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

 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落实和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要求,严格禁止各级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处理,保障各级法院办案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禁止各级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

  (一)私自向办案人员或者法院其他人员询问、了解、打听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

  (二)在审判、执行等办案各环节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通风报信;

  (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听取汇报、召开协调会、发文、打电话等形式,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

  (四)违规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

  (五)其它影响办案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处理案件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各级法院办案人员应当依法办案,自觉抵制各种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行为。对法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或者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对案件具体处理提出要求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如实记录,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纪委监委派驻本院、本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及本院监察部门(或者机关纪委)。记录、报告材料应当放置于案卷之中,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四条 记录、报告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内容包括相关人员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过问或者来文来函时间、内容及其它情况;所记录的场所有其他在场法院工作人员的,办案人员可以请其他在场法院工作人员签字佐证。

  第五条 各级法院应当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法院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信息专库,明确录入、存储、报送、查看和处理相关信息的流程和权限。上述记录及相关函文、信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应当一并录入、分类存储。书面材料一律附随案件卷宗归档备查,其它材料归档时应当注明去向。

  法院审判管理部门、信息化工作部门负责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信息专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法院监察部门(或者机关纪委)负责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信息专库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对外设立本院受理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举报电话,公布受理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部门,受理相关举报。

  第六条 各级法院应当每季度对本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分别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法院。各级法院认为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情节严重,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报告,并一事一报,层报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七条 各级法院履行下列法定职责或者正常工作行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或者相关工作程序进行:

  (一)法院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批转、转递涉案材料;

  (二)分管领导按规定对案件进行内部监督;

  (三)信访部门在处访过程中进行必要了解;

  (四)本部门、上下对口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进行正常的业务指导和探讨;

  (五)纪检监察部门因信访及办案需要核查有关问题;

 (六)其它履行法定职责和正常工作行为。

  第八条 各级法院监察部门(或者机关纪委)负责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线索梳理、汇总、处理工作,发现有关问题线索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涉及本级法院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移交同级纪委监委派驻本院、本系统纪检监察机构或者按管理权限直接由本院机关纪委调查处理;

  (二)涉及上级法院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直接呈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或者机关纪委)进行分类处置;

  (三)涉及下级法院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可以逐级移交有管辖权的下级法院监察部门(或者机关纪委)进行分类处置;

  (四)涉及其它地区、单位人员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所在地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置。

  各级法院收到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问题线索的上级法院有关部门;属于不实记录或者虚假记录的,应当纠正并及时为被记录人澄清事实。

  第九条 各级法院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一律停职检查;经查属实,一律免职,并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其中,充当“诉讼掮客”谋取私利的,从严从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查处各级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有关问题,应当实行“一案双查”,严格追责问责。

  第十条 各级法院办案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一)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法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

  (二)不按规定将记录及有关法律文书、联系公函等证明文件存入案卷的。

  法院办案人员对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情况登记、报告不及时,并且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应当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每年无任何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情况登记、报告的法院及内设部门,须以党组或者党支部名义出具无任何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情况登记、报告情况说明,内设部门由党支部书记及该院分管院领导签字背书,报本级法院监察部门(或者机关纪委);各级法院由党组书记、院长签字背书,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或者机关纪委)。年终由各中级法院统计辖区法院全年情况报送至省高院监察局(或者机关纪委)。

  已报送无任何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情况登记、报告情况说明,但事后被查实存在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问题的法院或者内设部门,对责任领导及相关人员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法院办案人员如实记录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个人及组织不得对办案人员依法依规记录、报告的行为进行威胁、恐吓或者实施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法院党组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对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情况严抓严管,加大典型案例通报力度。

  各级法院查办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相关情况,应当纳入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是指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

 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法院及其直属单位内设机构副职以上领导;本规定所称法院工作人员,是指法院全部在编人员,包括各级法院领导干部;本规定所称法院办案人员是指参与案件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员额法官、合议庭成员、执行员、审判辅助人员等人员;本规定所称依照有关规定,是指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

  各级法院离退休人员、离职人员、人民陪审员、聘用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月*日起施行。

  对《关于严格禁止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规定(试行)》的第七条第六款“其他履行法定职责和正常行为”的具体操作和适用的补充规定如下:

  (一)人大、政协相关部门交、转办案件及针对案件的来信来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等关注及过问案件有关情况,由接收人(或接受部门)转交各级法院代表委员联络部门处理,代表委员联络部门应当建立台账、依法依规办理;

  (二)各级党委政法委交、转办或监督的案件,由接收人(或接受部门)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层报相关法院院长审阅,并依照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等规定依法依规办理;

  (三)人民群众关于案件的来信、来访、申诉等,未涉及法院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的,转各级法院信访部门处理,法院信访部门应当建立台账、依法依规办理;

  (四)各级法院工作人员在遇到他人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时,发现其他工

 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主动一并报告驻院纪检监察组以及本院监察局(机关纪委)。

  原标题:《全文

 湖南高院《关于严格禁止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