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民社会是黑白好坏混在一块的大杂烩,与民主并没有必然的等号。公民社会组织在经济上主要依赖商业收益或政府资助或外国捐款,无法保证其自诩的独立性。流行理论强调公民社会组织独立于政府的外部效应,事实却是公民社会的内部效应比如民主技能训练,恰恰更能促进民主。
当前,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 )理论时髦得很。在好多人眼里,公民社会天然合理、天然正义,是应该无条件地予以肯定的“好东西”。
公民社会的好处何在呢?这种时髦理论认为就在于公民社会能够对权力构成制约,促进民主的实现。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南欧、东欧、西欧、北美一些人提出公民社会是民主前提条件的理论,把公民社会说成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甚至充分条件。90年代初,这种理论传入中国学界,很快就成了显学。这种理论一般偏重于公民社会或者社团的外部效应,即这些社会团体可以为自己的成员提供表达的渠道,用自己动员起来的力量来对政府施加压力,迫使政府回应自己的要求,从而制衡政府,使之不能滥用权力。在这些学者看来,当这样的团体不是一个两个,而是成千上万个,甚至是几百万个,它们不仅能有效地制衡政府,而且能互相牵制、避免任何团体独大,形成多元的政治格局,或民主政治的格局。
最近,不少学者纷纷指出,其实civil society 的正确翻译并不是“公民社会”,而是“公民会社”。一个外来词汇,而且是翻译存在很大争议的外来词汇,竟成为好多人用以根本改造当前社会的旗帜,这难道不值得思索吗?抛开翻译正误不谈,公民社会真的像其热捧者所宣扬的那样神乎其神吗?
一、公民社会是个大杂烩
要判断一个东西是好是坏,必须得先弄清楚这个东西到底什么。
“公民社会”其实不是一个新概念,霍布斯、卢梭、洛克、黑格尔、马克思、托克维尔、葛兰西都曾用过这个概念,但各人的理解不尽相同。在不同的语境里,这个词也可以译为“文明社会”、“市民社会”。简而言之,公民社会既不是家庭,也不是国家,更不是市场,而是介于家庭、国家、市场之间的一个空间。它不完全是私人的,因此被冠以“公民”;
它也不属于国家与市场,因此被叫做“社会”;
基于前两者,这个空间就被人叫做“公民社会”。简言之,公民社会可以是国家、家庭以及市场组织以外的任何组织,其中很小很小一部分是近年来人们熟知的所谓“非政府组织”(如环保团体、人权团体等具有倡导性功能的组织);
更大的一部分是“非营利组织”(如非营利的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社会服务组织,医师协会、律师协会、工程师协会之类的专业团体);
还有更大一块是“草根组织”(如读书会、足球俱乐部、气功协会、观鸟协会、集邮协会、钓鱼协会等休闲群体)。这些正式或非正式的组织在家庭、国家、市场以外占据的空间就是“公民社会”。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发现近年来被一些人吹得神乎其神的“公民社会”实际上是个无所不包的大杂烩。
对时髦的公民社会理论,我一直持批评态度,早在1991年就写过一篇题为《关于“市民社会”的几点思考》的文章。我对这种理论的批评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它把公民社会当成一个整体,好像完全不存在阶级差别,各种社团是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这当然是虚妄的假设。第二,它把公民社会看作一块净土,与污泥浊水的国家相对立,似乎好事都是公民社会干的,坏事都是国家干的,这当然也是虚妄的假设。仅仅从这两个假设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公民社会理论的意识形态基因是“自由主义”。为此,我在1991年那篇文章中指出,“任何明眼人都知道,现实中的公民社会绝不是一个同质的实体,它也绝不是一个牧歌乐园”。恰恰相反,“公民社会中有贫民窟与花园别墅,有血与泪,有剑与火。把它描绘成宁静、和平的去处,不是出于无知便是出于欺骗”。
公民社会是一个非常混乱的概念。实际上,在家庭、市场和国家之间,除了“好”组织外,还存在一些其他组织形式,比如意大利的“黑手党”基本上也是在这三者之间的,中国香港的“三合会”、日本的“奥姆真理教”、美国的“三K 党”以及本。拉登的“基地组织”都是非政府组织,这样的例子还可以举出成千上万。但是,这类组织会不会有利于促进民主呢?我想,即使那些鼓吹公民社会理论的人也不会这么看。
二、经济不独立,行动难自主
拥趸者最看重公民社会什么呢?自主性!但在赞扬公民社会自主性的时候,大多数人似乎都忽视了如下问题:公民社会组织到底如何才能在经济上生存下来?从哪里获得资金?到底能多大程度地摆脱国家和企业的控制而实现独立?这些决不是所谓的小问题。如果公民社会组织主要依赖政府补助,它们还能保持其自主吗?或者,如果这些组织主要依赖会费、收费和商业活动,它们和企业组织之间的界限又何在呢?
奇怪的是,人们却想当然地认为,资金不会对公民社会组织构成问题,至少在西方,私人捐款足以维持非营利部门发挥功能,所以,公民社会组织既不需要寻求政府支持,也不需要从事商业活动,由此也就没有面临丧失自主的危险。
不幸的是,公民社会组织自给自足这一普遍深入人心的认识,只是一个神话,根本没有事实基础。事实恰恰相反,没有一个国家的私人慈善团体是其非营利部门的主导性收入来源。相关调查显示,在任何一个国家,私人捐款的比率最高不会高出26%.平均而言,在社团组织的收入总额中,只有10.5%是来自所有国家的私人慈善捐款(这其中主要是个人捐款,基金会和公司捐款相比很少)。收入来源主要来自其他:几乎一半(48.2%)是来自产品销售和服务费,另外41.3%则来自政府。
根据收入来源不同,非营利部门的国家类别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一类是,来自会费、收费和商业活动的收入超过了所有其他来源的收入,构成了其总收入的最大一部分。这类国家往往集中在拉美国家和一些转型中国家,为什么?是因为这些地区的国家在支持非营利部门方面缺乏力度。
再一类是,发达国家中的澳大利亚、芬兰、日本和美国等,特点是私人捐款比较多,美国是此类模式的典型。但即使私人捐款在美国比在其它任何国家都更重要,它也决不是非营利部门收入的主要来源。1995年,美国非营利部门所获得的收入中私人慈善捐款仅占12.9%;
最重要的收入来源是会费、服务费和商业收入等;
政府补贴则是第二大收入来源,占了其余的30.5%.从里根时代开始,早已高度商业化的美国非营利部门变得更加商业化了。
另一类型是,其社团经费主要依靠政府,这在西欧和北欧非常普遍。例如,在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大国,政府补贴分别占非营利部门收入总额的64.3%和57.8%.在比利时,非营利部门支出的近80%是由政府资助的。在瑞典,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有2/3以上来源于政府。瑞士是地方分权的典型例子,但就非营利组织的财务而言,它却几乎完全依靠政府拨款。
综合以上,在许多国家,政府资金是如此重要,以至于非营利组织只有在那些可以获得这类资金的领域才能繁荣昌盛。
顺便指出,在有关市民社会的文献中,常常有这样一种假设:公民社会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与生俱来就是一种相互对立冲突的关系。但公共部门资助公民社会组织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这意味着,政府和社团组织的关系可以是一种合作关系。在这种合作关系中,任何一方都能以已之长补他人之短。因此,政府干预不但不会限制市民社会的成长,实际上反而可能促进其扩展。
近20年,第三世界国家公民社会组织大量出现,以至于被称作“结社革命”。这些组织从哪里获得资金呢?没有系统的资料可以帮助我们找到答案,然而,无数的案例研究表明,帮助扶持第三世界国家非政府组织成长的一股关键力量一直是活跃在发达(北方)国家的大规模非营利组织网,而这些北方非政府组织常常由它们自己的政府进行补贴资助。
在许多第三世界国家,似乎有两种类型的非政府组织:拥有大量外国资金的组织;
资金微薄、甚至没有外国资金的组织。前一类型的组织能够生存和繁荣发展,而后一类型的组织常在成熟前就夭折或只能保持较小规模。问题是,那些获得外国资金滋养的组织并不一定符合当地人民的利益或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人为的有意的产物。更糟糕的是,其中的一些非政府组织甚至可能退化成外国政府的代理人。这种现象也存在于转型中的东欧国家。
行文至此,可以得出:几乎每个国家的公民社会主要都依赖商业收益或政府资助或外国捐款。这必然会造成公民社会面临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一方面,私人捐款有利于维持独立性,但仅仅依靠它将无法保证公民社会的成长;
而且,这其中的大型基金会和公司的捐款,常常伴随着各种附带条件。另一方面,虽然通过商业活动或从政府或外国捐款者那里筹集资金更加简单,但公民社会组织常常不得不为了获得这笔收入而改变它们的任务和性质。鉴于其收入结构,我们或许可以总结出:没有一个国家的市民社会具备完全的独立性。而且,只要它们不能在经济上独立,就不可能排除外来影响,从而不可能自由地决定活动议程。
三、社团组织的内部效应对促进民主更重要
当然批评时髦的公民社会理论并不意味着否认公民社会组织有促进民主的作用。与强调外部效应的流行理论不同,我认为,社团组织产生的内部效应也许对实现民主更重要。
外部效应与内部效应的发生条件颇为不同。除非社团具有某种政治性、正式性,且脱离政府的控制而相对独立,否则外部效应不大可能发生。这也是为什么偏重外部效应的流行理论严格要求公民社会组织必须独立于政府。独立性很强的才够格被称为“公民社会组织”,否则,就被划入“另册”。但内部效应就不要求社团具有明显的政治意图,且不要求它们是正式组织,并独立于政府。其实“自由主义”的老祖宗之一托克维尔,就称赞各种各样的社团都是有价值的组织,不管它们是“宗教的或道德的、重要的或不重要的、目标宏大的或狭隘的、很大的或很小的”。在他看来,文学沙龙、酒馆、书局、闲暇爱好协会与工商协会、政治团体一样重要,甚至更重要。托克维尔说:“一个民主国家的居民,如果没有为政治目标而结社的权利和要求,其自主性就会有危险,但他们可以在长时间内保有他们的财富和知识。但如果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养成集体行动的习惯,文明本身就处于危险之中。”研究政治文化的学者沃巴及其合作者对此也有同感:“政治参与的动机和能力都植根于基本的非政治机构中。”《使民主运转起来》一书的作者哈佛教授帕特南的说法更生动:“参加合唱团和观鸟俱乐部、研究俱乐部,能够使自己学会自律和享受合作成功的快乐。”此外,各国还有更多的实证研究发现,参加非政治组织能够激发政治参与和政治兴趣。
同理,一个社团要产生内部效应,它不一定非得是正式的、自愿的或脱离政府而完全自治的社团。例如,一项对德国非正式团体的研究发现,“这种组织的非正式性质,并没有妨碍它为(相识的)成员相互帮助和资源共享提供便利”。同样,英国的一项对非自愿组织的研究,对当前强调自愿组织的做法提出了质疑。该研究发现,在14—17世纪,活跃在英格兰小社区内的正式机构产生了可观的内部和外部的效应,不管参加这些机构是强制性的还是自愿的;
因此,在研究社团时,没有必要过于强调组织的自愿性。
总之,强调公民社会外部效应的理论分析框架局限性太强,其结果是很多有趣而又重要的结社活动被当成不值得研究的问题而被忽略掉。
公民社会的内部效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培育合作习惯和公共精神。在社团里面,尤其是非政治性、非经济性的社团,人们如果聚集在一起的话,他们更容易学会合作的习惯。原因很简单,这里不涉及任何利益。相反在政治性、经济性的社团里面很可能涉及利益纷争,所以大家很难合作。二是培育互信、互惠、温和、妥协、谅解、宽容的品性。在团体活动中,人们更容易超越狭隘的自我,逐步认识到合作互助的必要性和优越性,从而学会互相信任、不走极端、妥协包容的习惯。三是培育与人交往、共事的交流技能,学会怎么开会、怎么在公众面前说话、怎么写信、怎么组织项目、怎么去辩论,等等。正因为有了这些习惯和技巧,人们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和能力、政治效能感和竞争意识得到了强化。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方面的习惯和技巧都是民主社会必不可少的,因此,正是在这种所谓的非政治性的、非经济性的社团组织中,内部效应使得这些组织变成了培育成员的民主伦理的“学校”,让人们学会用民主的方法来互相对待,以民主的方式来共同生活,等等。正鉴于此,我认为如果公民社会对民主能够起到促进作用,(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更多的应该强调其内部效应。
四、现实中的公民社会与民主的关系
现实世界中,各国民众在参与社团活动方面差异巨大。一般认为,在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里,公众参与社团活动的积极性较高,但事实未必如此。瑞典、荷兰、冰岛、美国民众的参与度很高,但英国、西班牙民众的参与度却很低,与俄罗斯不相上下。发展中国家的公众也可能积极参与社团活动,如坦桑尼亚、乌干达、津巴布韦、孟加拉。事实的分布表明,不少“民主”国家里的公众参与社团活动似乎还不如不那么“民主”国家里的公众。这间接地挑战了关于公民社会与民主之间关系的流行观点,即公民社会越发达的地方,民主出现的可能性就越大。
更值得指出的是,如果像多数人认为的那样,即活跃的公民社会是民主制度的条件之一,那么西方有些国家的民主根基恐怕就有些不牢靠了。先看美国,当托克维尔在1830年代访问美国时对其密集的社团活动印象很深。家长—教师协会大概是美国最普遍的社会组织,几乎每个学校都有家长—教师协会,其目的是便于学生家长与校方沟通。但从20世纪中期开始,情况出现变化。参与家长—教师协会活动的家长比例一直在下降,从1960年的33%降到1992年的15%左右,不足以前的一半。
假如连家长—教师协会都懒得参加,参与其他社团活动的可能性就更小了。从对美国人参与32个在全国各地都建有分支的社团活动的调查可以看到,1960年以后,美国公众参与社团的比例逐渐开始大幅下降,到20世纪末,已回落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的水平。当然,现在也还有很多美国人是这个或那个社团的成员,但这可能掩盖了另一个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美国人只是在社团挂名而已,不参加其日常活动,只是定期交纳会费或向社团提供捐助。社团逐渐成为专业人士管理的机构。当会员广泛参与社团活动时,社团可以产生促进民主文化的内部效应;
当大量社团徒有虚名,没有会员参与时,的确有理由怀疑,民主的基石是否已经松动。
再从民主实现的角度来看,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俄罗斯、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进行民主转型之前并没有什么公民社会,但这些国家仍然转向了民主体制。相反,在香港、澳门、新加坡这些地区或国家公民组织非常发达,但实行的并不是西方意义上的民主体制。
因此,公民社会与民主两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这可能不是个可以做出简单回答的问题。另外,这两者之间到底是谁在影响谁,还是相互影响,到底哪一个关系更加重要,这些并非不重要的理论问题至少到今天为止还远没有说清楚。奇怪的是,或值得思考的是,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却有那么多的人对公民社会无限肯定,把公民社会对民主的作用无限夸大。我认为,公民社会的显学化,正是过去十几年中人们缺乏理论想象力的典型表现。
王绍光,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系主任、讲座教授。代表著作:《中国国家能力报告》(与胡鞍钢合著)、《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