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战后六十年的历史,不免使人产生沧海桑田的感叹。在头三十年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风起云涌,民族解放运动一浪高过一浪。连西方国家也在民众的压力下不得不对其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改造,引入社会主义因素。后三十年,风向陡然逆转,原社会主义国家纷纷移帜,大量独立后的新兴国家陷入困境。无论是在西方、东方,还是南方、北方,大行其道的新自由主义。三十年过后,当人们环顾周遭时,他们发现自己居住的这个世界已经变得十分不平等了。
这种不平等首先表现国与国之间。图一向我们展示各国不平等的程度是如何变化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人均GDP基尼系数在过去三十年一路大幅攀升,至今完全没有停缓的迹象。这说明,富国与穷国之间本来已经很大的差距已拉得越来越大。
图一:各国人均GDP的基尼系数
资料来源:Branko Milanovic, “Worlds Apart: inter-national and world inequality 1950-2000,” World Bank, February 2002.
不仅国与国之间的鸿沟越来越深,很多国家内部的不平等程度也越来越严重。图二给出两组国家的数据,上面一组是发达的OECD国家,下面一组是前苏联和东欧转型国家。在前一组里,除了荷兰和爱尔兰以外,不平等程度都有所扩大,尤其是在墨西哥、美国、英国、以色列、意大利和奥地利。后一组前社会主义国家在转向资本主义以前,不平等程度普遍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然而,短短几年转型之后,不平等程度急遽扩大,到90年代后期,这些国家的收入分配基尼系数多数大于0.3,超过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图二:OECD与转型国家的收入分配基尼系数变化
资料来源:Oleksiy Ivaschenko, “Growth and Inequality: Evidence from Transitional Economies,” 2002; Luxembourg Income Study data, http://www.lisproject.org/keyfigures.htm。
这一股席卷全球不平等大潮也蔓延到中国。关于中国不平等程度有各种各样的测度。图三依据的是国家统计局城市和农村入户调查数据。我们看到,改革初期,不管是城市内部还是农村内部,收入分配的差异都不大。改革的过程也是城乡内部不平等扩大的过程。到本世纪初,农村的基尼系数已超过0.35,城市的基尼系数也超过了0.3。加上中国特有的巨大城乡差距,全国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已接近0.45;
即使考虑到城乡之间生活成本的差异,全国基尼系数距0.4也只是一步之遥。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其它转型国家相比,中国收入不平等扩大的速度实在有点太快。
图三:中国收入分配基尼系数
资料来源:
Martin Ravallion and Shaohua Chen, "China’s (Uneven) Progress Against Poverty", World Bank, June 16, 2004。
到新世纪开始的时候,中国已从一个相当平等的社会变成一个相当不平等的社会,在131个有数据可查的国家中,中国的收入分配基尼系数排在第90位,只有31个国家的收入分配比中国更不平等,这些国家主要分布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和拉丁美洲(见图四)。如果,中国的不平等持续以过去一些年的速度恶化,要不了多久,中国就有可能进入世界上最不平等的国家之列。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不平等程度有所扩大本身不一定是件什么坏事 (Bertola 2000; Bardhan et al. 2000)。尤其是在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改革前经济和社会差距很小,未必有利于调动人们的能动性和积极性。改革初期曾对“平均主义”进行过批判,后来出台的一系列改革措施都着眼于打破“铁饭碗”和“大锅饭”,让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因此,改革导致收入和其它方面的差距扩大,恐怕在所难免。问题是在纠正“平均主义”倾向方面中国是否走过了头?当前的不平等程度是否已经过大?这些问题看似容易回答,其实不然。
恩格斯指出,“平等仅仅存在于同不平等的对立中,正义仅仅存在于同非正义的对立中”。
反之,要研究不平等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平等。自从18世纪末法国革命以来,平等一直是世界上很多人追求的理想之一。同时,它也是最具争议的理想之一。“平等”看似一个简单的概念,人人都可以就此慷慨陈辞一番。实际上,并不存在一个一般的、超越时空的“平等”概念 (Rae 1981)。不同人所说的“平等”意思可能千差万别、甚至完全不同。正如德沃金所说,“赞颂与诅咒它的人对他们所赞颂和诅咒的东西到底是什么常常众说纷纭” (Dworkin 2000: 2)。另外,平等是个复杂的多面体,如果只从一个角度去观察它,失真在所难免。例如,以上图表涉及的只是一种类型的平等,即收入不平等。它的确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但它充其量不过是诸多类型不平等中的一种,而且未必是最重要的一种。鉴于“平等”的多面性和复杂性 (Temkin 1993, chap. 2),要在总体上把握它,要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平等”这个概念,我们必须对它进行主体、客体、准则三个向度的考察,这就必然会涉及到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等诸多领域。以下三节分别讨论这三个向度,最后一节将讨论这样的框架如何能够帮助我们认识和分析中国目前的不平等状况。
图四:各国基尼系数比较, 2000
数据来源:UNDP,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4, Table 14, http://hdr.undp.org/statistics/data/indic/indic_138_1_1.html。
平等的主体:谁与谁之间的平等?
谈平等首先要考虑是谁与谁的平等?这就是平等的主体问题。
平等的主体既可是单个的人,也可以是人的群体。在理想的情况下,如果社会的同质性和信息的可获取性很高,平等的主体应该是单个的人,平等应该是他们之间的平等。这类平等最好的例子是“一人一票”,其主体单位是单个的人。很多收入分配研究也是以单个的人作为主体单位。
如果以单个的人作为平等的主体,必须注意操作上和概念上可能产生的问题。就操作而言,数据的收集往往以家庭而不是个人为单位,因为收集个人层次的数据不但很麻烦,而且成本很高。有些研究者往往拿以家庭为单位的数据替代以个人为单位的数据;
也有人会设法把以家庭为单位的数据转化为以个人为单位的数据。但这两种做法都可能忽略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平等。
就概念而言,谈单个人之间的平等必然会涉及到总体的外延问题。哲学家伯林曾谈到一个分蛋糕的例子。假设有一个蛋糕,十个人。如果两个人、三个人、四个人……九个人平分蛋糕,只要总体的外延到两个人、三个人、四个人……九个人为止,这些分配从总体内部看都是平等的。但从局外人的角度看,这类分配没有一种是真正平等的(Berlin, 1978)。这里的关键是总体的外延范围有多大。在伯林假设的蛋糕例子中,总体的外延越小越不平等。在现实中,如果我们以单个的人作为平等的主体,总体的外延范围更是至关重要。恩格斯指出,“在最古的自发公社中,,最多只谈得上是公社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妇女、奴隶和外地人自然不在此列。” 这种情况延续到古代雅典城邦,城邦内的公民是平等的,但奴隶和妇女被排除在外。西方普选权的发展也是一个例子,它一般经历了三个阶段:1)有产男人的普选权,2)男人的普选权,3)所有人的普选权。在前两个阶段,对有产男人或男人来说,他们在选举权方面是平等的,但这种小范围的平等在今天看来是不可接受的。在改革前的中国,票证(如粮票、油票、布票等)在城市居民中的分配是相当平等的;
但这种平等仅限于城市居民之间,农村居民并不能享受。总而言之,不管是平等的具体内含是什么,我们都可以问,平等的原则是适用于普天下所有人、某个国家的合法公民、还是合法公民中的某一部分人。虽然没有明言,大多数平等理论只涉及一个社会内部的公平。发达国家的居民尽可以对落后国家的贫困表示真挚的同情,并不时伸出援助之手,但他们并不会同意其它国家的人分享他们的收入和财富,因为他们不认为外国人具备享受平等的主体资格。
尽管有这样那样的问题,经济学家研究平等时依然对将单个人作为主体情有独钟,因为在经济学里,人被假设为同质的理性动物。然而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不管人的总体外延有多宽,总体内部的个人往往并不是同质的。例如,在美国有白人与黑人之间的差别,在印度有种姓之间的差别,中国有城乡之间的差别。除了这些特殊的差别外,在这三个国家还存在其它类型的差别。别的国家也大同小异。在很多情况下,群体之间的平等也许比个人之间的平等更受关注。这是因为,由自然和社会原因造成的群体往往被内部成员和旁观者视为一个整体,从而形成一定程度的认同感。认同感一旦成形,群体之间的差别很可能变成它们相互冲突的根源。例如,在卢旺达,比利时殖民者曾对胡图族与图西族分而治之,并故意造成两族之间资源分配的不平等,这为后来的悲剧埋下了伏笔。类似的不平等也存在于其它饱受冲突困扰的地方,如北爱尔兰的天主教徒与新教徒之间,斯里兰卡的僧伽罗族与泰米尔族之间,塞尔维亚的穆斯林与基督徒之间。反之,如果群体之间的差别很小,社会和谐比较容易保持。
表一:三类平等
个人为主体 个体为主体 群体为主体
多少群体 1 ≥ 2 ≥ 2
群体内还是群体间平等 群体内 群体内 群体间
以人群为主体的平等与以个人为主体的平等含意非常不同。前者关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对应群体之间的平等;
如果以收入分配为例,群体之间的平等是指各群体的平均收入相差不大 (Rae, 1981: 20-44)。很明显,即使各群体的平均收入完全相等也不意味着各群体内部是平等的,或者所有群体内的所有人是平等的 (见表一)。个体之间的不平等程度与群体之间的不平等程度可能出现表二列举的四种关系。从逻辑上讲,在各个群体内部差别很大的情况下,单个人之间的不平等程度高并不一定表现为群体之间的不平等程度高 (情况II)。
但在现实中,最常见的是情况I (在群体间不平等程度低的社会里,单个人之间的不平等程度往往也较低) 或情况IV (在群体间不平等程度高的社会里,单个人之间的不平等程度往往也很高)。从政治的角度看,情况IV是十分危险的。不过,情况III(单个人之间的不平等程度不高,但群体间的不平等程度较高)也会孕育着危机。既然群体间的平等程度事关社会稳定,研究平等时,将群体作为主体的重要性一点也不亚于单个的人。更何况,消除群体间不平等不失为彻底消除个体间不平等一个有效途径。
表二:个体与群体不平等之间的可能关系
个体之间的不平等程度
低 高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群体之间的不平等程度 低 I II
高 III IV
不同群体的形成有自然原因 (如性别差别、年龄差别、种族差别)、地理原因 (如地区差别)、文化原因 (如民族差别、宗教差别)、社会与政治原因 (如阶级差别、城乡差别、国际差别)。有时,不同的群体差别可能相互重叠,如地区差别与种族/民族差别、宗教差别重叠。从政治上看,几种差别重叠是最危险的,它可能强化所涉人群的对内认同感和对外疏离感。这类人群倾向于认为他们与其它人群之间的差别是不公正的、不可接受的。中国的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的差别带有三种差别重叠的特点,需要格外留心。
对中国整体而言,最重要的群体差别恐怕是地区差别、民族差别、城乡差别、城市居民与外来人口之间的差别、性别差别以及阶级/阶层差别。自90年代中期以来,地区差距已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Tsui, 1991; Tsui, 1993a; Tsui, 1993b; World Bank, 1995; 胡鞍钢、王绍光、康晓光,1995;
林毅夫、蔡昉、李周,1998;
王绍光、胡鞍钢,1999;
王梦奎,李善同, 2000; 蔡昉、都阳, 2000; 林毅夫、刘培林, 2003; 王小鲁、樊纲, 2004);
近年来,城乡差距也引起了研究者极大的注意 (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课题组, 1994;
Xue, 1997;
Johnson, 2002;
Lu, 2002;
Shi, 2002;
Shi, Sicular, Zhao, 2002)。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不平等的主体应该是阶级。然而,在阶级/阶层差别、城市居民与外来人口之间的差别、以及性别差别方面,系统性的学术研究还不太多,仍有待加强。
此外,随着中国社会家庭结构的核心化以及人口的老龄化,不同年龄群之间的收入和福利差别会日渐突出,也必须引起研究者的高度关注。
平等的主体不同,衡量平等程度的方法也会不同。当以单个人或家庭为主体时,不平等可以用基尼系数、泰尔系数等方法衡量;
而当人群被分为两个 (如男女、城乡)、三个 (如东中西三大区域) 或不多的若干个 (如阶级、宗教) 群体时,其它的方法可能更适合一些。
平等的客体:什么东西的平等?
关于平等的主体,虽然有些争议,但并没有太大的分歧。平等的客体就不一样了。森 (1992) 指出,分析和评估平等的核心问题是“什么东西的平等”。在他看来,几乎所有的政治思想流派都力图争取某种东西 (收入、财富、福利、自由等)的平等,但他们对什么应该是这个“某种东西”争执不休,相互对立。一个流派认定某种东西的平等至关重要后,它完全可以容忍其它东西的不平等。
那么到底有哪些东西可以成为平等的客体呢?为了便于把握,我们列出几大类。不同的思想流派对哪种东西应该成为最关键的平等客体看法不一。
尊严的平等 (Moral equality)
18世纪以前,一般认为人生来不是平等的,而是不平等的。等级制是天经地义的,不平等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当然,这并不是说,平等的思想火花此前从未闪烁过。早在公元前四世纪,雅典的斯多葛派便强调所有理性动物的自然平等。早期的新约基督教也把人类在上帝面前的平等地位上升为一项原则, 不过这项原则后来被等级森严的教会体制完全忽略了。人的平等的思想也出现在犹太法典与伊斯兰教义中。17世纪以后,自然法及社会契约的思想开始在西方出现,为人的平等奠定了基础。霍布斯 (1651) 认为,既然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具备相同的能力伤害彼此,他们因此也具有平等的权利。洛克 (1690) 相信,所有人都拥有对自身和自由的同等自然权利。卢梭 (1755) 同样认为在和谐的自然状态,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然权利,并谴责社会不平等是一种堕落。
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 (1785),“绝对命令”(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要求人类普遍的平等。他从对“自律”(autonomy) 及“自我规范” (self-legislation) 的哲学反思中得出结论:所有人自由是人权的唯一原则 (康德 1797)。这一系列启蒙观念为现代社会运动和革命提供了思想武器,并先后被各国宪法和人权宣言所吸收。例如,法国革命使“平等、自由、博爱”的口号响彻云天,并将它们变成了1789年《人权宣言》的基石。
在启蒙思想中,说人人平等并不等于说人人相同,或人人应该享受同等的待遇。这里,平等的含意是,在千差万别的表面背后,人作为人是一样的,他们应该享受同样的关怀和尊严,仅此而已 (Vlastos 1962)。现在尊严平等的原则已被各种政治思想流派接受,成为“平等的底线” (“egalitarian plateau”) (Kymlicka 1990, p.5)。然而,人的尊严的平等实在有点太空泛了。要形成一个清晰的道德准则,必须将这个抽象的原则更加具体化。
权利的平等 (Equality of liberty)
权利平等的思想来自洛克的传统。洛克认为,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用她合法拥有的资源,做自己喜欢的事情。同样,每个人都有权免受他人的伤害,除非她自愿放弃这种权利,自愿将权利让度给他人、或因自己的错误丧失这种权利。在人们享受权利的同时,他们有责任尊重他人的权利。在洛克传统中,应该平等分配的只有自由和权利,而不是其它什么东西。洛克所谓“自由”是消极自由而不是积极自由,只规范什么受到保护,不要求一定出现什么状态。当代洛克的传人是自由放任主义者 (libertarians) (Hayek 1960; Nozick, 1974),他们强调自由和私有产权,反对社会权利与再分配。他们认为,除了自由和权利的平等外,追求其它任何东西的平等都是危险的。
机会的平等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机会平等的思想有两个假想敌。一个是身份等级制度,另一个是结果平等的思想。每个社会都有等级,一些等级的社会地位比另一些等级的社会地位更高、更有利。如果在某个社会里,人们在等级中的地位是由出身决定的,那它便是一个身份等级制度。在一般情况下,那里的孩子难以超越她父母所处的社会地位。在身份等级制度下,社会流动并不是完全不可能,但比较罕见。很明显,在身份等级制里,既然机会不平等,结果也不可能不平等。而且,机会不平等往往是结果不平等的原因。南非以前实行的种族隔离和现在印度依然残存的种姓现象是身份等级制最好的例子。中国从50年代中期开始实行的城乡区隔的户口制度也带有强烈的身份等级色彩。
机会平等要求所有的社会地位对所有人开放,反对任何基于种族、民族、性别、出身地、宗教信仰的歧视。什么人得到什么地位应看他们的能耐和努力程度:谁的竞争力强,谁就上去;
谁的竞争力弱,谁就下来。与僵硬的身份等级制相比,机会平等思想的进步性是毋庸置疑的。当一个身份等级制的社会向机会平等的社会转化时,它会有助于缩小结果不平等的程度。
然而,即使消除了限制机会平等的所有法律障碍,结果方面不平等也不会消失。60年代民权运动以后的美国如此,90年代消除种族隔离后的南非亦如此。事实上,很多学者都同意这样一个观察:美国的社会流动性比欧洲国家大,也就是说,美国机会的分布比欧洲国家更平等,但与此同时,美国又比绝大多数欧洲国家更不平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反差呢?原因很简单,因为一般所说的“机会平等”只是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家庭背景 (财产、教育) 和自然禀赋方面的差异使孩童并不是处在同样的起跑线上开始人生的道路;
他们从父母那里继承和自己积累的人力资本 (教育和训练)、文化资本 (品味与谈吐) 和社会资本 (关系网络的宽度、厚度和密度) 又会影响自己追逐人生目标的历程。
因此,形式上的机会平等无法保证实质意义上的机会平等。在过去几十年里,学者们已提出了各式各样的实质机会平等理论,如罗尔斯的“公平机会平等”(equality of fair oppounity) (Rawls 1999, section 12),阿尼森的“福利机会平等”(equal opportunity for welfare) (Arneson, 1989,1990);
以及科恩的“优势机会平等” (equality of access to advantage) (G.A. Cohen, 1989: 916 f.)。不过,这些实质机会平等理论都有一个大前提,即在某些关键领域 (当然不是所有领域),结果必须平等,只有这些领域的结果平等了,人们在机会上才是真正平等的。
当人们谈到结果平等时,他们心目中平等的客体是非常不同的,几乎社会中所有的好东西 (goods) 与坏东西(bads) 都是可能的选项。下面我们讨论其中一部分受到关注的选项。
收入的平等 (Equality of income)
可以说,绝大多数关于不平等的研究都聚焦在货币收入的分配上。货币是交换的媒介,谁有钱,谁就可以买来自己需要 (needs) 和想要 (wants) 的东西。在自己预算的许可范围内,货币给了人自由,它可用来买这种或那种东西。钱越多,预算许可的范围越宽,人们的自由度越大。收入平等的目的是让所有人在大致相同的水平上享受这种自由。
然而,多数对收入分配的研究有两方面的缺陷。一方面,它们把注意力集中在税前收入上,忽略了税收的影响。对税收体制的累进性研究很多,结论也不尽相同。但是,多数研究表明,大部分国家的所得税具有累进性,税后收入比税前收入更不平等的现象并不多见。例如,最近一项对36个发展中国家的研究发现,就整个税收体制而言,13个国家具有累进性;
不过,这些国家的所得税都具有累进性。值得忧虑的是,这些国家税收体制的累进性都在下降,原因是所得税的份额不断滑落 (Chu, Davoodi and Gupta, 1999)。另一项研究也发现,近年来,在全球化的压力下,个人和公司所得税率有下滑的趋势 (Tanzi & Zee, 2000)。值得注意的是,在累进性较强的国家,如牙买加、土耳其、印度尼西亚,税收制度可以显著降低收入不平等程度 (Chu, Davoodi and Gupta, 1999)。过去,个人和公司所得税在中国税收体制中份额不大,但近年来这种状况正在发生急遽的变化。现在,它们加在一起已占税收总额的20%左右,占GDP的4%左右。税收对中国初次收入分配的影响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另一方面,多数对收入分配的研究没有考虑财政转移支付 (transfers) 和社会支出 (social expenditures) 对最终分配的影响。财政转移支付包括诸如退休金、失业救济金、伤残救济金等种种收益。这类转移支付在发达国家面向全民,且规模很大,在发展中国家仅面向正规经济中一部分就业者,且一般规模较小。中国的这类财政转移支付 (如最低收入保障)正迅速增长,但由于基数很小,其对最终分配的影响现在恐怕还不大。但中国政府对教育和卫生的社会支出已占GDP近4%,占财政支出约五分之一,并保持着增长的势头 (Wang,(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2003)。其它国家的经验表明,教育与卫生支出一般具有较强的累进性。在55项对政府教育支出的研究中,31项呈累进性,尤其是花在小学教育上的经费累进性最显着;
在38项对政府卫生支出的研究中,30项呈累进性。当然,国与国之间往往有天壤之别 (Castro-Leal et al., 1999; Filmer, 2003)。
既然税收方面要么是累进的,要么是中性的,支出方面大多是累进的,那么在研究收入不平等时仅仅考虑初次收入分配就显得有欠周全了。
资产的平等 (Equality of Assets)
初次收入分配是复杂经济过程的结果。收入有两类:劳动收入与资产收入,后者取决于拥有资产的规模与资产的回报率。这告诉我们,收入分配的一部分不是由个人努力程度决定的,而是由资产 (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 的分布决定的。Bourguignon and Morrisson (1990) 运用多国数据推算出,土地的不平等分布可以解释17%的收入不平等;
他们的研究同时显示,那些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往往收入不平等程度较高,因为这些资源被少数富豪垄断。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经历过土改的地方 (如中国大陆和台湾省,韩国等),收入分配比没有经历过土改的地方 (如解放前的中国、菲律宾和多数拉丁美洲国家) 要平等得多。看来,历代农民起义的“均田地”口号,孙中山的“耕者有其田”口号,以及共产党的“打土豪分田地”口号都是有道理的。当然,在现代社会,对其它形式资产的占用可能比对土地的占用对收入分配影响更大。因此,那怕是仅仅出于对收入平等的追求,也会自然而然地导致对资产平等的追求。马克思主义便认为,平等最关键的客体是生产资料;
要建立一个平等的人类社会,必须破除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代之以生产资料公有的社会主义。
收入平等和资产平等是不同形式的货币平等 (monetary equality)。对货币平等有来自两方面的批评。一方面的批评指出,为了使得人们拥有大致相同的货币,国家必须进行再分配,这就会侵犯某些人的洛克式权利,即获得与自己天赋和努力相匹配的财富的权利;
为了保持货币平等的状态,国家进而必须不断侵犯人们的自由,不然的话,一个时段的平等难以保证下一个时段也同样平等 (Nozick, 1974)。这类批评还指出,追求货币平等会破坏人们参与创造财富和节省财富的热情,最终减少社会中财富的总量,使每个人的长远利益受到损害。这一方面的批评促使我们思考如何平衡平等与自由权 (liberty) 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另一方面的批评指出,货币平等忽略了人的差异性。如果追求平等的目的是使所有的人享受大致相同程度的实质自由,人们在体能、智能、情趣等方面的差异绝不应被抹煞。假设有两个人,一位是残疾,失去了双臂与双腿,另一位是健全人。即使他们拥有等量的货币,他们也未必平等,因为前者必须花很多钱购买工具和服务来减少残疾带来的不便,而后者可以买更多她自己喜欢的东西。虽然这是一个极端的例子,但在生活中,我们可以观察到无数其它类似的例子。这一方面的批评促使我们思考非货币性福利的重要性。
结合这两方面的思考,一些当代政治哲学家超越了货币平等,提出了他们自己对平等客体的看法。虽然他们的观点不乏重合的成分,但分歧在于到底是幸福、资源、还是能力应该成为平等最关键的客体。
幸福的平等 (Equality of welfare)
这里的“幸福”是从英文 “welfare” 翻译而来的。本来 “welfare” 一般被译为“福利”,在字面上 “equality of welfare” 应被译为“福利的平等”。但“福利的平等”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具体福利待遇 (如养老金、医疗保险、健康保险等),而 “equality of welfare” 并不是这个意思。它的真实含意是人们的幸福应该平等,因为道义上最重要的问题是人们是否幸福。主张幸福平等的人认为,其它理论关心的平等客体 (如权利、机会、收入、财富、资源等) 只有在增进人们幸福时才是有价值的;
最终的判断标准只能是幸福本身。
这里的“幸福”是一种主观感受。据批评“幸福平等”论的德沃金概括,“幸福感”可能有三个来源。首先,幸福感来自成就: 当人们的目标、壮志或偏好得以实现时,他们往往感到幸福。其次,幸福感来自快愉 (enjoyment): 当人们因为某种原因而心旷神怡时,他们会感到幸福。再次,幸福感来自对资源的占有 (Dworkin, 2000: 17f)。幸福的平等就是指人们在感到幸福方面没有太大的差异。其它平等观关心的往往是这个或那个具体方面的平等,幸福平等观的出发点则与众不同,它着眼于人的整体状态。它认为正是人的整体生活质量才应是平等理论关心的重点 (Arneson, 2000)。
问题是,这里衡量整体生活质量的标准是主观感受。如果幸福感源自个人偏好的满足,幸福的平等意味着要在同样程度上满足人们的偏好。假设人们的偏好是完全相同的,实行幸福的平等没有什么困难。但是,人们的偏好实际上是非常不一样的。有些人有伤害他人利益的偏好 (如歧视或奴役别人),满足这些人的偏好就要以其它人的牺牲为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同时满足所有人的偏好既不可能,也不道德 (Rawls, 1971: 30-31)。还有些人具有对奢侈生活的偏好,别人吃稀饭馒头就心满意足了,他们却向往山珍海味。在这种情况下,满足所有人的偏好意味着前者必须补贴后者,这对前者显然有失公平 (Rawls, 1982: 168-69)。由于存在“冒犯性偏好” (offensive taste) 和“奢侈性偏好” (expensive taste),把满足所有人偏好当作平等追求的目标显然是不恰当的 (Dworkin 1981a)。
资源的平等
批评幸福平等观的政治理论家认为,虽然人们不必为超出他们控制的外在环境 (家庭的经济条件、社会地位和政治资源) 和先天禀赋 (如性别、种族、肤色、聪慧程度等) 负责,他们应该为自己的决定和行为负责。从道德的角度看,个人所处的外在环境和与生俱来的先天禀赋完全是由偶然因素决定的,这两方面的差别理应得到补偿,由此产生的人生机会理应得到调整。补偿和调整要求在人生道路的开端所有人能平等地占有资源。而由不同方式使用这些资源造成的差异,则不在补偿与调整之列,应由作出决定的个人负责。不过,持有资源平等观的理论家们对哪些“资源”应该平等分配仍存在严重的分歧。
罗尔斯提出了“基本物品” (primary goods) 这个概念。据他说,基本物品就是所有理性的人在实现自己人生计划时最希望得到的东西,哪怕他们的人生计划内容迴然不同。占有越多的基本物品,越有利于人们实现自己的人生计划。基本物品有两大类,一类是自然基本物品 (natural primary goods),如健康、体力、智力和想象力,其分布虽然受到社会基本结构的影响,但不完全受社会基本结构控制;
另一类是社会基本物品 (social primary goods),包括权利与自由 (rights and liberties)、机会与权力 (opportunities and powers)、收入与财富 (income and wealth)、以及人的尊严 (self-respect) 等,其分布取决于社会的基本结构。按照罗尔斯的看法,所有的社会基本物品都应该平等的分配,除非某种不平等的分配对所有人都有利 (Rawls, 1971: 62, 92)。罗尔斯的观点有三处值得注意。第一,他所谓社会基本物品的平等含盖了上面提到尊严的平等、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和货币的平等。第二,健康被他看作自然基本物品的一部分,而教育又不是社会基本物品的一部分,两者都不属平等分配之列。第三,即使拥有大致等量的社会基本物品,人们可能因自己的决定和行动最终面对完全不同的境遇。
德沃金也主张资源平等,但他对“资源”的理解与罗尔斯不同。资源当然可以是外在的、物质性的,如土地和动产。不过,“资源”的概念也可伸展开一些,将人的特征包括进来。德沃金便将资源分为非人身资源 (impersonal resources) 和人身资源 (personal resources) 两类。前者指外在物质性资源,如财富;
后者指与生俱来的肉体和精神特征,包括智能、体能方面的特长或缺陷 (Dworkin 1981)。在德沃金看来,财富是最重要资源,应该纳入分配的范围;
但仅仅关心外在物质性资源的分配是不够的,注意力也应转到人身资源上来。为什么人身资源对平等理论那么重要呢?这是因为肉体和精神上的特征不是人们自主选择的结果 (Dworkin, 2000)。既然人身资源的分布是随机的、与人们自身的选择和努力没有关系,它们就应该均等化,而不是听任人们因超越自己控制的原因无功受禄或遭到惩罚。
然而,将资源的概念延伸到人身资源也带来了麻烦,因为与非人身资源不同,人身资源不能在人们之间转移。既然如此,人身资源怎么可能均等化呢?德沃金的回答是让我们假想一种保险市场,其中人们不知道自己出生时会是健全的还是残疾的,也不知道自己的智力在市场中值多少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赋予他们同等的购买力,人们可以替自己买个保险,以防出生时患有残疾或智力低下。同样,非人身资源也可以运用想象的拍卖方式 (auction),在拥有同等购买力的人们之间进行均等化。在这种思想实验中,非选择性的运气 (unchosen luck) 可以转化了选择性的运气 (chosen luck)。在现实中,可以采取税收和转移支付的方式来模拟想象中才存在的拍卖和保险,达到人身资源与非人身资源均等化的目的 (Dworkin, 2000)。一旦所有人在人生的起点上拥有平等的资源,此后只要不伤害他人,他们可以随意用这些资源来投资、使用、甚至挥霍。不管最后的结果如何,平等的目标都算已经实现了,因为资源平等并不保证结果平等。与罗尔斯的平等观相比,德沃金认为自己的平等观对自然禀赋更不敏感 (endowment-insensitve),但对人们的选择更加敏感 (ambition-sensitive)。在他看来,由于人们自己的决定和有意行为带来的资源不平等是公正的。
大卫•米勒 (David Miller) 也开出了长长一串他认为应该平等分配的资源清单,包括金钱和商品、财富、工作及公职岗位、教育、医疗、儿童救济及保育、荣誉及奖金、人身安全、住房、交通、休闲机会等等 (Miller, 1999)。不过,他的理论最独特之处不是清单的具体内容,而是他对清单的态度。在米勒看来,在决定将什么资源纳入分配范围的问题上,不应象罗尔斯那样采取教条式的态度。他指出,与正义相关 (justice-relevant) 或不相关 (justice-irrelevant) 的资源之间那条界线不是一成不变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而是可以随空间和时间而变动。也就是说,清单的任何内容都是可以改变的。这里的关键是民众对正义议题的看法。既然每个社会都有其独特性,我们就不应期待每个社会里与正义相关的资源清单都一模一样。即使在同一个社会,时代变了,与正义相关的资源清单也应变化。米勒的理论是一种多元主义的资源平等论 (梁文韬, 2003)。
能力的平等 (Equality of capability)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阿马蒂亚•森 (Sen, 1980) 对资源平等的批评是,把资源当作平等的客体有点本末倒置,带有拜物教的色彩。资源充其量不过是实现目的的手段而已,人们真正应该关心的是,资源能给他们带来什么,而不是资源本身。资源平等论者假设,拥有等量资源的人是平等的,但森指出,等量的资源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例如,即使一位孕妇与一位同龄男子拥有等量的资源,他们生活质量也可能相差很大,因为前者对营养等方面的需求很大,而后者则不必如此。资源对不同人的价值到底有多大,不仅取决于资源的种类和资源的量,还取决于外在环境(如经济基础、社会制度等)和个人特征(如智力、年龄、性别、身体条件等)。如果我们关心的是最终结果,显然,仅仅实现资源平等是不够的。
从80年代起,森就将研究的重点从“物”转到了“人”。那么什么是人们应该追求的目的呢?在《以自由为目的的发展》一书中,森开宗明义地指出,这个目的便是使所有人都能享受他们认为有价值的生活方式。更具体地说,我们应该追求的是增加人们的机会、拓展他们选择的范围,享受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real freedom)。森认为,人不仅具有需求,而且具有能动性,只要给以机会,他们就能改变自己的境遇和外部世界 (Sen, 2000: 1)。正是基于对人的潜能的信心,森在自己的理论体系中,特别强调两个概念。一个是“功能” (functionings),它指的是一个人在生活中进行的活动 (doings) 和所处的状态 (beings),也就是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人类来说,最起码的功能包括接受教育、享有必要的营养、避免早逝、不受可预防疾病的感染、不受限制的迁徙等;
更复杂的功能则包括参与所处社区生活,以及赢得自尊等。如果一个人享受的某一项功能由一个数代表的话,她享受的全部功能就构成一个特定的“功能矢量” (functioning vector)。我们可以想象,可能的“功能矢量”是无限多的。森的另一个基本概念是“能力” (capability),其含意是一个人能够实现的种种功能的不同组合。用日常语言表达,能力就是一种自由,即追求不同生活方式的实质性自由(Sen, 1992: 40)。对一个人而言,可供其挑选的、各式各样的“功能矢量”便构成了她的“能力束” (capability set)。如果说一个人享有的各种功能的集合就代表着她的现实生活状态,其“能力束”则代表着她的自由度,或她真正享有的机会。例如,就饮食或摄取营养的功能而言,一位有意节食的富翁与一位饥肠辘辘的乞丐看似相同,但前者的能力束与后者完全不一样,因为前者可以选择大吃一顿,后者却不能 (Sen, 1999: 75)。
与一般福利理论或资源理论不同,能力理论所要回答的问题不是“人们在多大程度上满意”,也不是“他们能支配多少资源”。而是“他们实际上能够做什么或成为什么” (Nussbaum, 2000)。因此,平等的客体自然便是森所说的“能力”或“自由”。森并没有明说是否所有能力都应均等化。但他特别强调“基本功能” (basic functionings) 和“基本能力(basic capabilities)。基本功能是这样一些功能,如果不具备它们,人就处于被“剥夺”的状态。基本能力则是在最起码水平上实现基本功能所需的能力。至于具体什么构成基本功能和基本能力,能力平等派学者的看法并不一致。但他们似乎都同意,平等客体的优先选项是“基本能力”,社会应该确保在基本能力方面人人平等。
参与的平等 (Equality of participation)
参与有两类:一是政治参与,即意在影响政府决策的各种直接行动 (包括参加选举,但不限于选举);
一是民间参与,包括投身社区、社团的各种活动。
参与的重要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参与本身可以作为目的。从古希腊到马基亚维利,再到共和主义思想家杰弗逊和潘恩,一直有一个传统把公民的政治参与当作充实、健全生活的一部分。要成为全面发展的公民,人们应该积极参与他们所在社区与国家的事务。另一方面,参与是争取其它方面平等和社会正义的途径。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要争取达成某些社会目标,各种形式的参与至关重要。多项研究表明,在居民广泛参与其中的地方,经济发展速度比较快,健康水平比较高,对老弱病残照顾比较好,社会关系比较融洽和谐。此外,广泛的政治参与有助于实现人们普遍追求的目标,包括各方面的平等。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法,规定四个农民的选举权才相当于一个城里人,这便在法律上为实现参与平等设置了不可逾越的障碍。这个招人诟病的法律规定违法了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应尽早取消。
平等的准则:如何分配才是正义的?
“平等”(equality) 的字面含意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之间分配某种客体时,各主体所得的份额在量上相同。在今天的世界上,恐怕没有人鼓吹在所有可能的主体之间对所有可能的客体进行平等分配。为什么呢?因为人们不仅知道这种目的是不可能实现的,也认识到这样做未必是公平、公正、正义的。无论“平等” (equality) 如何度量,它只是对一种状况的描述,本身不具有是非善恶的价值判断色彩。而公平(equity)、公正(fairness)、正义(justice) 则是对社会和经济关系平等或不平等的道德评价。古今中外,一波又一波的人类解放运动都用“公平”、“公正”、“正义”这样的语言来谴责它们所抨击的那些不平等。看来,只有当 “平等”往往与“正义”联系在一起时,它才获得了道义的力量。那么,什么样的平等才是“公正”或“正义”的呢?对这个问题并没有简单的答案。
西方历代都有一些政治哲学家们依然试图寻求建立一般的公平观、公正观或正义观,只是他们各自发展出来的理论也彼此大相庭径。早在两千多年前,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把正义列为“四德” (four cardinal virtues) 之一。不过其它三“德”不是人类特有的德,如“节制”是植物就有的德,“勇气”是动物就有的德,“智慧”是灵性动物就有的德,只有“正义”是人类才具备的德。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三类,即“分配正义” (distributive justice),“补偿正义” (reparative justice) 和“交换正义” (commutative justice),其中与平等相关的是分配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有两种“平等”,即“数量的平等” (numerical equality) 和“比例的平等” (proportional equality)。前一种平等是指对所有的人不加区别,用同样的方式对待他们,分配给每人等量的东西。换句话说,数量的平等就是绝对平等。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平等并不总是正义的。后一种平等是指每人得到的份额是她应得的份额,这种平等才是正义的。如果所有人在相关方面都是一模一样的,他们应得的份额当然也一样,这时无论是依据数量平等的原则,还是依据比例平等的原则,结果都相同。因此,正义的数量平等只是比例平等的一个特例。如果两个人至少在一个方面地位相当,就应该在那个方面对他们一视同仁;
或者用柏拉图的话说,“同样情况同等对待”,这便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形式平等原则 (Aristotle,350 B.C.)。
在当代,最具影响力的分配正义原则有以下七种。
表三:各种分配主义原则
主体 客体 分配原则
功利主义原则 全体人民 幸福/福利 整体效用的最大化
自由放任原则 个人 权利 反对政府再分配
罗尔斯原则 个人 社会基本物品 最大最小化
平均原则 个人 收入、财富 平等分配
应得原则 个人 收入、资源 以贡献、努力或成本大小分配
马克思主义原则 阶级 生产资料 消灭阶级
女权主义原则 性别群体 社会地位 不同但是平等
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是启蒙运动以来,西方最主要的伦理及政治哲学理论之一,其代表人物是英国哲学家边訫 (Jeremy Bentham) 和穆勒 (John Stuart Mill)。边訫的基本假设十分简单:人做事都是为了获得幸福、避免痛苦。他同时相信,人们的幸福和痛苦可以用一定单位的“效用” (utility 指快乐、偏好或欲望的满足) 来衡量。由此推论,不同人之间的效用不仅是可以进行比较的,而且是可以相加的。边訫对于什么能带来欢愉和痛苦并不在意,他把这个问题留给每个人自己判断。他在意的是为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程度的幸福。他认为如果一个社会能给其中所有人带来最大的效用净值,它便是合理和公正的,这就是他的正义原则。
穆勒也接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个原则,但他似乎更重视幸福的质量而不是数量。他为此将幸福分为“低级”和“高级”两类,其名言是:“我情愿做个不满足的人也不当头满足的猪;
我情愿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也不做个满足的傻瓜”。
功利主义似乎包含着尊严平等的思想,因为它认为所有个人利益都应纳入计算总效用的范围,这样就应该平等看待所有人的利益,而不必考虑利益的具体内容或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功利主义好像也可以用来为收入再分配辩护:如果边际效用递减对每个人都适用的话,等额金钱带来的效用对低收入者来说比对高收入者要大;
为了使效用最大化,后者应将收入的一部分转移给前者,直到两者的收入相等为止。
然而,功利主义也可用来为不公平、不正义的行为遮羞。首先,如果效用计算含盖所有人的所有偏好的话,损人利己的欲望自然也在其中。只要功利主义允许有人以制造别人的痛苦为乐事,并将这种偏好与其它偏好混为一谈,就谈不上人的尊严真正平等。
其次,在整体利益的借口下,个人或群体利益可能被牺牲。假设一个社会有两个对立的种族,其中一个占人口的绝大多数。按照功利主义的原则,在社会分配中,忽略甚至剥夺少数民族的利益是完全说得过去的。这样,效用最大化可以用来为种族不平等辩护。再次,在促进总体经济增长的幌子下,分配正义问题可能被长期忽略。在功利主义的视角里,一个社会只要能把“饼”做大,不管这张饼怎么分都不要紧。因此,以牺牲穷人利益为代价的效率提高和经济增长也被看作是道德上完全可以接受的。总之,在功利主义中,平等或个人权利没有任何独立的道德意义。
综上所述,功利主义可以同时被用来为决然相反的立场辩护。其它理论也可能遇到类似状况,但似乎都没有功利主义这么严重。其它理论的追随者看法往往也不一致,但他们的政策建议一般具有收敛性,不会发散到两极。功利主义却不是这样。从同一个理论出发,有些人认为其原则具有强烈的平等色彩,另一些人相信功利主义认同的是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这意味着功利主义本身带有内在的理论缺陷。
自由放任原则
自由放任主义在当代有两位代表人物,一位是海耶克,另一位是诺齐克。海耶克从根本上反对使用“社会正义”这个概念。据他说,正义观念只应“关注人之行为的正义问题或调整人之行为的规则的正义问题,(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而不关注这种行为对不同个人或不同群体的地位所造成的特定影响的问题” (2001: 81-81)。更具体地说,只有交换正义(commutative justice) 应受到关注,关心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 不仅是不必要的,而且是有害的。为此,海耶克用来一生的精力来批评分配正义或社会正义观念。海耶克反对分配正义的理由其实是一个非常简单的三段式:
人类社会本来可以出现一种“自生自发秩序”,自由市场就是这种秩序体现;
自生自发秩序是好的,任何对自生自发秩序的妨碍都是坏的;
分配正义“只能在一种受目的支配的组织当中得到实现” (海耶克,2001:137),违反了自生自发的原则,对此应该坚决反对。
然而,海耶克的大前提是没有任何实证基础的。早在1944年,通过对英国市场经济制度形成的历史过程进行考察,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 已明确得出结论:“正是在中央集权式的干涉主义不断膨胀的前提下,通向自由市场的道路才得以开拓并未曾再关闭”(1957:
140)。美国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斯说得更直截了当:海耶克鼓吹的那种“自生自发”的市场制度在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今天不存在于地球上的任何一个角落,未来也不会出现;
即使出现了,也没有人能够长期忍受。用一种虚无飘渺的假想理想状态来反对分配正义,是没有什么说服力的。因此多数政治理论家并没有严肃对待海耶克有关社会正义的理论。
与海耶克一样,诺齐克也竭尽全力试图为为自由放任的市场资本主义辩护,也反对政府进行再分配,但他的理论更加慎密一些。凯利卡 (Will Kymlicka) 曾将诺齐克的理论总结为五个步骤 (1990: 112):
1. 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拥有他们自己。
2. 世界本来是无主的;
3. 在不使他人的境遇恶化的前提下,一个人可以获得占有世界一部分资源的绝对权利;
4. 用上述方式获得占有世界一部分资源的绝对权利并非难事;
5. 一旦出现了私有财产,道义上要求出现一个资本和劳动的自由市场。
诺齐克首先他把自我拥有权看作道德的底限,不管用什么名义都不得侵犯这个权利。这一点争议性不大。同样,假设世界本来是无主的也没有什么争议。但怎么从自我拥有权和无主原始状况论证出私有财产权呢?诺齐克提出了一个有关最初占有的公正原则(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acquisition)。他认为,当一个人将自己的劳动与世界混合在一起时,自我拥有权就可以产生对物质世界一部分的所有权。仅仅将你的东西与别的东西混合在一起何以就让你拥有了别的东西呢?诺齐克自己也问,“如果我把一罐番茄酱倒入大海,番茄酱稀释后散布到整个海洋,难道这样我就拥有了大海吗” (Nozick 1974: 174)?这听起来有点像强盗逻辑。人们还可以问最初的占用者凭什么排斥他人占有同一件东西。诺齐克的回答是加一个“洛克式限制条款” (Lockean Proviso):只要最初占有没有使其他人的境遇恶化,只要还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留给其他人”,这种占有便是公正的。批评者则指出,“洛克式限制条款”是一种无力的辩解。什么叫“最初占有没有使其他人的境遇恶化”?我们怎么知道?谁来判断?如果对“境遇恶化”进行广义解释,并考虑到人们可能有的其它选择,最初占用者的私有产权是没有什么道义基础的。至少在最初占有之前,所有人应该享有竞标无主资源的权利 (Kymlicka 1990, pp.108-117)。
私有产权出现后,总会出现转让问题。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转让是公正的呢?为此,诺齐克又提出了一个有关转让的公正原则(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transfer):如果双方最初的占有是公正的,只要两相情愿,物品的任何转让同样是公正的。这个原则无非是强调公平合约,排除偷窃、欺诈和抢夺,没有太大争议性。诺齐克进而指出,只要符合最初占有和转让的公正原则,无论财产如何分配都是公正的;
反之,除非重复应用这两个原则外,用其它方式获得任何物品都是不公正的。
当然,很多实际存在的财产持有是违反上述两原则的产物。因此,诺齐克必须在这两个原则之外再加上第三个原则,即对不公正占有或转让的矫正原则(a principle of rectification of injustice)。据他说,“这个原则利用有关从前不公正情况的历史信息,追朔这些不公正引发的后续事件,使我们了解今天社会中财产持有的来龙去脉。矫正原则应该尽量估计出,如果不公正未曾发生的话,情况会如何” (Nozick 1974, pp. 152-153)。但诺齐克对矫正原则语焉不详,让人有点不知所云。虽然我们知道,国家之间和各国之内的历史性不公正可以说是罄竹难书,但要追朔每一项财产的来源是否公正是完全不现实的。退一万步说,即使我们可以追朔,要可靠地估计假设不公正未曾发生会出现什么状况也是完全不可能的,因为在公正的环境里,一代又一代的人可能做出完全不同的选择 (Parfit, 1986)。
诺齐克自以为他的这三条原则已经穷尽了分配正义中的所有问题。从这三条原则中,诺齐克推论出反对政府干预的结论。他认为,每个人都可以自由支配正当得来的财产,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更多的财富。他相信,市场经济为他们提供了大显身手的最佳制度条件。他力图说服他人,只要不违反他的三条原则,无论收入和财富分配怎么不均等,都是正义的、无可厚非的。他坚称,规模最小、干预最少的政府(minimal state),才是最好的政府形式。政府的唯一职责,是防止暴力、盗窃、欺诈,保护人们的人身自由及私有财产权,确保契约的履行,并令市场得以顺利运作。他强烈谴责为了追求平等而增加税收和转移支付,把这些等同于将一些人的财产强行转移给其他人。在这些结论方面,诺齐克与海耶克毫无二致。
排他性的私有产权是诺齐克上述结论的基石。然而我们已经看到,他的最初占有的原则并不能证明最初占有的公正性。更重要的是,他的矫正原则告诉我们,通过欺诈、偷窃、掠夺获取私有产权的“原罪”在道义上是必须谴责、追朔和纠正的。既然现有的财产分配可能是过往不公正的产物,用排他性的私有产权来反对再分配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罗尔斯原则
罗尔斯主义由已故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约翰•罗尔斯得名。他于1971年出版了自己的代表作《正义论》。在其后三十余年里,此书成为当代政治哲学的经典著作,只要讨论平等问题,没有人能绕过罗尔斯。
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和自由放任主义都不满。功利主义的问题是它不重视个人的独特性,他们只是整体效用最大化的工具,其平等权利及尊严并不能得到必要的保障。自由放任主义的问题是它只注重有产者的私有产权,对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严重不平等视而不见,反对政府以任何形式进行再分配。与功利主义不同,罗尔斯深信,每个人都有能力选择与自己福祉相关的人生目标,他们是自己的主人,有主宰自己生活的权利。换言之,人不能被当作追求其它什么目标的手段。任何以社会整体利益名义压制个人自由、剥夺个人权利的做法,在道义上都是不能容许的。与自由放任主义不同,罗尔斯认为,在很大程度上,社会不平等是人们所处的外在环境和他们各自天生的特点造成的。有些人天生聪慧,有些人天生残障。有些人是含着银匙出生的,锦衣玉食,可以接受最好的教育;
有些人则在贫困中长大,缺衣少食,求学无缘。这两方面超出个人控制的差异使人们无法在站同一起点上开始人生旅程,以致在以后的道路上距离越拉越大。而从道德的观点看,一个人出生在什么样的环境里、具有什么样的天赋完全是偶然的,与个人的选择毫无关系。既然如此,公正的社会应该尽量排除这些偶然因素对结果的影响。
依据自己的信念,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 (Rawls, 1971: 61):
1. 与其他所有人一样,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一系列广泛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思想自由、拥有财产的自由、不受非法任意拘捕和搜查的自由等 (自由平等原则)。
2. 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满足两个条件: (2a) 在公平机会平等的条件下,所有地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开放 (机会平等原则);
(2b) 不平等必须对社会中最弱势的人最为有利 (差异原则)。
关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有几点值得注意。第一,两个原则缺一不可。头一个原则处理公民的政治权利,第二个原则处理公民的社会和经济权利,同时满足这两条原则的社会,才是一个公正的社会。这里,谈到公民的权利就已经超越了功利主义,谈到公民的社会和经济权利就超越了自由放任主义。第二,这两个原则有先后排序,即只有在满足第一原则的情况下,才考虑第二原则;
在第二原则内,机会平等原则(2a)又优先于差异原则(2b)。第一原则之所以优先于第二原则,是因为个人基本自由不能以任何理由遭到限制及剥夺,自由只可以因为自由的缘故而受到限制。第三,差异原则的关注点不在于平等还是不平等,而是在社会最底层。差异原则为社会和经济不平等设下了严格的限制,即只有在对最弱势群体有利的情况下,才被允许一些人运用自己先天和后天的优势比其他人赚取更多收入和更大财富。罗尔斯最关心的是最弱势群体的绝对地位而不是相对地位。在此问题上,他既不反对绝对平等,也不绝对反对不平等,如果绝对平等能够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弱势群体的绝对地位,差异原则就会支持绝对平等。如果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反倒更有助于改善最弱势群体的绝对地位,差异原则便不反对这种不平等。第四,在罗尔斯的理论体系中,市场经济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市场,政府也不是个“守夜人”式的政府。相反,为了贯彻平等自由原则、平等机会原则和差异原则,政府必须不时进行干预和调节。
罗尔斯相信,只要满足他的两个原则,就不会产生贫富悬殊的社会。
罗尔斯理论的独特之处不在于自由平等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而在于差异原则。谈前两种平等大有人在,而差异原则是罗尔斯的独创。因此,关于罗尔斯理论的辩论集中在差异原则上。与其说差异原则体现的是一种平等思想,不如说它体现的是一种人道主义关怀,即对社会最底层的悲悯。在这个原则里,社会最底层的参照系是其本身,只要有助于改善这些人的境遇,社会资源无论怎么分配都是正义的。正是因为如此,这个原则往往被人称作“最大最小”原则 (maxmin),即最大限度地改善社会最底层的境遇。在此前提下,极端的不平等和不平等的持续恶化都是可以容忍的。总的来说,中国自1979年以来的状况似乎满足了差异原则:绝对贫困人口的数量一直在下降,但这并不妨碍中国社会同时出现越来越严重的不平等现象。
平等原则
罗尔斯关心的是社会最底层自身境遇的变化,平等主义关心的是社会最底层与其它阶层、尤其是最上层之间的绝对差距或相对差距。假设社会中只有两个主体A和B,当分配方式从I朝V的方向变化时,按照罗尔斯的差异原则 (如果自由和机会方面的平等没有改变),这种变化是正义的,因为主体B的境遇有了稳步的改善。(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但平等主义者会指出,在分配方式从I朝V的方向变化时,主体A和B之间的绝对差距 (A减B之差)与相对差距 (A除B的比值)都在扩大。早就有论者批评差异原则没有告诉我们,它要求最底层的境遇有多大程度的改善,它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容忍不平等。
表四:假设的分配之一
主体 分配方式的变化
I II III IV V
主体A 100 120 140 160 180
主体B 10 11 12 13 14
绝对差距 90 109 128 147 166
相对差距 10倍 10.9倍 11.7倍 12.3倍 12.9倍
弗兰克福特(Frankfurt, 1987) 提出的“充足理论” (doctrine of sufficiency) 试图回答前一个问题。他指出,“从道义的角度看,最重要的问题不是每个人分到等量的东西,而是每个人有足够的东西。如果每个人都有足够的东西,那么有些人比另一些人拥有多一些东西就不会引起道德上的争论了” (Frankfurt,1987: 21)。那么多少是“充足”呢?弗兰克福特说,当人们满足了,不再千方百计争取更多的东西时,那便是“充足”了。如此看来,差异原则提供的并不“充足”。
然而,在平等主义者看来,即使最底层的境遇有所改善,即使每个人都有足够的东西,还得看不同人群之间的差距有多大。平等主义者之所以如此强调平等的重要性,首先是因为他们看重社会的和谐 (harmony) 与团结 (solidarity)。他们认为,只有当人们在物质上平等时,他们才有真正意义上的人格平等,他们才会在交往中真正做到彼此尊重,社会才能团结一致、和睦和平 (Crocker, 1977)。其次,平等主义者关心权力 (power) 的分布及其后果。罗尔斯只关心权利 (rights or liberties),他的第一个原则只保证所有人的政治权利平等。平等主义则担心,哪怕人们的权利平等,物质上的不平等也会导致社会中某些人比另一些人拥有更多的权力,这种实例在资本主义社会比比皆是 (Raffalovich and Vesselinov, 2004)。例如,巨大的财富差异使得穷人几乎无缘参与竞选公职,也没有办法使自己的观点在决策过程中得到适当的反映。因此,有必要缩小财富的不平等来保证罗尔斯第一原则的真正实现。
平等主义者所关注的既可以是绝对平等,也可以是相对平等。绝对平等主义要求每个人获得同样的物品和服务。在绝对平等主义者看来,下表描述的各种分配方式不仅都不能接受,其变化方向也是在恶化。实现绝对平等最有效的办法是“最小最大化” (minmax),即把富人的收入和财富拉低到一般人的水平。“最小最大化”并不是全然不可行。实际上,按照诺齐克的理论,如果富人的财产是不义之财,进行“矫正”是完全正义的。各国的社会革命往往就伴随着“最小最大化”。问题是,只要把绝对平等当作目标,就必须时时刻刻进行再分配,否则一个时段的绝对平等可能变成另一个时段的不平等。但经常进行“最小最大化”往往既不现实,也未必公平。
表五:假想的分配之二
主体 分配方式的变化
I II III IV V
主体A 100 108 117 126 135
主体B 10 11 12 13 14
绝对差距 90 97 105 113 121
相对差距 10倍 9.8倍 9.75倍 9.7倍 9.6倍
政治理论中有大量对绝对平等的批评,如忽视人们偏好的差异呀、限制人的自由呀、破坏人的积极性呀,不一而足。实际上,这些批评都有点无的放矢,因为从古至今只有极个别思想家要求绝对平等,如法国革命时期的平民政治家巴弗 (Barbeuf, 1796)。很多人想当然地把平等主义与要求经济平等联系在一起,然后把要求经济平等与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思想联系在一起。有必要指出,尽管社会主义者和共产主义者憎恨剥削和由此产生的贫穷,并要求为所有人提供社会保障,他们从未打出过绝对平等的旗号 (见下面的讨论)。
相对平等主义者只要求人们在某些方面,而不是所有方面平等。至于具体是那些方面应该平等,上面讨论平等客体时已介绍了各种可能的选项。从变化趋势看,相对平等主义者希望人们之间的相对差距下降,当然最好绝对差距也能下降。在他们看来,上表描述的变化是积极的、有正面意义的、值得争取的,因为主体A和B之间的相对差距从10倍降到了9.6倍。也许,社会上相当多平民百姓要求的也是这种平等和这种变化。
应得原则
“应得” (desert) 是一个很古老的正义概念。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霍布斯、亚当•斯密、康德都在不同程度上讨论过它 (Pojman and McLeod, 1999)。“应得”思想的核心是,人只应得到她应得的份额,结果是否平等并不重要。早期的“应得”思想坚持,好人得报、坏人受难就是正义的体现。在这种情形下,也许幸福的分布不太平等,坏人可能还会丧失权利和自由,但这个结果是完全正义的。那时“应得”涉及的范围似乎太宽。洛克对当代“应得”原则的形成有重大影响。他认为,人们应该得到他们辛勤劳作的成果,反过来则无功不受禄。当代各种应得理论关心的焦点是如何整体增加 “社会产品”,只有那些有助于增加社会产品的的活动才是计算应得收入的基础。问题是如何确定“应得”的标准?哪些活动具备社会生产性,应该得到报偿?哪些活动不具备社会生产性,不应得到报偿 (Lamont, 1994) ?在此问题上,不同的论者有不同的看法。大多数当代应得理论设定的标准可归入以下三类:
1. 贡献:人们对社会产品形成所作贡献的价值是酬劳他们的基础 (Miller, 1989);
2. 努力:人们在工作时所付出的努力是酬劳他们的基础;
3. 补偿:人们在工作过程付出的代价是酬劳他们的基础 (Sadurski, 1985;
Lamont 1995)。
不管“应得”的标准是什么,鼓吹“应得”理论的人认为,人们的收入应与他们的劳作、努力或贡献成正比。有些人试图用“应得”原则为现行资本主义分配方式辩护,但穆勒等人相信,恰恰相反,如果彻底贯彻“应得”的原则,市场经济将发生巨大变化,其不平等程度将会大幅下降。的确,我们建国之初提出的“不劳动者不得食”和后来实行的“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就带有“应得”的色彩。
需要指出的是,与其它正义原则不同,当代各种“应得”学说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正义理论,它们充其量只涉及到成年工作人员之间的分配问题,老弱病残被排除到视线以外。尽管有人坚持认为,“应得”可以为正义提供一个完整的理论基础 (Feldman, 1995),不少“应得”论者承认,这个概念至多只涉及正义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Feinberg, 1970)。与“应得”理论不完全性相关的是,被认为是“应得”基础的东西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个人的控制。例如,一个人的生产效率不仅取决于自身的努力,也受到诸如年龄、性别、天赋、体质、早期教育、所处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并不一定是当事人主观选择的结果。让分配的结果与这些因素挂钩显然有失公正,为此罗尔斯对“应得”说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他还同时指出,希望设计一套依据个人“应得”来分配善果和恶果的制度是完全行不通的 (Rawls, 1971: 310-315)。
马克思主义的原则
其它理论家都试图找到一个能跨越时空的正义原则,而历史唯物主义认为,这种虚幻的正义原则是不存在的。首先,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正义观。
“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
1789年资产者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专区法也是破坏永恒公平的。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点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 其次,在同一个时代,不同社会集团有不同的正义观。在谈到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时,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指出: “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 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 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 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 恩格斯在谈到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时也曾说过:“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规律, 产品的绝大部分不是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如果我们说: 这是不公平的, 不应该这样, 那末这句话同经济学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从不奢谈抽象的“平等”、“公正”、“公平”、或“正义”。
马克思主义与其它各种理论最大的不同是,其它理论往往是就分配谈分配,仿佛分配是可以独立讨论清楚的;
马克思主义却把分配关系看作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生产关系的产物,由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而生产关系本身又是由现存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出于这个判断,马克思主义把注意的焦点放在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分析上。从这个角度看问题,重要的就不是消灭不平等本身,而是消灭产生不平等的经济基础。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平等的根源就是资本主义本身;
具体地说,就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阶级分化和一个阶级对其它阶级的剥削。
资产阶级的平等观会影响无产阶级平等观的形成,但后者又会超越前者。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是一个矛盾体的两个方面,资产阶级从出现之日开始,就有它的对立面-无产阶级伴随着。资产阶级提出的消灭封建阶级特权的平等要求必然会启发无产阶级提出自己的平等要求。恩格斯对无产阶级自发平等要求出现的背景有如下精辟的分析:
“无产阶级所提出的平等要求有双重意义。或者它是对明显的社会不平等, 对富人和穷人之间、主人和奴隶之间、骄奢淫逸者和饥饿者之间的对立的自发反应——特别是在初期, 例如在农民战争中, 情况就是这样; 它作为这种自发反应, 只是革命本能的表现, 它在这里, 而且仅仅在这里找到自己被提出的理由。或者它是从对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反应中产生的, 它从这种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或多或少正当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成了用资本家本身的主张发动工人起来反对资本家的鼓动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 它是和资产阶级平等本身共存亡的”。
那么,无产阶级是否应该争取与资产阶级的平等呢?马克思的回答很直截了当,“各阶级的平等, 照字面上理解, 就是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所拚命鼓吹的‘资本和劳动的协调’。不是各阶级的平等——这是谬论, 实际上是做不到的——相反地是消灭阶级, 这才是无产阶级运动的真正秘密, 也是国际工人协会的伟大目标”。
恩格斯也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 任何超出这个范围平等的要求, 都必然要流于荒谬”。
列宁完全同意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他指出,“平等的概念如果与消灭阶级无关,那就是一种极端愚蠢而荒谬的偏见。资产阶级的教授们企图用平等这个概念来证明我们想使一个人同其他的人平等。(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由于平等复杂的多面性,研究不同领域的不平等往往需要采取不同的方法,不存在一种适用于所有不平等领域的最佳方法。正是因为如此,讨论不平等程度的度量方法需要很长的篇幅。这里,我们只提出四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图六
第一,数据的可靠性。不管用什么度量方法,数据的质量是关键。然而,涉及到人们的收入和财产这些最敏感的个人隐私话题,获取准确的数据绝非易事。即使在制度十分健全的国家,地下经济和偷税漏税也难以避免,有关收入和财产的数据也存在瑕疵。在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除了正规收入外,形形色色的不规范收入、灰色收入、非法收入大量存在。不包括这些收入的数据显然是不可靠的。
以地下经济为例,它涉及生产、流通、服务等各个经济环节, 其中有些活动本身就违法,如贩卖毒品、贩卖人口、经营赌博、经营色情业、制黄贩黄、制假贩假、洗钱等;
有些经济活动本身不违法,但未经工商登记,逃避税收,如没有营业执照的小商小贩、家居装修、私房建筑等。不管是否违法,从地下经济产生的收入往往不会进入正规的统计。在讨论中国的收入分配时,地下经济决不是可以忽略的现象。近年来,国内不少学者运用现金比率法或收支差异法对我国地下经济的规模进行了估测。图六给出了六种估测结果,从中可以看出,它们大同小异:地下经济规模的变化呈倒V型:在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地下经济没有存在的空间;
改革开放催生了地下经济,在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那十几年里,地下经济的规模不断膨胀,一度冲破10,000亿元的大关;
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国家对经济活动监测能力的增强,地下经济的规模开始萎缩。然而,即使按最乐观的估计,2002年中国地下经济仍有近2,000亿元的规模。
腐败交易中的收入规模可能同样惊人。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更是动辄几十万、上百万。表七列举了60位巨贪,其中有11人涉案金额达亿元以上,41人涉案金额在千万元以上,最大的案件涉及约40亿元,这60个案件总共涉及83.5亿元。这些涉案人绝大多数是大大小小的“一把手”,大到省长、省委书记,小到县级银行行长、中资公司驻港澳经理,他们凭借手中的实权、利用制度的漏洞,大肆收受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完全到了疯狂的地步。
表七:中国60巨贪榜
姓名 涉案金额 (亿) 性别 年龄 职位 注
余振东等 40 男 41 广东中银开平支行行长 外逃落网
黄清洲 13.8 男 广东省国际投资公司香港分公司原副总经理 外逃落网
陈满雄夫妇 4.2 广东中山市实业发展公司负责人 外逃
张宗海 2 男 54 重庆市委宣传部长
金鉴培 1.88 男 湖北省政府驻港办事处原主任
褚时健等 1.8 男 76 红塔集团董事长
杨前线等 1.6 男 50 厦门海关原关长
魏怀等 1.3 男 中资公司驻澳门经理
王宝森 1.25 男 北京市原副市长
叶季湛等 1.06 男 厦门市工商银行原行长
于志安 1 男 66 长江动力集团公司原负责人 外逃
吴维仁 0.85 男 55 彩虹集团公司原总裁、董事长
周北方 0.83 男 44 首钢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杨秀珠 0.6 女 59 温州市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 外逃
毕玉玺 0.6 男 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华孚 0.59 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原河南分公司总经理
卢万里 0.56 男 60 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 外逃落网
李嘉廷等 0.52 男 60 云南省原省长
谢炳峰等 0.5 男 35 中行南海分行办事处原工作人员 外逃落网
周长青 0.5 男 50 西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总经理
李真 0.48 男 42 河北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
陈炜 0.46 男 40 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期货交易部经理
劳德容 0.44 女 64 深圳市能源总公司原总经理
成克杰 0.41 男 71 广西原区委副书记、自治区政府主席
陈新 0.4 男 38 工商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杨家坪分理处会计
尹西才 0.4 男 50 安徽金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负责人
陈希同 0.4 男 74 北京市原市委书记
程元德 0.31 男 中国有色金属材料公司西北分公司原总经理
汪峰 0.3 男 南海市原口岸办公室副主任 外逃落网
蒋基芳 0.3 男 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烟草公司总经理 外逃
汪峰 0.29 男 广东佛山南海市口岸办公室原副主任 外逃落网
谢鹤亭 0.25 男 天龙集团原负责人
马德 0.24 男 黑龙江省绥化市委书记
田凤山 0.23 男 65 国土资源部原部长
谭照华 0.21 男 63 湖南省物资厅原厅长
官有仁 0.21 男 56 广东发展银行分行原行长
韩桂芝 0.2 女 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
马向东 0.2 男 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
李纪周 0.18 男 公安部原副部长
肖作新夫妻 0.18 安徽阜阳市原市长
岑焕仍 0.17 男 广东恩平市江洲原镇长、党委副书记
丛福奎 0.17 男 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陈传柏 0.16 男 昆明卷烟厂原厂长 外逃
陈志清 0.15 男 37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库处原干部
戚火贵夫妻 0.12 海南东方市原书记
郑道访 0.12 男 58 四川省交通厅原副厅长
王怀中 0.11 男 安徽省原副省长
程三昌 0.1 男 河南豫港公司原董事长,曾任漯河市市委书记 外逃
王建业 0.1 男 43 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原处长
刘忠山 0.1 男 四川省交通厅原厅长、高速公路建设公司原董事长
许运鸿 0.1 男 宁波市原书记
赵玉存 0.1 男 龙海海关原关长
张汝韶 0.1 男 广东省江门市市委书记
李乘龙 0.09 男 广西贵港市副市长
胡长清 0.06 男 52 江西省原副省长
刘方仁 0.07 男 贵州省委书记
吴耿岳 0.06 男 广西玉林陆川县原副县长
林龙飞 0.047 男 福建省周宁县原县委书记
赵洪彦 0.038 男 黑龙江省人事厅原党组书记
田凤岐 0.033 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
资料来源:“中国50巨贪榜”,《上海侨报》,2004年7月24日;
个人资料库。
由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体系极不完善,收入数据往往来自入户调查。与地下经济收入一样,腐败收入也是见不得人的,不可能反映到正规统计中去。实际上,统计部门在进行抽样调查时,往往有意回避富人区,如果抽到特别豪华的住宅区,就跳过去,因为最富的人不可能给你详细的收支记帐。这种方式得到的统计数据可能大大低估收入差距的程度。
第二,平等的客体是否由同质的东西构成。如果平等的客体是由同质的东西构成,度量不平等的程度和变化趋势比较容易。收入就是一个例子,这也是有关收入不平等的研究如此之多的重要原因。然而,要度量罗尔斯的“基本社会物品”、德沃金的“资源”、森的“能力”分布有多么不平等就并非易事了,因为它们是由不同质的东西组成的。更麻烦的是,这些理论家往往对这些概念的确切内容语焉不详。以森的“能力”为例,他从未提供一个“能力”构件的详细清单。有人辩称,这个概念保留点模糊性、不完全性和开放性是必要的,有助于将这个概念适用于不同的时空 (Nussbaum, 1992)。
这个说法不无道理,但对试图精确测量“能力”不平等的人来说,实在是毫无帮助。即使有关于这些概念组件的详细清单,研究者还得做三件事:测量每个组件,确定每个组件的权重,将所有不同质的组件加总,这每一步依然充满了巨大的挑战。
第三,在测量不平等程度时应关注绝对差距。在研究收入不平等和其它不平等时,一般研究者倾向测量主体间的相对差距,但作这个选择的理由往往并不清楚。如果相对差距与绝对差距的变化方向永远一致,那么选择其中任何一项没有什么关系。然而,在相对差距缩小的同时,绝对差距有可能不断扩大 (见表五列举的例子),这时测量两种差距都有必要。对一般民众而言,他们直接感受的绝对差距,也不懂如何计算相对差距。因此,影响他们判断和行为的是绝对差距,而不是相对差距。如果我们关心不平等的社会和政治后果,决不能忽视绝对差距。
第四,既要用客观标准的测量不平等,也要关注人们对不平等的主观判断。上面已经提到,由于数据质量问题,所谓“客观”的测量未必客观。退一万步说,即使客观的测量是准确的,绝大多数人不会去阅读有关不平等的学术研究文章,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形成自己对社会不平等程度的主观判断。他们的判断也许没有多少客观依据,混淆了不同的主体与客体,但真正可能影响他们行为的就是这种不科学的主观判断。一旦形成,这种主观判断本身便成了主政者不得不小心对待的客观事实。除了社会中客观存在的不平等外,在很大程度上,这种对不平等的主观判断取决于历史传统和意识形态。受历史传统和意识形态影响,有些国家的民众对不平等的容忍程度较高,这导致他们主观判断的不平等程度偏低。反之,有些国家的民众对不平等的容忍度较低,这导致他们主观判断的不平等程度偏高。例如,有大量研究表明,美国民众对不平等的容忍度比欧洲国家的民众高得多 (Alesina, Tella, and MacCulloch, 2001; Glazer, 2001)。那么,与别国民众相比,中国老百姓对不平等的容忍度有多高?他们对中国不平等的主观判断是什么样的呢?图七用一项北京市的调查结果与其它国家的情况进行了对比。
很明显,中国和前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众对不平等的容忍度比较低,在所有这类国家,都有九成或更多的民众认为本国的收入差距过大,都有八成左右的民众认为政府有责任降低收入差距,两个比例都比欧美国家高。这与几十年社会主义实践形成的文化与意识形态遗产不无关系。中国与美国的收入分配基尼系数非常接近,但美国人早已见怪不怪,因此只有65%的民众认为本国收入差距过大,(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而在中国,这个比重达95%之高。与前社会主义国家比,中国民众对政府的期待不算高,只有约75%的民众希望政府拿出行动来降低收入差距,但这高于一般欧美国家,尤其是美国,美国的这个比例不到中国的一半。既然中国民众对不平等的容忍度相对较低,政府在处理不平等问题时应该采取一种如履薄冰、时不我待的态度,而不是继续执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
图七:各国民众对不平等的主观判断,2002年
资料来源:Martin King Whyte and Chunping Han, “Distributive Justice Issues and the Prospects for Unrest in China,” Harvard University, December, 2003; Gerry Redmond, Sylke Viola Schnepf, Marc Suhrcke, “Attitudes to Inequality after Ten Yesrs of Transition,” July 2002.
平等准则的多元性
在讨论分配正义的准则时,政治理论家们往往采取针锋相对的立场。他们各持己见的目的是为了凸显本派强调的原则如何重要。对政策制订者来说,虽然熟悉各派的理论十分重要,但他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那些不同的正义原则本来针对的是不同的客体。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长绿。因此,他们没有必要拘泥一家之言,相反应该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博采各家之精华。麦克•伍泽也许是对的,在客体各异的不同领域,适用的正义原则也应该有所不同(Walzer, 1983)。
在基本权利的领域,应实行绝对平等原则。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管是男是女、出生在乡下还是城里、居住在东部还是西部,他们都应享受同样的权利、履行同样的义务。现行法律和制度中对农村居民的歧视性规定 (如选举权方面的不平等) 必须取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 必须保证得以实现。在政治权利方面,民众应能平等地参与社会事务和公共决策过程。现在,中国的社会精英和经济精英对决策的影响日益增大,他们在各级人大和政协中越来越活跃。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和农民在全国人大所占的席位大幅下滑 (见图八)。工会没有充分发挥保护工人利益的功能,上亿的工人甚至没能加入工会。农民则连自己的组织都没有。自从80年代初取消贫下中农协会以后,普通农民失去了表达自己利益的制度渠道。
图八:历届人大代表构成
资料来源:“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构成统计表”,《人民日报》(1999年9月15日第10版);
“我们来自人民--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特色评析”,http://www.rednet.com.cn, 2003年3月2日。
表八:社会各阶层工资增长速度,1995-2002
资料来源:
《中国统计摘要,2003》,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pp. 44-45。
有人以为中国的政治参与只是摆摆样子而已,没有实际意义。其实,这种看法大谬不然。从表八我们看到,那些在人大和政协中占据优势地位的社会阶层在社会产品的分配中也占据优势地位,这绝不是用偶然巧合可以解释的。因此,为了确保所有社会阶层享有平等参与的权利,中国必须在构筑利益表达机制上下大功夫。此外,所有的职位和地位应该对所有人开放,并同时保证所有人都具有大致相同的能力竞争这些职位和地位。严禁公私招聘中实行户籍歧视、地域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
图九:世界各国按经济安全指数分类
最高 次高 一般 最低
资料来源: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2004).
除了在基本权利领域实行绝对平等原则外,国家有责任保障每位公民形成基本能力和得到基本保障。基本能力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基本保健,一是九年义务教育。没有基本保健,孩子可能夭折,活下来也缺乏必要的体能和体力 (王绍光,2004);
没有基础教育,在日益依赖知识的今天就等于丧失了市场竞争能力。基本保障包括失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其目的是为最底层的民众提供最起码的经济安全。根据国际劳工组织2004年的各国经济安全状况的评估,中国排在四级中的最低一级。提高普通民众的经济安全感是中国政府的当务之急之一。
对于收入的分配,在现阶段可以实现罗尔斯原则,即能平等分配则尽量平等分配;
如果某种不平等分配对最底层民众更为有利,也可以接受这种不平等。然而,对最底层民众有利是允许不平等的前提条件。罗尔斯没有明确说明“最底层”指多大范围,是最底层1%,还是最底层50%。我们认为,这个范围不能过窄或过宽,以底层20%为准。
收入分配实际上是两部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次分配是依据人们的“生产要素投入”进行的,包括劳动的收益――工资、土地的收益――地租、资本的收益――利息或红利、知识的收益――专利费或版权费等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生产资料不再由国家垄断后,初次分配不可能的平等的。但这也不意味着初次分配必须非常不平等。即使在成熟的资本主义国家中,有些国家(如美国)的初次分配比别的国家要不平等得多。这说明,在初次分配问题上,政府并不是无所作为的。通过必要的制度安排,将初次分配的不平等程度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政府更重要的作用是通过税收和支出对社会收入进行再分配。再分配可以分为四类 (胡鞍钢、王绍光、周建明,2003:275-311):
(1) 援助性 (济贫性、救济性) 再分配:主要是对特殊困难群体,如老弱病残者的社会援助。上面提到的基本保障便属于这一类。
(2) 补偿性再分配:如对工伤的补偿,在开放条件下对农产品的补贴等。(3) 保险性再分配:如由国家立法规定的、旨在增加收入安全的社会保险 (包括疾病,伤残,失业,丧偶,养老)。(4) 公正性再分配:这是指从公平出发,以公民权为基础的再分配。其目的是为所有公民提供体面生活的保障,包括收入和服务 (教育,就业,医疗和住房等)。
我国目前的再分配机制问题很多。首先,救济性再分配力度太小。我国农村还有三千多万人不能解决温饱问题;
已经脱贫的人状态也不稳定,很容易返贫。随着城市下岗失业问题的恶化,城市贫困问题也变得相当紧迫 (尹世洪, 1998)。目前,我们的政策把建立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放在优先位置,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最困难社会群体进行救助和提供服务 (常宗虎, 2001)。其次,补偿性再分配机制不健全。按照实行多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条件是“属于工伤保险制度适用的企业,而且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投保”。这也就是说,相当多的企业并不适用这个制度。直到2004年开始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后,工伤保险的范围才扩大到所有企业。另外,在很多国家,享受工伤保险已不再追究过失责任;
而我国工伤保险仍然没有无过错(non-fault) 条款,确定工伤还要经过复杂的程序。难怪在深圳等地,有大量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打工仔得不到起码的赔偿。第三,保险性再分配的覆盖面小。如表九所示,到2003年,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人数分别为11646万人、10902万人和10373万人,还有相当数量的职工没有包括进来。此外,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才刚刚完成了从县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暂时还没有计划过渡到全国统筹。由于各地劳动力年龄结构不同,相当多的省市陷入了支付危机 (胡鞍钢, 2001)。从再分配的角度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再分配性不强,因为它采取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且以个人帐户为主。这是资金积累式的保障,其中虽然有政府的中介作用,但很少涉及收入再分配和政府转移支付。
表九: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障基本情况 (万人)
资料来源:
《中国统计摘要,2004》,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p. 187。
至于公正性的再分配,还基本上是个空白。由于再分配机制不健全,因此初次分配中不平等日益扩大的势头得不到有效遏制。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也体现在再分配机制上。无论是救济性再分配、补偿性再分配、还是保险性再分配,着眼点都放在城镇居民身上,基本上忽略了农村居民。后者还没有被视为与前者在权益上完全平等的公民。遇到困难,农村居民主要还是依靠家庭解决。其结果是农村基本保障工作薄弱,农村养老、医疗和贫困人口救济问题突出。由于没有正式城市居民户口,进城务工的原农村人口成了再分配制度的死角。尽管这些流动人口的总数高达一亿以上,他们面临的种种问题,如子女入学、看病求医、贫困等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图十:政府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障支出
图十试图衡量中国政府再分配的力度。1998年以前,中国财政中用于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的投入只有一大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总量微乎其微,1997年只有区区不到150亿元,占整个财政支出的1.5%左右,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0.2%。
这个情况在1998年出现了转折,政府在此后几年里增加了两个预算新科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到2002年,“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三项支出的总额已高达1716.5亿元,是1997年的11.5倍,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从1997年的1.5%升至7.8%,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0.19%升至1.68%。尽管振幅很大,中国政府的再分配力度依然不大,难以应付社会存在的种种严峻挑战。
为了实现长治久安,中国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再分配机制。资本主义国家尚且在这方面有所作为,以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己任的中国共产党没有理由不做得更好。这套再分配机制至少应该救助最困难的社会群体、补偿那些利益受到损害的人。除此之外,它还应为大多数人提供收入保障,使之不会因失业、患病、年迈而陷入贫困。在此基础上,中国还应尽可能运用再分配手段缩小贫富悬殊,把中国建设成一个名副其实的社会主义国家。
最后,对于私有财产的分配,必须适用诺齐克的矫正原则。以合法方式获取的私人财产,无论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点,已在新修订的《宪法》中得到体现。然而,对那些用违法方式 (如在企业改制和土地拆迁过程中巧取豪夺等)获得的财产必须物归原主,原来是国有资产必须归还给国家,原来是集体资产必须归还给集体,原来是其他人的私有财产必须归还给他人,绝不能用“原罪可赎”的借口加入宽恕。否则不仅不公正,也不利于稳定经济秩序。连自由放任式资本主义最得力的辩护士诺齐克都不能容忍来路不正的私有财产,社会主义的中国当然更没有利益这么做了。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参考文献
Alesina, Alberto, Rafael Di Tella, and Robert MacCulloch (2001), “Inequality and Happiness: Are Europeans and American Different?” NBER Working Paper, No. 8198.
Aristotle (350 B.C.), Nicomachean Ethics, V.3. http://classics.mit.edu/Aristotle/nicomachaen.5.v.html。
Arneson, Richard (1989), "Equality and Equal Opportunity for Welfare," Philosophical Studies 56, pp. 77-93.
Arneson, Richard (1990), "Liberalism, Distributive Subjectivism, and Equal Opportunity for Welfar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9, pp. 158-94.
Arneson, Richard (2000), “Welfare Should Be the Currency of Justice”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30, No. 4
Barbeuf, Gracchu (1796), “Manifesto of the Equals,” http://www.kat.gr/kat/history/Mod/Leaders/Babeuf.htm.
Bardhan, P., Bowles, S. and Gintis, H. (2000), “Wealth Inequality, Wealth Constraints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in Atkinson, A.B. and Bourguignon, F. (eds.), Handbook of Income Distribution, Vol. I, Chapter 10, pp. 541-604, Amsterdam: Elsevier Science B.V.
Berlin, Isaish (1978), “Equality,” in Berlin, Concepts and Categories: Philosophical Essays, London: Hogarth Press, pp. 81-102.
Bertola, G. (2000), “Macroeconomics of Distribution and Growth,” in Atkinson, A.B. and Bourguignon, F. (eds.), Handbook of Income Distribution, Vol. I, Chapter 9, pp. 477-540, Amsterdam: Elsevier, Science B.V.
Bourdieu, Pierre (1984), Distinction: A Social Critique of the Judgement of Tast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Bourguignon, F. and Morrisson, C. (1990), “Income distribution, development and foreign trade: Across-sectional analysis,” 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34, 1113-1132.
Castro-Leal, Florencia, Julia Dayton, Lionel Demery, and Kalpana Mehra (1999), “Public Social Spending in Africa: Do the Poor Benefit?” The World Bank Research Observer, vol. 14, no. 1 (February 1999), pp. 49–72.
Chu, K.Y., Davoodi, H., Gupta, S. (2000), “Income Distribution and Tax and Government Social Spending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IMF Working Paper WP/00/62.
Cohen, Gerry A. (1989), "On the Currency of Egalitarian Justice," Ethics 99, pp. 906-944.
Crocker, Lawrence (1977), “Equality, Solidarity, and Rawls" Maximi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262-266.
Dworkin, Ronald (1981a), “What Is Equality? Part I: Equality of Welfar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0, No.3.
Dworkin, Ronald (1981b), “What Is Equality? Part II: Equality of Resources,”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0, No.4.
Dworkin, Ronald (2000), Sovereign Virtu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Feinberg, Joel (1970), “Justice and Personal Desert,” Doing and Deserving,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p. 55-94.
Feldman, Fred (1995), “Desert: Reconsideration of Some Received Wisdom,” Mind, 104.
Filmer, Deon (2003), “The Incidence of Public Expenditure on Health and Education,” Background Note for 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2004, World Bank, http://econ.worldbank.org/files/29478_Benefit_Incidence_WDR2004_Background.pdf。
Frankfurt, Harry (1987), "Equality as a Moral Ideal," Ethics 98: 21-42.
Gatens, Moira (1991), Feminism and Philosophy: Perspectives on Difference and Equality, Indianapolis: Indianan University Press.
Glazer, Nathan (2001), “Why Americans Don"t Care About Income Inequality,” Harvard University, unpublished paper.
Hayek, Friedrich A. (1960),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London: Routledge.
Hobbes, Thomas (1651), Leviathan, With Selected Variants from the Latin Edition of 1668, ed. by Edwin Curley, Indianapolis: Hackett 1994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2004), Economic Security for a Better World, Geneva: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Johnson, D. Gale (2002), “1978年以来,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拉大了吗?” 《经济学季刊》,第1卷第3期。
Kymlicka, Will (1990),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Lamont, Julian (1994), “The Concept of Desert in Distributive Justice,”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44: 45-64.
Lamont, Julian (1995), “Problems For Effort-Based Distribution Principles,” Journal of Applied Philosophy, 12: 215-229
Lin, Nan (2001), Social Capital: A Theory of Social Structure and Action, New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Locke, John (1690), Th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ed. C.B. MacPerson, Indianapolis: Hackett 1980.
Lu, Ding, (2002), “Rural-Urban Income Disparity: Impact of Growth, Allocative Efficiency and Local Growth Welfare,” China Economic Review, 13, 4, 419-429.
MacKinnon, Catherine A. (2001), Sex Equality, Foundation Press.
Miller, David (1989), Market, State, and Community, Oxford: Clarendon Press.(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Miller, David (1999), Principles of Social Justic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Nussbaum, Martha (1992), “Human Functioning and Social Justice. In Defense of Aristotelian Essentialism,” Political Theory 20, pp. 202-246.
Nussbaum, Martha (2000), Women and Human Development: The Capabilities Approach,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Nozick, Robert (1974),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New York: Basic Books.
Parfit, Derek (1986), Reasons and Perso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ojman, Luois P. and Owen McLeod, eds. (1999), What do We Deserve? A Reader on Justice and Deser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olanyi, Karl (1957), The Great Transformation, Boston: Beacon Press.
Putnam, Robert D. (1993), Making Democracy Work: Civic Tradition in Modern Ital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Rae, Douglas (1981), Equalitie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Raffalovich, Lawrence E. and Elena Vesselinov (2004), “The Power of Property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Research in Social Stratification and Mobility, 20:361-384.
Rawls, John (1971),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Rawls, John (1982), “Social Unity and Primary Goods,” in Amartya Sen and Bernard Williams, eds., Utilitanianism and Beyo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Rousseau, Jean-Jacques (1755), A Discourse on Inequality, London: Penguin 1984.
Sadurski, Wojciech (1985), Giving Desert Its Due, Dordrecht, Holland: D. Reidel, 1985.
Shi, Xinzheng (2002), “Empirical Research on Urban-Rural Income Differentials: The Case of China,” unpublished manuscript, CCER, Beijing University.
Shi, Xinzheng, Terry Sicular, and Yaohui Zhao (2002), “Analyzing Urban-Rural Income Inequality in China,” Paper 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Equity and Social Justice in Transitional China, Beijing, July 11-12.
Vito Tanzi and Howell H. Zee (2000), “Tax Policy for Emerging Markets: Developing Countries,” National Tax Journal 53, no. 2.
Tsui, Kai Yuen, (1991), “China’s Regional Inequality: 1952-19985,” 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15: 1-21.
Tsui, Kai Yuen, (1993a), “Decomposition of China’s Regional Inequalities,” 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17: 600-627.
Tsui, Kai Yuen, (1993b), “Economic Reform and Interprovincial Inequalities,”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50, 353-368.
Temkin, L.S. (1993), Inequal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Oxford.
Vlastos, Gregory (1962), "Justice and Equality", in: R. Brandt (ed.), Social Justice, Englewood Cliffs: Prentice-Hall; rep in: J. Waldron (ed), Theories of Right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pp. 41-76; reprinted in L. Pojman & R. Westmoreland (eds.), Equality. Selected Reading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pp. 120-133.
Walzer, Michael (1983), Spheres of Justice. A Defence of Pluralism and Equality, New York, London: Basic Books.
Wang, Shaoguang (2003), “Openness and Inequality: Can China Compensate the Losers of Its WTO Deal,” Issues & Studies Vol. 39, No. 4: 39-80.
World Bank (1995), China’s Regional Disparities, report No. 14496-CHA, Country Operations Division, China and Mongolia Department, East Asia and Pacific Regional Office.
Xue, Jinjun, 1997, “Urban-Rural Income Disparity and Its Significance in China,” Hitotsubashi Journal of Economics, 38, 1, 45-49.
蔡昉、都阳(2000), “中国地区经济增长的趋同与差异──对西部开发战略的启示”,《经济研究》2000年第10期。
常宗虎 (2001),“重构中国社会保障体制的有益探索—全国社会福利理论与政策研讨会综述”,《中国社会科学》,第三期,第122-128页。
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课题组(1994),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研究”,《经济研究》第12期,34-45。
哈耶克 (2001), 《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选编/译,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胡鞍钢 (2001),“利国利民、长治久安的基石—关于建立全国统一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建议”,《中国国情分析研究报告》总299期,2001年4月12日。
胡鞍钢、王绍光、康晓光 (1995),《中国地区差距报告》,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
胡鞍钢、王绍光、周建明 (2003),《第二次转型:国家制度建设》,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康德 (1785), 苗力田译,《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康德 (1797), 沈叔平译,《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梁文韬 (2003),“社会正义的多重多元性:评达维米勒的正义论”,台湾哲学学会,http://www.sinica.edu.tw/asct/tpa/committee/tpaseminar/2003/200314.pdf。
林毅夫、蔡昉、李周(1998), “中国经济转型的地区差距分析”,《经济研究》第10期。
林毅夫、刘培林(2003), “中国的经济发展战略与地区收入差距”,《经济研究》2003年第3期,19-25页。
陆学艺 (2002),《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陆学艺 (2004),《当代中国社会流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王梦奎,李善同主编(2000),《中国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研究》,商务印书馆。
王绍光 (2003),“中国公共卫生的危机与转机”,《比较》,第七辑。
王绍光 (2004),“人民的健康也是硬道理”,罗岗编,《2004思想文选》,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第196-204页。
王绍光,胡鞍钢(1999),《中国:不平衡发展的政治经济学》,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王小鲁、樊纲(2004), “中国地区差距的变动趋势和影响因素”,《经济研究》,2004年第1期。
尹世洪主编 (1998),《当前中国城市贫困问题》,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
张宛丽,“现阶段中国社会分化与性别分层,” 《浙江学刊》第5期 (200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