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昭:尊重人权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

  

  题记:今天是又一个儿童节,祝孩子们节日快乐!孩子是我们的快乐之源,也是我们的未来。我衷心希望孩子们能够自由自在地生活在尊重人权的法治社会之中。

  ——陈敏昭

  

  人权是人的本质,是人之所以为人而按其本性应享有的权利,是人类社会生活的起点,也是人类社会生活的目标之一。它普遍地适用于每一个男女,它不分种族、阶级、贫富、国籍,是人人都应平等享有的权利,它与外在的权威无关,它先于国家而存在。故而又称为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人权是形成人类文明的基础,也是人类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

  人必须是有尊严和有价值的存在,是有理性和良知、能够进行道德选择和自由活动的,这是权利概念的基础。

  

  1、权利

  

  权利是人追求尊严、要求利益的资格。权利有三个基本属性:(1)天赋性,权利不是某个人或某个组织或国家赋予的;
(2)自由性,即权利可行使、也可放弃,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不会放弃权利;
人有时因健康、经济等原因放弃一些权利,但没有人愿意放弃生命权;
(3)正义性,指人权不可侵犯。权利指的是“各种边界”,这些边界设定了个人合法活动的范围,没有本人许可,不得跨越。而个人权利的边界也是对国家权力的“边际约束”。我们必须知道,国家权力是个人权利的剩余范畴,而个人权利却不是国家权力的剩余范畴。

  权利与权力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何谓权力?权力是支配他人的力量,它有三个性质:(1)强制性:以暴力为后盾,公民必须服从,政府机关不能不作为。(2)合法性:对任何权力而言,确定其合法性乃是权力得以正常行使的前提,权力的合法性一定是在权力应用之前就必须确定的。强行运作的权力不是权力只是暴力。在世袭制下,权力的合法性来自血统、来自世袭,来自神授;
在民主制下,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选民的同意。一个国家的政府是不是合法的,不是靠武力来说明的,不是靠其它国家的政府来确立的,而是由本国人民选票来决定的。(3)腐蚀性:权力导致腐败,掌权者会使为大家服务的权力变成为私的权力,使权力异化成家天下、党天下社会。权力的私有制或小集团化是贫困、动乱、愚昧的总根源。专制社会是一种权力异化社会,谁掌握了权力谁就有一切。而广大民众只能成为他们任意摆布并为他们提供利益的工具。一个只知道用权力压倒一切的民族是可悲的,愚昧的,肯定也是不长久的。

  

  2、人权之源

  

  每个人一出生下来,就有同样的形体,同样的结构,同样的需求。所以,人权也叫天赋人权,是指人在自然状态下就已享有的权利,所以也称作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指按本性应享有的权利,也称天赋权利、天然权利。它不受人间任何意志或权力的干涉,只以自然法作为它的根据。

  强调社会对人权的承认是从1215年开始的,当时英国新贵族以天赋权利名义发动全民大起义,迫使英王签署了《大宪章》这份堪称世界史上第一份人权宣言的文件,规定了许多对于臣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障,认定他们享有的天赋权利能独立于英王的意志之外,英王不得随意监禁或放逐他们。

  数百年后,美国的《独立宣言》对人权的理解就更加深刻。《独立宣言》开篇就讲:“在人类历史事件的进程中,当一个民族有必要解除其与另一民族相连结的政治桎梏,并按照自然法和上帝的意旨在世界列强中取得独立与平等的地位时,出于对人类舆论的真诚与尊重,要求他们必须将不得已而独立的原因予以宣布。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了他们若干不可让渡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他们中间建立了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独立宣言》承认有一位造物主,所有的人都是被他创造的。人的自由、价值和尊严,是上帝赋予给每一个人的,因此,任何政府和个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人的自由,践踏人的尊严。相反,当人的这些权利受到威胁时,人们可以起而反抗,改变政府。

  尊重人权,不是因人是高级的动物,否则就不需要称为“人权”,只放在“动物权利”这一大类中就行了;
尊重人权,也不是因一部分人是精英人物,能促进生产力和文化的发展,而其他人的权益就不需要尊重了。尊重人权就是基于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那就是每个人都是大自然创造的,每个人都有自然赋予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3、人权的发展

  

  1789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其中讲道:“对人权的无知、忘却或者蔑视,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
“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
“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
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一切主权的本原来源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均不得行使未由国民明确授予的权力”;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过代表参与制订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未经法律规定,不按法律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
“一切公民都有言论、著作、出版的自由”;
“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几百年后,当我们重新阅读这些犀利的语句时,有一种强烈的感觉:它就象一把锋利的刀剑,把专制国家的虚伪和无耻刺个洞穿!

  《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发表,打碎了君权神授的神话,否定了封建等级制,激发了人民的巨大热情,起到了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参加反封建斗争的作用。人们高举“人权”的旗帜,给封建特权阶级与封建专制制度以沉重的打击。《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成为法国大革命彻底性和典型性的重要标志。法国大革命使人权的主要内容自由、平等、博爱传遍了全世界。从此,建立保障人权、限制权力的法治社会,就成为人类社会的普遍价值理念和政治文明诉求。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人权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1926年出现了《禁奴公约》和不准虐待战俘的《日内瓦公约》。罗斯福在1941年1月6日向美国国会发表国情咨文中指出:反法西斯战争结束后的世界将建立在四项基本自由之上:第一,在世界上的一切人都有言论与表达意见的自由;
第二,世界上的一切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第三是免于匮乏的自由,保证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的居民都能过一种健康的和平生活;
第四是免于恐惧的自由,使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向任何邻国发起侵略行动。这“四大自由”在七个月后载入了罗斯福和丘吉尔共同签署的《大西洋宪章》。《大西洋宪章》还宣布战后“被剥夺主权和自治的人民,得以恢复主权与自治”。《大西洋宪章》的自由价值与自决原则,动员了自由国家和殖民地、附属国的广大人民,奠定了反法西斯联盟胜利的基础。四大自由对整个人类、对每个社会成员、对人类未来的目标是很有意义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保护进入了《联合国宪章》。194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规定:“各国对其管辖下之所有人民,有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尊重其基本自由之义务。”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宣告:“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世界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四条: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
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世界人权宣言》对所有的政府都有约束力(无论它是否签署)。

  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各国确定了一些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标准。

  

  4、人权的基本内容

  

  哪些是人生而带来的基本人权呢?

  (1)生命尊严权。在所有权利之中,首要是生命权利,从中再衍生其它权利和自由。生命权利不单包含生理或动物性的生存,而是包括有权发展个人的天赋和身体各部份的能力,使人能享受生命。从生命权利可引申出以下的权利:活得有人性尊严的权利、谋生的权利、住屋的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享有清洁和健康环境的权利。

  生命权,指人的生命过程中所拥有的、不可或缺的一切权利,即人权本身。生命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载体和终极依据。它是一个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的源泉。生命权具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性和自足性,它独立于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永远不会被其他价值和规则压倒。在美国,对生命的尊重体现在细节上:几乎每一间房门后面都有一个牌子,上面写着对生命敬畏的警示语:“亲爱的房客,如果发生火灾,你必须迅速离开,不要抢救火,不要救你的财物,因为你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比任何东西都宝贵。”美国人把每个人生命看得比地球还重,美国政府救普通老百姓的生命也是全力以赴。海湾战争时老布什总统对前方将士讲:我命令某将军,不惜一切代价保护每一个美军士兵的生命。为防止万一不幸被缚,给士兵身上放两种文本的投佭书,和买通敌方的金条之类的贵重东西。美国政府费那么多的周折运回二战中美国士兵的遗骸,表明了政府对个人宗教般的尊重。

  生命永远是第一位的,每一个生命都是独一无二、不可重复的。对每个人来说,生命权是一种不可替代的绝对权利,它不依赖任何道德、文化、法律而存在,它是人一出生就固有的神圣权利,人的生命权高于一切。在神圣的生命面前,没有任何世俗之物称得上高贵,任何世俗之物都应匍匐在生命神光中。然而,在许多专制国家恰恰相反:政府的意志、世俗的价值、虚无缥缈的意识形态远远凌驾于生命之上!这种扭曲的价值体系,不仅是对人类生命的亵渎,而且直接导致了国家的积弱贫困。看看我们周围的世界罢!那些将公民生命高于一切的国家,无不走向强大繁荣;
而鄙视公民生命的国家,有哪个不是由强返弱或者长久积弱不振?

  在道义上,每个人对他人的生命都负有责任。生命权不受任意的侮辱、损害、践踏和剥夺。非经正当法律程序,生命权不受任何限制。无论是谁,都没有权利伤害一个无辜的生命。对生命的重视和张扬,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对生命价值的忽视和践踏,昭示了一个社会野蛮和落后。对生命价值的尊重,是一个民族的伦理“底线”,是必须守住的基本原则。

  生命神圣——人权至上——公平第一——生命神圣,这种正义的良性运行机制构成了人类社会价值观的核心;
自由幸福的生活是生命的最高要求,也是创造发明和人类社会进步的前提;
平等博爱的社会环境是生命安全最好保障,也是实现人类正义和社会和谐的充分必要条件。

  尊严是人的本质属性的基本要求,是人终身最尊贵的价值——人的信仰、信念的反映;
是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不受伤害、个人价值不遭贬低的权利、是每个人独立的不可侵犯的自由得到尊重的权利;
是每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受到最起码的尊重;
是每个人都应被当成目的来尊重,而不能被当成手段和工具而遭到忽视或蔑视。

  人权绝不能象某些御用文人那样简单地归结为生存权。人的生命并不仅仅是一个物质性存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以吃饭的理由牺牲人的其他权利。如果一般的生存就是人权的基本内容,那么奴隶社会也能宣布自己是有人权的社会了,因为奴隶主允许奴隶生存下去,然而这种生存是在皮鞭的阴影下,是没有尊严的。民主革命早期的“不自由、毋宁死”就表明人应该把自由看得比苟且偷生更高、更重要。所以不能把人权归结为生存权、发展权,尽管生存权、发展权也是人权的要义之一。没有自由,生存权就是一般动物的吃、喝、拉、撒的权利,根本不是真正的人权。即使让你住别墅洋房、有小车、游艇、吃山珍海味,但如果不让你自由思考、自由说话、自由行动,那这种生存仍然是动物的生存,不是真正人的生存。

  (2)自由权。自由的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是由生命权所延伸出来的一系列自由权的总称。人类生命的独特性在于每个人都是肉体与精神的双重存在,每个人都应当享有除法律禁止以外能自由自在、不受任何约束地去追求自己认为能实现幸福人生的自由。(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包括人身自由,思想、言论、出版、、结社、迁徙、工作、信仰方面的自由,以及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只有当人们的这些权利获得了切实的保障,人们才能在生活中追求到幸福,生命权才会得到捍卫和促进。

  (3)平等权。是指人与人之间地位平等、机会均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机构与组织。在专制国家,统治者往往根据能为自己服务的亲疏远近,以及能维护自己权力的作用大小来决定人的等级。这样,就出现了一个畸形的社会,一部分人能胡作非为,无法无天;
而另一部分人则被人任意宰割,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也就成了大鱼吃小鱼的强暴政治。并把这样的强暴政治合法化。人与人缺失平等的权利,人欺压人,人侮辱人,在强权政治中,政治不仅不能保护人权,相反,成为专制者侵犯人权、肆意践踏人权的工具。

  (4)财产权。个人财产不能肆意被剥夺,个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财产。财产权意味着人们有权采取行动以获得、利用和处置财产,它是人类谋求生存、发展、建立和拥有家园的权利,是生命权的延伸,是有人类自由与尊严的保障。财产权只有在下列特定情况下可以受到适当地侵犯:a紧急情况,如救人性命;
b非常紧迫的理由,如警察为追捕歹徒而临时占用私人物品等;
c事后有充分的补偿或者能带来相应利益。

  法国自由主义大师贡斯当先生认为财产权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公约”;
财产权不是先天的,不是先于社会和独立于社会的,不是个人固有的权利。但信仰自由及其相关的自由则是先天的,是个人固有的权利,它们是不需证明而合法的。

  (5)反抗压迫的权利。是指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以及对危害平等、自由、生存、安全等权利的行为的反抗权利。正如《美国独立宣言》所指出的,政府的权力是由人民授予的,如果政府损害人民所拥有的这些权利,“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人权的内容是分等级的:生命尊严权是绝对的,在任何情况下包括以其生命可换来更多生命的时候,社会也不能强制他放弃生命。生命尊严权是任何个人、组织、国家机构都不能侵犯。体现个人尊严的自由权、平等权也属目的性人权的范畴,这些人权绝不能受侵犯。为生命尊严权服务的人权称手段性人权,主要指财产权和参政权。

  人权是建立其他权利的基础,人权是法治的基础,人权之外或之上的权利都是法定的权利,只有人权是天生的权利,我们可以把人权称为“天赋人权”,我们可以把人权之外或之上的权利统称为“法定权”。法定权是从人权派生的权利,是法定的权利。

  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人类创造了自由、平等、民主等理念。并以这些理念,依照博爱与正义的原则,设计出各种民主的制度与政策,例如,实行民主宪政、保障人权、实行民主选举制度、主张多党政治、保障言论自由、采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建立法制社会(如司法独立)、主张军队国家化等。

  

  2009年6月1日星期一,儿童节,三门峡上阳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