们自己发明的语言,居住着主要不是我们自己建造的房屋,使用着主要不是我们自己发明的仪器,行使着主要不是我们自己拟定的法定权利,利用着主要不是我们自己创造的庞大人类知识宝库。“只有社会才能给人带来各种文明的利益。”⑵有几个人能拒绝这种利益和好处呢?因此,虽然人在社会中会感到各种或强或弱、或长或短的不愉快乃至痛苦,他(她)仍要生活在社会中,他(她)仍在某种意义上感到社会在保护他(她),支持他(她),使他(她)享有即使是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当人们在社会中感到不愉快乃至痛苦时,他们首先而且主要选择的是改造社会而非脱离社会,改造规范而不是脱离规范。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谓的“社会”,指小到村庄、部落,大到全世界的各种层次。
既然一个无论人数多少的社会对人都是必须的,那么社会交往就是必然的。社会交往数量越多,频率越高,所需要的从而相应产生的社会规范性内容就越多,社会规范成为保证和发展文明成果的必要条件。比如,农民们因为社会交往不多,所以形成和受到的规范性限制也不多。孔德(August Comte)说只有在军事行动中农民们才受到较全面的纪律规范性塑造。⑶而工商业社会则交往频繁,所以社会法规的内容也就比传统农业社会多得多,以至于律师成为一个专门职业。我们同样也看到,在工商业社会形成之初,人们刚开始增加社会交往,这时规范尚未建立,社会上充斥坑蒙拐骗和不守信用现象,人们这时既没有形成相应规范也没有需要规范的意识,这种现象只有随着交往的继续增多和持续才能改变。
进一步说,在交往中就会产生大量的代表各个个人的利益、态度、看法的意见,而社会规范性观念正直接从这些意见中产生:可能是某社会中多数人的某种共同意见、倾向,也可能是该社会中强势性控制集团的某种共同意见、倾向,形成了该社会的社会规范性观念,而且这种观念必须而且必然具有对全社会的权威性。所以说,并不是因为一个人犯了罪,社会上的人才去谴责他,而是因为社会上的大多数人都谴责反对这种行为,所以这个人才犯了罪。因此,当一个道德家或思想家极力倡导某种道德规范,只要它还没有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它就不是真正存在着的社会规范及其观念。至于为什么某种规范体系能在某一个社会中被大多数人或强势性控制集团接受,这取决于该社会中人们的生产生活状况、人们对社会的理解以及人们的需要,因此真正存在过的规范体系成百上千。
我们可以说某种社会规范体系及其观念就是“社会的”,因为,在它所在的那个社会里,虽然它实际上或者直接满足大多数人的整体利益,或者直接满足强势性控制集团的整体利益,但是它在社会上具有控制性力量。
比如,在一些原始部落,吃战俘是大多数部落成员认可接受的,那么在该部落中这种行为就是道德的,古代爱斯基摩人和五世纪前的阿拉伯部落所流行的杀婴,很多非洲部落流行的割礼,正与上述吃战俘的情况相似,而除这些部落外的所有社会的绝大多数人都极为强烈地反对这些行为,所以在所有这些社会里这些行为就是不道德的。(而一位持客观分析立场的研究者则试图调查清楚并试图解释为什么那些部落中的大部分人会同意这些行为,很多人类学家、社会学家,比如涂尔干和马林洛夫斯基,都做了大量的这方面的工作。)大部分农业社会的大多数成员都认同父权的合理性,那么在那些社会中父权就是道德的。而现代工商业社会的大多数成员都不认可父权观念,那么在工商业社会中父权就是不道德的。中国封建社会中官员与百姓的关系则是强弱势群体间的关系,在这方面的规范是百姓要对官员恭敬和服从(下跪成为这种关系中的规范性行为),两者的人格是不平等的,而且这种不平等恰恰就是当时的规范,虽然这种规范实际上是为了直接满足官员的利益,但由于官员集团的强势地位,以至于这种规范不仅在封建社会中被全社会普遍认为是道德的,而且被当时很多百姓内心化,感到这种规范及其观念的神圣不可侵犯。而随着时代的变化,官员与百姓的关系则成为人格上的平等关系。再比如,中国人会觉得欧美社会中海滨浴场的“天体运动”太过有伤风化,在中国敢这样警察一定会干涉的,但一些西方人却对中国的计划生育说三道四,说是违反人权。
涂尔干论述道:“不创造观念社会就无法存在,这些观念是社会看待自身的方式,。。。。。。社会是有灵魂的,这个灵魂就是由这些观念组成,那些观念并非只是抽象物,并非只是缺乏效能的认知性概念,它们实际上是具有充分能动性能量的,因为在它背后站着的是社会集体的强大力量。”⑷
社会规范体系及其在人们头脑中的观念是人发明的,但并不是单个人发明的,而是数目或多或少的一群人在共同的生活和交往中逐渐形成的,它的形成过程和语言、货币的形成过程是一样的,都是人际交往方面的一种符号化过程。当今的很多学者都在提出、论证并试图建立各自认为是“对的”“应当的”的某种社会规范体系及观念,比如新儒家、自由主义、新左派、新保守主义、社会民主主义、女权主义,他们的工作都是这种符号体系的形成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文开始时谈到的第一类思想家的工作也属于这种形成过程。而第二类思想家则主要是对这种符号体系的形成过程作客观分析,这也是本文的立场。打一个比方,如果是在语言方面,那么,第一类思想家致力于某种语言的创造(比如世界语),第二类思想家则致力于对语言这种人类现象的形成发展作客观分析。
社会交往越频繁,人们就越容易感受到某种社会规范性观念对自己的强大心理作用力。涂尔干曾举了几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一个例子是:“在一个自发形成的集会上,我们很容易被某种情绪激动起来,而一旦回到个人独处状态时,我们是无法如此激动的。”⑸在这种情形下,某种集体一致性的行动和热情就越容易控制人,人按照一致性群体规范去行为的情绪(道德情感)就越强烈。另一个例子是在某历史时期,“这时社会对个人的更为强烈的影响会带来更大的社会性结果并显得更加令人目眩。在这些历史时期中,因为特定的集体性震惊(比如爆发战争――作者注),社会交往变得比平时多得多也强得多。”⑹在那种时期人们和平常相比更紧密频繁地组织、团结起来。在十字军东征或法国大革命时期,一个阵营、一支军队内部高度团结,一些人为了所在团体的利益宁愿赴死,这时代表集体利益的规范性观念在成员们的心中得到高度强化,成员们的道德热情极为高涨,比如十字军们就强烈感受到神就在他们中间。涂尔干还举了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时期,“在这些时期,那种更崇高的生活形式在人们心中是如此强烈,甚至完全控制了人的意识,从而几乎彻底消除了自我和庸常。”⑺
但是,这种时期毕竟是短暂的,人们不可能总处在战争和革命状态。而随着集体生活的松弛,社会交往的减少,人们对规范性观念的感受程度又恢复到平常水平。“在被感受到和只是被作为一种观念想到之间现在有了一条明显的界限。但是,如果这些观念不被定时地唤起,它们就会不再在人们心中存在下去。所以,各种宗教活动、世俗仪式,都是要把人们定期聚集在一起进行智识的和道德的交流,从而能唤起那些观念。”⑻
二、社会规范性观念令人们服从规范,人们的一些天性由此受到控制和压抑
社会规范从个人的集合体中产生,但它一旦产生,就具有了与个人不同的内容,它追求专属自己的目的。但在这样的追求中它是不能离开其成员的帮助的,它要求其成员们成为它的仆人,要求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忘掉他们自己的特殊利益,要求他们为此作出各种在他们看来是不方便的、甚至是牺牲的事情,因为如果不这样,社会生活实际上就变得不可能。涂尔干说:“正因如此,我们或自愿或被迫地履行我们的责任,那就是让我们自己服从那些行为准则和思想准则,虽然这些准则似乎并不是我们某个人所拟定和向往的,甚至在某些时候这些准则和我们的基本倾向和本能相悖。”⑼“社会规范驱除和规范相抵触的个人行为,另一方面,赞许鼓励符合规范的个人行为。”⑽
在这里我们再引用社会学家W.I.托马斯(William.I.Thomas)的一段话:“个人倾向于享乐主义的行为选择,快乐第一;
社会则倾向于功利主义选择,安全第一。社会期望其成员是勤劳的、可依赖的、行为有规则的、清醒理智的、有秩序的、自我牺牲的。个人则希望这些要求能少一些,自己的新鲜体验能多一些。另外,组织起来的社会还要去寻求调节其成员之间在追求自身欲望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带来的冲突和竞争。
。。。。。。
正是在这里道德出现了,它调节各人欲望的表达。
。。。。。。
因此道德是其成员们普遍接受的对他们所处社会格局的一个定义,这个定义可能表现为公共意见、未成文的法律,也可能表现为一套正式的法典,或一套宗教训令和禁令。”⑾
社会控制、约束个人,暴力手段总是被较少使用的(虽然某些社会规范的建立基础是暴力),最常见手段是通过对个人道德意识的塑造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在这方面社会学家G.H.米德认为,社会控制在个人意识中是这样被建立起来的:在社会交往中,个人既意识到他自己也意识到他人,这对于个人自我发展和社会组织的发展同样重要,一个人必须而且或多或少已经学会了站在别人的角度来看自己,学会用社会给自己确定的角色来要求自己,如果自己在这方面做得不好就批评自己,社会也力图用种种方法来加强个人的这种意识。这样,“‘站在别人的角度看自己’对于人们合作行为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社会控制通过个人的自我批评,对个人行为行使着密切而广泛的影响,以致力于把个人及其行为和他生活其中的有机社会过程结合成一体化。个人意识到他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群体以及他们施加给自己的影响,因此他能够根据他与社会、与他人的关系来有意识地、批评性地控制和指导自己的行为。因此,他变得不仅是自我意识的,而且是自我批评的。
也就是说,自我批评就是社会批评,被自我批评所控制的行为实质上就是被社会控制的行为。”⑿
社会规范得以在社会中贯彻执行,一靠物质力量,比如法律;
二靠人们心中的道德力量。道德观念在人们心中是一个令人敬畏的事物,是一种对个人具权威性、优越性的事物,它对个人是持一种自上而下、居高临下的姿态。涂尔干说:“当道德观念在我们的意识中具有了这样一种力量,那就是它本身导致或禁止我们的某种行为,根本不考虑这种行为对我们究竟是有利还是有害,我们就说道德观念是令我们敬畏的。当我们仅仅因为某个人的话具有道德权威而听从他,并不是因为那些话很聪明,而是因为那些话具有某种内在的、能感觉到的力量,正是这种力量征服了我们的意愿,使我们的行为被导向那些话所指引的方向。尊敬是我们体验到的这样一种情绪:我们在某个事物(道德观念)上体会到它所具有的内在的、完全是精神性的,对我们的压力。这就是为什么道德律令一般采用简明的、断然命令式的语式,不留下丝毫犹豫的余地。这是因为,只要它是一个命令并且具有自身的力量,(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它就排除了任何权衡、斟酌、计算和审慎。它之所以有这种力量在于它有精神上的强度,正是这种强度造成了道德的优越性地位。”⒀这就是康德的“绝对命令”中之对抗功利主义的性质。
人们在生活和意识中感受到道德观念在自己心中的这种令自己屈服的力量,但人们往往看不清这种心理感受的根源何在,道德观念在心中内化的程度越强,人们就越看不清。前面我们说过社会规范性观念或者来自大多数人的共同意见,或者来自某社会强势性控制集团的共同意见,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出道德观念的令人敬畏性、优越性、内在的强大力量、精神上的强度来自何方。涂尔干对此论述道:“我们意识中的道德观念具有一种强度,这种强度是完全单个私人化的意识无法达到的。它的力量来自于它代表了无数人的意见,因为正是这无数人的意见共同形成了道德观念。说着道德观念的人实际上在代表社会说话,我们听到的不是他的而是社会的发言。
对于违反社会规范、道德的行为,社会谴责、用暴力压抑,社会以此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态度,并以此加强道德观念的优越性和令人敬畏性。”⒁
人出于自己的人性需要形成或进入社会,社会则反过来制约人性。在这里显示出来的是个人对社会又恨又爱的矛盾关系和矛盾心态。农民们虽然物质生活相对贫乏,但由于其工作性质不需要人与人之间严格的合作而可以享有较多的自由。很多思想家则批评现代社会在物质财富丰富的同时扼杀个性、甚至是扼杀人性。在这里,人的自我批评,人的符合规范的行为,显示出其手段、工具性的一面。它们只是意味着牺牲自己的一些人性需要去满足自己的另一些需要,是人被迫无奈才去做的。道德规范好比是人外部的一堵堵高墙,人只能在那一堵堵高墙之内寻欢作乐(因此就会有人试图在墙上打个洞钻出去)。人对道德的意识和感受就是对一堵堵高墙的意识和感受。人无奈地接受它,臣服于它的力量,服从于它的权威,尊敬它。但是,决不会亲近它,热爱它。人在这里感到的是一种矛盾性处境:自我需要与外在约束及其在自我意识中的表现(自我批评)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的根源就是个人需要与他人需要、社会需要的矛盾,是个人自己的一部分人性需要和自己的另一部分人性需要的矛盾。这是人永远都在解决、但又永远无法彻底解决的宿命性矛盾处境。每个时代的每个社会都只给出了一个特定的但绝非最后的解决方案。
三、道德意识成为人性中新的组成部分,人性因此变得丰富而复杂了
上述略显悲观的论调其实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人在自己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中所体会的决不只是负面的情绪,人其实是十分可能而且时常在道德行为中体会到正面的情绪。涂尔干说:“一个完成了自己的责任的人,会在同伴及周围人的认同、尊敬和好感中体会到一种舒适感、安心感。这种舒适感他可能并没有明确意识到,但实际上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诱导他去按责任所要求的去做。因为他现在是处于一种在道德上与其同伴及周围人和谐的状态,因此他在自己的行为中就有了更多的自信、勇气和勇敢,就像一个人在感到上帝与自己同在一样。”⒂
在另一处,涂尔干说:“神(作为社会规范性观念的符号――作者)不仅是我们依赖的权威,它也是我们力量的源泉。一个服从上帝旨意并感到上帝与自己同在的人,会在行动中感到增强了的自信和能量。同样,(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要求也并不把自己限定在只要求社会成员们牺牲,或丧失某种利益,或不情愿地辛苦工作,它实际上变成为成员们自身行为的一部分,而成员们因此感到自身力量被放大和提示了。”⒃
不仅如此,道德规范意识还使人获得意义感、崇高感和超越感。“社会驱使和迫使(正如儿童是在父母的管教中被社会化一样——作者)个人提升自己并为他提供这种自我提升的条件。通过让个人对社会的意识,社会迫使个人超越自己去加入一种更高层次的生活中去(相对于个人的个人化生活,社会更容易给个人提供意义感――作者),如果只让一个人独处,他是无法建造这样的观念的;
只依赖于其自身力量,他永远也不会有意图和有能力超越自己。道德观念具有自身的存在特性,它被人们看作是一种超出个人欲望之上的高耸入云的某种非个人化的存在。”⒄
让我们用国旗为例。被赋予了国家团结这种社会规范性意义的国旗不是一块普通的布匹,而是国家利益、民族自尊感和自豪感、国民团结的象征,人们在仰望国旗时实际上是在仰望千万个同胞的共同利益。正因如此,个人在国旗面前是渺小的,面对国旗时人们心中会升腾起一种崇高感、庄严感,为国旗而牺牲的人已经最完全地超越了他自己,超越了他的自然本性,他并没有与神同在,但他与他所在民族的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同在。
什么是人性?人性就是人具有的某种渴望被满足的需要。现在,人在按道德观念、道德意识去行为、思考时,感到上述所有的正面情绪体验:安心感、被认同感、被赞扬感、力量感、意义感、超越感、升华感、崇高感(高耸入云感)。而一旦这种体验缺失,人们就会渴望它们。渴望它们就是渴望道德。道德在此变成了人们渴望得到的东西,而不是前面说的面对强大压倒性的力量被迫无奈接受的东西。道德意识因此变成了人性的一部分,可称为一种第二天性。因此,米德说:“社会控制并没有摧毁个人或忽略个人的自我意识的个性,相反,社会控制是人自我意识的个性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形成因素。”⒅
因此,如果说作为生物意义上的人的人性只有食色二性,只知吃喝玩乐,充分社会化了的人则产生了新的人性:对道德意识和道德感的满足的渴求。而对道德的渴求就是对上述所有正面体验的渴求。虽然道德的具体内容依各社会性质的不同而不同,依时代的不同而不同,但道德作为社会存在的必要条件是社会永远具有的,而每个人作为社会成员对道德的渴望也是永恒的。而且人越社会化,这种需求和渴望就越强烈。作为一种社会性动物,人永远需要和渴望神圣,虽然神圣的内容千差万别。
现在,人们不再把道德看作一堵堵高墙,而是把它看作一座座台阶,走上台阶,人们就在超越自己。这时,人们不再完全被自己的自然欲望所驱使从而遭到道德的喝止阻退,人们觉得自然欲望并不那么令人神往,相反,跨上道德的台阶,才能真正获得内心的快乐。这时,人们亲近道德,向往道德,热爱道德。人性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获得了新的内容。
马克斯·韦伯把人的社会行为导向划分成四类:权衡目的、可用的手段和外在环境、可能的后果之后对一个目的的追求性行为;出于对某种绝对的观念价值的信奉而作出的行为;
出于某种情绪的渲泄而作出的行为;
被传统导向的行为。⒆T.帕森斯则把人的行为导向划分成四类:前二类与韦伯的前两类相同,另两类是:科学认知的行为;
表达性行为(艺术)。⒇在这里我们都看到道德需要及出于这种需要的行为导向在人心中具有了独立性的价值,它和其他的人的独立性需求并存共处在人心中。
四、道德作为人性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元素
到现在为止,我们一共进行了三个方面或步骤的分析。我们恰恰在此看到了某种黑格尔式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三段式。第一个步骤,人出于自身的人性需要组成社会,形成社会规范,这时的社会规范及其观念是对人性的一种肯定;
第二个步骤,形成了的社会规范性观念控制、约束人的行为和意识,这时的社会规范及其观念是对人性的一种否定;
第三个步骤,道德意识变成了人性的一部分,这时的社会规范及其观念是对人性的一种新的肯定;
是否定之否定式的肯定。这里所谓的“步骤”并不是指一种时间顺序,它只是我们对它进行客观认识的一种分析性逻辑顺序。在人性与道德观念的关系的实际状态中,以上三个方面是同时或此伏彼起式地存在着。
前面我们说过人所面临的一个宿命式矛盾处境,现在,这个矛盾是否就结束了?没有。人性中现在确实多出了一个需要:道德需求,但每个人的道德需求强度并没有得到程度上的确定(有的人的道德需求很强,有的人则很弱)。现在它进入了人性多方面需求的有机体中,但它在其中的位置则依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性质、不同的社会状态、不同的社会亚群体乃至不同的个人而不同。处在人性需求有机体中的道德需求,很多时候与这个有机体中的其他人性需求和谐相处,但也有很多时候它们之间会出现甚至爆发或小或大的冲突:是按道德观念去行为做事从而满足自己的道德需求呢?还是冒一个不大的风险去贪污一笔或偷情一把呢?每一个人对此都有专属于他(她)自己的答案和抉择,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都有不同的答案。人们在这里再一次感到了那种无法摆脱的宿命式处境,只是换了一种形式:从在自身需求和外在约束(包括自我批评)之间作选择,变成为在自身相互冲突的两个需求之间作选择。而这两种选择的根源是一样的:个人需要与他人需要、社会需要的矛盾,个人自己的一部分人性需要和自己的另一部分人性需要的矛盾。这同样的根源性矛盾通过两套不同的心理机制进入人心,形成了人心所面对的这两种形式的选择。另外,人在面对一个实际问题时,经常是同时考虑这两种选择。而从社会的方面说,它要保证自己的规范得以被贯彻执行,就要用各种方法使其成员在这两种选择中都作出有利于社会的选择。
相对应本文上述三大部分,人对作为社会规范的道德的要求是:根据第一部分中人与道德的关系,人们希望道德规范能促进社会发展,从而尽量满足自己除道德感之外的其他需求,从而能尽量多地获得和享受文明的成果,比如某种社会规范能使生产得到尽可能大的发展;
而在本文第二大部分,人们体会到的是道德对自己的控制和约束性影响,在这方面人们又希望道德规范能尽量少约束自己,规范内容能尽量少一些,大家能尽量相互宽容一些,比如不要看不惯乃至反对同性恋;
根据第三部分,人们又希望在自己的生活中能尽量满足自己的道德感,让自己因此获得安心感、舒适感、意义感。比如尽量多地把一些事情拿出来大家一起讨论,以求共识,从而得到一个大家都愿意接受的(而不是被迫的)规范,或者尽量使要建立的规范和其他的人性需要相一致或相差不远,这些都会使人们更情愿地按道德规范去做从而能更多地满足自己的道德需求。同时社会对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的大力表彰也会使人更能满足道德需求。这三种要求虽然在某些情况下相互促进或相安无事(比如“在法规范围内赚钱是道德的”这样一种规范,既能使大家创造并获得更多财富,也能使大家因为得到社会的认可而安心踏实。这也是新教在近代初期的英国流行的一个原因。),但在另一些情况下会相互冲突(比如遵守劳动纪律的规范,虽然能使人们获得更多的财富,却减少了人的自由)。
每一个社会的规范都在上述三方面各给人们一定的程度不同的满足,因而得到一个三方面得分相加的“总分”。在每一个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如果有几个规范供我们选择,那人们自然会选择那“总分”最高者。
五、社会规范性观念及其符号被神圣化
最后,我们要解释一下为什么人们会把社会规范性观念及其符号视作来自天上的,视作神圣的。
每个人都会清楚感受到社会规范性力量施加给自己的影响和作用,这种影响和作用是一种确实的存在,而且来自每个人的外部,就像一块坚硬的石头顶撞到自己一样。但是,人们却又看不到它,它不是一块象石头一样坚硬的物体。另一方面,社会规范性观念给人带来的意义感、超越感、崇高感也显然不同于人们庸常的个人生活。那么,它到底从何而来?现在我们知道,道德观念及其对个人意识和情感体验的强大作用力来自于个人所处社会的共同意见及其具有的强大力量。但是,道德观念与道德力量的形成是经过了极其曲折的途径的,对其真实来源人们经常难以看清。涂尔干说:“毫无疑问,如果人们看清了道德观念及其对人心的力量只是来自社会,那么关于它们的种种神话性解释系统就根本不会产生。”(21)但是,如果人们看不清呢?“他们就必须自己发明出关于它们的解释。”(22)最常见的解释就是它们来自神,来自天国,或者是神的旨意、神的代表。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社会为了加强道德观念在人心中的作用,有意识地力图使人们相信这些观念来自天上、来自上帝、来自神。
因此,如果一个人集中说明了或体现了他(她)所处社会及时代大多数人的共同意见、情感和倾向,那么他(她)就很可能被看作神或圣,比如耶稣、释迦牟尼、圣雄甘地。如果一个人集中说明了他(她)所处社会和时代的强势性控制集团的共同意见、情感和倾向,那么他(她)同样十分可能被看作神或圣,比如孔子就被称为“孔圣人”。
社会规范性观念也可以符号化在一个物体上。(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比如一些部落的图腾,或被一些民族视为“圣物”的物体(比如印度的大象)。对于尊崇这些物体(比如它们可能是民族团结的象征)的民族来说,它们也具有某种来自天上的神圣属性。
更多的时候人们会直接把某种社会规范性观念神圣化。比如三纲五常就曾被视作“天理”,而君权也曾被认为是“神授”的,现代人的关于“自由”“平等”等人权的社会道德规范也被认为是“天赋”的。所以即使“上天”真是一个有意志的存在,它(他?她?)也是个经常改主意的人。当代已经充分理性化的人们开始不相信道德观念真的来自天上,但认为它们保留有来自天上的属性,那就是神圣不可侵犯性,比如乱伦禁忌。涂尔干说:“除了把每个人神圣化,社会也会把事物,特别是观念神圣化。如果一个观念性信仰被一个社会中的人们普遍接受,那么,人们就被禁止去触犯它,也就是说,人们被禁止去否认或挑战它。” (23)以前的人们在行动上遵守当时的道德规范,在认识上认为它们是神圣的;
当代充分理性化的人们同样在行动上遵守当代的道德规范,但在认识上并不认为它们是神圣的,而只是认为自己应该这样做。
注释:
⑴ 出自涂尔干的《社会学和哲学》(Sociology and Philosophy)。转引自《关于社会的理论,现代社会学理论基础》(The Theories of Society,Foundations of Modern Sociological Theory。
The Free Press of Glencoe,Inc 1961)1131页。后者是美国著名哲学家、社会学家帕森斯(Talcott Parsons)主持编纂的一本长达150万词的西方社会思想家原著选编,收录了马克斯·韦伯、涂尔干、米德、孔德、洛克、斯宾塞、卡尔·马克思、亚当·斯密、弗洛伊德、皮亚杰、达尔文、霍布斯、休谟、马林洛夫斯基、马尔萨斯、密尔等88位思想家共275篇经典原著。帕森斯把这些原著分成四大部分:历史的和分析的基础,社会结构的分类(包括划定性统一体、职业和经济、社会分层和运动、政治组织和权威、宗教和社会结构),人格和社会系统,文化和社会系统。本文的所有引文均出自本书,因此,以下引文所标页码均指本书。
⑵ 723页。出自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The Elementary Forms of Religions Life)
⑶ 1340页。出自孔德《实证主义哲学》(The Positive Philosophy)。孔德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划分成两个基本阶段:神学思维的和军事的,科学思维的和工业的。他认为在农业社会中人际之间的大规模社会关系主要是靠军事活动发展起来的,而现代社会的人际关系主要是在工商业活动中发展起来的。
⑷ 1310页。出自涂尔干《社会学与哲学》
⑸ 722页。出自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⑹ 722页。
同上
⑺ 1309页。出自涂尔干《社会学与哲学》
⑻ 1309页。
同上
⑼ 720页。出自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⑽ 721页。同上
⑾ 744页。出自托马斯(William I.Thomas)《社会行为和人格上未调整好的女孩:托马斯对理论和社会研究的贡献》(The Unjusted Girl in Social Behavior and Personality:Contributions of W.I.Thomas to Theory and Social Reseach)
⑿ 740页。出自米德(George H.Mead)《思维,自我和社会》(Mind,Self and Society)
⒀ 721页。出自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⒁ 721页。同上
⒂ 723页。同上
⒃ 722页。同上
⒄ 1310页。出自涂尔干《社会学与哲学》
⒅ 740页。出自米德《思维,自我和社会》
⒆ 1064~1065页。出自韦伯《社会和经济组织理论》(The 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韦伯在这里把出于对某种道德观念的信奉而导致的社会行为放在那四类行为的第二类中,他说:“(这种导向的行为)包含着对某种道德的、美学的、宗教的或其他行为形式的绝对价值的信念。”
⒇ 963~969页。出自帕森斯在本经典原著汇编中给其中第四大部分“文化和社会系统”所作的序言。在这里帕森斯系统地阐述了他关于人的文化系统的四个导向的理论。
(21)721页。出自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22)722页。同上
(23)723页。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