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1日,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张静教授应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人文与社会”系列跨学科讲座邀请,在北京大学第二教学楼阶梯教室发表了题为“公共权威正当性来源及其变迁”的演讲。以下是演讲的主要内容。
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公共权威正当性来源及其变迁”。社会学和经济学新近的发展已经超越了过去社会学研究的一些结论,这些结论认为,社会变迁是一个客观的自我演进的过程,与人的主观想法没有什么联系。新近的研究认为,社会变迁与人们的主观意志密切相关。这就涉及到今天的主题:人们为何给予一个行为以正当性?人类行为种类很多,我们局限在政治社会学关心的议题,即统治行为。人类的统治行为和统治现象在历史长河中发生过那些非常重要的变化,这些变化各自的特征是什么?人们为何给予这些统治行为以正当性?认识这些问题对于理解政治变迁、经济变迁乃至社会变迁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们的重点是讨论权力者与服从者之间关系的性质。当一个服从者承认一个权力是正当的,它的根据是什么?这些根据经历了什么变化?与之配合的制度特点是什么?首先我们假定,当人们服从一个权力,说明这个权力符合某种人们认为正确的信念体系。不同社会秩序的正当性的来源是不同的。我曾在西藏工作过,我发现在西藏的庙宇里存在一种服从秩序,但是那种秩序跟当代社会的服从秩序有很大差别。在当代社会,秩序伴随着一些要素,例如法律、军队、权威,或者某种大家同意的意识形态。这些在我观察到的西藏的宗教秩序里都不存在。
讲到公共权威的正当性来源,我们无法绕过马克斯·韦伯,他是对此进行现代分析的第一人。韦伯与马克思非常不同,马克思认为利益决定人们的行为和态度,包括他的政治态度。韦伯认为,动机决定人的行为,但他不认为动机完全出于利益。他区分了动机的四种最重要的来源。第一是目的。目的与利益有关。第二是价值。也就是他/她信仰什么,认为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值得追求的——这些价值可能跟利益毫无关系。第三是情感。第四是习惯。
我们在阅读韦伯时有一个陷阱,需要提醒大家注意:韦伯经常制造一些理想型、一个在生活当中未必真实存在的理念,然后用生活实践来对照这个理念,指出实践发生了什么问题。很多人因此批评他。并且,韦伯的理念主要来自他所体验的欧洲社会。但是,我们关心的是中国的问题,拿西方的理想型与中国实践来对比是否合适?因此我提醒各位,这里存在一个陷阱——这个陷阱是多大程度上是意识形态或者民族情绪层面的,请大家自己做出判断。
在进入正题之前,必须对三组概念的分类进行澄清。第一组是公权与私权。在韦伯看来,公权和私权的分类是近代社会所有社会制度得以产生的前提,当我们说到权威的时候,我们谈论的是国家权力,是一种公权。第二组是普通主义与特殊主义。普遍主义是指人们用一个统一的、一致的标准对待他人;
特殊主义是指针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标准。法治以普遍主义原则为基础。第三组是权力与权威。权力是强制性的,可以影响和强迫他人。权威是每个人愿意接受的权力,是经过正当化了的。
韦伯认为,在人类历史上,支配权一共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传统权威。其的正当性来源是传统规则和身份继承。传统规则,简而言之就是历史上怎么做,现在就怎么做。比如英国的皇位继承、西藏的喇嘛转世,传统规则提供了权威的正当性。第二种是克里斯马权威,来源于个人魅力、超凡个性和过去英雄历史。很多人认为,在中国毛泽东就是这样的权威,有很多人敬畏他,服从他,追随他。还有很多人认为拿破仑、甚至希特勒也属这种类型——他们在战争当中取得过重大胜利,出现时万众追随,很多人认为他们是英雄,是值得尊敬、应该服从的。第三种是法理权威。其正当性来源跟前两种完全不同。法理权威是基于公众同意的权威。同意可以由各种不同的方式来达成,比如代表投票、议会选举,甚至包括在一个局部范围内长老会议的讨论或投票等等。总之,法理权威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在某一个范围内由代表或是全体公众同意授权,才能生效。授权和同意所必须经过的、大家认可的程序,就是法律。若这一法律又是经过公众或其代表同意制订的,这个权力就具有正当性。韦伯认为人类社会的公共权威从第一种形态——经过第二种形态,甚至绕过第二种形态——走向第三种形态。很多人批评这个论断,认为在现代社会里,这几种形态的权威常常同地存在。
接下来的问题是,这些不同的权威形态如何维持?传统权威依赖权威的个人身份。韦伯认为,最重要的传统权威制度是家长制,家长掌握家庭内部的所有权力,可以决定家庭成员的前途、收益、甚至思想。家庭成员接受这位家长的管理,是因为家长是不可替代的。如果把这个结构放大到社会,我们看到,在许多社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非常像家庭中里家长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里,权力附着于个人,而非职位。类似地,克里斯马权威依赖个人的超人属性和英雄历史造成的敬仰、追随和忠诚维持统治,权力亦附着于个人。但是,法理权威依赖非个人化的规定,即法律体系。包括君主本人以及公共权威本身都要服从法律。
传统权威非常稳定,难以发生变化,除非传统规则变得不再适用——即使是在不适用的情况之下有时还能存在。比如说君主统治,所有权力属于君主,当人们发现君主制完全不能够适应新的社会需要时,公共权威就会发生变化,权力从君主过渡到议会。但在一些国家,君主仍掌握一些象征性的权力。第一种和第二种权威需要有强大的意识形态来正当化。这要求社会应该必须是同质的,非多元的,社会成员的生活方式、追求、意识形态、道德理念非常相近。被统治者不仅同质,而且依赖权力对自己的照顾,他们和权力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庇护关系。传统权威和克里斯马权威是父爱式的、照顾性的。处在上方权力者施予机会,照顾被统治者,被统治者给予统治者支持、忠诚和服务,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互惠式的。
第三种情况完全不同。法理权威的特点是统治的职责必须经过一个复杂的定义机制——亦即立法机制——来建立或修改。广泛的社会服从必须是在当权者履行了这些职责之后才发生的。换句话说,这时被统治者开始提出自己的要求,用他们的需要要求当权者,当权者必须按照这样的需要去工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也因此,法理权威所要处理的政治问题跟前两种权威也完全不同。其本质是法理权力的正当性来源来自被统治者。
从世界范围看,有一个变迁的趋势:传统权威和克里斯马权威变得越来越少、越来越弱,法理权威越来越普遍。我们会找到一些反例,但如果和二十年前和上千年前历史相比,我们就会发现世界各地权威类型之间的相似性是增加了,而不是减少了,这种长期趋势是明显的。这一趋势是不是意味着公共权威的类型和正当性来源将在世界范围内趋同,现在下结论仍为时尚早。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相当激烈。
权威的变迁是由什么推动的?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变迁的动力主要是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理念层面的理性化过程、经济层面的市场化和世俗化过程、社会层面的异质化和多元化过程。理性化就是开始思考,思考目标以及达到目标的手段,它是推进公共权威转变的第一个动力。理性化导致社会经济、政治、社会的全面变化。法理权威以社会分化为基础的。分化的产生是为了追求效率。追求效率要尽可能避免错误,法理权威有助于避免错误。如果某个决定是这一届议会讨论决定的,结果证明不正确,下次议员就可能不是这些人——这是一种避免错误的机制。但在前两种权威的形态之下,没有这种机制,因而常常是没有效率的。第二个动力是经济。市场兴起使商品成为每一个人生活一部分,为普通人生产的经济就出现了。随着市场化和世俗化的推进,更多人富裕起来,变得更具独立性、更自主。他们有财产作为支持,不必依附他人,这时整个社会趋向异质化,每个人的追求趋向多元。这是第三个动力,社会的异质化和多元化使原来的统治形式变得愈加脆弱。前两种统治形态需要强大的意识形态来正当化其权力,引导人们的价值观,这在异质的、多元的社会里越来越难以实现。
联系中国的情况。我们的社会秩序是怎么样发生的?这个问题不一定与权威及其正当性有直接的关系,但可以帮助我们反思这个问题。我把中国社会广泛存在的秩序叫做“二元的整合秩序”。“二元”是指,一方面有一个关于正当性的声称,另一方面又有一个实际利益的分配,与这“二元”并行不悖的方案实现了大家都同意的秩序。它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是权力正当性的声称和利益分配是相悖的,但它们却可以同时存在。实际利益分配平衡了正当性不足导致的社会不同意。这样的案例大量涌现,可以称之为一个现象。它的重要性在于,一方面确实存在许多关于正当性的声称,但是这些声称跟普通人心里承认为正确的东西是不同的,所以人们不接受这些声称,即使它们在法律上是正当的。如果事情仅仅是这样,这个社会就会充满冲突,无法形成秩序。恰恰还存在另外一方面,就是人们经常将这些“正当性的声称”束之高阁,依据与之完全不同的原则分配利益。正当性声称和利益分配看上去是矛盾的,却同时存在着。这可以用来说明为什么中国社会充满着那么多矛盾和不同意,但秩序仍然延续着。
(徐轶青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