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本质上是保守的;
所以,倍倍尔曾经将和法律站在一起的人干脆视为反动分子。而革命则是法律的反面。法治的生活是刻板的日常生活;
然而,革命却是人民的节日,是逾越常轨的狂欢节。在革命的过程中,法律被打碎,正如日常生活被粉碎一样。法国革命和中国革命,传统意义上的法治遭到破坏,代之以人民法庭。作为最激进的永远的革命者的毛泽东,从建国一开始就认识到法律和革命之间的深刻矛盾,他不愿意让法律束缚住革命的手脚。但是,任何革命不可能“不断革命”,革命会在革命的过程中消耗它激进的力量,然后最终回归日常生活。而日常生活必然需要法律维护。也就是说,革命的结果最终必然是走向新的法律。
法律与革命,这是一个我一直想探讨的非常有意思的问题。最近,中国兴起了所谓“宪政思潮”,以“私产入宪”为中心提出了“修宪”的口号。这些人是货真价实的激进“革命者”;
可是,他们却打着法律的旗号。他们企图以“革命”的方式,以蔑视和践踏国家根本大法的方式,来颁布他们自己的法律。这是一件非常有意思的事情。在“宪政派”看来,在“宪政派”“修宪”的金口玉言之前,中国似乎就不存在宪法和法律似的。可是,如果中国没有宪法和宪政基础,我们又有何“宪”可“修”?他们的声称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实际上,在半个世纪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制定和颁布了宪法。“宪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轨道。近年来,新权威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主导下的“宪政思潮”,将“宪政”与“民主”、“自由”与“民主”简单地对立起来,主要反映了利益集团的要求和寡头政治的趋势。他们并非真心实意地要求法治,而是简单地将自己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表述为法律;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他们是无法无天的“寡头宪政派”。[1]这种思潮反映的不是对于法律的尊重,而是对于法律的无知和蔑视。他们一心只想贯彻自己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从而根本无视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存在,同时,他们也根本不懂得什么是法律。他们不懂得法律不是革命,法律的本质是保守。
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中国已经成为了不可动摇的“天理”。宪政自由主义者声称,财产权是宪政的基础。“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这句据说是出自于康德之口的话,通过哈耶克的不断重复,已经为我们广为熟知。然而,正如克鲁泽所说的那样:“财产权的无条件的不可剥夺性只是一句毫言壮语,在革命的狂热和宪法的曙光中,人们很容易在屋顶上为它呐喊,但是事后冷静下来,真要实践它却几乎是不可能的。”保护私有财产和现代宪政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同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也要比现代资本主义宪政要古老得多。曼彻斯特大学教授安东尼·奥格斯说,私有财产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着的一种观念,一方面“保护财产的根基比宪法缔造者们的个人主义、理性主义理想还要深远,而与更古老的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紧密相连。”另一方面,“财产权的定义并不是统一的和稳定的,它更取决于政治和经济的意识形态。”“不同的法律体系对什么算是私有财产并因此受宪法保护有很不同的看法。”[2]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财产同样得到保护,在现实社会主义里,私有财产也同样得到现实的保护。
首先,私有财产并不像某些人所鼓噪的那样具有至高无上超越任何其他权利的神圣性。美国学者乔恩·埃尔斯特说:“当今,关于财产的宪法保护的右翼主张不很显著,也不太可行。在当代人的意识中,可以说,财产权——与隐私、自治或参政不同——似乎不是一项内在的有价值的权利。现代国家的成长和对私人经济事务进行复杂调整的需要已经使一度被经典的自由主义所推翻的财产‘权利束’(bundle-of-rights)概念恢复了原来的地位。在该权利束中没有任何成分显得特别神圣,而且其中的各项事实也经常被侵犯或超越。任何关于某一特定成分应当受到特别保障的主张,都必须直接在后果论的立场上论证其合理性。……现在,甚至也许正在出现一种相反的趋势,即从宪法上保障私有财产权的淡化或解体的趋势。人们普遍地主张,平均地分配财产是有效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的一个条件。”[3]自由是一束权利,而不仅仅是私有财产权。私有财产权并不比其他权利神圣。不仅私有产权并不比其他权利更加神圣,可以凌驾于其他权利之上;
而且私有财产本身也不再是不言自明的,私有财产并不能简单地得以界定。
即使在西方(当今中国概念中的所谓“西方”实际上等于美国),私有财产也早已不再是一个不言自明的概念。“私有财产”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并不是一个永恒的超历史的概念。它正如“人权”这个概念一样,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不断地被重新定义。现代的私有财产概念主要反映了资产阶级权利的兴起,反映了资产阶级的阶级利益和政治经济诉求。在个人自由不断扩展的过程中,对于传统的“私有财产”观念进行批判性的重新思考也就成为必要了。从19世纪开始,欧洲自由主义不仅对私有财产的概念提出了质疑,并且认为没有平等,就没有普遍的自由。英国自由主义者霍布豪斯在《自由主义》一书中说:“我们同各个孤立的个人的自由竞争已经十遥远。……我们决不可把任何财产权利看作不言自明。”美国最高法院曾经认为所得税与私有财产权相抵触;
然而,终于在1913年2月通过宪法第十六条修正案使个人所得税合法化。尤其是美国南北战争和解放黑奴明显地反映了私有财产权和人权的尖锐冲突。从历史上来看,“私有财产权”并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解放黑奴就是不可能的。解放黑奴就是对于私有财产权的一种侵犯。
把财产权作为宪政的基础,或者建立在财产权基础的人权有着明显的缺陷,而现代文明和现代宪政的要求是扩展权利,而不是相反以财产来限制权利,以财产来反对人权。
二、画蛇添足的“保护私有财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合法和正当的收入,并不存在侵犯私人财产的问题。私人财产本来就受到法律保护,宪法限制的是依靠占有生产资料进行剥削的行为。在中国,现实是公有财产受到大规模非法侵犯和占有,触目惊心的是倒是国有资产的普遍的大规模的流失。从法律上可以明显看出,中国对于侵犯私人财产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其严厉性远远超过对于侵犯国有财产的惩处。比如可能有人仅仅因为抢劫私人几块钱就被枪毙,而贪污巨额的国有资产却往往不受什么惩罚,仅仅撤销其党籍职务了事。因此,中国的法律现实是有力地保护私人财产,而纵容对国有财产的侵犯。
有些人以非常时期的文革为例,以文革的打砸抢为例,证明中国的私人财产没有受到必要的保护。但是,同样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美国,1984年不也发生了洛杉矶骚乱,发生了打砸抢吗?可见,仅仅一纸法律也并不能保证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如果仅仅一纸法律就能够保护它们,那么,中国就不会发生如此大规模的侵犯共有财产的现象。同时,从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在文革中被没收的财产,在文革结束以后依法归还了。文革后政府纠正侵犯私人财产的行为本身恰恰就说明了国家法律是尊重和保护私人财产的。由此可见,只要是来源清晰的财产,即使按照共产党的意识形态来说属于剥削性质的资本家的财产仍然依法受到保护。
有人说,提出保护私有财产是因为有些民营企业家担心“变天”,担心他们创造的财富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修宪是为了使他们心里踏实。我在这里倒是要为那些合法致富的人说一句话,将他们和某些人别有用心的修宪愿望区别开来,以免让他们来背这个烂污。那些合法致富的人既没有意愿,也没有能力提出修宪的要求。他们既不依靠官商勾结,也不是通过权钱交易,而是凭他们的劳动和智慧创造了财富。他们有什么可以担心和害怕呢?俗话说,“白日不做亏心事,半夜敲门心不惊”。所以,他们从来不担心“变天”。事实也证明,不管媒体如如何何鼓噪,私营企业家关心的并不是“保护私有财产”。根据2002年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和中国民(私)营企业经济研究会组织和“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执行的全国第五次私营企业调查及《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告》显示,私营企业家最强烈的愿望不是要求保护私有财产,而是希望有更好的经营环境。调查显示,要求“营造更宽松的企业发展环境”的占78.4% 而要求“在法律上明确保护私有生产资料”的只占45.6%。
有人辩护说,保护私有财产是保护所有人的私有财产,尤其是保护穷人的私有财产。一纸法律就能够凭空保护穷人吗?在纸上写着保护私有财产就能保护私有财产吗?现在宪法上明明写着“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有财产又保护得怎么样呢?在经济学家批判“平均主义”和两级分化的现实条件下“保护穷人的私有财产”,这种说法难道不是太荒唐了吗?
我们也不认为提倡修宪的人都是为虎作伥的帮凶,其中也有心地单纯、异想天开、与虎谋皮的学者。他们梦想修宪即使让一部分非法财产合法化了,但是同时能够一劳永逸地斩断非法侵占的现象,从此建立起一个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制社会来。前几年经济学家们就曾经鼓吹“腐败出一套新体制”。也就是说,他们希望掠夺者能够“逆取顺守”。然而,崔之元在对俄罗斯私有化改革的研究中指出,“逆取顺守”是不可能的。这些书生气的人是自命不凡的巫师,以为只要一纸空文就可以改变一个国家。我已经说过,中国早就有了宪法。那些美丽的条文载诸于宪法已经几十年了,但是许多仅仅只写在纸上。有些宪政派的学者说,既然权力资本化是无法阻挡的,非法侵占合法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那么唯一的办法就是与权力达成妥协,并且让权力从此穿上紧身衣,不再为所欲为。它们想一纸法律就开创一个太平盛世,想让强盗穿上一件法律的花衣裳,并且跟他说,你现在是强盗,但是只要你穿上法律的花衣裳就是圣人了,而且强盗从此就会变成圣人。假戏真做,弄假成真。但是,这些学者太把自己神化了。他们把自己当成了巫婆,要给强盗施以巫术,从此受他的控制。中国许多朝代都有这样的术士,装神弄鬼,直到康有为还脱不了这种传统。所以毫不奇怪,他们会从宪政谈到“超验之维”,从政治转到宗教。政治是一种利益诉求和利益较量,宪政是一种世俗化的政治安排。可是,最后,中国所谓“宪政派”却大谈起宗教来了。中国的“宪政自由主义”越来越像是一种邪教了。
三、宪法与国体
宪法反映了国家的不同政治形式,不同的宪法反映了不同的社会结构和理想。它是对政治的最高最集中的表述。由于美国革命、法国革命、俄国十月革命和中国革命的不同性质,结果产生了不同的宪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现代革命成果的总结,是各阶级所达成的妥协、共识与契约。哥伦比亚大学教授路易斯·亨金说:“美国的人权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并非一成不变。在不同的时代,在不同的地方,人们对人权的思想和内容有不同的认识”。他说:“《独立宣言》宣布‘人人’都有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并且,原则上宪法保护所有人的这些权利。但事实上,我们知道‘人人’并不是指全人类,美国宪法也并非保护所有的人。奴隶就没有不可转让的权利,且其他黑人、佣仆、印第安人和妇女——甚至白人妇女——也都没有和白种男人同样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同进也就谈不上亨有同等的宪法保护了。这种对普遍性原则的背离并非美国人权思想的组成部分,而是实现人权过程中的严重失败。美国宪法史就是缓慢地实现《独立宣言》所作出的允诺的历史。”[4]美国独立战争解放的只是“白人殖民地”,直到几十年以后的一场内战才改变了原有的社会结构,解放了黑人奴隶。由于中国革命是一场通过社会各阶级和各阶层其中包括广大劳动妇女在内的全民族广泛参与的反对帝国主义、官僚垄断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现代革命,所以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无前例地反映了社会各阶级尤其是广大工农底层阶级的利益。
什么是人权?人权就是社会不应当限制和剥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发展潜力,比如人身权利、财产、隐私、言论自由等等,社会应该发展每一个人的能力,社会不应该制造贫困和阶级,尤其是不应该因为贫困而剥夺一个人的生存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生存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应当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受教育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社会剥夺了一个人受教育的权利,那么就会使一个人的其他权利受到相应的损害。一个健全的社会应该保障、促进和发展所有这些基本的权利。
保护私有财产和修改宪法的思潮反映了特定的阶级利益。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2003年2月8日《半月谈》刊载的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的采访《“私人财产”保护为何被提上议事日程?(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中说:“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私人所有权,这具有前所未有的突破意义。”那位法学家也直言不讳,提出“保护私有财产”主要反映的是政治要求,而不是法理。他评论说,即使在资本主义的法典中也找不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表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种语句,激情大于理性,与其说是法律原则,不如说更像是政治口号。”
私产入宪意味着颠覆原来的宪法,意味着改变国体,改变国家的根本性质。中国的宪法是建立在中国现代革命的基础之上的,是各个阶级之间所达成的契约,它具有法律的神圣性。如果有人轻易地把现成的宪法颠覆,把现成的法律当儿戏,我们凭什么相信他们会尊重其他的法律?法律本身还有什么尊严?还有什么合法性?法律不就成了一个服从于权力的弄臣、侍女吗?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政权是有阶级性的,法律也是具有阶级性的。宪法和国家的性质是紧密相关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不能动摇,是不应该随心所欲地加以纂改的。不然,国家政权的基础就不牢固了,就会发生动摇,其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美国宪法诞生已经200多年了,并没有发生重大的变化。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提出和通过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需要力量消涨的各个阶级反复不断地谈判。美国宪法有它的保守性,美国宪法根本的东西从来没有变化,变化的只能是细枝末节的东西。但是,也正是因为这样,它避免了政治的断裂和社会的动荡。值得忧虑的是,有的人以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分化为理由,认为原来的宪法过时了,应该推倒重来,另起炉灶,搞出一个新的充分反映变化了的社会利益的宪法来。社会学家孙立平将上个世纪90年代的中国社会称为“断裂的社会”,中国的社会利益在上个世纪末发生了深刻、严重的分化。顾海兵认为,“修宪时机已成熟”。而政治学者刘军宁则提出:“如今应该从改革走向改制。”[5]而曹思源则认为,现在私有产权已入宪,可谓“宪政润物细无声”。[6]
对于这种政治赌博,美国学者弗雷德·夏尔(Fred Schauer)在《宪政主义的背景》一文中说:“对我来说,当你们思考宪政转型的时候,在我看来,非常容易犯的一个错误是,往往急切地把时间花在新宪法应该写些什么内容这个问题上,而对立宪时的环境如何则没有花足够的时间予以考虑,并且对立宪的程度的重视也是不够的。”他说:“当代世界国家立宪提供的教训更多的不是来自于美国,而是来自于世界上的其他一切国家,这些国家在立宪时面临着诸如国家身份和国家性质认同这样一些最基本的政治分歧这样一些棘手的问题。”
如果既得利益集团缺乏理性,只顾眼前利益,甚至具有一种冒险的、赌徒的心理和心态,只服从他们自己那个阶级主观的、病态的、片面的、疯狂的利益诉求,那么,国家的前途就是可悲的,就没有未来。
四、宪法与文化传统
宪法不仅是国家政治的反映,而且同时也与民族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私有财产并不是美国宪法创始的。它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的一个基本内容。它是罗马以来漫长的私法传统所造成的。西方有西方的历史、文化传统;
然而,中国也有中国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从传统来说,中国对于“公”和“私”与西方有着不同的理解。直到清代,比如在当时最著名的学者和哲学家戴震看来,“公”是公平,“私”是偏私。中国现代如康有为的《大同书》、孙中山的“天下为公”和“三民主义”、毛泽东的“人民公社”和社会主义,都没有脱离传统的“公”的思想脉络。刚刚去世不久的哈佛大学教授华裔考古学家张光直认为,世界文明形成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西方式的,人类对自然的征服是积蓄财富的主要方式,技术和商业程序是决定性的因素;
一种是世界式的(非西方式的),也就是中国式的,社会财富的积蓄主要是靠政治程序完成。中国有自身的传统,有它自己的社会调节方式。西方强调保护“个人”,相对来说,中国更强调保护“集体”。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主流的思想界不遗余力地批判平等、公平,推动不平等和阶级分化。他们把公平和平等看作是坏的传统。中国的主流学者把公平和效率对立起来的。我尤其震惊于他们以“偏私”的态度向传统挑战的勇敢姿态。中国的法学家尤其是某些“普法家”把法律和道德对立起来,主张通过摧毁“道德”来建立“法律”。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普遍地将“个人”和“社会”对立起来,以“个人利益最大化”来摧毁“社会共同体”。我认为,他们的这样一种“法律”是极端粗暴和野蛮的,是极端反社会的。这种敌视和破坏传统资源的态度是危险的。有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把改革比喻为抢饭碗。他说,国有企业是一个饭碗,谁先往里面吐一口痰,谁就会得到这个饭碗。这样一种“改革”理论也是非常危险的。
我认同个人自由、个人权利,但是我认为并没有必要以牺牲公平和公正为代价,牺牲公平也决不能达成效率,最多只能使社会财富集中到一小部分人手中,造成社会的分裂。我与中国的精英们的看法恰好相反,社会越平等、越公平,就越进步、越文明,而不是相反。
五、宪法的理想性与前瞻性
相对于资本主义初级阶段来说,共产主义理想越来越遥远。因此,在许多人看来,反映了共产主义理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就变得越来越不合时宜了。顾海兵在《修宪时机已成熟》一文中说,“宪法中的一些条款已明显不符合现实状况与未来发展”。他举例如总纲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但是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决不是社会主义,并且决不是理想的社会制度。共产主义理想也许“不符合现实状况”,但是并不意味着也不符合“未来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许具有某些超前性,然而,宪法本身可以而且应当具有理想精神和超越性。美国制定宪法的时候,美国黑人还是奴隶,还是种植园主的私有财产,但是这并不妨碍美国宪法写入人人平等的理想和宣称。由此可见,不仅中国的宪法,而且美国的宪法也有某种理想性和超前性。如果以19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取得反对种族隔离的胜利为标志,那么,美国宪法差不多超前了两个世纪。
革命后的中国仍然遗留了许多问题,就好像美国革命之后仍然长期遗留着丑恶的奴隶制一样。重要的是,这些问题并不一定是革命理想所造成的,而是相反,是由于现实的落后和传统的负担而造成的,是由于革命的不彻底性而造成的。社会主义是一种理想,并不是现实,它甚至也没有全部否定私有财产的现状。中国的宪法尊重私有财产,为它留有必要的位置。
社会主义表达了一种在今天看来是不现实的理想,这种理想和现实存在着矛盾,就像美国宪法和奴隶制之间存在着矛盾一样。这种现实和理想之间的矛盾,使你觉得欧洲比起中国来更像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因此要连理想也抛弃掉。正如假如用宪法的形式把奴隶制固定下来,是野蛮、落后和反动的一样;
在今天把压迫和剥削用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也是野蛮、落后和反动的。
尽管社会主义在今天中国还仅仅是一种理想,但是财富的社会化却是人类文明一个明显的趋势。不应该让宪法来迎合现实,而是应该让现实去趋近宪法的崇高理想。修宪应该是修改宪法中落后的东西,而不是否定和消灭宪法中超前的内容。美国在立宪之初消灭奴隶制也许“不符合现实状况”,但是决不能说它“不符合未来发展”。修宪应该使中国变得更加文明,而不是退回到野蛮,应该是造成社会的进步,而不是造成社会的倒退,应该是权利的扩展,而不是权利的收缩。私有制并不是永恒的普遍真理,不过是制度中的一种选择和历史上的一个阶段。历史并没有终结。
六、不法财产的方便之门
以“私产入宪”为中心的“修宪”的鼓噪四起,也许我们应该问一声:谁在要求修宪?谁的财产需要得到保护?在中国两极分化最剧烈的时候,尤其是在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严重贪污腐败的背景下,提出所谓“私有财产”保护,是一个深可玩味的问题。如果这不是一场权贵们的豪赌的话,那么就是在玩火。[1]
一位著名经济学家宣称,应该让非法财产合法化。他威胁我们说,如果不使它们合法化,这些黑钱就只好跑到国外去。这样的说法,无异于公开鼓励贪污腐败,无异于为贪污腐败保驾护航。这是不仅是罪恶在蔑视法律,而且是在公开向法制挑战。而且奇怪的是,中国的法律制定得越多,中国的国有资产就流失得越快和越多,直到最后干脆公开主张修改宪法和法律来保护依靠不法手段聚敛的财产。中国有一位经济学家提出,“穷人”不要侵犯“富人”。可是,在现实中,我们看到的恰恰却是“富人”在大规模地侵犯“穷人”。他们从来不反对“富人”去盗窃国有资产,甚至主张不择手段地抢夺国有资产这个“饭碗”。他们提出保护“私有财产”,却从来不问这“私有财产”是怎么来的和从哪里来的。
今年春节期间同时发生了山东一位叫做徐天龙的民工因为索薪自焚和山西一位叫做李海仓的“民营企业家”遭枪杀的事件。这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悲剧。这两个事件具体演绎和诠释了孙立平提出的“断裂的社会”的概念。这位“民营企业家”兼有很多的头衔,关于这位“民营企业家”是怎么样、在什么地方被枪杀的,当时官方媒体就有两种不同的报道,现在也还是个谜。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他是被另一位曾经和他齐名的企业家枪杀的。凶手不仅养着汽车和情妇,而且还要把一块地强卖给死者。但是,借这位“民营企业家”的死,中国的权贵、精英和媒体大造声势,虚构所谓“仇富心理”和给予所谓“民营企业家”特殊保护的话题,在“两会”期间将此推向高潮,其中中国首富刘永好不仅起用了一批退伍军人作为保镖,而且四川省公安厅长给他提供了保护热线。《人民日报》的记者郝洪先生在《善待财富创造者》一文中说:“民营企业家李海仓的逝去让人们重新感喟社会的“仇富”心理,媒体也再次呼吁人们树立正确的财富观。”然而,我们看到的却是相反,社会不是“仇富”,而是“爱富”。当地政府为这位“民营企业家”隆重举哀,当地人民踊跃参加。更有甚者,当地政府还破天荒地为这位“民营企业家”之死降国旗。然而,根据国旗法,只有国家领导人死亡或者发生重大灾难的时候才能降国旗。就在此前,山西发生了重大矿难,死了很多农民民工,并没有降国旗。所以,事实不是如精英和媒体所宣称的那样社会“仇富”,而是资本和财富毫不顾忌地越出了法律的轨道,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正是那些受到媒体污蔑的普通公民指出,当地政府降旗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由此可见,普通公民比权力精英和知识精英更懂得法律,也更遵守法律。网上评论指出,精英们向老百姓“普法”,可是他们自己却不遵守法律。从李海仓这位“民营企业家”之死我们可以看到,不是“穷人”在“仇富”,而是精英和财富在嚣张无忌地侵犯法律。值得忧虑的是,事实明明是精英和财富把法律踩在脚下;
可是,我们的权贵、学者和媒体却在颠倒黑白地虚构和指责“社会的‘仇富’心理”。
还有值得注意的是这位“民营企业家”的成长。他是怎样一夜之间从公有企业领导人成为聚集了几十亿财富的“民营企业家”的?我在思考的一个问题是:那些公有企业怎么样了?在山西这样一个贫困的地方,一个小县城,积聚如此惊人的财富,而且不是依靠高新科技,而是发迹于夕阳产业的钢铁行业,真是不可思议。据《科学投资》杂志2002年11月29日的报道《李海仓:山中炼铁海中旺》我们得知,李海仓1975年是川口村榨油厂的一名工人,1987年任闻喜县三铁焦化总厂厂长。在他的筹划下,由闻喜三铁焦化总厂、北京铁路局、洛阳铁路局、临汾铁路分局、上海市冶金局、河南省冶金厅、湖南省冶金厅等七个法人单位共同出资设立闰喜县三铁联合焦化总厂,他任厂长。1992年更名为山西省海鑫钢铁有限公司,他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到2001年底,14年时间资产翻了13倍,总资产达30亿元。然而,在这位“民营企业家”死后不久,许多媒体就捅破了这位名列福布斯中国豪富排行榜第27位的富豪的“真相”——“李海仓身后债:海鑫钢铁欠银行30亿”。2003年2月24日《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表长篇报道《该是到了揭示海鑫集团真相的时候了》,2月26日《中国工商时报》也发表长篇报道《揭开李海仓财富之谜海鑫集团真相的彻底调查》。两文都对李海仓使用了同一个词“资本运营的魔术师”。可是,也正是这些揭示“真相”的媒体曾经创造了李海仓的“传奇”。比如仅仅《中国工商时报》就曾多次采访报道李海仓这位“魔术师”,宣传歌颂这位“魔术师”的“辉煌业绩”:“由40万元起家,(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仅用了10年的时间就搞成一个拥有42.8亿元资产的大型钢铁公司,这使他充满了传奇色彩。……用15年时间,总资产翻了14番,增长12500倍,利税增长13000倍的经营业绩。” [2]由李海仓的“传奇”和“真相”及其一个“搞”字,我们联想到曾经位居于民营企业家榜首的“中国首富”弁其中和惊动海内外的赖昌星。他们和我们的媒体一起曾经共同创造过同样的“传奇”和“真相”。
2002年12月23日《中国青年报》以《众商界名家说“原罪” 企业家反思赚干净钱好》的一篇报道令人回味。在12月21日闭幕的“2002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联想集团董事局主席柳传志与东软集团董事长刘积仁、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万通集团董事局主席冯仑、搜狐网络公司首席执行官张朝阳一起,痛说过往原罪,而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张维迎教授则充当了他们的‘牧师’。”“在论坛上,几位企业家在张维迎的启发下,纷纷负疚地说起陈年往事。柳传志介绍,联想集团在‘没法活了’情况下,赖了客户两年多的账,也曾很长时间用的都是走私的电子元器件。刘永好手下的总经理在江西生产销售过用高水分的玉米做成的饲料,结果让农民的猪吃了他们的饲料不长肉,害人不浅。东软‘捣鼓’出房地产交易软件,让客户花了很多钱购买了不应该买的东西,自己却赚了个四五千万元,至今,刘积仁还深怀愧疚。”张维迎说:“几年前,我在上海的房地产论坛上说过,中国的房地产商30%是大骗子,30%是中骗子,30%是无意识的骗子,10%是好的。”“企业家们”对自己的反思、忏悔,弃恶从善、洗心革面的向善之心,他们“赚干净钱”的誓言,是非常罕见和值得宝贵的。中国有一句俗话叫做,浪子回头金不换。
这种对于财富的反思是应该的,可是当今媒体流行的却是“谁富谁英雄,谁穷谁狗熊”的“厚黑学”理论,经济学和法学界不是鼓励合法致富,而是公然将“财富”与“道德”、“公平”、“正义”对立起来,将“财富”和“效率”置于“公平”和“正义”之上。更令人奇怪的是,一方面,社会舆论和媒体指责“社会仇富心理”,一方面学者和官员却公开为富人逃税辩护。在刚刚举行的“中国企业家领袖年会”上,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张维迎发表演讲,呼吁对企业家实施“税收特赦政策”。他说:“现在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家惶惶不可终日,他们不仅想方设法在国外办绿卡,而且还在把资金转往国外。如果总抓住一个人犯的错不放,他就可能犯更大的错误,假设有人没有交税,如果你长期追溯的话,他今天就更不敢交税,因为今天交了税,你问他为什么昨天没有交税,那怎么办?他就可能会继续造假,继续不交。”这个观点引起国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的共鸣。在中国,不仅富人不纳税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而且根据福布斯中国财富排行榜的追踪调查,中国越是富裕的人越是不纳税。
把财富拥有者和财富创造者简单地等同起来,实际上是在鼓励为富不仁,把李海仓的被杀演绎成荒唐的“社会的‘仇富’心理”,不仅是颠倒黑白,而且也是对广大工人农民等“弱势群体”的污蔑和侮辱。精英、权贵和媒体虚构“仇富”和“杀富济贫”,完全是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并且别有用心、混水摸鱼。经济学家和媒体把社会广泛的追求合法致富和公正、公平、正义、道德的愿望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仇腐”心理和所谓“仇富”心理混淆起来,有意把社会广泛的“仇腐”心理说成是“仇富”心理,是为了转移社会的视线。他们这样做并不是要真心实意保护合法的个人财产,而是混水摸鱼,企图借机洗钱。他们这样做,只会把合法的私人财产也拖入污泥浊水之中。
在中国社会急剧分化和贪污腐败横行的时候,提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他们急于要保护许多不明不白的财产,而且还要加上“神圣”二字,实际上,恰恰是因为这些财产太黑太脏,太不干净,太不神圣了。经济学家呼吁,如果不使非法财产合法化,他们就只能外逃,这样就会使中国的经济发展受到损害。听起来多么振振有词、忧国忧民。中国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不约而同地提出几乎同样的问题,同样冠冕堂皇。他们反映了同样的利益诉求。中国修宪的诉求是阶级利益的反映,会进一步造成社会的断裂,既得利益集团不是补偿被侵害、被剥夺和在现代化过程中为国家作出了巨大牺牲的农村,而是急于为非法利益正名,找一个说法。他们越是需要一个说法,就越说明他们理亏。所以,修宪的提出,在某种意义上不是反映了这个阶级的强大,而是反映了他们做贼心虚,惊恐不安。
七、首先让私有财产见到阳光
尽管“保护私有财产”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是画蛇添足,因为中国的宪法本身是保护私人财产的。当然问题没有这么简单。所谓“保护私有财产”和“私产入宪”是要求扩大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范围,是要求进一步保护私人占有生产资料。在当今腐败严重、两极分化、法制不健全的条件下,提出保护私有财产和私产入宪,实际上是在为保护不法财产大开方便之门,只能进一步鼓励腐败和权钱交易。为了建立一个公正健康的社会,中国的当务之急,不是什么“保护私有财产”和“私产入宪”的问题,而是反对腐败和保护“弱势群体”——工人和农民的权利的问题。
私产入宪是违宪的,但是宪法并不是不能推翻,通过革命的方式或者通过民主的方式都可以改变宪法。比如可以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重新修改订立宪法也未尝不可。
当提出“私有财产保护”问题的时候,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怎样保障法律正义?怎样保证法律所保护的是值得保护的清白、合法的财产?
在一小部分人大规模非法侵吞国有资产和聚敛财富,国有资产正在被大规模瓜分,许多人失去财产,失去工作,沦为绝对贫穷的时候;
有人偏偏提出私有财产问题,为那些不清不白的财产寻求法律庇护。中国有句俗话叫做,哪壶不开提哪壶。本来中国人没有明确的私有观念,很多老百姓还没有财产的意识,有人贪污了他们的财产,他们没有觉得他们受到了损失。但是私有的观念明确以后,他们才真正痛切地意识到他们被抢了。从这样一种意义上来说,提出保护私有财产,对于私有财产观念的启蒙,它也具有某种积极意义。
中国工商联在人大会上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法律制度的建议案》,香港凤凰台作了《私有财产走进阳光》的专题报道。一位署名“云淡水暖”的网友针对中国工商联要求对私有财产更强有力的保护和修宪的提议以及“让私有财产走进阳光”的说法,发表了《首先让私有财产见到阳光——谈必须同时制定〈私人财产登记法〉和〈保护私人财产法〉》,以“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的精神,指出为了有效地保护私有财产,首先应该登记合法的私有财产:“登记不是简单的记录在案,而是要严格追溯财产的来源合法,过程合法,手段合法。”这样才会造成尊重私有财产的习惯,维护私有财产的尊严,形成保护私有财产的习惯和权威。如果把不合法的财产也一古脑儿保护起来,那么就会败坏私有财产的声誉,使得私有财产不仅不神圣,而且压根儿就不干净,因此就会丧失有关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效应,更起不到“合法致富”和“共同致富”的示范作用。
我主张,为了防止贪污腐败的传染和扩散,为了阻挡和截断非法财产大规模合法化的道路,为了有效地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
那么,有必要建立一个法律隔离带,以过滤非法财产和保证财产的正义性。在立法保护私有财产之前,必须预先立法申报、登记和审查私有财产,并且大约以十年时间作为一道防火墙。在这十年时间之内,可以申报合法的个人财产或者放弃其不法财产。经过十年的防疫隔离之后,然后,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才能生效。
八、民主政治与寡头政治的冲突
以农村联产承包为主要内容和放权让利为主要特点的1980年代中国的改革是一场自下而上的改革,是一个中国社会各阶层普遍获得好处的改革。然而,1990年代在新权威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推动下的改革则是一场以利益集团所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改革。1990年代的改革普遍认为是以权力资本化和权钱交易为特点的改革。中国由一个相对公平和平等的社会迅速向两极分化发展,造成了社会学家孙立平所说的“断裂的社会”。
中国现在众说纷纭资本家入党的问题;
其实,问题的根本不在于资本家入党,而在于共产党员成为了资本家。中国不仅在发展,而且似乎还发展得不错;
但是,社会已经分裂了,实际上这个国家已经分裂了。财富高度集中,而且被集中到没有足够的道德感、不值得信任的一部分人手里。财富流失不仅是个单纯的经济现象,而且埋伏着巨大的政治危机。中国有一种明显的颠倒,就是创造财富和占有财富的颠倒。也就是,创造财富的不一定拥有财富,拥有财富的不一定创造财富。这样不仅造成了“内需”的不足,而且导致了社会的分裂,也因此为中国的社会治理和民主化进程埋伏了严重的危机。这种创造财富和拥有财富的颠倒及其财富的不正常的高度集中将造成不可预测的后果。有意思的是,今天中国产生了一个奇怪的现象,那些真正的财富创造者——失去了财产的劳动者又进一步成为了“人质”,受到那些盗窃和掠夺财富的人要挟:你们必须答应我们的任何要求,不然我们的资金就永远都是有去无回。我们只听说过有穷人绑架富人的,还没有听说过有穷人被富人绑架的。但是,我们破天荒地耳闻目睹了这种奇怪的现象——富人绑架穷人。
中国著名的国情研究专家胡鞍钢说,中国是一国两制,市民和农民生活在两种不同的制度下。胡鞍钢说到,中国还有一个奇特的现象就是,一个国家,四个世界。深圳、上海、北京是中国的第一世界,他们的生活和发达国家没有什么区别。中国是一个第三世界国家,中国与国际有着巨大的差距。然而,实际上,中国内部的差距比中国与国外的差距还要更大。而且这种内部距差距又往往是由国家政治、经济政策所决定的。一位国家领导人说让哪里发展起来,哪里就得到发展。深圳的发展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它是一种国家政治安排,是总设计师在那个地方划了个圈。胡鞍钢提出取消特区,给予全国平等的发展机会,结果却遭到各种利益集团的猛烈攻击。他们给胡鞍钢扣上“反对改革开放”等各种政治帽子。那些利益集团打着“改革开放”的旗号,要求维护其特殊利益。在中国,不论是个人,还是地区,都是一种“不平等的发展”,是在一种不平等的政治条件下的发展。胡鞍钢指出,中国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国家从农村片面汲取。从“工农业剪刀差”到“城乡二元结构”,农村和城市一直是不平等的。在建国初年,有着特殊的时代原因,即为了国家的工业化,为了国家的安全、生存和长远利益。更重要的是,在毛泽东思想中还有一种整体观念,也就是“全国一盘棋”的思想。这种发展的思想决不是将某一个地方的发展孤立地归功于一个地方;
而是相反,将之归功于其他地方的支援和牺牲。因此,反过来可以重新调整。1980年代以来,深圳的发展是因为享受了国家的特殊政策,中国其他的地方搞“社会主义”,而它搞“资本主义特区”。也就是说,中国其他的地方“大公无私”,它一个地方“利益最大化”。它就是在牺牲其他地区的利益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这样一个资本主义的前线,有着近乎无限纵深的整个中国大陆为它提供廉价的劳动力、原材料、资金、技术以及进出口等其他国家优惠政策。因此,这样一种政策是没有普遍意义的,绝对无法复制、普及和推广。但是,我们的媒体却把这种不能普遍化的经验说成是普遍的。尤其是,我不认为应当用法律的形式把这种不平等固定下来。所以,我们不是要固化这种不平等,而是要纠正这种不平等。
在财产权的问题之外,在中国有更多的权利需要保护。“宪政派”把宪政和民主对立起来,把自由和民主对立起来。因此,其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的宪政、自由和人权,只能是寡头政治的体现。槟榔在《别了,寡头宪政派们》中说:“过去,民主与宪政常被宪政派分子放在一起言说,这正是他们得到不少人欢迎的地方,也是他们承担了时代任务的一部分责任的体现。但‘宪政大于民主论’的出台,宣告了宪政派的‘进步’,他们开始抛弃人民,开始接受招安,开始与官僚资本阶级结盟。现在,他们所需要的“宪政”虽然高唱‘宪政必然是民主的,民主的却不尽是宪政的’,明眼人却可看穿他们。他们的‘宪政必然是民主的’,只是自欺欺人;
‘民主的却不尽是宪政的’,却暴露了他们开始‘告别’民主事业,甚至以‘宪政’来打压‘民主’。那么,我们明白了,他们的‘宪政’,不过是权贵们的‘寡头’立宪制罢了。”也因此,从本质上来说,以“私有财产保护”为核心的中国的“修宪”与“护宪”的斗争是寡头政治与民主政治的冲突与斗争。(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美国学者在对于民主的历史的研究中发现,民主是一个非常缓慢的变化过程,它是以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安全为条件的暂进的社会过渡:“当有关政治势力能够发现这样一种制度——保证他们的利益不会在民主竞争的过程中受到太多损害——的时候,民主制才可能。民主制不可能是一种实质性妥协的结果,但它可以是一种制度性妥协的结果。”[3]也因此,学者们在对于美国宪政历史的研究中发现,宪政和民主具有某种紧张性,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设计就是限制民主。
马克思说:“一般说来,社会改革永远也不会以强者的软弱为前提;
它们应当是而且也将是弱者的强大所引起的。”[4]因此,我认为,今天中国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发展和保护社会最大多数人,即工人和农民的利益,维护他们的经济利益,保证他们的政治参与。“两会”期间,一位BBC记者采访四川省一位人大代表时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中国有9亿农民,却见不到几个农民代表。那些人大代表回答说:因为农民的素质太差。这样缺乏政治民主意识的回答不能不让人深思。我与中国的自由立宪派思路不同,从根本上来说是阶级立场的不同。广大工人和农民与这些自命为精英的人相反,他们要求普遍的政治民主。
九、中国的问题不是“修宪”,而是“护宪”
中国的问题不是应该“修宪”,而是应该“护宪”。问题不是我们的宪法不好,而是我们的宪法遭到粗暴的践踏和无情的破坏,没有人挺身而出维护宪法的尊严。奇怪的是,不见有人爱护宪法,普遍的却是以修宪之名行摧残、破坏宪法之实。中国的问题不是宪法本身的问题,不是宪法不先进,而是宪法没有权威性,宪法没有得到实践实施,徒具美丽条文。对社会主义宪法的认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社会主义宪法的实现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资产阶级法治秩序的建立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资产阶级为取得自己的统治的合法性进行了宏伟的规划和长期的斗争。
今年春节发生的令人震惊的民工自焚事件充分说明了中国广大工人农民基本权利的匮乏,他们的利益得不到必要的保护。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的“减员增效”政策也明显地损害了工人阶级的合法权利。所谓“减员增效”,不过就是裁减工人,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增加工人的劳动强度。从根本上来说,就是片面地把工人作为生产和效率的“成本”。
现在中国有一个词很不好理解的词——“弱势群体”。所谓“弱势群体”是指这个群体没有什么力量,没有应有的权利,缺乏应有的社会地位,其社会力量微不足道。但是,实际上“弱势群体”并不是指一个微不足道的少数社群,而是指中国最大的一个群体——人数多达数亿的工人和农民。中国工人和农民等劳动者地位的下降是并不奇怪的,因为与此同时,中国的知识界和媒体正在不遗余力地批判“劳动价值论”,我们的叙事主题是“资本的故事”。在今天中国劳动被贬低,劳动者受到贬损,所谓“中国的廉价劳动力优势”恰恰说明了中国工人和农民的权利全面崩溃的事实。一个文明的社会不应该剥夺社会主体的基本权利,尤其不应该使社会的大多数人陷于贫困和绝望之中,使他们失掉生活的权利和人性的尊严。
中国“弱势群体”的产生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中国农村研究专家于建嵘在《中国农村的政治危机:表现、根源和对策》一文中指出,“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村的政治危机。农民所提出的一些口号就极富有启示意义:“减轻农民负担,反对贪官污吏”、“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真正的民主要求往往是来自基层,而不是上层精英。精英知识分子珊珊来迟地提出给农民“国民待遇”。然而,在不平等的政治、经济格局中,农民问题不光是国民待遇问题所能解决的。于建嵘针对精英们提出的给予农民国民待遇的主张。他指出,也许这并不是农民所要的,不是农民真实的利益表达。问题的关键是,不能片面地由权贵和知识精英施舍给农民“国民待遇”。这种施舍决定了“国民待遇”并不能解决中国农村的政治危机。农民的利益长期受到损害,不仅仅是一个“国民待遇”所能够解决的问题。于建嵘认为,知识精英和权贵代表不了农民,也解决不了农民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让农民自己组织起来,赋予农民民主的权力,让农民自己说话,农民只能自己靠自己,发动一场社会革命。中国农村的贫困首先是一种政治安排的结果,是不平等的政治的结果。当然问题是,中国农民远远没有获得“国民待遇”,而是“一国两制”下的“贱民”。在对待农民问题上,产生了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是非主流的经济学家主张卸掉农民的所有不合理负担;
然而,主流经济学却以中国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为理由为中国严重的贫富分化辩护,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因此主张中国应当有特殊的计算基尼系数的方法,并且在中国严重两极分化的背景下提出应当批判“平均主义”。这实际上就是对农村实行公开的歧视。当中国的精英阶层讨论宪政民主的时候,中国面向基层的知识分子意识到社会运动是社会民主化不可或缺的推动力量。
长期在中国社会基层做调查研究的上海学者、《黄河边的中国》一书的作者曹锦清呼吁中国的统治阶级具有政治远见。但是,这种呼吁或许是对牛弹琴。那些代表了贪婪的利益集团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自我感觉良好。利益集团往往都是很愚蠢的,当然并不是说他们不聪明,而是说他们只看到自己的利益。
我的想法和他们不同,我想的当然不是去保护那些既不神圣,而且还普遍来路不明的所谓“私有财产”,而是认为应当限制权力与资本结合以及权力资本化的倾向,应当限制官僚买办集团的野蛮扩张,保护广大工人农民的利益,建立社会的保护机制,促进和发展每一个人的能力。是为了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去修改宪法,还是为了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了广泛的自由和民主保护宪法,落实宪法,这是我们面临的选择。
200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