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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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剥夺犯罪分子参加管理国家和一定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只对中国公民适用,对外国人不宜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的主要特征:

 1、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刑罚方法,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

 2、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一定社会政治生活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所剥夺的是一种政治性的无形的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参加管理国家的权利;二是参加一定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除了剥夺犯罪分子参加管理国家的政治活动的权利之外,还剥夺其他方面的政治权利,例如,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权利,也在剥夺政治权利刑所要剥夺的范围之内,这些权利,很难说是管理国家的权利,而实际上只是一种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权利。只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才是管理国家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既可单独适用又能附加刑。

  (1)附加适用:当附加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重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主要由总则加以规定,它适用于三种情况:

  A.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C.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独立适用:当独立适用时,是作为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较轻的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刑法分则中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涉及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