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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肇庆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暂行规定》 》 (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 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一步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总责,完善各相关部门在各自业务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责任要求,切实加强构建大环境执法架构,强化以党委、政府为总领,各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大局面,我市在 2016 年年底印发了《肇庆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为更好推进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中央、省环境保护督察的要求,更好完善各地方政府、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拟修订本办法。
(二)修订过程 市环保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根据《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市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借鉴其他省、市已出台的相关相似法律法规,完善了《肇庆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经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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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核稿提出意见修改后,再经局领导审核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发各相关单位的征求意见稿。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原印发文稿内容的 25 条款中增加或删减内容共 40 项,新增条款 9 条共 13项内容。修订征求意见稿已发各地党委、政府(党工委、管委会)及市直相关单位共 60 多个单位两次征求意见,并收集汇总了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现在的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基本框架共分为四章,分别为:总则、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责任落实保障措施、附则,四章共有五十九条规定。第一章总则为第一至五条规定,主要讲述《暂行办法》所适用对象、适用范围以及原则方针;第二章为第六至五十四条,主要讲述党委、政府以及相关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所负的职责;第三章为第五十五至五十七条,是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保障措施;第四章为第五十八至第五十九条,为附则。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暂行规定》征求了各地党委、政府(党工委、管委会)及相关市直单位的意见,第一次征求意见共收到 26 个单位 55 条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收集汇总了 17 个单位 24 条意见,主要是针对各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所提出的意见,采纳及部分采纳意见 13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