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资源的投入和调动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做出了总体部署,法律援助工作也是这一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向法律援助工作投入资源的数量如何、应当投入多少资源才适合、应该通过什么手段投入等问题,是当前亟需认真研究和对待的问题。
  关键词:政府;法律援助;工作资源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94-01
  作者简介:刘永强(1977-),男,汉族,河南长葛人,本科,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管理处,主任科员。
  一、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资源投入和调动问题的紧迫性分析
  在我国,困难群众拥有受法律援助的权利,执业律师负有法律援助的义务,作为政府,在法律援助中主要是负责援助申请的受理、案件的审批、律师的指派、律师办案补贴的发放等工作。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或刚或柔的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着一个重大的问题:政府对法律援助资源投入和调动方面缺乏刚性的规定,不同地方和不同级别的政府在法律援助经费、专业人员的投入方面随意性很大。有些地方,领导并不重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基本的编制缺乏、基本的活动经费得不到保证,但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投入以后难以马上见到“产出”,特别是经济方面的现实效益,这恐怕是个别政府领导难以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资源投入的主要原因。
  在目前的形势下,只有准确把握一个地区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投入的主要形式、应当投入的总体数量以及调动社会法律援助资源的能力,才能科学评价该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是否适当,进而对这种投入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
  二、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资源投入的主要形式分析
  法律援助作为一种行政给付行为,必须有开展给付工作的行政人员,也必须有给付的内容,就是支付案件补贴开展援助服务,简单地说就是要有人有钱,或者叫有编制有经费。所以说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投入的形式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人”,二是“钱”。“人”主要是指法律援助行政人员,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决定给予或者不给予法律援助。“钱”主要用于支付给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开展服务,以及办公用房、业务培训、政策宣传、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等方面的支出,保障法律援助活动的顺利开展。
  然而,各地在法律援助人员的编制和经费预算上差异非常之大,也直接说明各地对法律援助经费投入的随意性很大,因地区传统而异,因领导重视而异。这直接导致各地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水平参差不齐,发展很不平衡。
  厘清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投入的形式,主要目的是统一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投入的计算口径,便于比较和考量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总量。简单来说,政府编制内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政府免费提供的法律援助办公用房在市场上出租的价值,都可以而且应当计算到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中来。
  三、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投入的资源总量分析
  不同地区由于经济、人口、治安环境等情况千差万别,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投入的资源总量是不尽相同的,不宜硬性规定一个数值某一级政府统一执行,规定政府对法律援助资源的投入的关键在于科学确定法律援助需要的最低投入量。这一数量的确定一般来说于以下指标有关。
  一是当地每年应当援助的案件种类和数量。每年应当援助的案件种类和数量这一指标是确定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投入的数量的基础。二是当地律师收费的一般标准,根据法律援助案件的种类,分别找出相对应类别案件办理时各类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于不同服务水平的律师收费不同,对法律援助案件来说取平均数相对比较适宜。三是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需求量及工资水平,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一般应是具备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工资水平的确定也应按照一般公务员的标准测算。四是法律援助办公用房、业务培训、政策宣传、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经费需求量。
  上述四个方面的数据的确定往往需要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科学的评估后才能得出。
  四、政府调动社会法律援助资源的手段和能力分析
  一是高效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首先是组织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存在不仅可以使参加志愿者队伍的学生学到法律方面的知识,更能学到社会实践的本领。当然这个过程也提高了法律援助服务的能力。其次是组织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对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来说,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既是他们自身价值体现的重要途径,也是政府倡导社会优良风气的客观需要。
  二是建好法律援助基金会。建设法律援助基金会,主要是通过建立规范化的社会慈善组织,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筹建基金会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是有一个关心公益、关心法律援助事业,同时又具备较强社会协调能力、较高社会声望的人物作为基金会的领导人,通过领导人组织宣传、发动、募集资金,资助各类法律援助案件,扩大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影响,进而更好地宣传、发动并募集资金。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人力财力投入是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基础,其它的投入手段只能做为辅助和提升。
  [ 参 考 文 献 ]
  [1]刘世友.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之我见[J].法制与社会,2016(11).
  [2]杨志泉,王兆良.社会执业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初探[J].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