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后的增值税费用化会计处理方法探讨
【摘 要】针对增值税费用化处理问题,本文在简要分析增值税的费用实质及其会计目标的基础上,具体探讨了转型后的增值税费用化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费用化;实质;会计处理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增值税费的会计处理逐渐受到重视。现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是以“代理说”为基础,而因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现行增值的会计处理存在问题,增值税的处理水平相对较低,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从而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质量。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处理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增值税费用化会计处理问题仍有不足之处。鉴于此,增值税转型后,采用何种方法实施增值税费用化会计处理是从业者需要重视的问题。
一、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依据
从增值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在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营业)附加值进行征税,也就是说对商品在生产和流通或业务经营中各环节的增值(附加)额征税。
增值税=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上述公式表述的是直接计税法,增值额是理论上的增值额。理论上的增值额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相当于商品价值(C+V+M)扣除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C)以后的余额(V+M),它主要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以及其他属于增值性的费用。
由于商品新增价值或营业附加值在商品流通(营业)过程中是一个难以准确计算的数据,因此,在增值税的实际操作上采用间接计算办法,即:从事货物销售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要根据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营业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道环节已支付的增值税税款(即进项税额),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故上述公式演绎为下式表述:
增值税=增值(营业)额×增值税税率(称之为直接计税法)
=(销售(营业)额-购进额)×增值税税率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称之为间接计税法)
我国在设计增值税时,设计为以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法定增值额是相对于理论增值额而言的。法定增值额是指一国税法规定据以计算应纳增值税的增值额,它不一定等同于理论上的增值额,但又不能远离理论增值额。
增值税仍然是企业创造的商品(营业)价值的一部分。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是企业为了获取毛利而必须的付出,在本质上与企业在获利过程中支出的成本费用没有区别,符合费用的定义,理应进入损益表。从费用的角度来看,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都是销售(营业)额产生后确认的,须与销售(营业)收入相配比,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中应当包含销项税额,存货成本中应当包含进项税额。从生产经营者、权益所有者的角度来分析,将毛收入扣除其已付出和将要付出的成本费用、税金后剩下的余额即为生产经营者、权益所有者所拥有的净利润。
二、增值税的费用实质及其会计目标
1.费用实质
“营改增”政策落实后,增值税处理逐渐受到重视,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增值税转嫁与价外流转有着实质区别,而影响增值税转嫁的因素相对较多,如商品供求弹性等。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增值税需要企业与消费者共同承担,而增值税税负的处理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价外税;另一种是价内税。从费用处理来看,增值税的费用实质不会受到处理形式的影响,这代表增值税税负处理形式的改变,不会造成增值税费用实质的改变,但关乎企业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如果增值税税负较大,相对而言企业的利润就会随之降低;反之,如果增值税税负较小,则企业能够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因而增值税应作为企业的一项会计费用。从会计角度分析,税负转嫁分析中,增值税费用是企业“支付的增值税”,但并非是企业最终“承担的增值税”,两者有很大区别。与企业支付的增值税相比,企业最终承担的增值税的范围更加宽泛。从税负内涵来看,在会计系统中,增值税税负的内涵与其他各类税负内涵之间的区别不是很大,但对企业的发展都会造成一定影响。
2.会计目标
增值税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是为了提升增值税费用处理的质量和效率,而会计处理目标的建立是实现增值税费用化会计处理的重要前提。一般情况下,增值税会计目标包括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双重目标,这代表着增值税税负不仅属于财务会计的工作范畴,也属于税务会计范畴。基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目的,应协调增值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税务会计两大会计体系,依靠增值税会计处理,准确反映企业的税负情况,以便为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从税务会计层面分析,增值税税负的会计处理,应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的纳税义务和扣税权利予以明确,为满足国家征税需求,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同时为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管理,还需向企业管理部门提供增值税分析信息,以便为增值税税负的征缴提供保障。从财务会计层面分析,增值税税负是对企业现金流量、资金占用、经营情况等信息的真实反映,能够为企业决策者申报增值税纳税报表提供科学依据。
三、转型后的增值税费用化会计处理方法
增值税转型后,为了解决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逐渐受到重视,这也是实施会计处理的基础条件,对增值税费用化会计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会造成一定影响。“价税并流、账内循环”是基于改进增值税费用化处理而设计的新型会计处理方法,有助于協调增值税税法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
1.“价税并流、账内循环”的基本原则
基于增值税费用化会计处理的目的,为确保“价税并流、账内循环”这种方法能够在增值税费用化会计处理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应遵循相关原则对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予以使用。基于 “价税并流、账内循环”这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应用,在实施增值税费用化会计处理过程中,为提升会计处理质量和效率,提高处理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将进项税并入成本,将增值税及其载体(不含税金额)循环于供产销的各个环节,将销项税并入收入。同时,为了确保增值税费用能够得到科学、有效的处理,应遵循 “财税适度分离”原则,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价税并流、账内循环”的处理方法,严格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并根据企业成本和收入的确认,对企业所需承担的进项税和销项税进行明确,以便为增值税费用化处理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在利用“价税并流、账内循环”方法进行增值税费用化会计处理时,应尽可能与多步法下的利润表结构相协调,准确掌握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增值税费用,以便确保增值税费用化会计处理水平能够得到提升。
2.“价税并流、账内循环”方法下的基本账务处理
基于 “价税并流、账内循环”这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应用,为提升会计处理质量和效率,在实施增值税费用化会计处理的时候,应按照正确思路处理增值税费用,首先,将进项税记入资产成本,包括存货、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其次,将进项税与资产价值转移至成本系统;将销项税记入收入,将计算所得的增值税费用记入当期利润表。基于此,通过研究资产负债表,可实现对当期增值税负债和暂时性差异的准确掌握,即是对递延增值税的真实反映,有助于处理增值税费用。“价税并流、账内循环”基本账务处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四、结束语
“价税并流、账内循环”方法是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费用化会计处理较常使用的方法,基于“财税适度分离”的原则,不仅能够准确反映增值税费用实质,也有助于降低税法对财务会计处理增值税费用的影响,完善增值税会计准则,对增值税费用化会计处理双重目标的实现极为有利。
参考文献:
[1]杜永奎.浅谈增值税费用化处理模式构建[J].中国财政,2016.(05).
[2]杨锐,黄娜.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改进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