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开设《西方法政哲学》这门课程或系列讲座,对我来说,不是一个随便的想法,而是一个蕴藏已久的想法。由于是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主要的精力在于学术研究,其间虽然偶尔也到大学做个演讲、报告什么的,但大多是专题性的,不可能有系统性的考量。当有一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王轶教授与我谈到他所在的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准备搞一个交叉学科的系列讲座,希望我组织并参与讲课的时候,我感到非常高兴,于是向他谈了我的有关开设《西方法政哲学》的系统想法,并且得到了他的高度认同。在王轶教授的努力下,人民大学法学院和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领导王利明教授和杨立新教授很快就批准了这门系列课程的开设。随后,我在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的交往中,谈到了我在人民大学主持开设这门课程的事情,没想到他也很感兴趣,没过多久,他就向我转达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有关领导的意见,欢迎我在他们学院的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也主持开设这门课程。与此同时,我与李强、王焱、徐友渔、韩水法、曹卫东、刘澎等学界的朋友们进行了广泛的联系与沟通,他们非常支持我的想法,并表示积极参与这门时至今日在中国任何一个法政学院都没有系统开设过的课程。这样一来,2006年度的第一学期,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我分别主持开设了《西方法政哲学》系列讲座这门课程。
一门课程、一个学术团队在中国两家最好的法学院同时推出,记得在我们精心组织的课程安排表及附件在各大学术网站一经贴出的时候,曾经引起了不小的震动,有学子感言这是国内目前最好的法政哲学讲座,也有数十封电子邮件询问听课事宜,对此我心存感慨。在今日中国居然还有如此敏思好学的青年们,我们作为老师的,更应该恪尽职守,尽我们的所能解疑去惑。能否把我们的课程搞成全国最好,这是我们的努力方向,要经得起同学们的酷评。在此我感到有必要对同学们做个交待,即我为什么要策划、组织这门课题。我想概括起来大致有如下三个方面的考虑,我不敢说它们表达了我们七位讲课老师乃至两家法学院的共同想法,但在很多方面我们是有共识的,至少它们是我主持开设这门课程的初衷。
第一个考虑,是有关学科体系分类方面的考虑。目前中国的学术正处在一个艰难的转型时期,很多学科都越来越专业化,越来越与西方现代的十分完备的学科体系相接轨,但是我们所面对的和要处理的很多问题,尤其是一些根本性的政治、经济与法律问题,却是综合性的,需要不同学科之间的积极协作才能完成。我在自己的多篇文章和演讲中都曾谈到这个问题,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很类似于西方社会从封建制转向建立民族国家的转型时期,中国从1840年开始一直到现在,并没有完成一个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与完善这样的历史使命。而与这个历史时期相对应的学术,在西方的所谓现代性进程中,它们的学科体系并没有像20世纪之后所出现的那样日益分殊化和专业化,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西方学术科目的分类远没有当今这么细致。我们这门课程中所讲的很多思想家,可以说他们都不是单纯的某一个学科或者领域中的专家,几乎都是涉及多个领域的思想家,比如像洛克、休谟、卢梭、康德、黑格尔、托克维尔,乃至当今的罗尔斯、哈贝马斯等,都具有这样的学术禀赋,属于百科全书式的人物。
我们知道,西方的古希腊罗马时期产生了一大批综合性的思想家,后来到了文艺复兴前后,又产生了新一轮充满思想原创力的思想家,我觉得这些思想家的产生与当时社会的伟大转型和学术体制的深刻变迁有着密切的关联。目前,我国也处在这样一个转型时期,但是我们的学术体制和学科分类过早地进入了社会稳定时期的正规体系,知识分工日趋细化,教育模式预先定型,学科之间森严壁垒。同学们的学科专业从本科到硕士再到博士,从开始就已经确定下来,所学的知识越来越专精和细深,但同时也越来越狭窄和片面。是的,这种学科体系是可以培养出一些优秀的专家人才的,它们能够与现行的西方教学体系相融洽,在学科知识方面可以并行无碍地与之对接。但是问题在于,我们培养的专家学者由于缺乏本于自己国家发展的问题冲动,所以只能是作为专家,很难有思想性的提升,而且对于中国现实问题的解决大多也是南橘北枳,以至于出现机械、教条地克隆、移植西方知识之弊端。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一个主要原因是我们的时代不仅需要专家,更需要思想家,或者说有独立思考力的专家。我们处于一个转型时期,这个时期即便在西方社会,也是造就出了思想性的专家人才,他们本于自己各自国家生成发育的问题而催生出了不同学科的系统性的知识体系,也就是说,先要有一个综合的时代,尔后才会有分析的时代。对于中国学术来说,我们恰恰是缺乏这样一个丰厚深沉的综合时代或形而上学时代。自鸦片战争以来,我们基于建设一个自由共和的民族国家的时代课题而催生的综合性思想家和具有独立思考力的专家还相当匮乏,对应于这个自由国家建设的百科全书式的学术建设还远没有完成,为今后各门学科开山立派的真正的大师还寥若晨星,在这样一个底蕴浅薄的学术场域直接嫁接西方当前的各科专业知识体系,其不得要领的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令我高兴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能够在民商法、宪法行政法等非常专业的法学学科教学中搞一个交叉学科性的综合学术课程,欢迎我们来讲《西方法政哲学》,把西方17至20世纪的一些伟大思想家们的政治与法律思想系统地介绍过来,开阔学生们的眼界,回应中国当前的问题,这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在我看来,开设这门课程不单是教授给同学们一些具体的知识,更主要的是通过这门课让同学们感受到一种有关法政事务的思想,即一个综合性的关于社会秩序和制度建设的深层机制以及内在正当性问题的思考是如何形成的,虽然课程中所讲的是西方近现代的思想家,但他们思考的问题与中国当前的问题具有内在的关联性,而且都不是一种单一的现代学科能够完成的,它除了需要综合性的知识谱系、形而上的关切,更需要秉有把学术研究视为一种志业的心智。
第二个考虑,是有关学术研究方法方面的考虑。从我个人的体会来说,我觉得搞学术研究大致有两种主要的研究路径或方法。一种是从现实中或者从有关的专业领域中产生出问题,然后围绕着问题进行调查、搜集资料,加以梳理并进行深入的研究,最后形成自己的观点,进而对某个领域或问题建立起自己的理论建树;
还有一种是文本式的研究方法,这在思想史中比较常见,像我们做政治哲学或者思想史研究的,一般来说学术性比较强的还是文本研究。文本研究中主要的是一种个人的研究,假如你对一个问题进行研究,有可能这个问题很大,很空泛,但是你要是从某个思想家的某一本著作入手,这样可能就会研究得比较深入。两年前我给研究生开设了一个学期的研究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课程,大概有十二讲,每周一讲,我带着同学们一章一节地读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后来有一位学生写了一篇作业给我看,作业的题目是《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我看完之后觉得这篇论文比较糟糕。文章一上来就直接谈法律的本质问题,然后又对权利概念进行了分析,等等,我觉得这个问题的学术研究起点太低,方法不对,因为结论是从当前有关这个问题的众多论文中自己直接归纳推论出来的。我们现在的所谓学术期刊杂志中诸如法的本质、法的形式、法的价值之类的文章很多,它们的内容多是一些归纳性的总结,看上去写得头头是道,一二三四很讲逻辑,但实际上这类问题早就被西方的一些经典思想家们谈透了,你是在无知的情况下进行自己的所谓理论研究甚至创新,其实这类片面性的文章制造白白耽误功夫,这种东西能有多少学术价值呢?我觉得研究这类问题应该就一个著名作家的文本入手,比如洛克、康德、哈特、凯尔森,等等,比较深入地理解他们有关法的本性、形式、价值的论述,然后在他们的理论谱系中选择一二个问题加以分析,在这个领域中能够有某个独到的小的建树,就已经是了不得了。如果做文章选题目一上来就对一些原理性的普遍问题纠缠过多,看上去似乎是洋洋洒洒、面面俱到,但实际上在知识的增量上并没有多少意义。
有鉴于此,我当时组织策划这门课程的时候,就特别告诫自己,不要贪多求大,不要一般地探讨或讲解诸如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是什么、基本原则是如何的等大问题,而是希望从人物入手,把这门课程设计成一个以西方思想家为主要讲述对象的知识长廊,每一讲只讲一个人物。由于全部课程只有十讲,而作为重量级的近现代思想人物远不止十位,因此,在选择思想人物和授课老师的时候,我做了精心组织,基本上是把北京乃至全国对于这十个人物研究最好的学者请到了这个讲坛。由于时间等方面的关系,每位老师可能没有办法全面讲解自己负责的思想人物之全部思想,但作为一个精到的研究者,甚至对于所讲人物有过专著性的研究,我觉得有限的时间反而能够激发老师们的思维,使他们对于所讲人物有一个凝练的勾勒与描述,把他们认为最核心的东西以及与中国相关联的意义揭示出来。所以,这门课程一方面是一种思想长廊的展示性介绍,另一方面它更是一个导读性的前言,为那些愿意进入法律与政治哲学之堂奥的同学提供一个攀援的阶梯。它让同学们感受到真正的思想大师是如何面对问题的,是如何把各自时代的社会现实问题转化为经典的理论体系的。当然,略感遗憾的是,从西方近现代思想的脉络来说,我们选讲的十位思想家并没有形成一个十分完整的教学体系,虽然我们也尽可能地考虑到不同民族国家和不同理论谱系的思想特性,但至少像马基雅维里、洛克、卢梭、美国联邦党人等一些伟大人物的重要思想应该进入这个课程,看来这只有等待以后有机会增补了。
第三个考虑,是有关学术思想建构方面的考虑。这些年来,我一直有一个想法,即学术研究固然要讲究一个纯粹性,所谓为学问而学问,但是,任何学问特别是政治哲学、法律思想这类学问,是不可能脱离我们所处的社会现实的,它们还有一个经世致用的方面。就我来说,自己从哲学领域甚至从艺术领域转向政治、法律思想的研究,一直隐藏着一个内在的情结,有一种对中国问题的关怀。为什么选择西方近现代的思想人物作为这门课程的内容,而不是从古希腊思想开始讲起?对此我有一种很深的经世致用的现实考虑,我们国家正处在转型时期,这个转型时期可以说从鸦片战争就开始了,直到今天仍然没有完成,我认为这个时期从历史和政治逻辑来看,对应的是西方15世纪到19世纪这样一个民族国家的建设时期。当然,这个民族国家不一定是所谓的国民党式的党国,其实早在党制政治出现之前的数百年,民族国家的建设在西方封建制解体之后就轰轰烈烈地搞起来了,从本质性上说,它是一个共和、宪政、民主的国家建设过程。民族国家在西方现代社会大致用了三五百年的时间陆续建立起来,其中英美系的海洋国家比较幸运,法德系的大陆国家相对说来不太幸运,但是无论如何,它们在20世纪初大体完成了这样一个国家建设过程。正是在这个过程中,西方社会产生了一大批伟大的政治与法律思想家,这批思想家虽然各自的观点互不相同,但他们集中围绕的理论中心,却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在理论思想上构建一个自由、法治、宪政、民主的国家制度。显然,这个国家不同于古代的城邦国家,也不同于封建的旧制度,而是一个新型的市民社会和政治主权相互关联的现代国家。至于如何达到这个现代国家的政治、法律之路径,如何实现这个国家体制内的个人自由,限制专制权力,创造国民财富,维护社会秩序,扩展国际空间,等等,这些问题又与各个现代国家的民族传统、文化认同、地缘环境、经济状况、政治意识,甚至与伟大人物的个人特性等因素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思想体系、价值主张和理论谱系,与此相关的也就有了后来的所谓自由主义、保守主义与共产主义等左中右之符号化的理论标签,但这一切都属于现代国家的议题,是这个中心议题在各个民族国家建设过程中的本于自己之特性的不同表述,是西方现代社会五百年转型时期的不同理论成果。
但是,对应于西方转型时期的光辉灿烂的思想,反观当今中国的学术思想状况,我感到一种忧虑,本来我们国家的转型时期是需要好好研究、学习和借鉴西方历史的理论思想成果,为我们度过历史三峡提供建设性的理论资源,然而令人痛惜的是,目前这一建设性的思想梳理、理论研读和中国化的引入不但没有得到落实,反而处于危机之中。我们看到,这种成熟的建设性的致力于自由民族国家的理论工作在我们的学术思想中不但没有确立起一个主导性的地位,(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相反,在最近几年的思想潮流中,一些所谓的西方新思想、新理论正在被盲目引进和崇拜,正在颠覆我们的建设性理论努力。我们前一段有施特劳斯热、有卡尔·施米特热、有社群主义热,很快又会有共和主义热,等等,这些不同的思想流派可以说是源源不断地传播到中国来,这在纯学术领域说来倒也是一件好事,这些东西确实对于我们的研究、学习西方思想的丰富性、多元性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我又觉得这些值得我们警惕,因为在这诸多的思想潮流中,它们有一个共同的对手,就是自由主义,它们有一个共同的主题,就是反对自由主义。当然,自由主义是一个普泛的词,可以是古典自由主义,也可以是现代自由主义,可以是自由主义的政治、法律理论,也可以是自由主义的社会、经济理论,等等。批判自由主义,这在西方现代思想中并不新鲜,因为西方社会已经到了一个所谓的后现代时期,自由主义的宪政民主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了,市场经济的很多弊端也都出现了,权利泛滥、道德沦丧的情况也日渐突出,因此在西方的语境下,出现了施特劳斯、社群主义回归古典时代的对公平、美德的诉求,此外,还有各种各样的后现代主义、左派激进主义。我们看到,在当今西方的学术思想界,自由主义的理论和实践面对着来自前后左右两种路径的夹击,一种是来自古代思想的保守主义的攻击,还有一种是来自后现代思想的激进左派的攻击,它们虽然理论主张不同,价值取向各异,但在攻击自由民主制度、瓦解现代民族国家方面却是一致的,它们共同发起了对西方从15世纪到19世纪乃至20世纪所形成的国家制度和国际秩序以及论证它们的自由主义政治、法律、经济与文化理论的批判。
应该指出,上述这个批判在西方世界是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正常合理的,人类社会的变迁机制就像一个钟摆原理,矫枉过正,过犹不及。但是我要说的是,在我们国家,我们还处在一个转型时期,不但像西方那样的自由民族国家还没有建立起来,而且我们的自由政制理论也还十分薄弱,虽然民族国家有很多弊端,但毕竟和古代的城邦国家以及中世纪的封建制度,与我国几千年的传统王朝政治相比,它是一种新型的政治与法律制度,需要一套新的思想加以论证。我觉得在这样一个历史时期,我们在理论上加以吸收和借鉴的应该主要是西方15到19世纪乃至20世纪这一段的法政思想资源。如果我们忽视了中国当今思想学术上的本己任务,盲目地照搬西方当前的各种流行思潮,把那些前后左右夹击自由主义的各色理论引入中国,对于广大的青年学生来说,多少具有误导的作用。因为在中国,从来就没有西方自由主义的反对者所指陈的那些痼疾,相反,我们或缺的恰恰是建设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政治与法律理论,恰恰是西方前后左右各派理论所夹击的那些弥足珍贵的自由主义法政思想。当然,这就要求我们的学习不是机械的照搬,不是强硬的补课,而是创造性的学习,需要我们的转化与提升,即把中国自己的特殊性融汇进去,走出一条中国式的建设民族国家的道路。
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我组织开设了这样一门课程,我所选的一些思想家,基本上都是西方近现代以来的思想家。我也知道就纯粹的学术来说,选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也挺好,选现代后现代的思想人物也不错,但对我们来说实际上我们更需要的是一批近代的思想家。从这个角度来说,本课程所介绍的几个20世纪的思想家,我认为应该从与我们相关联的角度来理解,比如像罗尔斯,一般说来他理论上的最大贡献是有关正义论的两个原则,尤其是差异原则,但我觉得在中国语境下过于提倡他的差异原则是有误导性的,我们更应该注重他在这个领域中似乎并没有太多理论建树的第一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在西方社会,自由主义政治的平等自由制度与原则已经建立起来了,所以差异原则才显得重要,它带有社会民主主义的色彩,但对我们来说,罗尔斯的第一原则还远没有实现,因此如果过于强调差异原则,就有可能导致误读。同样,伯尔曼谈宗教与法律的关系,我认为他的理论前提是政教分离的宪政框架制度,如果我们忽视了这种宪政制度的背景,可能也会产生一定的误解。总之,我感到即便是对很多当代思想家的解读,也需要有一个从15到19世纪的理论宏观背景,也需要我们扎实地吃透西方近现代已经走过的思想历程。在目前中国,我认为关键的不是吸收那些新奇时髦的左、后理论,而是把西方已经沉淀下来的那些近现代经典思想家们的真东西梳理和把握清楚,特别是把它们与中国问题的相关性搞明白,并结合我们的理论实践加以思考,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大家再来阅读古代的东西,阅读现代后现代的东西,就会有免疫力,就会产生一种全新的感觉。
上述三点大致是我组织开设这门课程的一些想法,当然我并不是说这门课程能够把这些问题全部解决,我只是把各位老师邀请过来,通过他们的课程讲解为同学们提供一些启发性的导读,如果大家有兴趣的话,今后可以按照这样的路径深入下去。说实在的,我现在看到的情况确实令人担忧,这个担忧在于一些原则性的问题在学术界存在着混淆,到底什么是真问题,什么是伪问题,什么是离我们很遥远的隐晦问题,什么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攸关问题。我觉得在这些方面是要说清楚的,它们绝不是这一块非常精致,那一块非常高明的所谓象牙之塔的学问,而是面对现代中国的发展道路这个根本问题,要求我们在理论上能够有所回应。
把政治与法律联系在一起,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有着很深的学理考虑。一般说来,现代的社会政治理论,特别是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政治自由主义,他们基本上有一个倾向,是把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强调立宪、法治的重要性,强调把社会政治、经济问题转换为法律问题加以解决,这是他们思想理论的一个要点,由此揭示了政治与法律关系的一个方面。当今我国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我认为也应该继续吸收他们思想的合理内核,不能以政代法。但是,政治与法律的关系还有另外一个方面,即把法律问题提升为政治问题,或者说,对于社会的政治、法律与经济问题,有很多单纯靠法律规则与法律制度是无法从根本上加以解决的,应该开辟出另外一个理论路径,其实宪法问题从来就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如历史上美国的多次宪法危机,德国思想中源远流长的政治法学,也都存在着一个把法律转换为政治的问题。再如近期国内法学界围绕着物权法的论争,也远超出了一个专业性的法学技术领域,里面包含着比较深层的政治哲学问题。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等问题,都存在着政治和法律两个不同领域的区分与交集,一方面是政治的归政治,法律的归法律,但是另一方面,特别是社会转型时期,也就是非常政治时期,又存在着相互的转换。有时候政治问题必须转化为法律问题,需要法律程序的约束,有时候法律问题又必须上升为政治问题,需要统治者的决断,至于如何审时度势地权衡两种状态,审慎周密地保持中道,这就体现了政治与法律领域所特有的智慧。
我认为,政治与法律思想的交集在西方近现代民族国家的建设中体现得最为激荡和富有内容,而且与我国的法治民主建设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因此,我希望这门课程能够破除中国学界某些人这些年构筑的所谓西方古典思想与后现代思想之双重藩篱,为同学们开启一个自由、宪制、民主的现代民族国家的新的思想视野。
《西方法政哲学演讲录》,高全喜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另刊载于《博览群书》2007年第7期。
附录一
西方法政哲学演讲录·目录
高全喜 导言:我为什么主持开设这门课程
李 强 霍布斯的国家学说
一、霍布斯的生平与著作
二、霍布斯研究状况简介
三、霍布斯政治哲学概述
四、霍布斯与现代政治哲学
高全喜 休谟的法政思想
一、说不尽的休谟
二、休谟法政哲学的基本思想
三、休谟的财产权理论
四、休谟的正体理论
五、中国语境下的休谟法政哲学
韩水法 康德的法哲学
一、康德哲学的基本特征
二、康德的实践哲学
三、康德法哲学的形而上学基础
四、康德法哲学的基本内容
高全喜 黑格尔的法权哲学
一、从哲学到法权哲学
二、黑格尔的法权哲学
三、中国问题的相关性
李 强 约翰·密尔的自由理论
一、密尔生平与著作
二、密尔自由理论的哲学基础
三、自由的基本原则
四、自由思想与讨论自由
五、个性与自由
六、自由原则的运用
七、结束语
王 焱 托克维尔的政治思想
一、托克维尔的生平与著作
二、托克维尔思想的命运及晚近复兴
三、两种不同的解读方法
四、托克维尔社会思想的哲学渊源
五、对大革命的历史社会学分析——思考法国大革命
六、民主(平等)的社会与同质化进程
七、走出原子化社会的困境
八、托克维尔与法国社会思想传统
高全喜 哈耶克的自由宪政理论
一、中国目前哈耶克理论研究的状况
二、哈耶克自由宪政理论的几个要点
三、我对哈耶克法政思想的一些质疑
徐友渔 罗尔斯的正义论
一、正义的两个原则
二、正义原则的落实
三、正义与善
四、多元化社会中的正义
五、国际社会中的正义
曹卫东 哈贝马斯的话语政治理论
一、三十年战争与欧洲民族国家的建立
二、哈贝马斯的民族国家批判
三、超越民族国家的途径
四、哈贝马斯对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批判
刘 澎 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观
一、伯尔曼介绍
二、《法律与革命》概述
三、法律与宗教
四、《法律与宗教》具体问题的分析
附录二
教师简介与演讲提要
李 强
1978—1993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政治学系、伦敦经济政治学院与伦敦大学学院,1993年获政治学博士学位。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美国芝加哥大学、德国柏林自由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德国埃尔兰根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政治哲学、西方政治思想史和当代中国政治问题等。出版学术专著:《自由主义》;
译著有马克斯·韦伯:《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
在中英文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
霍布斯 演讲提要
西方学界有关霍布斯的研究主要有四种路径:一是施特劳斯学派,二是奥克肖特,三是麦克弗森,四是剑桥学派共和主义。李强教授着重介绍与仔细梳理了上述四派对于霍布斯政治思想的研究成果,指出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包括自然状态、自然法、国家的产生、主权者的权利、公民自由等问题。霍布斯第一次从政治理论的角度把人类进入现代社会用一种哲学的方式表达清楚,论证了个人主义的基本原则以及国家主权的必要性,人们将自身置于“人为的锁链”之中,并在此之下享受“臣民的自由”。李强教授认为,霍布斯的国家学说奠定了近现代以来的自由理论,他对现代政治的巨大贡献在于看到了现代政治两个基本的维度——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之上描述了现代政治应该如何构建。
约翰·密尔 演讲提要
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上,约翰·密尔的《论自由》以超乎寻常的清晰阐述了自由主义的基本立场,由此我们可以十分透彻地领悟自由主义的基本追求与价值内涵。密尔自由主义的主旨是个人的自由、自主与个性,他将社会进步的希望寄托在充满个性的个人身上,他对个人的理性充满信心,相信被赋予自由的个人能够理解与追求自己的利益,并由此为社会乃至人类作出贡献。李强教授分析了密尔功利主义与权利理论的哲学内涵、群己权界与自我防卫的自由原则,指出密尔所谓的“自由”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因此,“个性自由以及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是密尔自由主义论证的基础。
高全喜
1979—1988年先后就读于南京师范学院、吉林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1988年获哲学博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研究领域为政治哲学、法哲学和宪政理论等。出版学术专著:《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休谟的政治哲学》、《论相互承认的法权——〈精神现象学〉研究两篇》等;
在海内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论国家利益》、《论民族主义》、《论宪法政治》、《中国现代法学之道:价值、对象与方法》等多篇;
主编:《大国》、《政治与法律思想论丛》等。
休谟 演讲提要
休谟的法政思想不仅包括他的道德哲学,还包括他的法律理论、政体论和政治经济学,如果寻找西方社会18世纪精神化身的话,休谟可谓最好的代表。在财产权问题上,休谟强调“稳定的占有”,提出了三个基本的正义原则,认为它们是构成一个社会最核心的原则。在政制方面,休谟划分了文明与野蛮二阶政体,在现实问题上,休谟是一个保守的自由主义者,他推崇君主立宪制,但在理想上又赞同共和主义。高全喜教授指出,哈耶克在继承和发展休谟思想的同时,遗失了休谟思想中另外一条有关政治德性等问题的极其有价值的路径,而它们恰恰为现代的社群主义等思想理论所重视。因此,回到休谟,搞清楚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义理,探索英国18世纪社会政治理论的逻辑,可以为我们研究中国问题提供一种理论上的参照。
黑格尔 演讲提要
黑格尔的法哲学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学说,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实在的精神,法哲学要处理的是国家理性、国家制度等涉及伦理本性的问题。就理论与现实的丰富性来说,黑格尔的法权理论体现为一个三层的法权体系,即作为元规则的抽象法、市民社会的法权与政治国家的法权,这个法权体系从实质上既包含着英国资本主义的理论资源又显示出德国历史主义的思想传统,是一个保守的自由主义的理论形态,体现着黑格尔对于德国问题的思考。高全喜教授着重分析了黑格尔法权哲学的主要内容以及与中国问题的相关性,他指出随着中国社会的变革,过去那种纯粹人文性的、道德性的或者单纯以经济效率来解释和解决中国问题的方法已经过时,我们有必要从法政思想的视角来面对中国本己的问题。为此,黑格尔的法权哲学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理论的借鉴。
哈耶克 演讲提要
中国学术界关于哈耶克理论的研究大致有三个路径:第一个是自由主义的基本常识路径,致力于哈耶克市场经济、自由法治和宪政理论的介绍与推广;
第二个是知识社会学的路径,集中于哈耶克的知识论,开辟了一个独特的解读思路;
第三个是政治哲学的路径,其中心在于探讨法政制度以及正当性问题。高全喜教授重点阐释了政治哲学的解读路径,他认为哈耶克的自由宪政理论有三个基本内容:一个是正当行为规则,它被哈耶克视为一个正当的社会秩序的元规则;
二是法治理论,它体现了“普通法的法治国”的结构特征;
三是哈耶克独创的三权五层的的宪法新模式。此后,基于中国的现实语境以及政治哲学的开放性,高全喜教授对于哈耶克的国家思想提出了自己的质疑,认为需要用其他的理论来补充哈耶克的宪政思想。
韩水法
1978—1988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1988年获哲学博士学位。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北京大学德国研究中心副主任,德国图宾根大学、加拿大约克大学、日本关西大学访问学者或客座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德国哲学、康德哲学、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等。出版学术专著:《康德物自身学说研究》、《康德传》、《韦伯》;
译著: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
发表论文:《分裂的精神与规范的张力──中国近代经济伦理的理论研究》、《批判的人文主义与大学观念》、《论世界正义的主体》、《权利的公共性与世界正义》等多篇。
康德 演讲提要
康德的法哲学与其整个实践哲学对当代政治哲学、法哲学和一般实践哲学有着重要而深入的影响,尤其对于当代自由主义来说,康德的自由理论和法哲学更是构成了它们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基础。韩水法教授指出,康德的法哲学以个人权利贯穿始终,是一个在逻辑上相当一致的体系,康德认为一个国家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以它们能够保证各自国家内的公民权利为前提,至于世界公民主义的本义就是世界公民法[权利],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永久和平就是一个必然的结果。康德法哲学的内容涵盖国内法和国际法,他以永久和平为宗旨的国际法学说对欧盟的建立起着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我们知道,现代政治学上有一个命题,就是民主国家之间无战争,这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康德思想在现实政治上的一种理论翻版。
王 焱
1979-1984年任职于《读书》杂志,编辑;
1985-1988年任《读书》杂志编辑部主任。1988-1991年,任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政治学研究》编辑部副主任、代主任。1989年迄今,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1985年以来,先后兼任“文化:中国与世界”编委会副主编,《国学丛书》特约编审,《中国社会科学(香港)季刊》学术编委,《公共论丛》主编等。在海内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托克维尔 演讲提要
托克维尔的政治思想既不同于他的法国同胞如卢梭、涂尔干等人,也不同于苏格兰启蒙学派。如果说卢梭侧重民主,孟德斯鸠偏爱自由,涂尔干重视社会结构,苏格兰学派强调个人权利与私域的保护,那么托克维尔和上述思想家相比,则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他继承了法国古典社会思想传统,以自己的特定视角去考察现代政治,力求使自由与平等价值相容兼顾。他认为民主制取代贵族制是天意使然、大势所趋,但关键的抉择在于,是宰制之下的平等,还是自由之中的平等?作为大革命之后果的“原子化社会”,使法国长期处于停滞状态。如何走出法国政治社会长期面临的这一困境,是托克维尔关注的一个中心性问题。
徐友渔
1977—1982年先后就读于四川师范大学数学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获哲学硕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英国牛津大学、美国哈佛大学、香港中文大学访问学者,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和法国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客座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语言哲学、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和当代中国社会思想史等。出版专著:《“哥白尼式”的革命》、《罗素》、《形形色色的造反》、《精神生成语言》、《告别20世纪》、《自由的言说》、《直面历史》、《蓦然回首》、《不懈的精神追求》等。
罗尔斯 演讲提要
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关于正义、权利和平等的理论构成了最重要的内容,形成了长期、热烈的讨论。把正义、权利和平等置于当代政治哲学中心地位的,是刚去世的美国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他的成就使得政治哲学自20世纪70年代起成为哲学各门学科中的显学。罗尔斯的《正义论》使正义问题成为当代政治哲学的核心,它产生了巨大影响,成为一部经典著作,自问世起就成为哲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学家等等各种人热烈讨论的主题。徐友渔教授结合分析哲学、语言哲学的背景对罗尔斯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给予了阐释,并具体论述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五个方面的问题,认为它们构成了罗尔斯政治哲学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全面把握其思想的关键。
曹卫东
1985—1998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所和德国法兰克福大学,1998年获文学博士学位。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副院长、教授,复旦大学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香港《社会理论学报》编委、德国普莱斯纳学会学术委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德国思想史、法兰克福学派等,出版专著:《交往理性与诗学话语》、《权力的他者》、《曹卫东讲哈贝马斯》等;
译著:《哈贝马斯文集》(第1-4卷)等;
在中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哈贝马斯 演讲提要
20世纪90年代,哈贝马斯对现代性的理解由现代性批判转向了政治批判,他把现代性政治话语的起源从法国大革命追溯到了“三十年战争”和作为战争结束标志的《威斯特伐伦和约》,把政治层面上的现代性批判和民族国家批判完全等同起来。曹卫东教授指出,哈贝马斯从历史发展叙述的角度出发将民族国家分为五种,认为民族国家建立后既有成就也有问题。为此,哈贝马斯提出了民族国家扬弃论,认为应该面对民族国家的挑战,在民族国家的基础上寻找一条超越民族国家的途径,也就是在保持民族国家作为国家政治和国际政治主体的前提下,抛弃民族国家的政策,并建立跨国的机构,以补充民族国家能力上的不足。哈贝马斯在交往理性的基础之上建立了程序主义政治概念,又称为交往主义政治概念,针对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政治概念,他分别从政治概念的层面和法律概念的层面上给予了深刻的批评。
刘 澎
1978—1986年就读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等研究机构,1986年获哲学硕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美国埃默里大学法学院客座研究员,美国圣母大学、乔治敦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中美关系问题、美国宗教及政教关系、宗教与法治等。出版专著:《当代美国宗教》;
在中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宗教右翼与美国政治》、《欧美宗教发展模式比较》、《宗教与美国市民社会》、《美国宗教团体的社会资本》等;
应邀在美国国防大学国家安全学院、美国布鲁金斯学会、美国外交事务委员会等机构发表演讲。
伯尔曼 演讲提要
哈罗德·伯尔曼是美国当代最重要、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他的著作涉及比较法、国际法、法制史以及法哲学等诸多领域。对于中国法学界来说,伯尔曼思想的独特之处在于他把两个看似“互不相关的东西”——法律与宗教,放在了一起,从人类文明、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高度,揭示了法律的本质与基础,剖析了法律与宗教二者之间内在的根本一致。伯尔曼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中的重要命题。刘澎教授深入细致地对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观作了一个简要的介绍与评论,指出了为什么现代社会既要有法律又要有信仰,为什么人类文明在进入21世纪的今天,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比过去更加需要与道德、理性和精神信仰联系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