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办培训机构税收政策汇总
一、增值税
(一)学历教育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因此对于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注意,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二)教育辅助服务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非学历教育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 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
2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 号)第四条规定,对于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 号) 第一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其他税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 号)规定: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
3 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 号)第四条第十四项再次明确,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三)契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综上,增值税,对于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非学历教育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于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其他税种,对企业办的各类符合条件的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