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同时也是科学的决策领导方法和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关系的方法。所以,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以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深入研究探讨新时期民主集中制建设的理论,进一步深化对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含义及其具体实现形式的理解和认识,从而确保正确运用民主集中制,对于我们在党内生活和国家及社会生活中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加快发展党内民主和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对于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对于确保顺利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都具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下面我就新形势下如何认识民主集中制科学含义及其具体实现形式这两个基本理论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供我国各级党政领导同志和专门从事党建理论及政治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共同研究探讨。
一、什么是民主集中制
根据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制度建设的实践经验及其理论发展实际过程,我认为,如果要给作为我们党和国家根本组织制度的民主集中制,下个确切而又十分简洁和科学的定义,那么,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或相统一的制度。给民主集中制作出这样一个定义,并同时把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或相统一认作为民主集中制的本质特征和核心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理由。
1、把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或相统一作为民主集中制的本质特征和核心内容,是人类社会组织规律对民主集中制这个科学组织形式所提出的一个必然要求。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可以从中得出一个规律性的认识,这就是,任何一个社会组织,都是由该组织内部的民主和集中、民主主体和集中主体、民主权利和集中权力即领导者权力这两个矛盾着的方面相结合或相统一而形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同时,任何一个社会组织的自身存在及其良性健康发展,都是要以正确协调和处理该组织内部民主和集中、民主主体和集中主体、民主权利和集中权力二者之间形成的这个矛盾关系作为前提和基础条件来予以保障和实现的。由人类社会这一基本组织规律所决定,作为人类社会先进政党根本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这种组织形式,必然要把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或相统一作为其自身的本质特征和核心内容,从而使自身能够更好地适应人类社会组织规律的内在要求,使自身真正成为一种能够与无产阶级政党这个先进组织的本质相适应的最为科学、最为合理、最为有效,因而也是一种人类历史上最好的组织形式和组织制度。
2、把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或相统一为其本质特征和核心内容的组织制度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并在此基础上首先形成和归纳概括出民主集中制这个概念,是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对国际无产阶级政党建设所作出的一个伟大贡献。
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在开始创立无产阶级政党和领导无产阶级政党自身建设的过程中,都一直是坚持把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或相统一为其核心内容的民主集中制,作为先进无产阶级政党所应遵循的一个根本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和领导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国际和第二国际的活动中,在反对工人运动和工人阶级政党内部不断出现的否定民主的错误倾向和否定集中的错误倾向的斗争中,深刻论述了无产阶级政党实行民主原则和集中原则的必要性,并在他们积极参加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以及第一国际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中,都明确地规定了一系列体现党内民主原则和集中原则的条文。因而他们实际上已经把党的民主原则和集中原则结合起来作为党的组织原则,从而为无产阶级政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形成和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列宁在俄国的具体条件下,继承和丰富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和集中、民主制和集中制相结合或相统一的组织原则思想。并在此基础上首先形成和归纳概括出了民主集中制这一科学概念。列宁明确指出:“我们在自己的刊物上一向坚持党内民主。但是我们也从未反对党的集中。我们主张民主集中制。”(见列宁全集第21卷第405页)。同时,列宁还不但首先主张将民主集中制原则载入他所领导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党章条文之中,而且后来又把这一原则进一步推广到了共产国际各国党的建设中去,明确要求:“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见列宁选集第四卷第311、312页)。这样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共同努力,就使由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或相统一而形成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际成为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所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无产阶级政党的一个根本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
3、把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或相统一作为民主集中制的本质特征和核心内容,并将其作为我们党内和国家生活中的一个根本组织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三代中央领导人一贯坚持的一个基本思想和观点。
以毛泽东、刘少奇、邓小平和江泽民等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过程中,不仅进一步阐明了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相统一的基本思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关于民主集中制的理论,而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揭示和阐明了民主集中制中民主和集中二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从而使民主和集中之间进一步实现了有机结合和有机统一,使民主集中制更好地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一个根本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毛泽东同志最早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和集中是一对矛盾,是对立的统一,并把这个理论观点作了系统地阐发。早在1937年10月和英国记者贝特兰的谈话中他就指出:“政府的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将民主和集中这两个似乎相冲突的东西,在一定形式上统一起来。”1957年2月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对此观点作了最突出的发挥,指出:“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
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刘少奇首先从党组织内部的本质联系的组织规律的角度,在1945年5月所写的《论党》中,进一步分析了民主集中制所反映的党内组织关系的方方面面。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它反映党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反映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关系,反映党员个人与党的整体的关系,反映党的中央、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群众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明了用来正确处理这种关系的有效工具,只能是反映党内组织规律的民主集中制。邓小平也一直强调要坚持民主和集中的相互结合以及它们二者的辩证统一。他曾明确指出:“我们党的组织原则是高度的民主和高度的集中相结合,把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精神发挥了。”《见邓小平文选》(1938—1965年)第325页。他还在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需要集中统一的领导,但是也必须有充分的民主。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以后,他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对他的上述思想又作了更精辟的表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之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人,对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和集中的基本内涵,进一步作了阐述和概括,并重申了实行民主集中制所应达到的目标,是为了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从上述党的三代领导人的论述可以看出,我们党在坚持和运用民主集中制的长期实践过程中,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的结合或统一的观点,突出强调了民主和集中的辩证关系。这充分说明我们党在坚持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思想的同时,已经把这一原则大大地发挥和发展了。这种发挥和发展正是突出强调了民主和集中二者之间的辩证统一。
4、把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或相统一作为民主集中制的本质特征和核心内容,是对我们党通过历届党章条文形式对民主集中制概念科学含义所作规定精神的一种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并在此基础上适应新的时代发展而作出的一个合乎逻辑规律的新的理论概括和科学判断。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通过党章条文形式对民主集中制的含义已经作出过多次不同形式的概括。如:在1945年6月党的七大党章中,使用了:“民主集中制,即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的具体表述形式。1956年党的八大党章中正式概括为:“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中使用了“民主集中制是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的提法。1992年党的十四大党章中具体表述为:“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我认为,我们党对民主集中制含义的上述几种正式概括,虽然使用了不同的具体表述方式,但它们所体现出的基本精神却是完全一致的,即它们都能科学地揭示出了民主集中制的本质特征以及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辩证统一关系的特点和内容。因而,这些概括都是一个马克思主义的概括,对它们都应充分加以肯定。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说,这几次对民主集中制含义的正式概括,虽然都能科学地揭示出民主集中制的本质特征以及民主与集中之间的关系特点。但是,在这几次正式文字表述的具体措词上还仍然存在着缺乏简洁和明确的缺陷和不足。因而在人们遇到具体问题需要运用民主集中制来解决的时候,往往容易由于各自所处实际地位和角度的不同,使人们对民主集中制这个概念含 义的理解和认识,因人而异,产生分歧,形成诸多误解和偏颇。如:作为民主主体方面而言,他们认为,所谓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其中主要强调的是民主,所谓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其中也主要强调的是民主,所以,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就是一种民主制。因而一旦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决策和处理就理应由民主主体来作出决定。而作为集中主体方面而言,他们认为,所谓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其中主要强调的是集中。所谓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其中主要强调的也是集中,所以,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就是一种集中制。因而一旦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决策和处理就理应由集中主体来作出决断。由于处在不同实际地位和角度的人们对民主集中制含义的理解各有所不同,因而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也就难会会出现在民主和集中之间左右摇摆,也就难免会造成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总是或者由于过多强调集中而往往容易导致过度集中制,或者由于过多强调民主而往往容易导致极端民主制的错误倾向。因此,为了从根本上避免和有效解决人们在实际理解和运用民主集中制中所现实存在着的上述弊端和问题,同时使人们能够正确处理民主和集中二者之间的关系,正确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就必须首先要对民主集中制现有定义中所蕴含着的科学含义进一步加深理解和科学概括。只有通过进一步加深理解和科学概括,通过将民主集中制这种组织制度直接认作是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或相统一的制度。才能有利于使人们清晰地认识到民主和集中、民主主体和集中主体、民主权利和集中权力二者各自所应具有的完全平等的实际地位,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之间的平等结合关系,从而确保使他们二者真正构成一个有机结合的统一体。所以,这种对我们党通过历次党章条文形式对民主集中制科学含义所作规定精神进行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的基础上而形成的一种合乎逻辑规律的新的理论概括和科学判断,不仅不会影响人们对民主集中制概念科学含义的理解,而且有利于使人们对作为我们党和国家根本组织制度的民主集中制的含义的认识更加科学,更加清晰和明确,有利于使民主集中制这种组织原则在党和国家生活中得到更加正确的贯彻执行,使其充分发挥出所应有的作用,充分体现出其应有的特点和优势,更好地适应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所面临的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二、民主集中制应该包括哪些具体实现形式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或相统一的制度。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或相统一,实质上就是民主主体和集中主体、民主权利和集中权力即领导者权力相结合或相统一。所以,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必然要具体体现为民主主体和集中主体、民主权利和集中权力二者之间的具体结合方式和结合形式。(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由于民主主体和集中主体、民主权利和集中权力二者之间结合方式和结合形式的不同,因而民主集中制在其具体实现形式上,就应该包括和具体体现为以下三种不同性质特点的基本类型。
1、民主制
这里所说的民主制,是指在党内和国家生活中对所遇到的一些事务和关系需要作出具体决策和处理时,能够用来确保使民主主体方面所应有的民主权利得到切实维护保障和充分实现,因而能够在党内和国家生活中使民主主体的意志、智慧,要求以及他们自身所应有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都能得到自由地充分发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生活局面的那样一种组织形式、决策形式和处理关系的形式。由于民主主体和集中主体、民主权利和集中权力二者具体结合方式的不同,民主制在其实现形式上,又应该包括两种性质相同而结合方式有所不同的具体实现形式。一是完全的民主制。即在具体决策党内生活和国家生活中所遇到的一些事务和具体处理一些关系时,只由民主主体单方面对某项事务的决策和处理过程产生作用,因而只能使民主主体方面所应有的民主权利得到切实维护保障和充分实现,而集中主体在其中不产生任何实际作用,因而使集中主体方面所应有的集中权力即领导者权力不能直接得到切实维护保障和充分体现的那样一种组织形式、决策形式和处理形式。二是集中的民主制。即是在具体决策党内生活和国家生活中所遇到的一些事务和具体处理一些关系时,虽然是由民主主体和集中主体两个方面都对决策和处理过程共同产生作用,但又只是由民主主体在其中实际产生主要作用,因而使民主主体方面所应有的民主权利能够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体现,而同时只由集中主体在其中实际产生次要作用,因而使集中主体所应有的集中权力即领导者权力不能直接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体现的那样一种组织形式、决策形式和处理形式。例如:在对基层单位党委领导成员(包括农村党支部成员)的产生过程中,如果只是由民主主体单方面参与决定,或者虽然从形式上采取了民主主体和集中主体相结合方式,但集中主体方面在对正式侯选人和正式当选人的具体人员名单确定上并不能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实际作用,因而使集中主体所应有的集中领导权力不能直接得到切实维护保障和充分体现的那样一种实际具有民主制性质的组织形式,就是完全的民主制或者是集中的民主制。
2、集中制。
这里所说的集中制,是指在党内生活和国家生活中对所遇到的一些事务和关系需要作出具体决策和处理时,能够用来使集中主体方面所应有的集中权力即领导者权力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体现,因而能够在党内和国家生活中使集中主体的领导作用和组织权威以及他们自身的意志、要求及其应有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都能得到充分发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纪律严明和意志统一、组织统一和行动统一的政治生活局面的那样一种组织形式、决策形式和处理形式。由于民主主体和集中主体、民主权利和集中权力二者结合方式的不同,集中制在其实现形式上,又应该包括两种性质相同但结合方式不同的具体形式。一是完全的集中制。即在具体决策党内生活和国家生活中所遇到的一些事务和具体处理一些关系时,只由集中主体单方面对某项事务的决策和处理过程产生作用,因而只能使集中主体方面所应有的集中权力即领导者权力得到切实维护保障和充分体现,而民主主体方面在其中不产生任何实际作用,因而使民主主体方面所应有的民主权利不能直接得到切实维护保障和充分体现的那样一种组织形式、决策形式和处理形式。二是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具体决策党内生活和国家生活中所遇到的一些事务和具体处理一些关系时,虽然是由集中主体和民主主体两个方面都对决策和处理过程共同产生作用,但又只是由集中主体在其中实际产生主要作用,因而使集中主体方面所应有的集中权力即领导者权力能够得到切实维护保障和充分体现,而同时只是由民主主体在其中实际产生次要作用,因而使民主主体方面所应有的民主权利不能直接得到切实维护保障和充分体现的那样一种组织形式、决策形式和处理形式。例如:在对基层单位党委领导成员(包括农村党支部成员)的产生过程中,如果只由集中主体单方面参与决定,或者虽然从形式上采取了集中主体和民主主体相结合的方式,但民主主体在对正式候选人和正式当选人的具体人员名单确定上并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实际作用,因而使民主主体所应有的民主权利不能直接得到切实维护保障和充分体现的那样一种实际具有着集中制性质的组织形式,就是完全的集中制或者是民主的集中制。
3、民主集中制。
这里所说的民主集中制,是指在党内生活和国家生活中对所遇到的一些事务和关系需要作出具体决策和处理时,既能使民主主体方面所应有的民主权利得到切实维护保障和充分实现,同时又能使集中主体方面所应有的集中权力即领导者权力得到切实维护保障和充分实现,从而使他们二者所应有的权利或权力都能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实现,并在此基础上确保形成一种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良好政治生活局面的那样一种比较理想的组织形式、决策形式和处理形式。由于民主主体和集中主体二者具体结合方式的不同,民主集中制在其实现形式上,也应该包括两种性质相同但结合程序不同的具体形式。一是先民主后集中形式。即在具体决策党内生活和国家生活中所遇到的一些事务和具体处理一些关系时,首先由民主主体方面对决策和处理过程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使其正式形成和提供出一种确定的初步意见和方案,因而首先确保使民主主体方面所应有的民主权利直接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实现。然后在此基础上,再由集中主体方面对同一决策和处理过程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使其正式形成和提供出一种确定的最终意见和方案,因而确保使集中主体方面所应有的集中权力也能同样直接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体现,从而使他们二者所应有的民主权利和集中权力在双方完全或基本平等地位的基础上真正实现了有机结合和有机统一的那样一种组织形式、决策形式、处理形式。二是先集中后民主形式。即在具体决策党内生活和国家生活中所遇到的一些事务和具体处理一些关系时,首先由集中主体方面对某项事务的决策和处理过程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使其正式形成和提供出一种确定的初步意见和方案,因而首先使集中主体方面所应有的集中权力直接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实现。然后在此基础上再由民主主体方面对同一决策和处理过程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使其正式形成和提供出一种确定的最终意见和方案,因而使民主主体方面所应有的民主权利也能同时直接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实现,从而使他们二者所应有的权利或权力在双方完全或基本平等地位的基础上真正实现了有机结合和有机统一的那样一种组织形式、决策形式和处理形式。例如:在对我国基层单位党委领导成员(包括农村党支部成员)的产生过程中,如果要采取和运用上述那种先民主后集中的民主集中制的方式产生领导成员,那么,在其产生程序和具体操作方式上,就要首先由基层单位内部应该作为民主主体的党员群众或其代表大会,通过所谓“海选”和差额推荐方式,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根据民主选举结果,向应该作为集中主体的上一级党委正式提出差额推荐的适当比率的党委成员的正式候选人名单。然后在此基础上再由作为集中主体的上一级党委在党员群众或其代表大会已经差额推荐和确定出的党委成员正式候选人范围内,经过组织研究方式并根据组织研究结果,正式确定出同时符合组织及领导机关要求因而应该正式当选的基层党委领导成员的具体人选名单。从而确保使民主主体和集中主体所应有的民主权利和集中领导权力都能直接得到切实维护保障和充分体现,进而使民主和集中、民主主体和集中主体、民主权利和集中权力,党员群众意愿和组织领导意愿二者较好地实现了有机结合和有机地统一。再就是,在对我国基层单位党委领导成员(包括农村党支部成员)的产生过程中,如果要采取和运用上述那种先集中后民主的民主集中制的方式产生出领导成员,那么在其产生程序和具体操作方式上,就要将应该作为民主主体的党员群众或其代表大会与应该作为集中主体的上一级党委二者之间结合的先后顺序相互置换过来,也就是首先由上一级党委通过组织研究和差额推荐方式,并根据研究结果,向基层单位内部的党员群众或其代表大会正式提出差额推荐适当比率的党委领导成员的正式候选人名单。然后再由基层单位内部的党员群众或其代表大会在其上一级党委已经差额推荐和确定出的该基层党委成员正式候选人范围内,经过民主选举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选举结果正式确定出同时符合多数党员群众意愿因而应该正式当选的基层党委领导成员的具体人选名单。从而确保使民主主体和集中主体所应有的权利或权力都能直接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体现,进而使民主和集中、民主主体和集中主体、民主权利和集中权力二者较好地实现了有机结合和有机统一。
总之,上述包括民主制、集中制和民主集中制在内的三种基本类型的形式,都是由民主和集中、民主主体和集中主体、民主权利和集中权力二者相互结合而形成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它们各具特色,分别适用于不同时间、地点和不同条件下的不同领域。通过它们三者之间的有机结合与统一,从而构成当代中国共产党组织和我们国家政权组织内部民主集中制具体实现形式的一个基本框架结构体系。
2004年8月1日
主要参考文献
1、《时代的声音——三个代表与党的建设》王长江著,青岛出版社2002年6月版
2、《“四三三二”结构是我国县级领导体制的最佳形式——论县级领导体制的民主化改革》,霍宪森,发表于2004年7月23日中国农村研究网。
3、《论建立中国特色的横向权力监督体制》,霍宪森,发表于2003年12月4日中国人大新闻网。
4、《“四三三三”结构是我国基层单位领导体制的最佳形式》,霍宪森,发表于2003年4月1日中国人大新闻网。
5、《“三二二二”结构是我国基层党组织领导体制的最佳形式》,霍宪森,发表于2003年7月30日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6、《新编党务工作全书》,张蔚萍主编,中国言实出版社1995年10月版。
7、《领导干部民主集中制》,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培训中心编,党建读物出版社1993年9月版。
8、《论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高新民、农华西著,广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3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