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何以捍卫人的价值与尊严


  摘 要:韩大元教授的《生命权的宪法逻辑》对生命权的基本范畴、类型及有代表性的判例进行了理论和实证分析,并深入探讨了几个热点的生命权问题,并提出了宪法在调整上述的生命权问题时所应发挥的作用,作者所提出的观点推进了我国对于生命权问题研究的进程,对当下中国社会的宪法适用及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宪法;生命权;价值;尊严
  纵观整本书,韩教授先以“导言 宪法学为什么要关注生命权问题”[1]引入人的生命权对于宪法的意义,即如作者所述“从本质上讲,宪法体制或宪法学以维护人的尊严与价值作为其存在与发展的基础”,[2]接着第一章阐释了生命权的基本范畴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宪法发展的影响,然后又进一步论证了生命权在宪法的价值体系中的根本地位,并提出了生命权的绝对价值与宪法世界中相关利益冲突时所表现出相对的价值,即对于生命权的限制问题,故引出接下来的几章分别对死刑制度、自杀问题、克隆人技术等问题的合宪性的深入的探讨,而笔者将从以下两个方面发表个人拙见。
  一、宪法为什么要捍卫人的价值和尊严
  (一)生命权为一切权利之根基
  韩教授在书中告诉我们生命权的内涵在时代的不断进步与发展过程中,其内涵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具体包括有尊严的活着、获得健康的权利以及器官捐赠的权利。该解释体现了生命权的核心价值,即人作为生命的特殊载体应当具有尊严性,每个人平等享有生命权即应当有尊严的活着,而如何有尊严的活着呢?笔者认为,“有尊严的活着”要求每个人应当无条件的享有平等的除生命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所有权利都是生命权价值的具体化,是人的生命权价值在不同社会生活领域的展开,国际社会和各个国家都不能剥夺一个合法的人的任何权利,而这一切权利都必须以一个人应当享有“有尊严的活着”的生命权为基础。
  (二)宪法以维护生命权为其存在之基础
  宪法之存在的基础应当是本着解决人民最基本、最根本的问题,不断探究并深入分析其价值所在,而生命权自然占据着人作为生命主体最核心的地位,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宪法的高度认识与保障生命权价值。[3] 概括来讲,近代宪法的实质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国家统治机构及其权限的划分,二是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也即生命权或人权,而就这两者的关系而言,有效的保障人权有利于国家权力的正当行使,且限制国家权力的初衷或者基本出发点即在于保障人权,故保障人的生命权在宪法中应当居于核心的支配地位。[4]
  二、宪法用什么捍卫人的价值与尊严
  一般来说,宪法以其形式外观所展示出的捍卫人的生命权的方式最直观的就是“人权入宪”,而大多数人对于“人权入宪”的理解即是宪法中应设专门条款将人权二字正式列入宪法条文。但是,这仅仅是人的生命权在宪法文本中的其中一种表述模式,人权在各国的宪法文本中有不同的表述方式。不管是何种表述模式,宪法用不同的形式外观将人权列于核心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事实,正如列宁所说的:“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但是,这张“纸”毕竟是有限的,宪法文本也是有限的,对于在宪法的条文中未列举的涉及人的生命权问题该如何处理呢?韩教授在书中主要深入讨论了死刑制度、自杀问题、克隆人技术、人体器官移植以及安乐死这五大生命权问题的宪法逻辑,这些问题都尚处于宪法的灰色地带但又和我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这些生命权问题必然应当受到宪法的保护,随着我国不断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方针,这些亟待解决的生命权问题入宪是指日可待的,也只有到了那天,宪法对生命权问题的保护才能真正一步步的落实。
  三、结语
  (一)作者写作此书的出发点以及意义
  此书将人的生命权置于当代社会的大背景下,并从宪法的核心价值角度揭示其意义,主要讨论了与生命权有关的几个热点的宪法问题,作者在书中秉持着相对“保守”的学术立场,本着以“生命权的神圣性”作为分析问题的出发点与逻辑框架,注重宪法文本的研究模式,不赞成也不支持由于社会不断地发展中产生的与宪法相冲突的生命权问题的合宪性,通过分析对比针对某一具体问题的不同学者的观点并结合相关实例与数据,得出自己的观点并阐释其观点成立的论据,有理有据,令笔者信服。通读全书不难发现,作者通过这种能够引人入胜的热点问题,既贴近大众的生活又是极具典型性,并且将晦涩难懂的生命权与宪法规制的理论化的文字用较白话的语言表达出来,行文浅显而易懂却不失学术的权威性,这样一来可以扩大此书的影响力,为更多不同社会领域的普通大众所接受,达到作者宣扬生命权的绝对价值的目的,呼吁人类要尊重人的生命权,宪法学要加强对生命权问题的研究可视为作者的写作此书的主要出发点。
  由于我国宪法学对生命权问题的研究尚不够深入与完善,作者在本书中深入研究了别的国家的立法实践与学者们的观点并且在结合我国当下国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均可以作为我国生命权研究领域的先进成果,可以说是推动了我国对于生命权问题的研究进程,也为我国宪法和相关生命权立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二)笔者的思考
  生命权问题之所以復杂,是因为往往最基本的问题也是最难以将其界定清楚的,它作为人的根本权利,拥有绝对的价值,且神圣不可侵犯。故宪法在以生命权作为其核心价值时,必须将生命权置于首要位置去考虑,但由于人与人、人与社会形成了巨大而又繁琐的网络关系,必然会产生许多复杂的生命权问题,这些问题有的可以用宪法规制,而有的只能由非法律的力量,即社会主流价值观去由个案中的每个当事人主观的去衡量其利弊,而国家只能以一个较尴尬的身份介入。但是,无论生命权的问题有多么复杂,我们都必须直面它,深入研究它,始终秉持着生命权是以人的尊严与价值为核心,要以人为本位,宪法也应当是为了保障人的生命权而制定的理念,在宪法将捍卫人的尊严与价值视为永恒的第一要务时,也是一个国家大跨步向前发展的标志。
  参考文献
  [1]韩大元:《生命权的宪法逻辑》,译林出版社2012年5月第一版,第1页。
  [2]同上,第3页。
  [3]同上。
  [4]参见焦洪昌主编:《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9月第五版,第6页。
  作者简介
  贾怡佳(1996.06-),女,汉族,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系民商法学院2017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