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公物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公司提倡艰苦创业、勤俭节约。员工要做到爱惜公物,物尽其用,反对奢侈和浪费。
第二条
公司/商场的固定资产不挪作私用。员工不得用公款购买家庭、生活用品自用。集体需用的公物,须由公司统一安排,任何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或取走。
第三条
消费性物品的购买,包括办公室的设备、文具等,除公司另有安排外,必须由公司总务统一负责购买。购回的物品,由总务负责登记造册,集中保管,计划分配。
第四条
小件消费性物品的领用,各部室应指派专人负责,其他人不得承受意领取。大件物品的购买、领用,须按公司规定的开支审批权限,经有审批权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
第五条
员工违反本规定第二条内容,情节较重的,以贪污或挪用公物论,处 100 元以上罚款直至开除。情节较轻或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处批评或 50元以上、100 元以下罚款。管理人员违反规定,致使公物流失的,由其本人负责追回,无法追回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责任人负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