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火电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困难及建议


  摘要:随着能源供给侧向清洁、环保方向发展,火力发电产能过剩,电力需求减少,投资方对其投资意愿不足,传统火力发电项目减少,而作为整个火电供应产业链中末端的火电施工企业,整体效益几乎处在盈亏平衡点。文章对火电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困难及建议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火电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法制化;工程招投标;工程索赔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32-0167-02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6.32.082
  由于历史原因以及火电厂建设复杂性,火电建设招标历来是以初步设计阶段说明、设计原则、图纸(系统图纸、布置图纸)、措施等为依据,而作为招标阶段中主要依据的施工图纸,在后期的施工过程中才逐步到位,由此埋下隐患,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各种矛盾凸显。
  1 施工图纸未到位,招标阶段埋隐患,合同签订不科学
  第一,火电建设招标阶段,建设方以初步设计阶段说明、设计原则、图纸(系统图纸、布置图纸)、措施等为参考,予以招标,并附以严苛的条件和意想不到的风险。由于现阶段建设市场的不对等性,为响应招标文件,防止废标,施工企业不得不接受。如西北某一2×660MW工程中的升压站绝缘材料表面涂敷RTV涂料项目,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无此施工项目,并在建设方提供的初步设计中,只有“本工程电气设备选型暂按Ⅳ级污秽条件选型,电气设备外绝缘爬距均按3.1cm/kV(最高运行电压为基准)选择”,我方也按照此规定采购相关设备或材料,施工完成后,建设方在不追加合同价款情况下,强行要求涂刷RTV涂料。据了解,升压站绝缘材料表面涂敷RTV涂料属于新工艺,当时在建火电厂很少涂刷,仅在标准要求高的无人值守变电站中使用,作为施工企业仅从初步设计和当时经验根本无法预计。
  第二,未按国家相关规定签订工程量清单合同,且合同中霸王条款较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火力发电工程》(DL/T 5369-201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投资为主的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而在现场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具体施工图纸未到,编制清单工作量较大,编制精准度不高,实际执行过程中争议较大,扯皮较多,有时甚至影响现场工程进度的推进,竣工结算因争议较大,久拖不结等原因,实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非常少,大多采用总价包干形式。合同中除涉及变更外,其他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条款几乎没有。与之相比,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有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暂估价、计日工、现场签证、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暂列金额等,能更好地解决与之相关的风险,管控相关分歧,更能有效约束双方。更有甚者,总包方在概算费用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将涉及的预备费作为其既得利益,刚性控制,不论你现场发生多大的不可预计、漏项,一概不予支配,未能起到应有作用,是一种变了味的预备费。合同中霸王条款比比皆是,如“本合同价格不会因为任何未预见的外界条件、困难、风险和成本而进行调整”,在“变更”定义的解释后面增加“合同价格不作调整”等。
  2 非施工方原因造成非正常工期(拖延、赶工)无补偿费用
  非施工方原因,造成非正常工期(拖延、赶工)无补偿费用,且在合同中关于工期的考核只有施工企业每推迟一天的处罚。
  随着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力度的不断加强,绿色发展、节能发展、创新发展方面的提倡和要求,结构性和供给侧改革不断深入,电力需求减少,火力发电产能过剩,投资方对其投资意愿不足,使已立项未开工、已开工中途停工以及未审批立项已开工中途环保升级改造致使整体工期拖延火力发电项目不断增多。有中途停建四年的项目,有整体工期推迟比原合同工期还长的项目。而这种推迟非施工企业造成,施工企业只能被动承受,造成成本不可控,如现场机械租赁费、脚手架管租赁费、刚性管理人员的人工费、看护维保人员的人工费、人工降效费等。而合同中对施工企业的误期赔偿约定非常详细,具体到每个里程碑节点、具体日期、考核标准、处罚金额;相反,合同中对业主方/总包方的误期赔偿约定含糊其辞、隐隐约约,如某一总包项目合同约定“业主发出的暂停指令非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业主提出相应的工期延长和费用补偿的索赔,甲方在收到索赔款项后及时向乙方支付应付给乙方的部分”。这种约定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得到补偿,(1)业主方为避免索赔,暂停指令几乎不会发;(2)乙方得到补偿前提是甲方得到补偿,换句话说甲方得不到补偿乙方根本得不到补偿,典型的为规避自己风险,强加于施工企业的霸王条款。
  3 设计不严谨,变更设计和设计变更随意
  设计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设计应该是非常严谨的,设计变更更不应该随意。而实际实施过程中,因为总价包干合同约定设计变更的调整额度起点较高(如某项目设计调整起点为50万元,50万元以内不作调整)以及合同中其他霸王条款协同,设备厂家与设计院之间提资差错,设计院受建设方付款的制约,设计院部分员工素质不到位、责任心不够,以及把关和审查不严,造成变更设计和设计变更的随意。如某项目除氧器吊物孔电动葫芦(型号规格CD3-24),现场安装完后,建设方要求改为起吊高度为33m的电动葫芦;某项目腹肌冷却水泵安装完成后,设计院以“由于厂家要求辅机冷却水管上二阀门间距不小于780mm(原设计间距为744mm),现对辅机冷却水泵出水管上二阀门进行调整”,造成现场重新拆除和安装。
  4 工程索赔异常困难,工程结算久拖不结,工程尾款遥遥无期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为保证双方公平,加强各自责任建设,风险的管控非常有利,而且是双向的,在工程建设环节起非常重要作用。而在实际过程中作为施工企业很难得到应有索赔,实现起来非常难,原因有三条:(1)合同中关于建设方(业主/总包)的约束或责任几乎没有;(2)强加于施工企业关于责任、风险相关的霸王条款比较多;(3)业主方设置关卡较多,要么部分过程资料很难取得,要么不按程序