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改革改革开放30年历程与发展趋势中

 中国金融改革改革开放 30 年的历程与发展趋势(中)

 6.金融市场的发展与证券、保险监管体制改革

  6. 1 证券市场形成、发展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在大一统的银行体制下,我国是没有金融市场的。随着 1979 年以后金融组织体系的建构,以银行为中介的间接融资市场首先发展起来;同时,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为主体的直接融资市场也开始出现。进入 1985 年以后,利用发行债券和股票筹集资金的企业开始增多,银行开始发行债券,金融市场在我国逐渐产生。

 6. 1. 1 证券发行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6. 1. 1. 1 股票发行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当代中国的股票发行,是伴随着股份制企业的试点及其发展而产生的。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渐在中国农村普及起来,这是我国股份合作经济的萌芽时期。随着股份合作在农村的发展与壮大,从 1984 年开始股份经济在城市的试点进入了起步阶段。1984 年 4 月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拉开了城市集体企业、国营小企业进行股份制初步试点的序幕。当年,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 50 万元股票,开创了我国股票发行的先河。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和内容的逐步深化,中央政府开始介入和主导股份经济试点,试点范围也扩大到全国各地和多类企业,真正意义上的股票发行数量不断增多。股票的公开柜台交易、场外交易和私下交易等

 交易方式随之出现,一批专事股票发行、转让或交易相关业务的证券公司相继成立,为深、沪股市及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运行奠定了市场基础。

 1991 年起,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我国股票市场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股票发行的步子也逐渐放大。1992 年我国第一支 B 股——真空B 股在上交所发行上市;1993 年我国顺利完成了第一批 9 家H 股试点企业中 6 家企业在香港的发行上市。自 1993 年起,股票发行试点从深沪两地向全国推广。1993 年底,《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股份制和股票市场在建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推动了股票发行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股票发行方式不断创新。

 1997 年以来,股票发行市场呈现稳步发展的势头。截至 2003 年 11 月,A、B 股股票市场共有上市公司 1282 家,筹集资金 9738. 50 亿元人民币。同时,经过监管部门一系列的规范整治,股票发行市场逐渐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6. 1. 1. 2 债券发行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1979 年以来,我国经济理论界和政府部门重新肯定了债务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因此,从 1981 年开始,又重新恢复国债的发行。但在十多年的时间里,并没有形成国债市场,国债发行本身是行政任务,发行量也比较小。1991 年 4 月 20 日,财政部同以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为主干事的承购包销团签订了《1991 年国库券承销合同》,

 这标志着我国的国债发行终于开始走向市场。此后,国债发行逐步高涨,1994 年国债发行全面走向市场,且发行量突破了 1000 亿元。从此我国的国债市场形成了,再也没有出现行政摊派。

 随着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发展,我国企业债券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1997 年 4 月份,国务院证券委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从法律上为我国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提供了依据。同时,随着金融体制的发展,金融债券也开始产生。1994 年 4 月由国家开发银行第一次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从此以后,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稳步发展。1998 年 9 月国家开发银行成功发行了第一期 50 亿元一年期金融债券,迈出了市场化筹资的第一步。2000 年我国政策性金融债券完成了由计划发行向市场发行的转变。

 6. 1. 2 证券流通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6. 1. 2. 1 沪、深交易所的产生和发展

 随着股份制试点的扩大和股票发行数量不断增加,客观上要求放开并不断扩展股票流通转让市场。1986年 9 月 26 日上海试办了股票的公开柜台交易,它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最早的股票交易方式,标志着股票流通市场在当代中国的恢复和起步。但是由于柜台交易的一些缺陷(如网点少、股票种类少、手续繁杂、交易成本高等),股票的场外私下交易一直没有停止过。随着股票发行量、上市量和交易量的不断扩大,客观上对股票流通市场建设的要求也日益强烈。1990 年 11 月 26 日中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

 交易所宣告成立。接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1991 年 7 月 3 日宣告成立。沪、深交易所以及 1990 年建设的 STAQ 系统(中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成为解放后我国证券市场重新建立的正式标志。自此,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开始了一个新的篇章。

 在随后的十多年里,两交易所发展迅速,股票规模不断扩大,证券交易所辐射面扩大,会员大量增加,交易制度、交易设施、交易手段和结算技术日趋先进,股价指数也逐步形成了系列。两所在建立市场秩序方面作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对规范集中交易市场、防范风险、加强交易管理起到了有效的作用。

 6. 1. 2. 2 证券交易中心的产生和发展

 早在 1990 年,我国国内就出现了证券交易中心。1993 年前后,随着深、沪两市的建立和完善,各地证券交易中心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起来。但由于当时存在的证券交易中心组建主体多样、审批程序不一、技术装备水平差异巨大、未形成一个有序的管理体制,因此状况极为混乱。基于这一情况,中国证监委根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通知要求,陆续对各地的证券交易中心进行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的管理和发展逐步迈入了规范化。

 6. 1. 2. 3 证券经营机构的产生和发展

 (1)证券经营机构的总体发展

 1991-1995 年前后,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一个由专业的证券公司、兼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代理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组成的多层次、隶属于不同系统的证券经营机构体系。由于处于中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

 这一段时期的证券经营机构地区分布不均衡,影响了证券市场发展的整体水平;不同的机构业务方面差距很大,真正高质量的机构还不多;而且在经营过程中还有部分证券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片面追求盈利,使市场上充斥着不规范现象。中国人民银行于 1996 下半年对相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了严厉的整治。借助银证脱钩的有利时机,全国证券机构之间的收购兼并正式起步,通过这些规模扩张手段,专业证券商的实力大大增加,构成了激烈的市场竞争局面。证券经营机构的结构调整促进了其进一步的规范和发展。1997 年以后,证券经营机构不断拓展业务空间、开展国际合作,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风险的防范、监控与化解,不断改善交易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完善传统业务,逐渐走上了依靠规范求生存、依靠管理求发展的道路。

 (2)券商的发展与整合

 中国的券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而产生的。在我国,1998年以前,券商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和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公司,1998 年后券商主要是指专业性的证券公司。1998 年以前,券商体系的总体特点是“散、乱、弱”,抗风险的能力很差。199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颁布后不久,证监会又发出《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面对这些规定,中小券商只有通过增资扩股、合并重组才能达到要求,而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只有通过增资扩股、分立重组转化为证券公司才能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在这

 种政策背景的影响下,证券界掀起了一股大购并、大重组的浪潮,经过这次大调整,券商数量大大减少,同时其资产规模和资产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截至 2003 年全国共有证券公司 124 家,其中 72 家属于综合性券商。

 (3)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内地现代的投资基金起步于 1991年。1991 年 8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分行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家投资基金——珠信投资基金,这标志着我国投资基金的产生。1992 年和 1993 年是国内投资基金大发展的时期,截至 1993 年底,全国已有证券投资基金 50 余家。但是在这一阶段,在大环境的影响下,基金发展和监管的状况也十分混乱。1993 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立即制止不规范发行投资基金和信托受益债券做法的紧急通知》等数个文件,对基金市场进行全面清理,基本遏制了越权审批基金的势头。1997 年 11 月 14 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更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进行全面规范,在保护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200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确立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独立发展的专属法律地位,为基金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也为监管部门的工作突出了重点,指明了方向,标志着中国的基金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6. 1. 2. 4

 加入 WTO 后,证券市场的新发展——QFII、QDII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即合格境外投资者。建立 QFII 制度可以控制外来资本对本国经济独立性的影响、抑制境外投机性游资对本国经济的冲击、推动资本市场国际化、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对一些新兴国家尤其重要。2002 年 12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QFII 制度在中国拉开了序幕。这是将中国资本市场纳入全球化资本市场体系所迈出的第一步,也为国际机构投资者开放了一个新的、日新月异的新兴资本市场。更重要的是,QFII 制度将起到进一步吸引外资及促进有序的资本跨境流通作用。

 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即合格境内投资者。它与 QFII 正好相反,是允许在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内地投资者往海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它是通过中国政府认可的机构来实施的。有关专家认为,最有可能的情况是内地居民将所持外币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港股。目前我国还没有实行 QDII 制度,其一旦实行,对香港股市可以说是一条好消息,特别是中资概念股机会将大增,但对 B股市场会形成资金分流。

 6. 1. 3 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1.股票市场监管

 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体制是一个由高度分散的监管体制向集中化监管体制转变的渐进过程。1992 年证券委成立之前,股票监管是一个多部门分头管理的体系,行业和部门保护主义色彩浓厚,这不仅直接影响了公平和效

 率,而且加重了股票市场的运行成本,监管目标的多重性也难以在多头监管的条件下实现。

 1992 年以后,以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员会的成立为标志,对股票市场的监管逐步进入了集中型监管体制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明确了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全国股票市场进行统一管理的主管机构,部分地改变了股票市场上监管权力分散、交叉、弱权威性、弱独立性、部门利益冲突、监管目标不同一等缺点。199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了证券委,明确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机构。随后《证券法》于 1999 年正式施行,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以证监会为核心的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对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2.债券监管体制改革

 (1)国债管理

 到 2002 年 6 月底,我国国债余额已达 1. 27 万亿元,包括政府背景的机构国债已逾 2 万亿元。尽管国债市场如此庞大,并不断发展,但是我国在 1992 年制定的《国库券条例》,由于其内容过于简单,根本不足以对现有国债市场有效监管。同时,国债市场应该有专门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包括规划国债市场、分析并监控国债市场运行、国债市场管理、监控等。目前直接负责国债发行管理职能的财政部的国债处难以独立完成对国债的系统管理,而在证监会和交易所方面监管力量也不足。

 为了加强对国债市场的监管,2003 年财政部召集国内债券业内人士召开会议,集中讨论了正在制定中的《国债管理条例》,该管理条例制定

 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国债管理有法可依。条例将由财政部上交国务院,制定为全国性的法规,预计近期就可出台。另一部业内期盼已久的《国债法》也正在制定中。

 (2)企业债券管理

 为了加强对社会筹集资金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的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各方合法权益,1987年 3 月 27 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债券管理法——《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加强债券发行的管理,制止债券滥发乱放状况起到了重要作用。1998年 4 月,中国人民银行在《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规范了企业债券各当事人的行为,并对企业债券风险防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它的出台标志着企业债券的管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近期可能出台的新修订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方案,预计将在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利率市场化、企业债券流通机制、融资用途等方面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

 3.证券业协会-——民间自律组织监管作用的发挥

 在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中,开始往往是政府主导市场发展,许多本应由自律组织承担的职能,都由政府代行。但是,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监管理念的更新,自律性机构应该承担更多的职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保护行业总体的健康发展。因此,发展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证券业协会建立于 1991 年,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监管机构,其建立初

 期的主要作用在于普及证券知识、开展国际交流以及提供行业发展信息等。1998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并规定了它的职能。1999 年开始,按照《证券法》的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了改组,在行业自律方面开始了有益的探索;2002年 7 月,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上,修订并完善一系列章程和自律规则,初步建立起行业自律的框架,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截至 2003 年末,中国证券业协会共有会员 246 家,已经涵盖证券业内相关的法人单位;协会从原来意义上的“证券商协会”变成了真正的“证券业协会”。证券业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初步发挥了作用。

 6. 2 保险市场发展与保险监管体制改革

 6. 2. 1 保险市场的发展

 6. 2. 1. 1 寿险市场的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不久,中国人民银行即在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上提出要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但直到 1985 年,保险市场上仍然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统天下,同时经营产险业务和寿险业务。此后,随着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数家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的陆续成立,在保险界开始出现寿险和财产险分业经营的局面。

 随着寿险市场上经营主体的增多,保险产品的种类也不断增加,除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养老保险之外,又陆续扩展到各种医疗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婚嫁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等险种。1999 年 10

 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寿险在上海推出投资连结保险,之后各种分红保险和万能型寿险相继推出,丰富了保险市场,满足了多层次的保险产品需求。

 从市场结构看,中资控股股份制保险公司保持强势的增长势头。目前我国商业寿险市场共有 29 家人寿保险公司,其中有 4 家国有保险公司,8 家股份制形式的公司,14 家国内外合资保险公司,6 家外资保险公司。寿险市场已初步形成了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资公司并存,多家公司竞争发展的新格局。

 6. 2. 1. 2产险市场的发展

 改革开放后近十年的时间里,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在此期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扶植下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并在保障社会生产和生活上起了一定的作用。

 随着太平洋保险和平安保险的成立,我国保险市场形成了三家公司垄断的局面。在该阶段初期,太平洋和平安占保险市场的份额还十分有限。但在此之后,太平洋保险和平安保险发展迅速,从业务规模绝对增长率上看,人保五年间增长 1. 45 倍,太平洋增长 8. 63 倍,而平安则增长 16. 8 倍。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及对外开放,市场主体多元化,产险市场也形成了寡头垄断与垄断竞争共存的格局。

 6. 2. 1. 3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规模的扩大以及其他保险主体的发展,为保障直接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1988 年施行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国内强制再

 保险业务,国内开始办理 30%的法定分保业务,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1988 年后,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加,虽按规定再保险业务属法定业务,但再保险市场已开始形成。90 年代以后,为了引进竞争,提高经营效率,逐步打破人保对再保险市场的完全垄断,1993 年,国务院与中国人民银行明确太平洋、平安两家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国内、国外再保险业务。国内再保险主体开始增多,市场建设快步发展。随后,为了鼓励商业再保险的发展,1995 年实施的《保险发》又将法定分保比例由 30%降至 20%。1996 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制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至此,国内才有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再保险业在国内保险市场上的地位有了很大提升。1999 年 3 月,中国再保险公司在中保再的基础上成立,使得我国再保险市场有了专业的供给主体,并承担着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责,在我国再保险市场上占据着绝对的市场份额。从此,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一个多形式的初具规模的再保险市场已经形成。

 6. 2. 2 保险中介的发展

 1.保险代理

 1980-1986 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上一统天下,保险代理以兼业代理为主。在城市,开始以招临时工为主的代理形式,后来逐渐演化成职业化的代理人。在农村,最初委托农村信用社代办,后来过渡为深入到乡村由农技员或计生员等基层干部兼理农村代办站(所)的形式。1986-1992 年,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上形成了三分天下之势,依附于他们的保险代理也随之形成了三大势力范围。1992 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带来了全新的个人代理营销模式,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很快抢占了上海寿险市场,由此引发了国内寿险公司的竞相仿效。从此,个人代理制成为国内寿险营销的主渠道,保险代理进入了质的飞跃时期。90 年代后期国民、国泰、合盟等保险代理公司的相继出现,逐渐成为社会职业的一道亮丽风景线。而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规的相继出台,又将盲目无序超常规发展的保险代理纳入到法制化,规法化的发展轨道。保险代理也由单纯的产险代理转变为财寿险混合代理。

 2.保险经纪

 我国保险经纪是随着改革开放后保险业的全面恢复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关于保险经纪人法律地位的确认和相关管理规定的出台,才初步奠定了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而1999 年的首次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推动了保险经纪人的职业化。随着北京达信、江泰,上海东大河广州长城等保险经纪公司的成立,整个保险经济行业发展迅速加快。到 2002年 9 月,已有 17 家保险经纪公司获准成立。

 3.保险公估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开放之前,还没有保险公估公司,但有关保险的公估活动一直存在着。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公估是到改革开放后,随着保险业的恢复和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

 起来的。1990 年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的“保险理赔公证技术服务中心”是改革开放后最早成立的公估公司。以后相继在市场经济较发达、开放程度较高的沿海沿边出现了一些公估公司。随着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关于保险公估的管理法规的出台,保险公估才走上了快速发展之路。到 2002年 9 月为止,在我国已获批准成立 26 家保险公估公司。

 6. 2. 3 保险监管体制改革

 1.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的保险监管体系

 在保险监管方面,八、九十年代保险管理体制属“金融型”,即“银行管保险”。1980 年保险机构恢复之初,仍然沿用 1964 年以来的建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直接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为局级专业公司,其管理体制也基本上沿袭 50 年代的总、分、支公司垂直领导形式。但是,随着保险机构的迅速壮大和业务领域的不断扩展,作为全国唯一的国家独资的保险企业,其经营管理体制上“统得过死”、“责、权、利不清”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因此根据 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1984 年 12 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对核算管理办法、利润留成办法、业务经营权、干部管理权、资金运用权、财务管理权等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自此,保险业也逐步打破了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传统格局,开始出现了多家办保险的局面。

 2.以保监会

 为主体的保险监管体系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原有的“金融型”监管体制已不适合保险业发展的新形势。因此,1998年 11 月 18 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拆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后,公司管理人员和原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监管司合并,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保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中国保险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并实施市场监管。这是保险监管体制的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机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保监会成立五年多来,对中国保险业的规范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促进作用。

 3.保险业协会-——民间自律组织监管作用的发挥

 中国保险业协会成立于 2000 年 11 月 16日。与证券业协会一样,其成立目的是发挥保险业的政府监管、民间自律和保险业内部监管的三重监管作用。协会主要致力于强化行业自律、加强会员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开展国际交流、推动中国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等。但在目前,由于社会对于民间自律组织的作用缺乏充分的认识,政府也没有给予保险业协会以应有的监管权限,而且保险业协会自身发展不健全,因此保险业协会的自律作用还没有充分的发挥出来。

 6. 3 期货市场的发展与监管

 6. 3. 1 期货市场的产生与发展

 为了促进资源的科学配置,1988 年 5 月国务院领导做出“研究国外期货市场并结合中国实际制定试点方案”的重要指示。1990 年 12 月,中国第一家引进期货机

 制的全国性粮食批发市场——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组建成立,期货市场的发展进入了试点阶段。此后几年,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迅猛,为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做出了一定贡献。

 由于此间的期货交易监管分散,导致地方政府投机泛滥,特别是 1995 年国债期货出现“3. 27”事件和“3. 19”事件后,国务院加强了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力度。但由于处罚力度过急过猛,导致期货市场成交量每年以 30%-40%的速度递减。截至 1998 年,整个期货市场的格局得到了较大的调整,原来的14 家期货交易所合并为大连、郑州、上海三家。1999 年 6 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系列法规,为期货市场的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运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国期货市场由此进入了发展新阶段。中国期货业协会也于 2000 年底在京正式成立。经过连续 7 年的调整,2001年我国期货市场扭转了连续多年交易规模持续下滑的局面,实现了恢复性增长。

 6. 3. 2 期货市场的监管

 1990-1993 年,是期货市场发展的起步阶段。这一时期的监管较为混乱,其建立和管理是按照产品职能设置管理部门,不同的交易品种的批发市场和交易所由不同的部门管理。全国50 多家期货交易所出现了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的局面。

 为了控制期货市场的盲目发展,1993 年国务院开始对期货市场进行整顿,规定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负责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规范、协调和监管。1998 年 8 月 1 日,国务

 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要求中国证监会要进一步加强监督与管理。1999 年 6 月 2 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强化了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统一监管的地位,赋予证监会极为广泛而具体的权利,期货市场的监管进入了良性循环的轨道。2001年,中国期货行业协会在北京建立,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政府管理期货市场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直接监管转向依法间接监管。从此期货市场的管理模式转向了政府监管、协会自律、会员自律三层分工相结合的新格局。

 6. 4 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整顿

 6. 4. 1 产权交易市场的产生及发展

 产权交易中心的产生及发展,主要是由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资金配置方式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市场化的融资机会开始替代财政分配的主渠道;另一方面,深沪两个交易所远远不能满足大企业的融资需求。产权交易中心的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初创期:80 年代中后期到 90 年代初,我国股份制改革进入前所未有的高潮,沪深两个交易所相继产生,但他们远远不能满足企业融资的需求,产权交易所应运而生。1988 年,武汉和四川乐山率先成立了我国第一批产权交易所。1992 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进入了高潮期。

 2.衰退期:

 1994年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通知中规定“暂停企业产权交易市

 场和产权交易机构的活动”。在此之后,产权交易市场一度衰落。1998 年在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下,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 1998 年 10 号文,把拆细交易和非上市公司权证交易视为“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明令禁止。一批产权交易市场因此关闭,相当多的产权交易所虽然没有关闭,但实际上也处于半关闭或半停业状态。

 3.政策限制条件下的顽强发展:1998 年国务院发表 10 号文以后,在相当多的产权交易所处于关闭或半关闭的情况下,上海和深圳的产权交易所却还在顽强的发展。“上海产权交易所”的前身是1994 年 4 月成立的“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1996 年 3 月重组改名为“上海产权交易所”。在政策限制的条件下,“上海产权交易所”却以其组织大工业的魄力获得了相当的发展。上海市要求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兼并、重组、结构调整都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使得缺乏交易内容的市场得以生存并发展。

 90 年代中后期,在我国产业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浪潮中,许多成果需要寻找创业资金,为使风险投资与科技成果结合起来,技术成果交易与融资功能相结合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应运而生。上海、深圳、北京、成都、重庆等地都先后成立了技术产权交易所。有的是新组建的,有的是在原科委系统的技术交易市场基础上改造的,有的是在高交会基础上延伸的。深圳还成立了知识产权交易所,性质仍然是产权交易。1997 年 7 月,以上海产权交易所为理事长单

 位,以江苏、江西、四川、安徽、青海、重庆、湖南、福建等八省市和九江、宁波、合肥、武汉、杭州、南通、厦门、涪陵、衡阳等九市为成员,共同组建了“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从而加强了上述域内各产权市场的联系,大大推进了以产权为纽带的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收购兼并活动。

 6. 4. 2 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趋势

 虽然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至今仍然受到限制,但关于产权交易市场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世纪之交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出现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两大需求,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有了重大转机。一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接受债转股项目后迫切需要寻求退出机制,显然主板市场不能满足这一要求,产权交易市场自然成为关注对象;二是风险投资公司的迅速发展对进入推出机制提出了迫切要求,使他们也把目光投向了产权交易市场。尤其具有重大意义的是,一向受到指责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重新开展起来。河南、厦门、青岛、深圳等省市在 2000 年以来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法规,明确当地产权交易中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合法性。这种做法不仅为股权的有效合理流动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而且为产权交易所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近来,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表示“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由此可见,国家对于产权交易市场的

 政策已经开始放宽,一个更为完整的产权交易规范体系有望迅速建立起来。

 第三篇:成就和经验

 7.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二十五年的

 基本成就和基本经验

 7. 1 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二十五年的基本成就

 金融体制改革二十五年来,中国金融业通过创建多样化的金融体系、发展市场化融资体系、不断改进金融服务方式、建立有效的宏观调控和监管体系等方式,在维护经济稳定与金融业安全运行、运用货币信贷政策支持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结构合理调整、保持币值的稳定、维护金融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国金融体制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7.1.1 健全多样化的金融体系,增强金融实力

 通过改革开放二十五年的发展,我国金融组织体系由单一的中国人民银行体制发展到今天,已初步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调控,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业监管,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多种金融机构,多种融资渠道并存,功能互补和协调发展的新的金融体系。截至 2001 年底,除中国人民银行外,我国还有政策性银行 3 家;国有独资银行 4 家;10 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09 家城市商业银行;1049 家城市信用社;3805 家农村信用社;13 家保险公司(不含几十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外合资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109 多家;191 家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

 金融实力不断增强。截至 2002 年 6 月底,

 全部金融机构总资产达 23. 2 万亿元,比 1989 年增长近 14 倍,比 1997 年增长 66%。

 金融机构的所有制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我国的金融机构中,除四大商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国有独资形式,其他的均是采用股份制形式,其入股资金既有财政资金也有企业法人资金甚至居民个人入股资金。1996 年成立的中国民生银行,主要是由私人企业法人入股投资,是第一家民营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适应了多种所有制结构的发展需要,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

 上市银行的规模和实力不断增大。到 2003 年末为止,我国已有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和华夏银行五家上市公司。单从 2003 年上半年来看,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四家上市银行分别实现营业利润 8. 9亿元、15. 68 亿元、4. 95 亿元和 21. 65 亿元。在业绩增长的同时,四家上市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也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截至 2003 年第二季度末,招商银行不良贷款率为 8. 06%,比年初下降了 2. 19 个百分点;深圳发展银行不良贷款率由年初的14. 84%下降到期末的 13. 39%。国有商业银行也在积极进行股份制改造,预计在几年之内,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实现上市。

 7.1.2 稳定人民币币值,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金融环境。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不断推进外汇体制改革,形成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生成机制,人民

 币的对内币值与对外币值有了共同的市场基础。中国人民银行有效地充实、运用、管理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人民币汇率的稳定,也获得了较好的国际信誉。1997 年爆发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中国人民银行谨慎地应对形式的变化,适度调整货币政策操作力度和调整方式,力保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得到了国内外的普遍赞同和高度评价。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有关部委的协助下,通过灵活的货币信贷政策,使国内物价基本保持了稳定,保证了人民币对内币值不出现大的波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良好的金融环境。

 7.1.3 不断改进金融服务方式,发展市场融资体系

 改革开放后,金融服务的市场需求和金融业竞争开始加强。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提供的各项金融服务已覆盖到国民经济各部门和社会发展的方面,基本形成了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现代金融组织和服务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新中国金融体制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复合型单一银行向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调的金融体制转变,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构筑了良好的货币和金融环境。在我国金融体系发展和完善金融服务方面,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其它金融机构为辅的良好局面。

 从 1986 年央行开始推行以票据信用为主体的规范化结算制度,协调各金融机构,进行了支付结算体系的现代化建设。在“八五”计划期间,电子

 化的清算体系取得了重大突破,1991 年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天地对接”,“实时清算”。在大额支付系统和全国电子联行系统组成的我国支付清算系统混合运行以来,一直运行稳定,为整个金融系统及全社会提供了良好的支付清算服务。同时,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与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等有机连接,为其提供快速、高效的资金汇划和清算服务,有效支持金融市场的发展和货币政策的实施。我国逐步形成一个以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为基础,各地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并存的中国支付清算体系。

 我国银行卡联网通用网络已基本覆盖全国地市级以上城市,同城跨行交易成功率和异地跨行交易成功率均有一定程度的提高,联网通用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截至 2003 年 11 月底,加入跨行网络的成员机构达 109家;单 2003 年 1 至 11 月份就实现银行卡跨行交易 9. 49 亿笔,交易金额 2959 亿元,同城跨行交易成功率达到 88. 08%,异地跨行交易成功率实现突破,达到 80. 56%。全国联网特约商户已达 20 万家,联网 POS 机 32. 7 万台、ATM 机 5. 46 万台,银行卡大约 5 亿张,平均年发卡量增长 64%,交易量年增长76%。30 余家内地银行“银联”标识卡自 2003 年 1 月 18 日和 19 日起先后可在香港 4000 多商户消费及 1100 台 ATM 上港币提现。24 小时银行、电话银行、限时服务等新型服务种类和方式对普通老百姓也已不再陌生。

 在建立市场融资

 体制中,一方面是建立了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新的投融资体制,商业银行要求为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实行项目法人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铺底流动资金制度,并大力开展国际通行的银团贷款、BOT 等新的融资方式。另一方面是不断探索社会融资的市场组织形式。从银行同业拆借、外汇交易和票据贴现市场业务的拓展,到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体现了一个市场化融资组织形式的良性发展的逻辑。

 同时,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商业金融机构体系积极开展各类中间业务,特别是公司理财、金融咨询、代客买卖、代理收费、代发工资等等,提高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方便了广大客户,间接支持了经济的发展。

 7.1.4 运用货币、信贷政策支持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结构合理调整

 改革开放以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需要,运用货币信贷政策,集中资金支持经济建设,保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80 年代扭转“重重轻轻”的畸形经济结构,90 年代在扩大利用外资渠道、推进国企改革等重大的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根据国家决定的经济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建设方针,适时调整货币政策,合理运用信贷资金,为支持国民经济的调整作出了重要贡献。从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到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制定执行,对进一步发挥信贷政策作用,扩大需求,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产生了良好作用。截止到 2003 年 11 月,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

 款 218574. 35 亿元,各项贷款 168513. 48 亿元;到 2003 年第三季度,金融机构外汇信贷收支中,各项存款 1480. 68 亿美元,各项贷款 1264. 01 亿元。

 7.1.5 建立有效的宏观调控和监管体系,维护经济稳定与金融业安全运行

 1979 年以后,经过二十五年的改革,中国人民银行适应经济金融的体制变革与快速发展,宏观金融调控职能和调控手段不断强化,除了传统的信贷规模和现金发行量的计划控制之外,相继开发和运用中央银行贷款、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率等手段进行货币和信贷总量调控与结构管理,并逐步由直接控制走向间接控制。到 1998 年,取消了信贷规模控制,全面转向货币供应量的间接调控,对金融机构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中央银行严密的金融监督日益成为经济金融安全的基本保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1993 年后,中央银行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全面指导国内各金融机构强化其内部管理,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规范金融市场行为,建立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制。对金融风险的识别和处理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由一般的行政性金融管理,上升到市场准入、业务运营、风险监控和市场退出等全面监管,中央银行的监督强度与密度均有所提高,金融秩序逐年有所好转,金融业的运营质量有所提高,一个依法管理、谨慎高效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监管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和完善。为了保证经

 济的稳定和金融业的安全,多年来不断推进金融规章制度建设;对非法金融机构、违章经营以及资产风险极为严重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整顿、接管、关闭,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为稳定金融秩序、健全金融法制、保护国家经济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证监会在 1992 年成立以来,与人民银行一起共同对政权机构和证券市场进行了有效的监管。1998 年人民银行将对政权机构的监管交给了证监会,形成了对证券行业的统一管理。1985 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险主管部门。在其后的十多年中,中国人民银行为探索有效的保险业监管手段、维护广大被保人的利益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1998 年 11 月 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统一保险监管职能,对中国保险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 年银监会成立,接管了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对金融进行监管的职能,从其近一年的实践来看,已经在稳定银行业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7.1.6 稳步推进金融对外开放,积极开展国际金融合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对外往来不断扩大,国际金融合作内容日益丰富。按照国内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际间的相互合作原则,从 1979 年开始,我国就有计划有步骤地开放国内金融市场。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国家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战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速度加快,金融对外开放水平

 不断提高,中央银行严格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已有一批外资银行可以不受地域和客户限制办理外汇业务,并进一步增加了外资银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城市。到 2002 年 12 月底,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180 家,代表处 211 家;在华外资银行总资产 391.54 亿美元,负债总额 349.41 亿美元;2002年全年累计实现盈利 1.84 亿美元;年底不良贷款比率为6.19%。自我国 1996 年允许在上海、深圳的外资银行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以来,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总数已达 53 家。目前,对外资银行正式开放了 14 个城市的人民币业务。更值得关注的是外资入股境内金融机构。目前,有外资参股的国内商业银行有中国光大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和西安市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在进行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的工作,并在积极争取使外资参股比例达到 25%。同时,国务院下决心进行了汇率机制的改革,并随后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这一改革取得了成功。

 与此同时,一些中小商业银行正积极寻求到海外上市。近年来,中资金融机构也已经在一些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和有发展潜力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如在东南亚和非洲等地设立金融机构。仅至 1998 年底,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了687 个机构,其中营业性机构 654 个,代表机构 33 个,遍及世界五大洲的 24 个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如香港、新加坡、东京、伦敦和纽约等地,雇员总数 2. 8

 万人。

 在国际金融事务中,中国人民银行代表政府,参与各国国际金融活动,维护了中国的主权利益,同时也履行了相应的国际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成员,在这些组织中中国人民银行代表政府发挥了成员国应有的作用。

 进入 2003 年,金融业对外开放又取得了一系列成绩:6 月 2日,由中国出资参加的亚洲债券基金(Asian Bond Fund)正式启动,亚洲金融合作进一步加强。2003 年 12 月 1 日,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宣布,从 2003 年 12 月 1 日起,将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扩大到济南、福州、成都、重庆四个城市,并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保险业、证券业也如期实现对外开放承诺。12 月 8 日,银监会发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对内地与香港、澳门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金融合作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安排。在 CEPA 框架下,11 月 19 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在京签订合作备忘录,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将为在香港办理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银行卡和汇款业务的有关银行提供清算安排。12 月 24 日,央行决定授权中银香港为香港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这将有利于便利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经贸和人员往来,引导

 在香港的人民币有序回流。

 7. 2 新中国金融改革的基本经验

 在 30 年的金融改革历程中,我国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和大胆的实践,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取得了瞩目的成效,同时,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7. 2.1 加强宏观调控、保持币值稳定是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条件

 实践证明,货币的稳定和经济发展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而通货膨胀与经济失调往往又是互为因果、形影相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数次经济起伏,反复证明币值稳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1996年我国经济实现“软着陆”,从 1997 年下半年开始到 1999年 6 月底,中国经济出现了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连续 20 个月的负增长,居民消费价格也连续 16 个月负增长。近年来,我国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并不断改进调控目标、工具和手段,经历了抑制通货膨胀——防治通货紧缩——预防通货膨胀等一系列的金融宏观调控阶段,货币政策的效果正在逐渐显现。实践经验证明: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都会加剧经济的动荡,给经济的持续增长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在我国市场机制还不够完善,市场机制的内在的调节功能还无法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维护货币稳定,始终是中央银行的首要职责和历史责任。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实际经济运行情况,不同时期实行不同的货币政策操作,灵活调控货币供应量,既要防止通货膨胀,又要防止通货紧缩。

 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有利于提高宏观调控的效率。改革开放

 以来,特别是我国经济进入 90 年代以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和配合,已远远超过了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参与国际经济分工、利用国外资源和适应国际国内市场需求,已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增长的重要条件。中央银行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时,既要注意结合实际国情,有效地调节货币总量的适度增长,调整信贷结构,增加有效供给,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又必须配合和支持财政政策的运用,以维护宏观经济的稳定,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化,使国民经济协调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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