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教学考核模式改革探究
摘要:法律类高职院校的教育改革一直是高等教育中的热门话题。目前考核模式存在考核形式化、书面化严重,难以反映学生学习的真实情况等问题。针对现有考核模式无法满足项目教学的需求这一现状,本文通过在项目教学中的实地研究,从考核形式改革、考核内容改革两方面着手,探寻能够注重实践、深入基层的考核模式。
关键词:项目教学 考核 改革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7.175
考试被认为在现代教育体系中具有激励、反馈、调节等诸多作用,但目前法律类高职院校中考核模式死板,考核思想僵化。项目教学面向实践,面向基层,而现有模式却形浮于表面,形式化、书面化严重,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探究符合项目教学需求的考核模式,对现有考核模式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1 目前考核所存在的问题
形式化、书面化是目前高校考核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项目教学的突出特点是其对实践的重视,以及对基层的深入。现有考核模式已经与项目教学的基本理念背道而驰,在学生向素质化、能力化前进的道路中,再次被拖入死记硬背划重点的泥淖。
1.1 考核形式化
现行考核主要是考察学生对知识的记忆情况,便于准备,有较强的延续性。但任课教师普遍缺乏对考核重要性的认识,导致题目质量低下,缺乏创新,并且年复一年的重复使用。同时,很多教师在考试之前划重点、划范围,导致部分学生缺乏压力、缺乏动力,习惯于考前临时突击,全靠突击甚至作弊来应付考试,对所学知识缺乏理解,容易遗忘。[1]在这种大环境之下,考核成为任务,浮于形式,无法反映学生的真实素质、能力水平。
1.2 考核内容书面化
现有考核多以考试方式进行,往往局限于教材,只能考察基本原理、概念等记忆性内容,只能反映出学生记忆力,以及努力程度,不能反应素质能力水平。即便是主观题目,学生的答题思路也会受到教材局限,难以联系实际、深入基层。考试的弊端由其书面化的本质所决定,若使用考试作为考核的核心,那么考核必定会被书面化。虽然一些课程已经开始使用课程论文作为考核依据,但论文仍然是一个书面化的考核方式。论文质量低下、抄袭现象严重问题严重。特别是论文作为考核方式时,任课教师的评卷压力成倍增大,任课教师对论文难以深入评判,分析、反馈更加无从谈起。
1.3 不适应基层需求
深入基层是法律类高职与政法类高校在教育方向上的本质区别。与精英型法学人才不同,基层法学人才往往从事简单、辅助性的法律事务。[2]现有考核内容往往高屋建瓴,立足过高,不能引导学生加强素质能力锻炼,不符合基层需求。
2 考核模式改革的探究
2.1 考核形式的改革
考核形式的改革见效快,虽不能解决考核形式化的弊端,却能够有效避免考核书面化。
2.1.1 汇报式考核
汇报式考核是对课程论文考核的进一步改革。虽然与考试相比,课程论文能够避死记硬背,锻炼了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与使用。但论文往往冗长、缺乏内涵,抄袭现象严重。汇报式考核则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研究成果总结、表述,以及接受教师的询问。汇报内容简练精辟,难以舞弊,能够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以及是否得到锻炼、积累经验,并能够锻炼学生对核心问题的提炼、总结能力和现场表达、应变的能力。
2.1.2 互评式考核
项目学习小组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成员之间相处时间长,相互之间更加了解,因此小组互评能够更加准确地反应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主动性、贡献度、团结能力。考核宜采取五分制以及相互评价的方式进行。五分制在互评的实际操作中应当对各档次名额加以控制,例如根据各项目组项目单独以及完成情况的不同,每组分配不同数额的优良中差的名额,由小组内部自行分配。项目较难、要求程度较高、完成更好的项目组所能分配到的“优良”的名额要多过项目较简单、要求程度较低、完成度较差的项目组。
2.1.3 五分制及评语结合
百分制容易因为题目难易度而出现整体成绩偏高或者偏低,不能准确反应学生的学习情况,并且不适合难以使用考试考核的项目教学。五分制则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情况,给予优良中差的评分,对学生在项目教学过程中的表现给予直观的评价。同时,结合个性化、具有针对性的评语,更具有激励与引导效果。
2.1.4 适量的书面考核
书面考核应当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分散进行,以避免期末集中考试的弊端。当书面考试作为辅助考核项目时,可以适当偏重客观题目以及基础理论知识,以激励学生加强学生对理论的掌握,避免基础知识掌握不牢靠。
2.2 考核标准的改革
只有考核标准适应了项目教学的需求,考核形式的改革才能发挥其作用。考核标准改革的关键在于弱化答案与结果,强调学习过程与态度。实践过程无法以答案来衡量,而项目本身的难度也会影响学生实践操作的结果。若是考核仍以结果作为评判标准,极有可能打击选择难度较大的项目组,难以激励选择难度较小的项目组,也背离了项目教学注重实践、深入基层的本意。只有注重过程才符合项目教学的需求,避免考核形式化、浮于表面,真正深入地反应学生的学习情况,考核形式的改革才有意义。同时,注重过程的考核标准不会因为项目难度而影响考核对学生的激励,能够鼓励学生迎接挑战,参加难度较大的项目组,获得更加充分的锻炼。
3 项目教育考核改革的效果
对于法律类教育而言,本科阶段应当注重分析与研究能力,高职教育则更应该注重实践,注重在基层工作。故高职教育中,与其帮助学生构筑完整的法学理论体系,不如加强学生在某一法律领域中的实际操作能力,让学生毕业之后能够迅速走上并适应工作岗位。[3]
改革过后的考核模式能够摆脱理论的束缚,走出课堂,深入项目,关注学生在项目中的实际表现,关注学生对法学知识的应用能力,考察学生在项目中的主观能动性、团队协作能力,以及在遇到困难时所表现出的创新能力与学习能力,符合项目教学的本意,让学生在基层工作中拥有更加优秀的表现。
参考文献:
[1]金朝跃.高职教育课程考核模式改革的认识与思考[J].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5(2).
[2]高丽娜.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视角下的教学改革[J].教改研究,2011,(6).
[3]鲁晓娜.论高职法律教育的困境及解决对策[J].黑龙江教育学院院报,2011,30(11).
作者简介:韩子君(1982-),女,河北张家口人,在职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海口 57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