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创新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站在时代和全局的高度,深刻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提出了许多新的思想、观点、论断和具有很强针对性的举措,需要我们很好地学习和领会。

  

  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命题,并一直在思考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概括。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续深化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问题的认识。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要求我们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并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2000年,江泽民同志在考察广东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党如何更好地做到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个需要全党同志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深刻思考的重大课题”。“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映了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深刻思考。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决定》第一次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是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是根据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提出的重要论断,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是随着实践的深化而不断深化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提出,着重解决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基本路线的根本依据问题,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在本质上应该更加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着重解决经济体制的选择和激励机制问题,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在本质上应该更加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着重解决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条件下社会主义的科学发展道路问题,着重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在本质上应该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些理论成果,都是在实践发展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深化,丰富、发展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把“和谐”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

  

  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就提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目标。后来,四个现代化的提法定型为“农业现代化、工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改革开放以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为时代要求。1982年,党的十二大把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纳入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1986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第一次提出了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设想,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并且使这几个方面互相配合,互相促进。”2002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丰富了总体布局的设想,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任务的提出,表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根据对总体布局的新认识,《决定》把“和谐”纳入我国现代化的目标,提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

  

  明确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节的政策取向

  

  改革开放初期,在收入分配方面要解决的最大问题是平均主义。到了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了“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的分配政策。这一政策后来在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中被概括为“兼顾效率与公平”,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被概括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党的十六大在重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应当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分配政策上的这些重要提法,内容是基本一致的,具有政策上的连续性;
但在不同阶段,针对收入分配问题的变化,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
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问题”;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并把它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内容。《决定》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着力点,写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强调“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并明确提出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节,要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节,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宏观调控”,具有十分重要的政策意义,其目的是在保持经济效率和社会活力的同时促进社会公平、促进共同富裕。

  

  提出“社会体制的改革和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先后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任务,但在党的文件中从未提出过“社会体制改革”的概念。这并不是说改革从未涉及社会体制。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进行的就业体制改革、城乡管理体制改革、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教育制度改革、医疗卫生制度改革等,都属于社会体制改革的范畴。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更加明确地由三位一体发展为四位一体,《决定》提出“社会体制改革”的任务,明确了社会领域的改革在整体改革中的位置。这是对改革内涵和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有助于我们更完整地把握社会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的关系,更准确地把握社会体制改革与利益关系调整的关系,更加注重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和改革措施的协调性,更好地坚持社会主义改革方向。

  

  提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

  

  1997年以后,我国城乡发展差距呈现出扩大趋势,引起党和政府以及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如何解决好“三农”问题、扭转城乡发展差距扩大趋势,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党的十六大报告在阐述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时,提到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没有改变”。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后,我国果断地实行了一系列解决城乡差距问题的重大政策,包括统筹城乡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取消农业税、加大财政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力度等。

  2006年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1号文件,已经提出“要加快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决定》把“加快建立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机制”写入党的全会文件,这进一步明确了解决城乡发展差距问题的方向。“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不仅意味着要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也意味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城乡管理体制,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提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随着市场竞争加剧,社会流动性增强,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化较大,市场风险、社会风险和家庭生活风险明显增加。《决定》根据我国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的趋势,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把它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任务。这是在社会保障方面提出的一项划时代的政策,也是继取消农业税之后,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提出的又一重大举措。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将结束中国数千年来农民没有社会保障的状况,具有里程碑意义。

  

  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部分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没有注意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一些私有企业存在克扣拖欠工人工资、无酬延长工时、工作环境恶劣等现象。针对这种情况,《决定》提出: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加强劳动保护,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这是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系统阐述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问题,意味着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成为正确处理新时期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内容。

  

  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核心价值体系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精神支柱。当前,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同步进行,社会的生活方式、就业选择、利益诉求、价值取向、思想观念等出现多样化趋势,不同区域之间、阶层之间、代际之间的认识差异日益明显,统一思想和形成共识的难度加大。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具有广泛感召力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于加强社会团结和睦、形成和谐社会建设的合力至关重要。为此,《决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并指出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这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旗帜和灵魂;
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这是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精神动力;
三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这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传的精神支撑和当代中国人民不断创造崭新业绩的力量源泉;
四是社会主义荣辱观,这是全社会共同的道德规范。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将为人们判断是非曲直、确定价值取向、作出行为选择提供基本准则。

  

  把一系列关于社会建设的重要概念写入中央文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任务的提出,更加明确地把社会建设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社会建设的理论体系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完善,也需要在研究中不断探索。《决定》采用了许多关于社会建设的概念,如“社会结构”、“社会体制”、“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社会政策”、“社会心态”等。这些概念都是第一次写入中央文件,每个概念都有非常丰富的内涵,使我们党关于社会建设的理论逐步完善和系统化。

  

  《人民日报》(2006-11-08 第0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