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加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的落实,我县各行业部门立足自身特点和职能职责,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现“增收、脱贫、摘帽”的目标,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现将 2016 年 11 月 11 日《举行朝阳区人大、昆明市人大帮扶寻甸县决战脱贫摘帽启动仪式》以来行业部门涉及就业创业培训、易地扶贫搬迁、社会保障、涉农资金整合、健康扶贫、产业扶持、发展教育等方面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收集整理,形成了《寻甸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汇编》,供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参考。
目 录
名词解释 ................................................ 1
“6965”考核指标 ........................................ 3
就业创业培训方面 ....................................... 22
易地扶贫搬迁方面 ....................................... 26
社会保障方面 ........................................... 28
涉农资金整合方面 ....................................... 31
健康扶贫方面 ........................................... 32
产业扶持方面 ........................................... 35
发展教育方面 ........................................... 36
— 1 — 名词解释
两不愁、三保障:到 2020 年我国扶贫开发针对扶贫对象的总体目标是:“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安全住房有保障”,简称“两不愁、三保障”。
“6965”:即贫困人口退出 6 项指标,贫困村退出 9项指标,贫困乡镇退出 6 项指标,贫困县退出 5 项指标。
三率一度:即漏评率、脱贫户错退率、综合贫困发生率、,群众满意度。脱贫出列要达到的考核标准:漏评率低于 1%,脱贫户错退率低于 2%,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 3%,群众满意度达到 90%以上。
六个精准: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七个一批: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务工增收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健康救助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
五看、五不录、六优先:看住房,看大件,看劳力,看产业,看负担;有机动车的不录,有新建住房的不录,有城镇商品房的不录,有公职人员的不录,有较大实体产业的不录;有重病人的优先,有重度残疾的优先,有
— 2 — 在校学生的优先,无壮劳力的优先,住危房的优先,重灾户优先。
三评四定:“三评”即:一是入户调查开展内部评议,二是内部评议结果提交村小组评议,三是村小组评议结果提交村民委员会评议;“四定”即:村小组议定、村委会评定、乡(镇)审定、县认定)。
两公示一公告:村委会公示、乡镇(街道)公示、县公告。
一高一低一无:即政村贫困发生率比全省贫困发生率高一倍以上(35.6%以上);行政村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 60%(3685 元以下);行政村无集体经济收入。
十二大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务工增收工程、党建扶贫“双推进”工程、特色产业发展工程、乡村旅游扶贫工程、生态补偿工程、社保兜底工程、健康保障工程、教育扶贫工程、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社会结对帮扶工程。
— 3 — “ 6965 ”考核指标
一、云南省贫困人口退出考核内容(6 项指标)
(一)贫困户人均纯收入
1.考核指标:贫困户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按当年国家公布的现行标准),达到不愁吃不愁穿。
2.评分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得 30 分,小于等于当年国家扶贫标准的得0 分。
3.标准分:30 分 4.数据来源:扶贫部门、统计部门、调查机构 5.备注: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内部亲友)÷贫困家庭人口数。指农村贫困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按人口平均的收入水平。式中,总收入指调查期内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从各种来源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按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 4 —
( (二 )有安全稳固住房
1.考核指标:住房遮风避雨,房屋结构体系整体基本安全。
2.评分标准:A 类得 20 分,B 类得 20 分,C 类得13 分,D 类得 0 分。
3.标准分:20 分
4.数据来源:住建部门
5.备注:有安全稳固住房: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地基基础稳定,墙体完好,结构稳固,屋顶完好,能遮风避雨。建筑面积控制在 120 平方米以内。
A 类: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没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标准要点为:(1)地基基础:地基基础保持稳定,无明显不均匀沉降;(2)墙体:承重墙体完好,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无松动、脱闪现象。非承重墙体可有轻微裂痕;(3)梁、柱:梁、柱完好,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梁、柱节点无破损,无裂缝;(4)楼、屋盖:楼、屋盖板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板与梁搭接处无松动和裂缝。
B 类: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标准要点为:(1)地基基础:地基基础保持稳定,无明显不均匀沉降;(2)墙体:承重墙体基本完好,无
— 5 — 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墙体转交处和纵、横墙结交处无松动、脱闪现象;(3)梁、柱:梁、柱有轻微裂缝;梁柱节点无破损、无裂缝;(4)楼、屋盖:楼、屋盖有轻微裂缝,但无明显变形;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轻微裂缝;屋架无倾斜,屋架与柱连接处无明显位移;(5)次要构件:非承重墙体、出屋面楼梯间墙体等有轻微裂缝;抹灰层等饰面层可有裂缝或局部散落;个别构件处于危险状态。
C 类: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标准要点为:(1)地基基础: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基础出现少量损坏;(2)墙体:承重的墙多数轻微裂缝或部分非承重墙墙体明显开裂,部分承重墙体明显位移和闪歪;非承重墙体普遍明显开裂;部分山墙转交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有明显松动、脱闪现象;(3)梁、柱:梁、柱出现裂缝,但未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个别梁柱节点破损和开裂明显;(4)楼、屋盖:楼、屋盖显著开裂;楼、屋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明显裂缝,个别屋面板塌落。
D 类: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屋面整体出现险情。标准要点为:(1)地基基础:地基基础基本失去稳定,基础出现局部和整体坍塌;(2)墙体:承重墙有明显闪歪、局部酥碎和倒塌;墙体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普遍松动和开裂;非承重墙、女儿墙局部倒塌和严重开裂;(3)梁、柱:梁、柱节点破坏严重;梁、柱普遍开裂;梁柱有明显变形和位移;部分柱基座滑移严重,
— 6 — 有歪闪和局部倒塌;(4)楼、屋盖:楼、屋盖板普遍开裂,且部分严重开裂;楼、屋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严重裂缝,部分屋面板塌落;屋架歪闪、部分屋盖塌落。
( (三 )适龄青少年就学得到保障
1.考核指标:原则上义务教育阶段无辍学;初中毕业后不因贫困影响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教育;高中毕业后不因贫困影响继续接受大学或高等职业教育。
2.评分标准:若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义务教育阶段有因贫辍学的学龄儿童少年的扣 5 分;初中毕业后有因贫无法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教育的扣 3 分;通过国家采取补助及社会救助,高中毕业后有因贫无法继续接受大学或高等职业教育的扣 2 分。
3.标准分:10 分
4.数据来源:教育部门
5.备注:适龄青少年就学得到保障: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户没有因贫困而辍学的学生;初中毕业后不因贫困影响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教育;通过国家采取补助及社会救助,高中毕业后不因贫困影响继续接受大学或高等职业教育。
( (四 )基本医疗有保障
1.考核指标:家庭成员百分之百参加新农合或城
— 7 — 镇居民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参加大病统筹。
2.评分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 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得 10 分,少一个百分点该项不得分。
3.标准分:10 分
4.数据来源:卫计部门、人社部门、民政部门。
5.备注:基本医疗有保障: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16 周岁以上且未上学的)百分之百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贫困人口中的低保对象、与边境线相邻的一线行政村边民进行定额资助参合。
( (五 )社会养老有保障
1.考核指标: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百分之百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2.评分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 100%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得 7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将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 100%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稳步提高补助标准的得 8 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
3.标准分:15 分
— 8 —
4.数据来源:
人社部门、民政部门
5.备注:社会养老有保障:指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百分之百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将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百分之百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范围,且稳步提高补助标准。
(六)享受扶贫政策、资金、项目帮扶
1.考核指标:得到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人畜饮水、产业带动、教育帮扶、资产收益、就业培训、有序转移就业、金融扶持、生态扶持和低保兜底等 1 个以上资金项目帮扶。
2.评分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 1 项以上的得15 分,没有享受过任何扶贫政策、资金、项目的得 0 分。
3.标准分:15 分
4.数据来源:发改、住建、农业、教育、财政、人社、民政、林业、人行、银监、扶贫办等部门。
5.备注:享受扶贫政策、资金、项目帮扶: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得到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人畜饮水、产业带动、教育帮扶、资产收益、就业培训、有序转移就业、金融扶持、生态扶持和低保兜底等一个以上资金项目帮扶。
二、云南省贫困村退出考核内容(9 项指标)
— 9 —
(一)贫困发生率
1.考核指标:贫困村贫困发生率降至 3%以下。
2.评分标准:贫困发生率小于 3%得 20 分,大于等于 3%得 0 分。
3.标准分:20 分
4.数据来源:扶贫部门、统计部门、调查机构
5.备注:贫困发生率:反映本村贫困人口占比的指标。指某村贫困人口数与该村乡村户籍人口数的比率。贫困发生率=(贫困村贫困人口数÷贫困村乡村户籍人口数)×100%。乡村户籍人口数指户籍在乡以及镇、街道的村委员会的人口。各县要以 2013 年全县乡村户籍人口规模为基础数据,5 年不变,作为村级贫困发生率测算统一分母口径。
(二)道路硬化
1.考核指标:县城、乡(镇)到行政村通硬化道路,且危险路段有防护措施。
2.评分标准:县城、乡(镇)到行政村通硬化道路的得 8 分;县城、乡(镇)到行政村通硬化道路,且危险路段有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得 10 分。
3.标准分:10 分
4.数据来源:交通运输部门
— 10 —
5.备注:道路硬化到村:道路硬化到村是指县城、乡(镇)到建档立卡贫困行政村通硬化道路,且危险路段有必要的防护措施。硬化道路特指沥青路、水泥路、整齐块体路(含弹石路)。“十二五”前期的建制村通畅工程,因补助标准较低,弹石路也算是硬化路。
( (三 )贫困村通动力电
1.考核指标:贫困村通 10 千伏以上的动力电。
2.评分标准:贫困行政村所辖自然村 90%以上通380V 动力电得 10 分,80%—89%通动力电得 8 分,60%—79%通动力电得 6 分,60%以下得零分。
3.标准分:10 分
4.数据来源:电力部门、能源部门
5.备注:贫困村通动力电:指贫困行政村所辖自然村有一户已通 380V 三相动力电,或为该自然村供电的配电变压器具备通 380V 三相动力电能力,可在业扩报装的正常响应时限内为该村提出申请的用户通 380V 三相动力电,可判定为该自然村已通动力电。
( (四 )贫困村通广播电视
1.考核指标:贫困村广播电视覆盖率达到 99%。
2.评分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村所辖自然村为单位,99%(含 99%)以上通广播电视的得 10 分,低于 99%的
— 11 — 不得分。
3.标准分:10 分
4.数据来源:广电部门
5.备注:贫困村通广播电视:指有线、无线、卫星三种广播电视覆盖方式,至少有一种通到行政村所辖自然村。
( (五 )贫困村通网络宽带
1.考核指标:网络宽带覆盖到行政村、学校和卫生室。
2.评分标准:光纤网络覆盖到行政村及行政村所在地学校和卫生室的得 10 分;光纤网络只覆盖到行政村和行政村所在地学校或卫生室的得 8 分;光纤网络只覆盖到行政村的得 5 分。因校点撤并,行政村所在地不设校点的按通计算分值。
3.标准分:10 分
4.数据来源:通信部门
5.备注:贫困村通网络宽带:指光纤网络覆盖到建档立卡贫困村行政村及行政村所在学校和卫生室。
( (六 )农村饮水有保障
1.考核指标:通自来水或饮水水源有保障,人力
— 12 — 取水半径不超过 1 公里。
2.评分标准:每天人均可获得水量 20 升以上且人力取水半径不超过 1 公里得 10 分,每天人均可获得水量低于 20 升或人力取水半径超过 1 公里得 0 分。
3.标准分:10 分
4.数据来源:水利部门
( (七 )卫生室建设
1.考核指标:以县为单位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 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建有标准化农村卫生室,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 1 名乡村医生执业。
2.评分标准:建有标准化农村卫生室的得 4 分,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 1 名乡村医生执业得 4 分;原则上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按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 1 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常住人口为 3001-5000 人的村卫生室按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 0.9 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常住人口在 5001 人以上的村卫生室按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 0.8 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的得 2 分。
3.标准分:10 分
4.数据来源:卫生计生部门
5.备注:有标准化村卫生室:标准化村卫生室参照卫生部门相关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村卫生室建筑面积
— 13 — 在 60 ㎡以上,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设,医疗设备齐全,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 1 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 1 名乡村医生执业。
( (八 )公共活动场所
1.考核指标:行政村有公共服务和活动场所。
2.评分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行政村有活动场所得 6 分,党员 10 人以上或人口 200 人以上的村民小组有活动场所得 2 分,行政村年集体经济收入 1 万元以上的得 2 分。
3.标准分:10 分
4.数据来源:组织部、文体广电部门
5.备注:有公共活动场所:建档立卡贫困村行政村有活动场所(不低于 300 ㎡),有活动室,有球场或其他体育活动设施,有农村书屋,党员 10 人以上或 200人以上的村民小组活动场所(不低于 70 ㎡)全覆盖,行政村年集体经济收入 1 万元以上。
(九 )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
1.考核指标:贫困家庭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评分标准: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 99.5%以上的得 5 分,每低于 1 个百分点扣 1 分;初中毛入学率达
— 14 — 99%以上的得 5 分,每低于 1 个百分点扣 1 分。
3.标准分:10 分
4.数据来源:教育部门
5.备注: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建档立卡贫困村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昆明市贫困乡(镇)退出考核内容(6 项指标)
(一)贫困发生率
1.考核指标:贫困乡(镇)贫困发生率降至 3%以下。
2.评分标准:贫困发生率小于 3%得 25 分,大于等于 3%得 0 分。
3.标准分:25 分
4.数据来源:市扶贫办、国家统计局昆明调查队、市统计局
5.备注:贫困发生率:反映本乡(镇)贫困人口占比的指标:指某乡(镇)贫困人口数与该乡(镇)乡村户籍人口数的比率。贫困发生率=(贫困人口数÷乡村户籍人口数)×100%。乡村户籍人口数概念见贫困村“贫困发生率”指标解释。
(二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15 —
1.考核指标:贫困乡(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所在县(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2.评分标准:贫困乡(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大于所在县(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的得 20 分,小于等于增幅的得 0 分。
3.标准分:20 分
4.数据来源:市扶贫办、国家统计局昆明调查队、市统计局
5.备注: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指农村住户在调查期内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按农村常住人口平均的收入水平。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四项: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 (三 )贫困村退出
1.考核指标:按照贫困村退出计划,2018 年前退出的贫困乡(镇)贫困村 80%退出。
2.评分标准:按照云南省贫困村退出考核标准实施。
3.标准分:15 分
4.数据来源:市扶贫办
— 16 —
5.备注:贫困村退出率:指某县当年实际退出贫困村数与该县贫困村总数的比率。计算公示:贫困村退出率=(当年实际退出贫困村数÷贫困村总数)×100%。2016 年、2017 年退出的酌情扣分。
(四)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
1.考核指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规模控制精准率达 100%,数据录入齐全完整,退出规模控制精准度达 100%。
2.评分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规模控制精准率达 100%,数据录入齐全完整,退出规模控制精准度达 100%的得 10 分,在 95%-100%的按每少一个百分点扣 0.2 分,在 90%-95%的按每少一个百分点扣 0.5 分,≤90%的得 0 分。(实际分值按照大数据平台评分换算)
3.标准分:10 分
4.数据来源:市扶贫办
5.备注:贫困村退出率:指某县当年实际退出贫困村数与该县贫困村总数的比率。计算公示:贫困村退出率=(当年实际退出贫困村数÷贫困村总数)×100%。
( (五 )扶贫政策、项目、资金覆盖到村到户 1.考核指标: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或贫困户农村宜居农房、产业带动、人畜饮水、教育帮扶、资产收益、就业培训、有组织的劳务输出、金融扶持、
— 17 — 生态扶持和低保兜底等项目、资金至少有一项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扶持,实现扶贫政策、项目、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百分之百覆盖。
2.评分标准:实现扶贫政策、项目、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覆盖率达 100%的得 20 分,覆盖率达不到100%的得 0 分。
3.标准分:20 分
4.数据来源: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扶贫办、人行、银监等部门
5.备注:扶贫政策、项目、资金精准到户:指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产业带动、人畜饮水、教育帮扶、资产收益、就业培训、有组织的劳务输出、金融扶持、生态扶持和低保兜底等项目、资金至少有一项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扶持,实现扶贫政策、项目、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百分之百覆盖。
( (六 )项目实施、资金管理
1.考核指标:全面完成扶贫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到位,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2.评分标准:项目进度快,质量达标,资金拨付及时,使用安全,脱贫成效明显,无违规违纪使用资金得 10 分。项目进展缓慢,资金滞留滞拨,得 5 分。项目
— 18 — 质量不合格,资金使用出现重大违纪得 0 分。
3.标准分:10 分
4.数据来源: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扶贫办、人行、银监等部门
5.备注:全面完成扶贫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到位,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项目进度快,质量达标,资金拨付及时,使用安全,脱贫成效明显,无违规违纪使用资金。
四、云南省贫困县退出考核内容(5 项指标)
(一)贫困发生率
1.考核指标:贫困县贫困发生率降至 3%以下。
2.评分标准:贫困发生率小于 3%得 30 分,大于等于 3%不得分。
3.标准分:30 分
4.数据来源:省扶贫办调查总队、省统计局。
5.备注:贫困发生率:反映本县贫困人口占比的指标:指某县贫困人口数与该县乡村户籍人口数的比率。贫困发生率=(贫困人口数÷乡村户籍人口数)×100%。乡村户籍人口数概念见贫困村“贫困发生率”指标解释。
— 19 —
( (二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考核指标:贫困县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2.评分标准:贫困县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大于全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的得 20分,小于等于增幅的得 0 分。
3.标准分:20 分
4.数据来源:省扶贫办调查总队、省统计局
5.备注: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指农村住户在调查期内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按农村常住人口平均的收入水平。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四项: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 (三 )贫困村退出
1.考核指标:到 2019 年,全省 4277 个贫困村全部退出。2018 年以前退出的贫困县当年贫困村退出比例必须达到 90%以上。
2.评分标准:贫困县当年贫困村退出比例>90%的得 20 分,≤90%的不得分。
3.标准分:20 分
4.数据来源:省扶贫办
— 20 —
5.备注:贫困村退出率:指某县当年实际退出贫困村数与该县贫困村总数的比率。计算公示:贫困村退出率=(当年实际退出贫困村数÷贫困村总数)×100%。
(四 )扶贫政策、项目、资金精准到户
1.考核指标: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产业带动、人畜饮水、教育帮扶、资产收益、就业培训、有组织的劳务输出、金融扶持、生态扶持和低保兜底等项目、资金至少有一项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扶持,实现扶贫政策、项目、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百分之百覆盖。
2.评分标准:实现扶贫政策、项目、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覆盖率达 100%的得 20 分,覆盖率达不到 100%的得 0 分。
3.标准分:20 分
4.数据来源: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办、人行、银监等部门
5.备注:扶贫政策、项目、资金精准到户:指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产业带动、人畜饮水、教育帮扶、资产收益、就业培训、有组织的劳务输出、金融扶持、生态扶持和低保兜底等项目、资金至少有一项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扶持,实现扶贫政策、项目、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百分之百覆盖。
— 21 —
(五)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 并通过国家认定
1.考核指标:达到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评估验收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率在国家规定范围内。
2.评分标准:达到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评估验收标准并通过省级督导评估得 4 分;达到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评估验收标准,并通过国家认定得 6分;达到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评估验收标准,并通过国家认定,且小学辍学率控制在 1%以下、初中辍学率控制在 3%以下的得 10 分。
3.标准分:10 分
4.数据来源:省教育厅 5.备注: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达到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评估验收标准,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率在国家规定范围内。
— 22 — 2016 年 11 月份以来相关扶贫政策汇编 就业创业培训方面
一、技能培训补贴 (一)扶持对象 在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雨露计划”“云岭职业素质提升工程”“星火计划”“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青年领头雁”等技能培训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二)政策依据 按照《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2017年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一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二、实施学历教育补助 (一)扶持对象 对入读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除享受国家现有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助学金等资助政策外,要从“雨露计划”培训资金中给予生活补助。对在读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按相关规定给予学费补助。
— 23 — (二)政策依据 按照《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2017年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一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三、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一)扶持对象 积极争取省市各类贷款支持,对符合“贷免扶补”和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 10 万元贷款;对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贷款;对符合“两个 10 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和3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补助。
(二)政策依据 按照《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2017年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一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一)扶持对象及补助标准 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当年新招用城乡劳动者,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招用 1 人,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 400 元;对招用男性 45 周岁、女性 35 周
— 24 — 岁以上人员,并与其签订并履行 1 年以上(含 1 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每招用 1 人,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 元,补贴资金按有关规定向市级财政申报。
(二)政策依据
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6〕1 号)精神,鼓励园区和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五、示范基地建设政策 (一)扶持对象 对创建达标的,按有关规定申报市级财政给予“农业创业示范村”一次性补贴 5 万元;对创建达标的“优秀农民创业孵化基地及农业创业示范园区”,按有关规定申报市级财政给予“优秀农民创业孵化基地及农业创业示范园区”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
(二)政策依据 按照《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2017年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一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六、扶贫创业补助 (一)扶持对象
— 25 — 通过项目开发和引进,扶持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对在县内创办企业、创办“一村一品”“一品一园”或创业一条街的创业者。
(二)补助标准
带动当地贫困人员 2 人以上 10 人以下(含 10 人)就业的,按有关规定申报市级财政给予经济实体一次性补助 2 万元;带动当地贫困人员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含30 人)就业的,按有关规定申报市级财政给予经济实体一次性补助 3 万元;带动当地贫困人员 30 人以上就业的,按有关规定申报市级财政给予经济实体一次性补助 5 万元。(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七、创业场租补助 (一)扶持对象 对返乡外出务工人员在本乡镇(街道)、本村创办经济实体,且办理营业执照,稳定经营 6 个月以上,带动当地 3 人就业且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创业者。
(二)补助标准 按有关规定申报市级财政给予创业者一次性场租补贴 1 万元。(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 26 — 易地扶贫搬迁方面
八、调整完善“三年行动计划”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 (一)调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房补助政策 补助方式由按户补助调整为按人补助,补助标准由户均补助 6 万元调整为人均补助 2 万元,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奖励 0.6 万元,但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补助和奖励资金不得超过面积控制标准(含目前己完成的统规联建面积)的建房成本,自筹资金原则上户均不超过 1 万元。
(二)取消统一的贫困户建房借款政策
纳入国家规划的 65 万(寻甸县 2147 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取消目前统一的每户可向县级平台公司申请不超过 6 万元低成本长期借款的政策。
(三)明晰同步搬迁户建房补助政策
同步搬迁户户均补助不低于 1.5 万元、借款不超过 6万元政策不变,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每户奖励 2.5 万元。
(四)针对 “三年行动计划”以 2017 年 2 月 28 日为
— 27 — 时间节点,未实施建房的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 25 平方米的政策,并根据家庭实际录入国办大数据人口,按照不同户型进行设计和建设,分 25 平方米、50 平方米、75 平方米、100 平方米、125 平方米、150平方米。(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九、三年行动计划外“宜居农房集中安置项目”补助政策 (一)建档立卡户建房每户补助 6 万元,可申请不超过 6 万元建房贷款。
(二)随迁户建房每户补助 4 万元,可申请不超过 6万元贷款。
(三)针对“宜居农房集中安置项目”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建房面积,人均住房面积 25 平方米,户均不超 120平方米,不能举债建房。(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 28 — 社会保障方面
十、实行最低生活保障 (一)扶持对象 农村低保人员 (二)补助标准 2017 年扶贫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 3500 元,农村低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 3500 元。补助执行 A/B/C 三类保障:A 类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 21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292 元;B 类即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 19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247 元;C 类即除 A、B 类外,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 1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197 元。
(四)政策依据
按照《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2017 年社会保
— 29 — 障兜底脱贫一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寻政办发〔2017〕36 号)精神,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特困老人安置 (一)以敬老院集中安置 改扩建中心敬老院、救助站,集中供养仁德、塘子、金所、河口、七星、功山、羊街、甸沙 8 个乡镇(街道)的特困供养对象;在柯渡镇新建 1 所敬老院,集中安置鸡街、柯渡、先锋、六哨 4 个乡镇的特困供养对象。
(二)以村委会为单位相对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安置 每户特困户补助资金 71500 元,由村委会按户统建,县民政局配备生活设施,以户为单位安置年龄稍轻、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愿到敬老院的特困供养对象。
(三)动态管理与社会兜底相结合安置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及时纳入特困难对象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特困供养对象实行年度动态管理,县民政局每年度对特困供养对象开展一次身份核查工作,县财政局予以配合确认,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尽量满足特困供养对象意愿,适时调整集中供养安置对象。(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二、临时生活救助
— 30 — 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临时生活救助,对不能纳入农村低保的家庭,通过其他措施也无法实现脱贫的,用临时救助给予救助,切实做到兜底保障。(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三、实施医疗救助
(一)对特困供养对象、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二级以上残疾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人每年给予 100 元的门诊救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费,由县民政局按照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资助参保。(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四、实施养老保险补助
全县未满60周岁的特困供养对象由县民政局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资助参保。(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 31 — 涉农资金整合方面
十五、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 (一)政策对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贫困村和非贫困村的贫困人口。
(二)资金投向 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特色产业;劳务输出;实施易地搬迁;实施生态保护;着力加强教育;实施医保工程;社会保障兜底;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办理程序
乡镇(街道)申报,涉农扶贫资金项目小组负责扶贫项目的审核、汇总,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做好项目安排。
(四)政策依据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 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云厅字〔2016〕20 号)、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寻甸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寻政办发〔2016〕69 号)、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寻政办发〔2016〕93 号)。
— 32 — 健康扶贫方面
十六、健康扶贫卫生室建设 (一)扶持对象 河口镇营河村卫生室、双龙村卫生室;金所街道泽铁村卫生室、张所村卫生室、摆宰村卫生室、草海子村卫生室、清海村卫生室;七星镇高田村卫生室;羊街镇长冲村卫生室、多合村卫生室、大刘所村卫生室;塘子街道云集村卫生室、塘子村卫生室、团结村卫生室、麦场村卫生室、钟灵村卫生室、三支龙村卫生室;功山镇棵松村卫生室、菜地村卫生室、以则村卫生室、纲纪村卫生室、白龙村卫生室、云龙村卫生室;鸡街镇古城村卫生室;柯渡镇乐朗村卫生室;六哨乡板桥村卫生室、大村村卫生室、龙泉村卫生室、龙街村卫生室;仁德街道月秀社区卫生室等 30 个村卫生室建设。
(二)补助标准
每个村卫生室投资 10 万元。
(三)资金投向
标准卫生室建设。
(四)申报程序
— 33 —
乡镇(街道)申报,县健康救助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五)政策依据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寻甸县回族彝族自治县健康扶贫卫生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寻贫领发〔2017〕7 号)。(由县卫计局负责解释)
十七、健康救助扶贫政策
(一)补助对象 寻甸县范围内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补助方式
1.为寻甸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健康救助扶贫病历本,针对寻甸县县级公立医院及乡镇卫生院,各医疗机构对持有健康救助扶贫病历本就诊的患者,可以享受下列医疗项目的优惠:
(1)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2)免收住院患者的空调费;
(3)危急重症患者需住院抢救、治疗的,救护车接诊费减收 50%;
— 34 —
(4)治疗费、注射费、换药费、护理费、床位费用减免 10%; (5)因病情需要,建立急诊抢救转诊绿色通道。
2.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者发放健康救助扶贫卡,针对寻甸县县级公立医院及乡镇卫生院,各医疗机构对持有健康救助扶贫卡就诊的患者,可以享受下列医疗帮扶政策:住院费用在医保报销、民政大病救助后,剩余医疗费用由县级扶贫资金按 80%比例进行帮扶救助。
(三)政策依据
按照《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寻贫领发〔2017〕6 号)精神,由县卫计局负责解释。
— 35 — 产业扶持方面
十八、产业扶贫政策 (一)扶持对象 全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并帮助支持带动贫困户的企业、合作社或产业大户。
(二)扶持产业 蔬菜、食用菌、花卉、中药材等优势特色种植,牛、猪、羊、鸡、鱼、畜禽水产养殖产业。
(三)扶持模式
采取“党支部+公司(合作社)+基地+建档立卡贫困户”、“公司+合作社+基地+建档立卡贫困户”,土地流转、农户参股、合作经营等经营模式,例如,公共自然资源入股收益模式、农户和村集体自有资源或权益入股模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入股经营的模式、财政扶贫资金实施的项目形成资产交由主体经营的模式、小额信贷贴息贷款资金入股经营的模式等,与贫困户建立合理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
(四)补助标准和要求 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全覆盖,平均每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投入入户产业扶持资金 5000 元,补助资金直接打入贫困户“一折通”。同时,针对有贷款意愿的农户,可每户享受小额贴息贷款 50000 元。(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 36 — 发展教育方面
十九、发展教育脱贫一批 (一)补助对象
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资助全覆盖。
(二)补助方式 1.学前教育阶段:按照 300 元/生·年标准,于每年 12月底前完成。
2.义务教育阶段 (1)小学教育:按照 1000 元/生·年标准,于当年的6 月和 12 月分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两次兑现; 水源保护区:按照 1200 元/生·年标准进行补助(涉及4 个乡镇 99 个村委会),于当年 12 月前完成统计和审核,次年 4 月兑现补助; 营养改善计划:按照 4 元/生·天标准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2)初中教育:1250 元/生·年标准,于当年 6 月和12 月分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两次兑现; 水源保护区:2400 元/生·年标准,涉及 4 个乡镇 99个村委会,于当年 12 月前完成统计和审核,次年 4 月兑现补助;
— 37 — 营养改善计划:按照 4 元/生·天标准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实施。
3.普通高中:一等 2500 元/生·年、二等 1500 元/生·年,于当年 6 月和 12 月分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两次兑现; 减免高中学杂费:500 元/生·年,于当年 12 月前完成统计、审核和兑现; 水源保护区:3000 元/生·年,涉及 4 个乡镇 99 个村委会,于当年 12 月前完成统计和审核,次年 4 月兑现补助。
4.中等职教阶段 (1)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2000 元/生·年,于当年 6月和 12 月分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两次兑现;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2000 元/生·年,于当年 6 月和 12 月分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两次兑现。
(3)中等职业学校“两补资助”:900 元/生·年,于当年 12 月前完成统计、审核和兑现; (4)水源保护区补助:3000 元/生·年。于当年 12 月前完成统计和审核,次年 4 月兑现补助。
(5)雨露计划:3000 元/生·年,于当年 9 月底前兑现。
5.大学阶段 (1)生源地助学贷款:8000 元/生,于每年 8 月底前
— 38 — 完成。
(2)水源保护区:5000 元/生·年,于当年 12 月前完成统计和审核,于次年 4 月兑现补助。
(3)泛海基金资助:5000 元/生·年,于当年 11 月前完成申报、审核和兑现。
6.研究生阶段 12000 元/生标准,于每年 8 月底前完成。
7.其他资助方式 (1)春蕾职业高中班:每人每学年 600 元的标准资助县一中、县民中、职业中学贫困高中生。
(2)昆明市儿童基金会贫困学生救助金:每人每学年3000 元的标准资助部分寻甸籍贫困大学生。
(3)昆明市儿基会贫困学生救助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的标准资助部分县一中、县民中贫困高中学生。
(4)金秋助学:按 3000 元/人的标准资助当年被录取的(专科、本科)家庭贫困学生。
(5)云南省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高中阶段):按 1500 元/人的标准资助高中阶段残疾学生。
(三)政策依据
按照《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2017 年发展教育脱贫一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寻政办发〔2017〕22 号)精神,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