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部门名称:(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序号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索要 部门 行政 事项 开具 单位 年受 理量 省级 市级 县级 1
2
3
填写要求:市有关部门对本部门起草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筛查,提出取消建议。
填写说明:
1. 证明名称: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18〕47 号通知要求,梳理证明事项并规范填报事项名称。
2. 设定依据:按照“ 《依据名称》+(文号)+具体条款内容”的格式,规范填写该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注意,所有证明事项只填写
设定该证明事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填写设定依据以外的其他依据。
3. 索要部门:要求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在办事时出具有关证明的部门。
4. 行政事项:要求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出具有关证明的行政事项(或者具体用途)。
5. 开具单位:为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开具证明的单位。
6. 年受理量:2017 年度受理与该证明事项对应的行政事项数量。
7. 行使层级:勾选该证明事项索要部门的具体层级。若同一证明事项有多个层级索要的,各层级同时勾选。
8. 备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要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各部门在清理过程中,若认为有个别证明事项经实践证
明确有必要保留,可以在备注栏阐述具体理由,并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9.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不再提交,包括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改变办理方式,包括法定证照、
书面告知承诺、合同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