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制度
第一条
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科室(单位)进行办理,办公室协调管理。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登记、呈批、交办、上报、存档等工作;承办科室(单位)根据领导批办意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科室(单位)负责人对办理和答复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接到建议和提案后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备案,并呈报主要领导审批,按领导批示转交承办科室(单位)。
第四条
承办科室(单位)将书面答复函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汇总。答复函要按照规定格式撰写,内容应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第五条
汇总的答复函经分管领导审核和主要领导审阅签字后,报送市政府审核备案。同时将协办答复函转主办单位。
第六条
主办答复函经市分管领导审阅签批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承办科室(单位)做好面复工作。
第七条
面复满意率达到 100%后,由办公室将答复函报市人大、政协,并抄送市政府和协办单位。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做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九条
办理时限要求:承办科室(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的期限一般为 15 个工作日。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和提案,规定期限内不能提出办理意见的,应当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分
管领导同意后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
第十条
建议和提案办理纳入科室(单位)年终考核。面复满意率达不到 100%;科室(单位)负责人、办理人员当年不得评为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