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钥匙管理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总公司钥匙由行政部(办公室)统筹管理、复制,部门钥匙由部门 第三条
第四条
如因公需使用钥匙,得向保管人说明使用目的,用毕后应立即归 第五条
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钥匙的使用,不得任意复制或允许同仁借予 第六条
钥匙保管人应遵守下列条件,否则所受损失由保管人负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
(一)离职时应将钥匙缴交行政部(办公室)
(二)
(三)
(四)
第七条
办公场所的桌、抽屉等钥匙应由行政部(办公室)、部门由部门负责人
二、钥匙管理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总公司钥匙由行政部(办公室)统筹管理、复制,部门钥匙由部门 第三条
第四条
如因公需使用钥匙,得向保管人说明使用目的,用毕后应立即归 第五条
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钥匙的使用,不得任意复制或允许同仁借予 第六条
钥匙保管人应遵守下列条件,否则所受损失由保管人负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
(一)离职时应将钥匙缴交行政部(办公室)
(二)
(三)
(四)
第七条
办公场所的桌、抽屉等钥匙应由行政部(办公室)、部门由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